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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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意向书

委托管理方:(下称业主)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托管理方:(下称管理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就使用“阳光”、“阳光**”及其英文“Sunshine”、“Sunshine ***”品牌,经双方友好协商,初步拟定如下合作方案及相关安排:

1.0项目概况:

1.1 业主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位于的土地(“场地”)

1.2 业主准备在场地上开发一座国际标准的豪华酒店,内设大约间客房与套房,并配

备有适当的会见、会议和宴会设施(合成为“酒店”)。

1.3 业主和管理公司将协同构思并最终确定酒店的初步规划(“初步空间规划”),该规划将

于本意向书签署日起不迟于30日作为附件一附于本条款明细之后。业主和管理公司将保留对其分别开发的设计概念和其他专有信息、图纸和资料的权力。

1.4 业主将根据管理公司为新酒店制定的《设计建议和最低标准》和《工程建议和最低标准》

中的概念、方案、布局、技术规格、图纸和设计,出资、建造并且布置酒店。酒店的标准应当与各地的“Sunshine”阳光酒店通常采用的标准相当(“阳光标准”)。

1.5 对已商定的酒店的概念、方案、布局、技术规范、图纸和设计,如有任何修改和变更需

经管理公司批准。

2.0 业主的顾问

2.1 业主应自费聘请本条款明细附件二中的“顾问清单”所列的所有顾问,每位顾问的聘请

须经业主和管理公司同意。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推荐附件二中的每一位顾问(结构工程师除外)。为协助业主及其顾问和承包商使酒店达到管理公司标准,业主应当自费雇佣(a)

一名“布置及设备经理”,由管理公司与业主商讨后选定,和(b)一名合格的项目总监或一家被认可的项目管理公司,由业主自行选择。布置及设备经理将作为业主的员工或顾问,并向业主和管理公司报告工作。

3.0 技术服务

3.1 在酒店设计与建造阶段,管理公司或其关联方将向业主提供双方将签订的标准技术服务

合同中所表述的技术咨询服务(合称为“技术服务”)。为酒店提供的技术服务费为

3.2款规定的开支费用,但不包含任何

税款。

3.2 管理公司应当承担其在提供技术服务中产生的日常开支费用,包括航空费、食宿、快递

服务和复制费用。

3.3

每笔付款均不予退还;其中,首笔分期付款将于技术服务合同签署日后七个月之日到期应付。

3.4 管理公司将于收到业主的首期付款时起,开始提供初步空间规划以外的技术服务。

3.5 技术服务合同应当与意向书同时被签署。

3.6 如果技术服务合同签署日起的六个月内,管理合同尚未签署,则管理公司向业主发出30

天书面通知后,管理公司有权终止技术服务合同。

4.0 开业前费用、初期库存以及营运资金

4.1 管理公司应当不迟于预计的酒店开业日前12个月(“开业前期间”)前准备并向业主提

交一份培训、开业前以及开业费用的预算,包括开业前员工招募、培训及组织、广告与宣传、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开业前营运与开幕典礼等方面的成本与费用(下文统称“开业前计划”,请参阅附件三“开业前预算格式”)。业主应提供上述开业前计划中预算要求的资金。初步测算,开业前预算大约为万元。该笔金额将根据对当前酒店设想的变更而定,包括建造延迟和酒店空间规划的变更。

4.2 业主应当提供足够的初期库存及营运资金(按照附件四“初期库存与营运资金预算格式”

所列),以确保酒店不受干扰且高效的营运。经初步测算,初期库存与营运资金预算大约为万元。业主应至少于酒店试营业之前6个公历月内,按照前述初期库存及营运资金预算向酒店的开业前帐户提供资金。

5.0 营运期和会计年度

5.1 营运期:首期营运期应当自酒店正式开业(定义见管理合同)之日起至酒店正式开业之

后第二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

5.2 营运期的续期:管理公司应当有权依据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单方面选择对营运期续期2

次,每次五年。

5.3 会计年度:本协议所采用的会计年度在各个方面均应与公历年相同,但首个会计年度应

自酒店正式开业日期开始,至同年的12月31日截止,除非该期间仅为三个公历月或不足三个公历月,在此情况下,首个会计年度应自酒店的正式开业日期开始,至下一年的12月31日截止。

6.0酒店的营运

6.1 酒店的营运:管理公司应当经与业主协商并按照管理公司营运的“Sunshine”阳光酒店

通常采取的营运标准营运酒店。受限于管理合同的条款,管理公司对酒店的营运享有排他的酌情处理的权力。管理公司的酌情处理的权力可以扩展到为所有通常目的对酒店的营运,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保管酒店分公司(下称“酒店分公司”)日常营运的所有公章、准入条款、客房和商业空间收费、餐饮、劳动政策、工资水平以及员工的雇佣和解聘、营运银行帐户的维持和酒店推广和宣传的所有阶段。

6.2 酒店营运银行帐户:管理公司应当将酒店营运中收到的所有资金,存入以酒店分公司名

称开立的一个或数个银行帐户;此等资金由管理公司为业主之利益代管。银行帐户的授权签名人应经业主董事会决议授权。唯一授权签名人应由管理公司指定,且除非管理公司另行决定,应为酒店的总经理或一名执行副总经理(称为“甲”签名人)以及酒店的财务总监或财务副总监(称为“乙”签名人)。为方便管理公司的营运控制,业主将于开业前期间开始前向管理公司交付所有酒店分公司的公章(若可取得),包括财务章和公司章及使用上述印章的授权,该等印章将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进行保管。

6.3 酒店员工:管理公司应当代表业主选择与任命所有酒店雇员,包括总经理、关键行政人

员以及外籍员工。另外,业主有权批准酒店的总经理的任命(无正当理由业主不得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批准),并在管理公司在任命酒店的其他行政委员会成员之前均应咨询业主。酒店的每名员工,包括总经理、关键行政人员以及外籍员工在内,均为业主而非管理公司的雇员。

6.4 咨询:酒店的总经理应当每个月与业主举行一次会议,审议、解释并讨论每个月的酒店

财政与营运业绩和现金流量,审议酒店的“季度前景”,并讨论酒店的其他营运事项。

6.5 年度计划:在营运期间任何一会计年度的11月1日或者之前,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

交一份下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计划提案。在管理公司向业主提交前述年度计划后30日内,业主的代表和管理公司的代表应当会面,并就业主对年度计划的意见、异议和建议进行讨论。年度计划应经管理公司和业主的一致同意,但下列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仅由管理公司独自酌情决定:(a)酒店员工的薪酬福利及管理公司提供给酒店员工的集团福利计划;及(b)管理公司的收费以及任何其他根据酒店合同应付给管理公司的收费或偿还款项。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并根据三亚市当时的市场条件和“Sunshine”的营运标准作出的情况下,管理公司将秉承考虑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年度计划相应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如果管理公司秉承不同意业主的建议和意见,管理公司将提供其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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