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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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安全可靠的水上交通管理系统,防范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第六条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危险警示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买足额的保险,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确保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船舶船长应当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条件,做好航行准备工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海事领域中的一项最为紧要的技术装备,由于它能够在航道上保证船舶交通的安全,从而降低船舶事故发生的概率。

本文将介绍关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基本概念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指一种基于陆地上的雷达、监控视觉系统、VHF等技术手段而建立起来的、用于协调海疆内船舶交通,并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技术系统。

VTS系统能够通过实时监控船舶的动态信息,供给来自海疆内各个船只的信息,加上输入到电脑系统后所供给的各种报告,使管理机构在第一时间把握船舶行驶情况,从而有效地保证海疆内舵手和船员的航行安全。

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使用该系统的单位要对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对系统内部数据及其信息安全保护负责。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保证系统设备的安全、牢靠、稳定运行。

设备要求必需经过严格的检测、试验、验收,以保证其质量。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法获得相应资质,必需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学问和技能。

在值班时必需严格依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值班室的温度、湿度要求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尤其是空调机房,肯定要保证冷热交替合理。

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要谙习本职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操作规程,紧要的掌控策略必需予以熟知。

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心理测试,对承受突发事件反应本领进行培训。

6.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间必需保持安静,不得在值班间吸烟喧哗。

必需执行杜绝私人电器设备及电子设备的带入。

7.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需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勇于承当公共安全风险,要依照职责要求参加训练,以提高应急处置本领。

8.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采纳科学、合理、先进和牢靠的监测、风险预判、预警与报警措施,实现快捷、高效、智能化的管理。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2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2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船舶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水域环境的保护,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3.确保船舶交通安全有序进行,防止事故发生。

4.提高船舶交通的效率,保障船舶运输的顺利进行。

5.加强船舶交通系统的监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船舶备案和审批管理6.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将自己拥有的船舶进行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7.船舶备案和审批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8.对于不符合备案和审批要求的船舶,应当予以拒绝备案和审批。

四、船舶运行管理9.船舶在运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10.船舶驾驶员应当依法持有效证件,熟悉航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11.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注意航道标志,并配合交通管制。

12.船舶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船舶装备管理13.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圈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14.船舶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具备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15.对于无法提供必要安全设备的船舶,应当暂停运行,并责令整改。

六、船舶安全监测和报告16.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对船舶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17.针对船舶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18.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船舶事故报告和调查机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七、船舶事故应急救援19.建立船舶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20.确保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完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21.发生船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灾后处理工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是指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的内容:
1. 系统安全要求:规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性能要求,包括可靠性、稳定性、故障处理能力等方面。

2. 运营规则: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运营规则,包括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操作流程、数据收集和处理方式等。

3. 系统维护要求:规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要求,包括设备检修、软件升级、数据备份等。

4. 安全监督: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进行监督,包括定期检查、评估风险、制定改进措施等。

5. 事故处理: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并要求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和报告相关部门。

6. 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对船舶及其船员的数据进行保护的措施,并要求合法合规地处理和使用相关数据。

7. 培训和教育:规定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的要求,包括技术培训、安全意识培养等。

8. 法律法规遵循: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和责任追究。

以上是可能包括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的一些内容,具体规定和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目的是提高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性能,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随着国际间贸易和旅游活动的日益增多,海上交通事故的频率也逐渐升高。

针对船舶交通领域的管理并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国际海峡航道安全组织制订并推行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不同船舶和海员通过共享交通信息,测量海上交通和管辖区域的状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海上安全。

为了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作用,实现其目的,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则:第一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负责建设和维护。

2.系统必须运行在专用的硬件和软件平台上,以保证其安全和可靠性。

3.尽可能的采用技术上的创新,以最大程度地提高系统的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和可升级性。

第二条:信息采集和处理1.系统所采集的信息必须保证准确、完整、及时且可信。

2.系统必须保证快速处理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支持。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处理必须离线处理,防止因网络波动等原因导致的信息传输失败。

第三条:控制船舶行驶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该具有实时跟踪船舶的能力,并提供航行建议和指令。

2.系统必须发现和拦截潜在的海上冲突,避免发生船舶撞击事件。

3.系统应该提供实时和事后分析和评估,以评定控制船舶行驶的效果和风险。

第四条:协作和共享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建立在海洋和海上交通安全的多边框架下。

2.系统必须保证各种等级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3.系统必须促进信息和最佳实践的共享。

第五条:知识产权和保密1.系统开发和维护所涉及到的技术应该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和保密协定。

2.系统必须保护所有其收集的信息和数据的隐私权和保密性。

3.系统必须确保其与其他相关系统的互操作性,同时保障各个系统的相互独立性。

第六条:安全性和稳定性1.系统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来保护其自身安全和防范恶意攻击。

2.系统必须经过不断的测试和验证,并根据安全漏洞和风险持续做出改进。

3.系统必须保证其稳定性和可靠性,以避免因系统意外故障导致的船舶交通事故发生。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船舶交通运输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按照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包括交通监测、交通管制、通航信息服务和交通指导四个方面。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船舶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配合。

第六条船舶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的是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船舶交通安全的相关机构。

第八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完善船舶交通管理政策、规则和标准;(二)组织实施船舶交通监测、交通管制、通航信息服务和交通指导工作;(三)组织开展船舶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开展船舶交通安全检查和评估;(五)组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合作,共同推进船舶交通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第十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作的需求,及时制定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交通监测措施:建立船舶交通监测网络,监测船舶的位置、速度、航向等信息,及时掌握水域交通态势;(二)交通管制措施:通过交通指挥中心,对水域交通进行预测、调度和管控,确保船舶交通有序、安全;(三)通航信息服务措施:提供航行信息、气象信息等相关服务,帮助船舶合理选择航道和航速,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四)交通指导措施:通过无线电通信、导航标志等方式,向船舶提供交通指导,引导船舶航行。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引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对航行中的船舶进行监控、安全引导及管理的系统。

为了保障航行中的船舶和人员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关管理规则对于船舶交通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从VTS安全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系统阐述VTS的管理规则和具体实施细则。

系统管理规则根据VTS的性质与功能,科学合理地制定管理规则是保证VTS安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运行监督管理规定VTS的运行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运行备案手续应该与海事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做到符合国家相关准则与规定。

2.组织管理规定VTS由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负责VTS设备的维护和运行、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服务航行的通信引导、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

3.机构人员管理规定VTS人员需受过高等教育,其中至少有一人获得航海技术专业本科或相当学历,并持有相应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

同时,需要依据规定进行严格的甄选、考核和培训,保证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4.设备管理规定VTS的维护和运行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需要按照设备管理规范,建立监测、维修、记录和周检等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设备具备可靠性与安全性。

具体实施细则除了系统管理规则外,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是保证VTS安全管理与运行的重要保障。

根据VTS的特点与工作需要,实施细则的核心是让所有VTS人员和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监督规定需保证VTS设备正常运行,建立专用医疗卫生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进行专项监督,防范和处理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等事件。

2.工作规定工作内容需与VTS职责相符,制定严格的交通管制规定和安全预案,确立独立的服务体系,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和可靠。

3.信息采集规定建立信息采集、处理和管理等规范制度,保证VTS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可靠,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强化信息保密与安全。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模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模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模版一、总则1.本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运行。

2.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3.严格遵守本规则,做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船舶交通的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应始终放在首位,确保船舶交通的安全运行。

2.科学管理原则:根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水平。

3.预防为主原则:注重事前预防,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安全监督措施,防患于未然。

4.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技术手段、管理手段和法律手段,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责任到位。

三、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1.1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

1.2制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3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及时反馈。

2.安全监督措施落实2.1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2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的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3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4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分析,及时掌握运行情况,防止事故发生。

3.安全事故应急管理3.1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3.2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

3.3及时查明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防范。

四、监督与检查1.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4.船舶应急预案;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1997年9月15日交通部令[1997]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八条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第十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第十一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二条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

第十三条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立和维护:规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则,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更新。

2. 航行规则的制定和宣传:制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航行规则,包括船舶通行的时间、路线、速度限制等,通过宣传和教育使船舶船员和船东都熟悉和遵守这些规则。

3. 船舶通信和报告要求:规定船舶在通行时应当遵守的通信规则,包括使用无线电、雷达等设备的要求,船舶应当在通行前、通行中和通行后向交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4. 交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明确交通管理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监管职责和权利,包括对船舶的检查、调度、通知等。

5. 事故处理和追责机制:规定船舶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包括对事故责任的调查和追责机制,确保事故责任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和赔偿。

6.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7. 处罚和激励措施:对违反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规则的船舶和船员给予处罚,并对遵守规则的船舶和船员给予激励措施,激励他们积极参与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8. 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和船东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升船舶交通的安全性,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运行业的发展。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海洋资源的逐步开发,船舶交通量不断增加,烟台作为我国重要的港口城市之一,其船舶交通量更是日益增加。

这就使得烟台船舶交通管理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importance 变得日益突出。

本文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进行深入介绍: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逐步提高,国内外船舶的互动增加、交流加强,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也逐渐变得更加重要。

烟台作为一个重要的海运枢纽城市,其航道和进出港通道日益繁忙,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与畅通,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也应运而生,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船舶交通安全,保障我国航运的顺畅发展。

二、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意义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出台,对于加强对烟台海域船舶运输活动的管理,保证烟台海域船舶运输的安全与畅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将有效提高烟台海洋港口船舶的安全水平,避免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命财产的安全;另一方面,它能够督促并规范船舶的通行,保证烟台船舶交通的顺畅,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1. 航道交通安全要求:包括烟台海域航道的设计和改建、海事部门对各种船舶的规定和要求、海上遇险意外事件处理办法等;2. 航道通行规则:明确烟台船舶通行的优先顺序,明确各种船舶的通行速度、航道标志、灯光信号等,保障船舶的安全通行;3.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对于烟台港船舶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与稳定;4. 交通事故处置规定:在发生航道交通事故或他情况时,及时进行处置和报告,促进事故的处理和纠正。

四、对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还存在的问题虽然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已经出台并实施多年,但是烟台海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违规船舶或许违反交通规则通行航道,这些问题的存在,会直接威胁到烟台海域船舶交通的安全,扰乱烟台港口的秩序。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交通规则:制定和实施航行规则,确定船舶在水路上的航行方向、速度、距离等要求,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交通顺畅。

2. 船舶通信规则:规定船舶之间的通信方式、频率以及应急通信程序,以便船舶之间及时传递航行信息、预警信息和救援请求。

3. 船舶设备要求:确定船舶必备的安全设备和通信设备,包括雷达、GPS导航系统、自动识别系统、航行灯光等,确保船舶具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响应能力。

4. 交通监控管理:建立船舶交通监控中心,通过监控系统对水域内船舶实施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船舶交通事故、违规行为等安全隐患。

5. 安全培训和管理:对从事船舶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检查、整改和追责机制,保证规则的有效实施和监督管理。

6. 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进行事故分析,发现事故原因和规律,提出改进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旨在确保航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水环境的安全。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2020年1号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2020年1号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正文:----------------------------------------------------------------------------------------------------------------------------------------------------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VTS中心”)依职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中心可以实施有效交通组织的天津港航道、锚地、引航员登离轮水域以及VTS门线内其他通航水域。

(二)航道:是指在VTS区域内设置的航道,包括天津港主航道(含30万吨级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小船航道、闸东航道、海河下游航道、大沽沙航道、大港港区航道、高沙岭港区航道、中心渔港航道等。

(三)VTS门线:是指以地理坐标(38°58′31.471″N/117°47′12.461″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海上圆弧线。

(四)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是指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定义的污染类别为X类、高粘度或凝固性Y类散装液体化学品;3.载运闪点(闭杯)23°C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4.散装液化气体;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港)覆盖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报告第四条船舶在抵港前,应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抵达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交管中心。

中国籍船舶还应将船舶的船长姓名及其适任证书号码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交管中心。

当预计抵达时间变更超过1小时或其他主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交管中心。

第五条所有外国籍船舶或船长超过60米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应提前向交管中心申请船舶航行计划,并严格按照交管中心核定的航行计划执行;如需变更,应至少提前2小时向交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条计划进出新港船闸和(或)通过海门大桥的船舶,在申请船舶航行计划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预计进出新港船闸和(或)通过海门大桥的时间。

第七条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名称、位置、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一)抵达锚地时;(二)锚泊后;(三)启航前;(四)驶入(出)新港主航道时;(五)驶出新港船闸前;(六)靠好码头后;(七)在穿越新港航道前;(八)需要占用新港航道调头时。

第八条施工船舶在施工期间应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进出航道动向。

第九条在港内载客旅游的船舶在驶离码头前应向交管中心报告游览计划和航行范围。

第十条在港内从事液货过驳作业的船舶开航前应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名称及动向。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面监督。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安全运营、有效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监测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配备足够的技术、设备、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安全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系统运行规程合理使用系统,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活动,并及时报告系统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提供商、维护商应当对设备进行质量控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监测、评价、检查、督办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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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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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规则(新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
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 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 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第九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
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2、试车、试航;
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

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六条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
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是VTS中心与船舶通讯的工作频道,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为它用或干扰该频道工作。

第十八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者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1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第一报告线”是指以烟台山灯塔(37°32′52″N,121°23′46″E)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报告线”是指(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37″N,121°25′57″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
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37°31′27″N,121°33′48″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烟港监〔1999〕通航字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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