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法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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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法条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本法条是对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规定;

2、三层含义:

(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定罪权。

(2)法院定罪必须依法进行。

(3)在法院定罪之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被视为罪犯。

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

3、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体现

(1)取消免予起诉制度;

(2)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明确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4)疑罪从无原则

4、意义

(1)有利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诉讼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有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保证刑事诉讼公平、公正地进行,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发生;(3)有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提高办案质量;

(4)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总之,这对于新世纪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将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本法条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其是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引申来的,为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是民主、自由、人道精神在审判中的重要体现。

2、上诉不加刑原则含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3、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原因:(1)消除上诉的思想的顾虑,体现诉讼的民主性;(2)有利于上诉的实现;

4、内容:

(1)前提: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

(2)只有二审直接改判的案件才适用;

(3)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包括:①不得增加同一刑种的刑期或罚金的数额;②不得增加刑种的数量;③不得提高刑种的等级;④不得改判死缓为立即执行;⑤不得撤销缓刑为实际执行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⑥数罪并罚的案件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在决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一罪或数罪的刑期。

5、例外:

(1)发回重审的案件;(2)检抗诉、自诉人上诉的案件。

6、意义

(1)有利于保证上诉权的实现,保证两审终审制度的执行;

(2)有利于增加办案者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

(3)有利于督促检查机官提高审判质量;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本条司法解释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司法机关经由非法程序或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2、排除非法证据的法理依据

(1)维护司法纯洁(使法院避免成为警察违法的共犯)

(2)保障基本人权

(3)吓阻警察不法(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的利益)

(4)彰显程序正义

3、具体运用

(1)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自动排除

①非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严格禁止。

②非法获取口供也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

③基于自白任意性法则。

(2)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

(3)“毒树之果”“波及波”适用裁量排除

4、违法性审查程序

(1)程序启动--由被告人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

(2)法庭审查--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3)双方举证、质证。

(4)法院裁决--证明标准达到确实充分。

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量刑程序独立(略)

2010年10月1日,两院三部《量刑程序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正式确立,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

第一、规定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参与到量刑审理程序之中,为法庭作出公正量刑裁决提出充分的事实基础。

第二、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法院可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从而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

第三、确立了三类刑事量刑程序程序模式,体现了程序繁简分离的理念,兼顾了程序正义、诉讼效率等不同的价值要求。

三种模式:认罪案件围绕量刑问题进行法庭审理;不认罪或者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确立定罪与量刑交错进行的法庭审理程序。

第四、规定裁判文书中必须说明量刑理由,避免裁判的恣意性,使得量刑裁决的形成过程得到充分的展示,法院进行量刑裁决的推理逻辑获得控辩双方的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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