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险救灾行动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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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灾行动方案

为有效应付我区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其它公共危机事件,及时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驻军、武警部队抵御自然灾害,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圆满完成抢险救灾任务,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和军分区首长指示,结合我区可能发生的震情、火情、汛情和其它公共危机事件的实际,特制定抢险,救灾行动方案。

一、情况判断

根据我区地理自然条件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突发性灾害情况,在我区局部地区发生中强级地震、森林火灾、洪涝灾害和其它公共危机事件是可能的。

(一)震情

(二)汛情

(三)火灾

(四)其它公共危机

二、决心

以上级应对自然灾害和其它公共危机事件指挥部(领导组)抢险救灾指示为指导,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贯彻“全面防护,突出重点,就地就近,快速反应”的原则,采取属地负责与机动支援相结合的手段,积极组织辖区民兵,协调驻军、武警和地方各种专业力量投入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满完成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三、任务区分

(一)抢险救灾主要力量为民兵、驻军、武警和专业力量。各单位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在人武部的统一部署下,负责指挥辖区内民兵应急分队和专业技术分队,搜集掌握当地灾情动态,加强本级首长机关及重要目标的防范和抢救力度;组建一定数量的抢险救灾应急分队;根据当地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民兵部队并协调驻军,协助武警和地方专业力量遂行抢险救灾任务。

(二)抢险救灾机动力量由民兵应急分队编成。

(三)抢险救灾值班分队由民兵应急连编成,主要担负首长、机关驻地、其它重要目标的抢险救灾任务,并准备支援抢险救灾。

(四)需要驻军担负任务时,由人武部负责牵头协调。

四、情况处置

(一)防震救灾处置

1、临震应急

指定有关人员与市地震局建立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震情,并根据首长指示,及时上报,适时向预报区部队领导通报情况,协调组织所属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有组织、分层次地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以增强临震避险和防震救护知识,提高对临震异常的辩知及心理承受能力;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部队安全稳定;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布置应急任务,做好随时处置,组织民兵,协调当地驻军等力量参加地方防震减灾和自身防护的准备工作;建立防震应急值班,保证通信联络顺畅,收集异常情况,随时报告震情变化;修订完善防震减灾预案,明确震情分析、防震任务、兵力编成、疏散地点、情况处置、保障

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内容,把防震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各级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情况的检查督促,并提出具体要求;对本单位尤其是处在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重点地区的单位,要进行紧急排查,采取补救办法,落实防范措施。

2、震后应

根据区防震减灾指挥部的通报情况,迅速成立防震指挥组,并立即与地方政府取得联系,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掌握震情和灾情,及时上报下达。必要时可根据地方要求,请示上级派飞机在震区上空进行震情考察和速测;根据震情和灾情,按照《预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有关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在搞好本单位自身防护救护的同时,迅速收拢集结防震值班分队和抢险救灾分队,并协调当地驻军,携带一定的抢险救灾装备迅速赶赴重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其它抢险任务

(二)汛情抢险处置

1、当x河发生汛情时:

当水库汛期蓄水超过汛限水位,下游罕民迅速完成河道清障和河堤险段的加固工作,水库视情开闸排泄;当蓄水达到警戒水位,民兵抢险队进入警戒状态;当紧急水位出现险情时,民兵和驻军按防汛指挥部要求抢运抢险物资,下游做好防汛抢险和避险准备;下游立即有计划地组织避险转移。

2、X河中段河堤决口,洪水泛滥时:

灾区附近民兵和驻军要在区党委、政府领导下,迅速出动地面、空中救援力量,抢救遇险灾民,保护国家财产和重要设施安全,积极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迅速抢修铁(公)路桥

梁、隧道和通信线路,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尽快恢复交通、通信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当山区和边山地区突发暴雨山洪时:

当地民兵要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迅速开展抢救、抢运、抢修工作,积极组织群众自救互救,配合公安、武警,确保银行、监狱(看守所)、武器弹药库、重点物资库和生命线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三)森林灭火处置

1、当火场未跨越1级或1级行政界限,正在燃烧的在10公顷以下的,连续燃烧5小时扑灭的,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当地民兵要积极协助辖区人民政府,及时了解火情,并向地方政府提出报告建议;做好灭火器具、通信装备、宣传教育、修订预案等准备工作;按照预案,组织所属力量迅速开赶赴火灾现场,协调当地驻军,配合地方专业消防队、武警、消防部队,积极开展扑火和抢救人员行动;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与氕象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协助公安、武警部队维持火场秩序,保证灭火行动顺利进行。

2、当火场跨越2级或2级行政界限,正在燃烧的在15公顷以上,连续燃烧10小时未扑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按照防指有关要求,立即向发生火灾地区的所属部队通报情况,下达森林灭火命令;根据情况需要,适时派出前指,实施现场指挥;人武部负责牵头组织民兵,迅速收拢集结,请领灭火器具,修订完善预案,搞好灭火常识教育;协调当地驻军,配合地方专业消防队、武警、消防部队,积极开展扑火和抢救人员行动;

充分运用现有通信手段,保证上下通信畅通;与气象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火场地区的天气情况;协助公安、武警部队负责火场秩序,保证灭火行动顺利进行。

(四)其它公共危机事件处置

1、当出现化学工业设施、运载工具由于技术操作失误或自然因素,发生爆炸、泄漏等事故,造成较大危害,引起局部地区恐慌甚至混乱时:

灾区附近民兵和驻军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迅速出动应急分队和专业技术分队,配合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为实施救援行动提供依据;协同地方公安、武警和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进出道路、沾染区域实施封锁、隔离警戒,防止人员误入受染区或干扰救援工作的开展。专业技术力量要配合地穷专业队及时指导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有秩序地向安全方向迅速疏散;应急分队要配合维持秩序,运送受伤和中毒人员,做好外围接应工作;协助地方专业力量迅速采取消毒或消除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减少危害程度。

2、当发生重大煤矿矿井倒塌、瓦斯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引起局部地区混乱时:

组织当地民兵,必要时可协调驻军支援,积极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险行动;在区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武警封控现场,维护秩序,确保抢险行动有序进行;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迅速抢救被埋压人员;组织被救人员安全撤离;配合地方专业力量,积极救治受伤人员。

3、当出现传染病疫情、群众不明原因疾病和重大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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