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租赁土地合同

甲方(发包方):精河县托里乡冬都京牧业村。

乙方(承包方):赵志勋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租赁土地的位置:

位置:在精河县托里乡冬都京村定居点。

900亩土地租赁给赵志勋经营耕种。

二、租赁期限:20年(2009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

三、承包地缴纳的费用:

本合同期内前三年不收费,后17年乙方向甲方每年每亩交纳承包费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四、付款方法;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付合同押金5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后17年的承包费乙方必须在当年的3月1日前付清当年的承包费。

五、其它

1、在土地种植期内,乙方有权依法采用对土地自由种植有利的生产方式,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期内,乙方除按合同约定的应向甲方缴纳的费用外,不再向甲方缴纳任何费用。

3、乙方秋收完毕后,乙方不得冬翻,甲方可以在租赁地内放

牧,乙方不得投放各类农药,否则后果自负。

4、对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是经双方协商同意而签订,有关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再作续定,所续条款有同等法律效力。

5、在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本合同期内不准转包或转让他人。

6、合同履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7、合同履行期满,乙方所改良种植的土地、机井等设施无偿交于甲方。

8、合同期内,乙方享有转包权、抵押权。如有意外双方法定继承人有权继续履行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违约,为了对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向对方赔偿3年总额的50%。

八、国家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由乙方承担,国家种植的补贴由乙方享受。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租赁土地合同

甲方:谈月军,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现住精河县托里乡青格达路三街北17号,身份证号:4。

乙方:宋继传,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唯县医城乡薛杨村69号,身份证号:9。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租赁土地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租赁土地的位置:

位置:在精河县托里乡基普克村科克托勒盖定居点。

200亩土地租赁给宋继传经营耕种。

二、租赁期限:3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

三、承包亩数200亩,承包价格3年每亩共计1950元,租赁费总金额390000元(叁拾玖万元整)。

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2014年至2016年3年的租赁费390000元(叁拾玖万元整)。

四、浇水方式:机井灌溉,每小时65元,乙方在每次浇水后,必须付清水费,浇水时不得停井。如浇水时乙方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东西,由乙方承担。

五、其它

1、在土地种植期内,乙方有权依法采用对土地自由种植有利

的生产方式,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期内,乙方除按合同约定的应向甲方缴纳的费用外,不再向甲方缴纳任何费用。

3、乙方秋收完毕后,乙方不得冬翻,甲方可以在租赁地内放牧,乙方不得投放各类农药,否则后果自负。

4、对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是经双方协商同意而签订,有关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再作续定,所续条款有同等法律效力。

5、在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本合同期内不准转包或转让他人。

6、合同履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七、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违约,为了对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向对方赔偿3年总额的50%。

八、国家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由乙方承担,国家种植的补贴由乙方享受。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租赁土地合同

甲方:谈月军,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现住精河县托里乡青格达路三街北17号,身份证号:4。

乙方:韩六雨,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博乐市塔格特90团9连10区32号,身份证号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租赁土地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租赁土地的位置:

位置:在精河县托里乡基普克村科克托勒盖定居点。

200亩土地租赁给韩六雨经营耕种。

二、租赁期限:3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

三、承包亩数200亩,承包价格3年每亩共计1950元,租赁费总金额390000元(叁拾玖万元整)。

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2014年至2016年3年的租赁费390000元(叁拾玖万元整)。

四、浇水方式:机井灌溉,每小时65元,乙方在每次浇水后,必须付清水费,浇水时不得停井。如浇水时乙方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东西,由乙方承担。

五、其它

1、在土地种植期内,乙方有权依法采用对土地自由种植有利

的生产方式,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期内,乙方除按合同约定的应向甲方缴纳的费用外,不再向甲方缴纳任何费用。

3、乙方秋收完毕后,乙方不得冬翻,甲方可以在租赁地内放牧,乙方不得投放各类农药,否则后果自负。

4、对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是经双方协商同意而签订,有关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再作续定,所续条款有同等法律效力。

5、在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本合同期内不准转包或转让他人。

6、合同履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七、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违约,为了对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向对方赔偿3年总额的50%。

八、国家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由乙方承担,国家种植的补贴由乙方享受。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