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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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天柱县XX汽车租赁行。经营场所: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开发区安居路XX号。

负责人:XXX,天柱县华鑫汽车租赁行投资人。电话:1518692XXXX。被告:XXX,男,侗族,XXXX年1月30日出生,贵州省天柱县人。现住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塔边路6栋2号,身份证号:XXXXXXX,电话:1398529XXXX。

案由:汽车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22日签定达成的《汽车租赁合同》;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560元、车辆租租赁费和停运费损失9360元、合同违约金5000元,共计33920元;

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天柱县XX汽车租赁行系2016年5月27日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专业从事汽车租赁服务。

2017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达成《汽车租赁合同》(租赁管理平台合同编号:T055226271029201707220001 )约定:原告将一辆小型准新轿车租借给被告使用,车牌号为贵H9AXXX,车型为长安福特CAF7XXXX(车架号LVSHFFAL3GS7XXXX,发动机号GA51XXX,购于2016年9月6日,购车价97800元),每日租金260元,乙方租车按6小时至24小时为一天,租金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为止。租赁期间,如果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车损和停运损失,租赁期间,乙方租赁的该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到场处理,造成甲方的车辆停运费,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其它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折旧费计算方式:准新车按购车价的20%计算;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车辆按维修费的80%计算;两年以上未满三年的车辆按维修费的60%计算;三年以上的车辆按照维修费的50%计算),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该协议,违约方将承担5000元违约金。

被告在租赁和驾驶该车期间,于2017年7月23日上午在天

柱县邦洞镇工业园区路口与XXX驾驶的湘E19SXX发生碰撞(后经XXX交警大队认定为XXX的全责),造成原告的车辆机盖、前杠、左前叶子、左前大灯、前轮罩、翼子板外板等损坏,经被告与对方初步协商后,被告于7月25日将车开到原告租赁行,要原告将车开到经济开发区华通凯福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福特4S店),由XXX通知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前来进行定损维修。后于2017年8月15日维修完工,原告随即通知被告抓紧时间去凯里福特4S店结账取车,被告以要XXX付款为由,迟迟不去凯里4S店付款取车,一直拖至8月26日下午才将车取回开到原告租赁行,将车钥匙和行驶证丢在原告租赁行,未履行还车手续,也未支付一分钱便扬长而去,致使原告经济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其中租赁费和停运费损失共计36天9360元,车辆被碰损折旧贬值损失19560元。之后,原告夫妻多次电话要求被告前来协商处理,但被告擅自违约,一直不接电话,原告通过旁人通知被告前来协商处理,被告声称已将原告电话设成黑名单,要等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再说,被告再无诚信可言。

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如上诉讼请求,望贵院依法秉公处理,判如所请。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柱县XXX汽车租赁行 2017年9月9日

附:1、原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壹份;本状副本壹份。

2、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各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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