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职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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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新华信管理咨询美佛儿教育集团股东会职权规定
第一条股东会是集团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集团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集团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集团合并、分立、变更集团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集团章程;
(十一)审议集团股东的提案;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年度股东会可讨论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会只对发起临时会议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条股东会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以此行使股东会职权。股东不得越权直接干涉集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