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冰箱买卖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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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买卖合同2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青岛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
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45’超宽托盘钢质冷藏箱冷机型号:SC120D。
2.产品的技术规范和图纸包括质量要求,按工厂规范执行。规范号:S-S45-05-999C
3.质保条款: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保证货物是依据合同要求
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标准而提供的。
1冷藏箱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箱体自交付后保修一年,误操作、人为破坏、撞击及
非正常作业造成的损坏将不在保修范围;
2油漆自交付使用后保修三年。误操作、人为破坏、撞击及非正常作业造成的损坏将
不在保修范围。
3冷机质保一年,售后服务由冷机供应商负责。
第二条产品数量
产品的数量:42台。
第三条产品交付方法、运输方式、交付时间
1.产品的交付方法:乙方工厂交货,甲方工厂自提。如需运送至指定地点,运费另算。
2.收货单位:
3.收货地址:
4.交付时间:2021 年6月20日前交付台,剩余台7月15日前交付,如因甲方原因
造成迟交,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应于交货日【5】个工作日之前,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按照
本合同验收的规定予以验收。
第四条产品交付期限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
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五条产品货款支付结算
1. 产品的价格: 每台计美元 , 总价:美元
2. 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的作为定金。生产完成后30天内,或者发运前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乙方生产完成后,及时通知甲方人员来厂按照设计图纸技术及工厂规范要求验货;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总货款的10%】。如该违约金不
能弥补非违约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
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非违约方可向法院申请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实际
损失。
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交货的,甲方给予10天的宽限期,逾期仍不能交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不高于迟延交付箱体价格的【5】‰的违约金。
3.甲方的违约责任
3.1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的日期付款给乙方,则甲方也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款金额每天【5】‰计算,直至该款付清为止。
3.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通知后【30】日内,仍不进行验收,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风险负担
1.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
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货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4.货物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权利。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1.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一方进入破产或清算阶段;
2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3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4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
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
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邮、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签
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四条保密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各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