CCAR-183FS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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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83FS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FS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11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委任代表 (2)第一节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3)第二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5)第三节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7)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7)第一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9)第四章 监督措施 (10)第五章 附则 (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托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

第四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委任代表第五条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三)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前款规定的各类别委任代表可以设置不同的专业项目。

第六条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特别批准的除外;(二)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三)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四)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五)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2008年08月28日星期四09:33适航规章CCARAA=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A=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A=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A=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A=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AA=CCAR-3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A=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AA=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A=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AA=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AA=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AA=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CCARAA=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AA=CCAR-6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91 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CCARAA=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A=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TSO=CTSO-C26c 航空机轮和机轮刹车装置CTSO=CTSO-C51a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CTSO=CTSO-C62d 航空轮胎CTSO=CTSO-C10b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民用航空规章hkgz=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hkgz=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hkgz=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hkgz=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hkgz=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hkgz=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hkgz=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hkgz=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hkgz=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hkgz=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hkgz=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hkgz=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hkgz=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hkgz=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hkgz=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民用航空规章CCARALL=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CCARALL= (失效)CCAR-11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2LR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2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3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4-R1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ALL= CCAR-15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7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8-R1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ALL= CCAR-18R2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ALL= CCAR-1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19-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19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CARALL= CCAR-19-I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20LR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ALL=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CCARALL= CCAR-21-R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21-R3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23-R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LL= CCAR-25-R2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LL= CCAR-25-R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LL= CCAR-27-R1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LL= CCAR-29-R1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LL= 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ALL= CCAR-33-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LL= 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ALL= 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LL= CCAR-36-R1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LL= CCAR-37AA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ALL= CCAR-39AA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ALL= 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ALL= 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ALL= CCAR-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ALL= 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ALL=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CCARALL= 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ALL= 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0FS-R1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ALL= 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61-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63FS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ALL= CCAR-65FS-R1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5TM-III-R2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II-R2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I-R2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Ⅲ-R3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6TM-I-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6TM-Ι-R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7FS-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68SB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ALL= 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70TM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CCARALL=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CCARALL= 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ALL= 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ALL= CCAR-85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ALL= CCAR-8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ALL= CCAR-91FS-Ⅱ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91FS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1-R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3TM-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93TM-R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93TM-R4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ALL= (失效)CCAR-94FS-Ⅲ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ALL= CCAR-97FS-R1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ALL= CCAR-97FS-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CCARALL= CCAR-98TM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15TM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6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17TM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7-R1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8TM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19TR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CCARALL= CCAR-119TR-R1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CCARALL= 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CCARALL= CCAR-121-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2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35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失效)CCAR-135TR-R2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35TR-R3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37CA-R1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CCARALL= CCAR-137CA-R2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39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ALL= CCAR-139SB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ALL= CCAR-139-II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ALL= CCAR-139CA-R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ALL=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CCARALL= 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失效)CCAR-145-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47SE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CCARALL= (失效)CCAR-152CA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CCARALL= 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2SB-R1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3PL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63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6CA-I-R1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7CA-R1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8CA-R1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CCARALL=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CCARALL= CCAR-183AA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ALL= CCAR-183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ALL= CCAR-183FS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87TR-R1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CCARALL=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CCARALL=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CCARALL= CCAR-201LR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ALL= CCAR-20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CCARALL= CCAR-201LR-R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CCARALL= CCAR-201LR-R2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CCARALL= CCAR-201LR-R3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CCARALL= (失效)CCAR-206-R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09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ALL= CCAR-212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CCARALL= (失效)CCAR-227AU-R1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CCARALL= CCAR-229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41-R1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CCARALL= CCAR-243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CCARALL=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CCARALL= CCAR-252FS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CCARALL=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CCARALL=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272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4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5TR-R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77TR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79LR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CCARALL= (失效)CCAR-283LR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CCARALL= CCAR-285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89TR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89TR-R1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91LR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93TR-R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03LR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11FI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CCARALL= CCAR-312-R1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13LR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CCARALL=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CCARALL= (失效)CCAR-331SB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331SB-R1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ALL=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CCARALL= CCAR-359SE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CCARALL= CCAR-359SE-I-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CCARALL= CCAR-375SE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81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CCARALL=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CCARALL= (失效)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ALL= CCAR-395-R1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ALL= 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96-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CCARALL= 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 号:AP-183FS-003年3月1日批 准 人:饶绍武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目 录1 总则2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审查和批准部门3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4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5 监督措施6 附则附表:1.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申请表2.航空人员委任单位代表体检场地、仪器和设备配备标准3.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申请表4.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证书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1 总则1.1 〔目的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对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和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审查、委任和对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监督。

1.3 〔相关文件〕制定本程序的相关文件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待颁发)。

1.4 〔定义〕本程序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4.1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机构,包括飞行技术、航务和航空卫生管理部门。

1.4.2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司对航空人员进行体检鉴定工作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1.4.3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司实施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的医疗、预防和保健单位或者机构。

1.5 〔数量〕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的数量,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2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审查和批准部门2.1 〔审查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MD-FS-2012-3编制单位:FS下发日期:2012年05月24日批准人:万向东关于下发2012年度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名单的通知(第二批)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根据CCAR-183FS部规章的规定,经审查,现下发2012年度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名单(第二批),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该名单中的委任代表,任期从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05月31日止。

二、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001R1)中8.2.1的条件,需要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时,各管理局要按照8.2.2的要求,及时向飞行标准司报告,并交回“委任代表证”。

三、前一批委任代表名单中印刷错误的,此次在“勘误表”中更正;终止委任代表任期的,在“终止任期的委任代表名单”中列出。

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名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终止任期的委任代表名单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30011 黄玉富单发飞机ATPE50373薛福国B-737ATPE50500陈志刚B-737ATPE80051朱江ATR-72ATPE80055张鸿涛ATR-72ATPE40242袁家琪B-737ATPE40244代刚B-757/767ATPE40246仲锁高B-737ATPE40248马哲昆B-757/767ATPE40278胡建荣B-737ATPE40292刘连海CL-65ATPE60088 赵民A-320勘误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原航空器等级CPE10014 曹威滑翔机、初级飞机滑翔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华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20520王洪太MA-60 ATPE20521刘新B-737 ATPE20522牟福伟A-380 ATPE20523赵烁B-747-4 ATPE20524张松A-320 ATPE20525田钢A-380 ATPE20526王韶飞A-320 ATPE20527 田炜A-320中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30507胡忠运B-737 ATPE30508夏晴EMB-145 ATPE30509孙洪涛A-320 ATPE30510刘涛A-320 ATPE30511赵桂文A-320 ATPE30512黄炜A-320 ATPE30513潘穗A-330 ATPE30514李为B-737 ATPE30515伍文彬B-777 ATPE30516李国龙A-330 ATPE30517黄庆俊A-320 ATPE30518黄兵A-320 ATPE30519熊海涛A-320 ATPE30520张志坚A-320 ATPE30521张弢A-380 ATPE30522刘松A-380 ATPE30523游兰飞B-757/767 ATPE30524徐庭喜A-320 ATPE30525彭伟标A-320 ATPE30526魏挺A-320 ATPE30527董昕A-320 ATPE30528周易之A-330 ATPE30529游汉A-330 ATPE30530蒲瑞生B-777 ATPE30531秦懋智A-330 ATPE30532谭福进A-320 ATPE30533李锋B-737ATPE30534尹海明B-737 ATPE30535王伟B-737 ATPE30536张立平B-737 ATPE30537徐文革A-320 ATPE30538汪晓光A-320 ATPE30539冯国昱ERJ-170/ERJ-190 ATPE30540李勇B-737 ATPE30541谷立才A-320 ATPE30542郭军B-737 ATPE30543牟牧A-320 ATPE30544刘磊A-320 ATPE30545李嵘A-320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40330谢东A-320 ATPE40331丛晓东CL-65 ATPE40332郑志宏A-320 ATPE40333李黎A-320 ATPE40334谢锐A-320 ATPE40335杨青A-320 ATPE40336黄晓A-320 ATPE40337李建国A-320 ATPE40338杜坚A-320 ATPE40339孙世国A-320 ATPE40340汪涛A-320 ATPE40341吴奇志A-320华东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50522尹爱明A-320 ATPE50523邓战胜A-320 ATPE50524匡强B-737 ATPE50525王黔B-737 ATPE50526丁志荣B-737 ATPE50527倪锋B-737 ATPE50528府月忠B-737 ATPE50529刘晓峰B-757/767 ATPE50530李强B-757/767 ATPE50531王勇B-757/767 ATPE50532孙存国B-757/767 ATPE50533蔡晖A-340 ATPE50534易敬民A-320ATPE50535蔡轶峰B-737 ATPE50536吕伟进B-737 ATPE50537仲岩B-737 ATPE50538张建亮B-747-4 ATPE50539王鑫B-747-4 ATPE50540 余建华A-310 ATPE50541 陈锐营A-320 ATPE50542 毛军B-737 ATPE50543 丁志明B-757/767 ATPE50544 王炯A-330 ATPE50545 程生阳A-320 ATPE50546 时惠林A-330 ATPE50547 陈群A-340西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60093张忠兴A-320东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70100杨庆健A-320新疆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80064王小平B-737 ATPE80065刘晖ERJ-170/ERJ-190 ATPE80066冯国胜B-757/767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华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20019彭泉多发、仪表-飞机,CE-560XL,CE-680 中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30028 刘俊明单发、仪表-飞机CPE30035 董玉富单发、多发、仪表-飞机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40166 刘雪冰多发、仪表-飞机,CE-525,MA-60西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70001 钱吴明单发、多发、仪表-飞机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中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30013 王兆伟单发-飞机PPE30014 时景利单发-飞机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40001 叶磊磊单发-飞机PPE40002 王海家单发-飞机PPE40003 张宇单发-飞机西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70002 杨兵单发-飞机熟练检查考试员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CE40001 田伟直升机、BH-206。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行政检查项目:飞行标准-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2/7]【检查内容】委任代表基本条件(1/6)【检查标准】一、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局方特别批准的除外;二、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三、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四、具有委任专业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五、熟悉与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第六条。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 -183FS)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任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终止受理其申请;已取得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委任代表在履行所委任的职责过程中,违反民用航空规章和标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予以警告、暂停或者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委任代表有CCAR-183FS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为,被终止受理其申请或者被收回其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予以书面通知,并在2年内不受理其担任委任代表的申请。

【检查内容】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条件(2/6)【检查标准】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除符合CCAR-183FS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二、有5年以上飞行签派的实际工作经验;801三、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第二十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 -183FS)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任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终止受理其申请;已取得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CCAR-6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CCAR-68FS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CCAR-129)(1998年4月2日民航总局令第7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2007年6月18日发布,2018年5月25日第四次修订)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管理,依据中国民航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01)、《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AC-61-11)及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审查、聘任和管理。

1.3 定义1.3.1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包括: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各监管局飞行标准处。

1.3.2 主任运行监察员:指由管理局指定,按授权代表管理局对特定运营人实施行政许可和持续监督等工作的飞行标准监察员。

1.3.3 协管运行监察员:指由管理局指定,协助主任运行监察员对跨地区运行人实施行政许可和持续监督等工作的飞行标准监察员。

1.3.4 公司检查员:也称为飞行检查员,是指在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公司中,依据CCAR-121部第121.411条、第121.413条或CCAR-135部第135.339条、第135.343条制定并经局方批准的本公司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在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制定的训练大纲中履行飞行检查职能的人员。

此类人员主要实施公司内部运行类检查,其中实施涉及执照签注检查的公司检查员,应该由地区管理局进行相关培训。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公司检查员仅适用于实施涉及执照签注检查的公司检查员。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01•【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4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SE),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技术力量的作用,规范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及职责,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委任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委任代表,是指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计量技术考核、评审、认证等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计量技术监督,计量认证、培训,仲裁检定和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等项工作的企事业计量技术机构。

未取得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资格,不得从事有关计量技术的考核、评审、认证、培训、仲裁检定等项工作。

第四条民航总局对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资格审查和委任,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委任代表第五条民航总局按工作性质,审批下列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一)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委任代表;(二)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审定委任代表;(三)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主考委任代表;(四)民用航空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委任代表;(五)根据工作需要审批的其他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

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委任代表在行使职权期间,应定期向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不能 决断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委任代表的培训与考核 (一)民航局适航部门对委任代表要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正确理解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并能准 确履行其职责。 (二)民航局适航部门应对委任的适航代表进行考核,并将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 否连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委任和任期 (一)委任代表由聘用单位推荐,经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按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审查 合格后颁发委任代表证件,任期两年。 (二)民航局适航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任单位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
适航工作的某些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 授权 民航局授权适航司负责审查批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由适航部门对他们从事
的有关适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各类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授予的权限和管理规则。 第七条 委任代表类别 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下列各类: (1)工程委任代表; (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 (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 (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 (5)其他代表。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不可转让。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长期有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 (一)证书持有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发现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未能履行所委任的职责或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三)试验、检测或鉴定设施迁址。 (四)其它原因。 第二十六条 证书的收回和处罚
经检查,委任单位不再符合本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应当收回其委任单位代表证书。委任单 位代表证书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时,民航局有权对其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解读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解读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解读2017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26号令颁布了《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制造、运营、维修单位等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就《规定》的出台背景和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此次颁布的《规定》为其第二次修订。

《规定》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一次修订,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和适航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此次对《规定》进行第二次修订,必要性具体如下:(一)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和适航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近年来,国内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迅速,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审定项目不断增加,为更好做好审定工作,需通过委派方式,充分利用工业部门的资源。

此次修订在强化委任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扩大了委任代表的范围和权限,增加了适航委任代表类别,调整了委任单位代表范围,很好地满足了民用航空业发展和适航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保证民用航空适航委任工作质量的需要为保证民用航空适航委任工作质量,需对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资格、委派、权限、持续监督等事项进行规范。

此次修订对当前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并新增了一些要求。

(三)国际双边适航交往的需要作为适航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委任工作是双边适航协议磋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评估事项。

此次修订对委任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以与国际其他国家做法接轨。

2010年,我局启动《规定》的第二次修订工作,经过内部收集意见、了解国际政策、对重大修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行业征求意见初稿,下发行业征求意见。

2012年5月召开《规定》审查会,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修订草案。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完善规章的章节结构1. 将委任代表的管理和委任代表的类别和权限分为两章进行规定。

8202-42_局方委任代表管理程序_V5R3

8202-42_局方委任代表管理程序_V5R3

1概述与适用范围1.1本程序阐述了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的工作准则、权限范围、工作依据、工作流程等。

1.2本程序适用于厦航维修监督委任代表、机务部各分部、福州分公司机务部。

1.3程序属性■CCAR121 ■CCAR145航线■CCAR145定检/部件2依据文件2.1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2.2总局飞发[2005]2号文件“关于颁发维修监督委任代表委任、权限和管理规则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3.1委任代表:是指民航当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局方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专用技术人员,分为工程委任代表、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等。

本程序仅阐述有关维修监督委任代表(DMSR)的工作程序。

3.2PMI:即局方主管适航监察员。

4要求4.1所需的人员岗位4.1.1维修监督委任代表4.1.2各分部主管、维修人员、4.2职责4.2.1维修监督委任代表:a)完成局方适航部门安排的工作;b)参加局方适航部门要求的或提升维修监督能力的各类机型知识、法规等培训。

4.2.2各职能部门、各维修单位:1a)接受并积极配合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的各类检查监督工作;b)对维修监督委任代表提出的问题单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维修监督委任代表。

c)接受维修监督委任代表提出的建议项,并视情采纳其建议。

5规定5.1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的工作准则5.1.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航航空规章,适航管理标准、民航行业标准、程序、文件及咨询通告。

5.1.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局方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必须以最新有效的适航规章/标准和单位手册/管理程序等为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都必须有依据/证据。

5.1.3日常维修监督检查是委任代表最基本的工作,必须依法规、手册、程序为依据,深入到各个部门进行符合性检查。

5.1.4航空器年度适航检查主要形式为日常的监察和抽查,亦可以配合局方的抽查和专项检查。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管理办法一、总则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管理,依据中国民航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2010-01R2)、《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AC-61FS-11)及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审查、指派、监督、培训、考核以及跨地区管理局之间委托检查事项的协调。

3.定义3.1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包括: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各监管局飞行标准处。

3.2主任运行监察员:指符合一定资格,由地区管理局授权对某一航空公司运行实施全面监管的运行监察员。

3.3考试员:指由局方授权实施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运行监察员、或者按照CCAR-183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3.4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指经民航局委任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检查工作的飞行人员。

3.5公司检查员:指在按照CCAR-121或CCAR-135运行的航空公司中,由局方根据需要指派担任熟练检查的飞行人员。

二、飞行检查委任代表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分类(附件1《委任代表分类简表》)1.1驾驶考试员:a)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PPE);b)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ATPE);d)通用熟练检查考试员(PCE);1.2领航考试员(FNE)。

AP-183FS-001R1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AP-183FS-001R1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P-183FS-001R1 管 理 程 序下发日期:2006年12月29日编制部门:通用飞行标准处批 准 人:蒋怀宇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1总则1.1本程序的目的是确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部门(以下简称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及对其进行管理的工作程序。

1.2本程序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管理规定》(CCAR-183部)制定。

1.3相关文件1.3.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部)1.3.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1.3.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部)1.4本程序适用于对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和管理。

1.5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可以担任下列专业的考试员:1.5.1驾驶考试员;a)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PPE);b)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ATPE);d)通用熟练检查考试员(PCE);1.5.2领航考试员(FNE);1.5.3飞行通信考试员(FRE);1.5.4飞行机械考试员(FEE);1.6申请担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时,申请人每次只可以申请一个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专业项目和一个或者多个航空器等级。

驾驶考试员的专业项目和航空器等级经审核批准后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证书中载明。

2.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审查和批准部门2.1各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候选人员的审查工作;2.2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

3.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条件3.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3.1.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3.1.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3.1.3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3.1.4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3.1.5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如适用)的飞行人员执照,并具备相应的飞行教学资格;3.1.6近12个日历月内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认可的飞行标准知识的培训;3.1.7近五年内具有飞行教学的经历;3.1.8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3.1.9具有中国国籍;3.1.10对于因行政工作繁忙没有足够时间实施实践考试的人员,原则上不予聘任。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由体检委任机构及其体检委任代表(体检 医师)实施体检鉴定,并给出体检鉴定结 论。
分科——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
体检鉴定结论——合格、暂不合格、不合格
CCAR-67FS-R2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体检合格 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 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分区:华北局、中南局、西南局、华东局、 西北局、东北局、新疆局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眼科)
各级申请人患有青光眼时应停飞接受治疗。单纯的眼压升 高在排除中央角膜厚度等影响因素后,经随访观察,不伴 有视功能损害、无临床症状的高眼压症受检者可继续飞行; 出现眼压升高而不伴有视神经损害、视野损害的早期青光 眼应临时停飞处理,采取降眼压治疗,及早干预,保护视 神经,待眼压得到稳定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后,重新进行鉴 定,可考虑放飞
II级体检合格证为36个月,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 年满5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IIIa级体检合格证为24个月,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 月
IIIb级体检合格证为24个月 IVa级和IVb级体检合格证为12个月
MH/T7013-200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
凡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为目的的飞行学生,需接受 按本标准实施的招飞体检和入校复查体检。飞行学生体检 合格证需注明“飞行学生”字样。
申请人若有鼓膜干性穿孔不伴有中耳病理改变,听力符合 相应的标准,可评定为合格。
患有明显影响呼吸通畅、鼻窦窦口引流、咽鼓管功能或伴 有全身症状的鼻、鼻窦疾病应评定为不合格。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耳鼻喉科)
患有影响履行执照权利的鼻骨骨折、鼻疖、鼻前庭疾病应 评定为不合格。
鼻窦内窥镜手术后,地面观察至少30天,术腔粘膜上皮化 良好,无明显水肿、血痂、异常分泌物者,可以合格。

民航局空勤人员体检场地要求-1

民航局空勤人员体检场地要求-1

民航局空勤人员体检场地要求-1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83FS-001下发日期:年月日编制部门:批准人: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场所基本要求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管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场所(以下简称体检鉴定场所),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建立并完善满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实际工作需要,促进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制定本咨询通告。

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规范管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的工作场所和医疗机构提供的体检鉴定场所。

民用航空体检鉴定是指颁发“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及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客舱乘务员、空中警察和航空安全员等所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鉴定(以下简称体检鉴定)。

3 体检鉴定场所一般要求3.1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基本要求;相关标准可比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专科门诊部标准。

3.2 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体检鉴定场所及候检区域。

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场所内各功能区域环境至少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设立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等医疗机构中的体检鉴定场所,应当设立与就诊患者医疗区相对分开的职业健康体检鉴定专用通道,各体检鉴定功能区域及流程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就诊患者活动的交叉。

3.3 体检鉴定的各检查室应当具备计算机网络及互连网连接功能。

3.4 应当整洁明亮、舒适安静、清洁卫生;符合医疗机构环境要求;应当具有满足受检人数需要的卫生间;应当具有相应程序和措施,对体检鉴定中产生的固(液)体废弃物按照医用垃圾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

3.5 在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体检鉴定机构)证书或依据本咨询通告申请并获得的《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

4 体检鉴定场所功能区域4.1 体检鉴定场所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功能区域:(a)候检区;(b)体检区;(c)辅检区;(d)办公区。

飞行技术之问答资料:CCAR-183FS是非

飞行技术之问答资料:CCAR-183FS是非

Y201-是非题-151、CCAR-183FS中规定,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答案:正确2、CCAR-183FS中规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是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工作的,从事各项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答案:错误3、CCAR-183FS中规定,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答案:正确4、CCAR-183FS中规定,委任代表分为3个类别。

答案:错误5、CCAR-183FS中规定,委任代表的申请程序是: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并颁发委任代表证书。

答案:错误6、CCAR-183FS中规定,委任代表应当接受并通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和考试。

培训和考试的结果要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否继续担任委任代表和是否终止其任期的依据。

答案:正确7、CCAR-183FS中规定,委任代表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答案:错误8、CCAR-183FS中规定,委任代表申请连任的,应当在委任代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两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答案:错误9、CCAR-183FS中规定,委任代表在接受委任期间,应当定期向负责指导其工作的飞行标准监察员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答案:正确10、CCAR-183FS中规定,申请人申请担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时,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专业项目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每个专业项目中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航空器等级。

答案:正确11、CCAR-183FS中规定,在近五年内,因个人原因发生过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的飞行教员,不具备申请做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条件。

飞行技术之问答资料:CCAR-183FS多选

飞行技术之问答资料:CCAR-183FS多选

1、CCAR-183FS中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A) 委任程序(B) 委任条件(C) 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职责(D) 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权限答案:ABCD2、CCAR-183FS中规定,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A)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主管机构(B)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主管机构(C)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派出的飞行标准主管机构(D) 航空公司的飞行标准主管机构答案:ABC3、CCAR-183FS中规定,委任代表的类别分为:(A)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B) 航空体检委任代表(C)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D)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答案:ABCD4、CCAR-183FS中规定的委任代表的基本条件中,除学历要求外,还有:(A) 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B) 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C) 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D) 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答案:ABCD5、CCAR-183FS中规定,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证书的情形有:(A) 本人书面要求终止或本人不再从事所委任的类别或者专业的工作(B) 未能公正地履行或者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和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者事故(C) 未能参加和通过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D)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不需要继续委任答案:ABCD6、CCAR-183FS中规定,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的条件:(A) 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和仪表等级(如适用)的飞行人员执照,并持有相应的教员合格证(B) 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飞行检查技术的培训(C) 近五年内具有担任飞行教员进行教学的经历,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D)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答案:ABCD7、CCAR-183FS中规定,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有权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在所授权的专业和航空器等级上,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飞行人员进行:(A) 飞行人员执照考试(B) 训练质量检查(C) 其他飞行技术检查(D) 对被检查人员的飞行技术状况做出鉴定结论答案:ABCD8、CCAR-183FS中规定,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有权对飞行人员进行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其他飞行技术检查,但其前提是:(A)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B)在所授权的专业和航空器等级上(C)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D)在公司领导的授意下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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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11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委任代表 (2)第一节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3)第二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5)第三节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7)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7)第一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9)第四章 监督措施 (10)第五章 附则 (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托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

第四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委任代表第五条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三)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前款规定的各类别委任代表可以设置不同的专业项目。

第六条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特别批准的除外;(二)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三)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四)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五)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第七条委任代表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提交民航地区管理机构。

申请人经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核考核合格后,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并颁发委托代表证书。

委任代表的数量,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委任代表应当接受并通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和考试。

培训和考试的结果要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否继续担任委任代表和是否终止其任期的依据。

第九条委任代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委任代表申请连任的,应当在委任代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重新提高申请。

第十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一)本人书面要求终止;(二)未能公正地履行或者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三)未能参加和通过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四)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者事故;(五)本人不再从事所委任的类别或者专业的工作;(六)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不需要继续委任。

第十一条委任代表在委任期内,应当定期向负责指导其工作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者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一节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第十二条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按专业项目分为:(一)驾驶考试员;(二)领航考试员;(三)飞行通信考试员;(四)飞行机械考试员;(五)其他飞行考试员。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担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时,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专业项目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每个专业项目中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航空器等级。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专业项目经审查考核通过后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证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和仪表等级(如适用)的飞行人员执照,并持有相应的教员合格证。

(二)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飞行检查技术的培训。

(三)近五年内具有担任飞行教员进行教学的经历。

(四)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

(五)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飞行通信考试员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第二十五条中有关英语考试的要求。

第十六条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有权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在所授权的专业和航空器等级上,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飞行人员进行飞行人员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其他飞行技术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飞行技术状况作出鉴定结论。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其指导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作出的鉴定结论需要确认时,可以对鉴定结论复核。

第二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第十七条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按专业项目分为:(一)主检医师;(二)内科体检医师;(三)外科体检医师;(四)神经精神科体检医师;(五)眼科体检医师;(六)耳鼻咽喉科体检医师;(七)妇科体检医师;(八)其他专科体检医师。

前款所列(二)至(八)项专业项目称为专科体检医师。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申请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时,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专业项目的体检委任代表。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的专业项目经审查考核通过后在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证书中载明。

第十九条专科体检医师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三)具有医师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四)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航空医学培训;(五)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航空体检标准的培训;(六)具有一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临床进修的经历;(七)在所申请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临床经验和熟练的体检技术;(八)具有一年以上见习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的经历;(九)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主检医师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的经历;(二)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的最新技术和各专业的鉴定原则。

第二十一条专科体检医师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按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标准进行体检并作出鉴定结论;主检医师根据各专科的鉴定结论作出鉴定总结论,并有权修订专科体检医师的鉴定结论。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只有在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组织航空人员进行体检活动时,方可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有指导航空人员卫生保健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其指导的航空体检委任代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正确时,可以对鉴定结论作出修改。

第三节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第二十三条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二)有五年以上飞行签派的实际工作经验;(三)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有权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飞行签派员进行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其他技术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技术状况作出鉴定结论。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其指导的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作出的鉴定结论需要确认时,可以对鉴定结论复核。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第二十五条委任单位代表分为下列类别:(一)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二)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第二十六条委任单位代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并能正确地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建立了完成所委任职责的程序;(三)具有满足所委任职责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满足所委任职责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查考试。

考核合格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并颁发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委任单位代表的数量,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八条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

委任单位代表申请连任的,应当在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委任单位代表的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一)委任单位代表书面要求终止;(二)委任单位代表机构被撤销;(三)委任单位代表未能公正地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被委任的职责;(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

第三十条委任单位代表在委任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指导其工作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其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者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一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第三十一条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本规定第十七条(一)至(八)项专业项目的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二)取得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具有民航总局规定的完成常规体检所必需的场地、仪器和设备;(四)对于本单位不能完成的检查项目,已经与国家认可、技术可靠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委托检查协议书。

委任单位代表负责人应当对委托检查项目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体检鉴定项目。

体检鉴定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在委任单位代表证书中载明:(一)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二)一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体检鉴定;(三)二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体检鉴定;(四)三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体检鉴定;(五)四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体检鉴定;(六)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的其他体检鉴定。

第三十三条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在授权的范围内,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按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标准进行体检,作出鉴定结论,并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正确时,可以对鉴定结论作出修改。

第四章 监督措施第三十四条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终止受理其申请;已取得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收回其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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