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第8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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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国际私法法条

国际私法法条

国际私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亊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法律戒者信托关系収生地法律。

适用一方当亊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戒者国籍国,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律。

第十八条当亊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法律。

当亊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涉外民亊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的法律。

当亊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目录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在地法律戒者仲裁地法律。

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十条涉外民亊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事章民亊主体民法院、仲裁机构戒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亊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第四章继承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戒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第五章物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籍戒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第六章债权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戒第七章知识产权第二章民事主体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者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附则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亊人经常居所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亊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戒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章一般规定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中有利二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亊行为能力,适用经常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亊人经常居所地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亊关系的法律适用,居所地法律。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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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答案]涉外合同2.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答案]原则上不允许3.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答案]中级人民法院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答案]船旗国法6.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答案]具有双重国籍7.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答案]FOB8.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果有纠纷,适用()。

[答案]日本法律9.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答案]19世纪10.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1.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答案]《纽约公约》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多重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一个全面的视角国际私法,作为一门处理涉外法律关系的学科,其核心在于确定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

本文将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冲突规范、实体规范以及程序规范。

一、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它确定了个案中应适用的法律。

冲突规范描述了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应当考虑的特定连结点,并指明了应当适用的法律体系。

这些连结点可以是人的国籍、住所、公司注册地、合同签订地、物之所在地等等。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将案件事实与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最终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二、实体规范除了冲突规范,国际私法还涉及实体规范的适用。

实体规范确定了涉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制定,并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特定法律体系的价值观和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结合相关实体规范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实体规范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如何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三、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程序规范同样重要,它们为涉外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框架。

程序规范包括管辖权、证据规则、诉讼时效等规定,它们确保了涉外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首先,管辖权规则确定了审理涉外案件的适当法院,这可能因案件的性质和连结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其次,证据规则确保了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从而影响案件的裁决。

最后,诉讼时效规则确定了权利丧失的时间限制,这对于跨国案件尤为重要,因为不同国家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存在差异。

四、法律选择方法国际私法还涉及法律选择方法的问题。

不同的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选择适当的方法对于确保公正裁决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包括客观方法和主观方法。

客观方法侧重于确定与案件事实最相关的法律体系,而主观方法则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和意图。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XXX整理国际私法复题库考试题型设置如下:1.单选题:30个,共计30分。

2.多选题:5个,共计10分。

3.简答题:4个,共计24分。

4.论述题:1个,计12分。

5.案例分析题:2个,共计24分。

以下是部分简答题的内容:1.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国际公序良俗、国际契约自由、国际司法互助和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等。

2.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的不同制度包括: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选择法、国家法和国际惯法等。

3.冲突规范的结构包括:规范的前提条件、规范的适用范围和规范的解释等。

4.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交证据、司法机关调查、专家意见和国际司法互助等。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结果要件等。

6.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先决问题与案件的直接关系、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先决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国际私法中进行等。

7.我国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包括: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等。

8.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外国人在本国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和保护等。

9.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等。

10.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几种不同准据法制度包括:当事人选择法、代理人所属国法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等。

1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古代罗马法的影响、中世纪欧洲法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私法的形成等。

12.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序良俗、法律禁止和行政限制等。

13.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选择、合同所属国法和国际惯法等。

14.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选择、物之所在地法和国际惯法等。

15.合同准据法历史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包括:物之所在地法阶段、当事人选择法阶段和国际惯法阶段等。

电大《国际私法》复习参考答案(多项选择题)

电大《国际私法》复习参考答案(多项选择题)

电大《国际私法》复习参考答案(多项选择题)1.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 ABCD ).A.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B.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C.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D.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2. 以下哪几种学说产生于20世纪美国国际私法革命浪潮中( BCD )A. 既得权说B.本地法说C.结果选择说D.政府利益分析说3.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CD )。

A.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C. 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 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4.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AC )。

A.比尔 B.奇特尔曼C.毕叶D.贝斯特里基5. 下列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AD?A.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日本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B. 为继承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起诉的案件C. 美国一夫妇在中国收养儿童D. 日商投资设立的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6. 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 ABCD )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7. 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 ABCD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D.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 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 AD )。

A.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B. 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C.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D.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9. 国际私法中的()BC?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5、国际礼让说:是由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们创立的,其代表人物是胡伯。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根据礼让,一国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16、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首次提出。该学说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这一学说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17、既得权说:是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西创立的。他在18996年出版《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8、“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40、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4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他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3、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复习题库及答案解析

国际私法复习题库及答案解析

国际私法复习题库及答案解析1.在国际私法所包含的各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A.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冲突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B2.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依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它一般适用于( )A.驻在国公民与本国公民结婚B.驻在国公民与任何第三国公民结婚C.领事官员与外交官员结婚D.在驻在国的本国侨民与本国侨民结婚D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A.可以委托领事代理B.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C.可以委托外国律师D.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D4.当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A.类推适用国内法B.直接适用国内法C.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D.适用一般法理B5.“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该条冲突规范中的“离婚”在国际私法上称作( ) A.范围 B.系属C.准据法D.连接点A6.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 )A.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B.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C.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D.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B7.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甲国规定应依死者本国法,乙国规定应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丙国规定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且甲乙两国均认为自己的冲突法指引的外国法包括外国冲突法。

设乙国公民死于丙国最后住所,在甲国留下一笔不动产,为继承此不动产,乙国公民的妻子在甲国提出继承不动产请求,甲国法院最后决定依丙国冲突法指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甲国继承法判决了案件,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叫( ) A.反致 B.转致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C8.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所称“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是一条( ) A.有差别待遇制度的规定 B.互惠待遇制度的规定C.国民待遇制度的规定 D.最惠国待遇制度的规定C9.在外国法的查明上,比较合理的做法是( )A.当事人举证 B.法官依职权查明C.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有义务协助 D.依靠外国司法协助C10.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其住所在( ) A.国籍国 B.经常居住地C.营业所所在地 D.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地方D11、下列关于冲突规范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冲突规范是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B.冲突规范是程序性规范C.冲突规范是指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性规范D.冲突规范是一般法律规范的一种,从结构上看也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A12.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首先应适用( )A.本人的属人法B.代理人的属人法C.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C13.中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不动产适用其所在地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此的解释中,指出这里的不动产法律适用的范围最全面的表述为( )A.不动产所有权关系B.不动产所有权、买卖、租赁等民事关系C.不动产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关系D.不动产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D14.对无主领域(如南极、公海、月球等)上的物的物权,由于它们无物之所在地法可言,对此类物权,一般主张适用( ) A.法院地法 B.占有者属人法C.国际法D.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B15.在商标权方面,我国基本采取( )A.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B.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C.差别待遇原则D.最惠国待遇原则B16.我国有关冲突规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适用( )A.当事人的本国法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C.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B17.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往往采取( )A.国籍国管辖B.住所地国管辖C.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D.居所地国管辖C18.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创立了国际礼让学说的著名法学家是( )A.荷兰的胡伯B.法国的杜摩兰C.法国的达让特莱D.意大利的孟西尼A19.在讲到“合同自体法”时,通常首先是指( )A.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B.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C.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D.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法律C20.在国际立法方面,世界上第一个卓有成效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多边公约是1958年的( ) A.华盛顿公约 B.华沙公约C.纽约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C21.1968年海牙《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规定,交通事故原则上适用( )A.事故发生地法 B.车辆登记地法C.车辆经常停放地法 D.当事人惯常居所地法A22.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 ) A.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B.与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D.与扶养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A23.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中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应适用该外国的( ) A.冲突法 B.实体法C.程序法 D.冲突法与实体法B24.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提出区别制的是( ) A.巴托鲁斯 B.巴尔特C.萨维尼 D.柯里B25.《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三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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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财产权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物之所在地法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1)“物之所在地法”,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物之所在地法 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其他表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信托的法律适用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信托 信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信托的承认其他有关规定 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 国际破产的管辖权国际破产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我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律)来解决。

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则区别说时代,动产还不具有不动产那样的重要性,因而可以作为属地管辖的例外。

(2)到19世纪,尽管这一古老的原则仍为某些国家的民法典所坚持(如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7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0条、15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0条等),但从那时以后,对动产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如英、美等国是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中南美洲国家、亚非国家也普遍接受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

把物之所在地法同样适用于动产物权也是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及现在独联体、东南欧若干国家的基本主张。

此外,1889年《蒙得维的亚国际私法条约》第32条、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05条,也在总的原则上支持对所有的财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尽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解决不动产、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主导原则,但对其根据学者们的主张主要可分为:(1)主权说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所在地国家主权的需要。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私法第8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国际私法第8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四) 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识别方法 法院地法说 主要代表人物 康恩、巴丹、努 斯鲍姆 沃尔夫德帕涅 理 论 根 据 ①冲突规范是国内法;②法官熟悉本国法律概念;③在解决 识别冲突之前,外国法还没有得到适用。 如果不依解决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识别,尽管内国冲突规 范指定适用外国法,结果等于没有适用。 冲突规范的概念与实体法的概念并不必然同一,由于冲突规 范总是涉及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必须依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形 成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识别。 识别问题实质是冲突规范的解释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则。
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 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
地位和立法 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 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各国 上的表现不 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 立法均有规定 同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 有关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存 在较大分歧,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1. 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 2. 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 3. 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我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对于规避 外国强行法的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无规定。 <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 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是

不是
不是

不是

三、 先决问题 (一)先决问题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 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 这时,把当事人争讼的问题叫“本问题”,而应当首先解决的 问题叫做“先决问题”。 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律规则与适用

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律规则与适用

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律规则与适用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国际私事案件时适用的法律规则。

由于国际交往的进一步加深,跨国婚姻、合同纠纷等国际私事案件频繁发生,因此了解和适用中国国际私法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私事案件的适用原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方式以及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国际私事案件的适用原则国际私事案件的适用原则主要有法律一体化原则、国际公序原则和当事人自治原则等。

1. 法律一体化原则法律一体化原则是指在国际私事案件中,要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国际间协定的存在以及国际惯例的适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尽量实现法律的统一和协调。

这一原则旨在避免国际私事案件中因法律差异而造成的不确定性和不便。

2. 国际公序原则国际公序原则是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事案件时普遍适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国际公认的道德准则来决定法律适用、遵循国际人权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公序原则对于维护国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确保每个国家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3. 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事案件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适用的法律。

但当事人的选择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序,不能违背法律或道德准则。

当事人自治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增加了解决争议的灵活性和效率。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方式国际私法的适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适用主体的选择、法律适用规则的选择和法律适用方法的选择。

1. 法律适用主体的选择对于国际私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国家的选择或国际组织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的选择权通常是首选的,但必须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适用特定法律的情况下进行。

2. 法律适用规则的选择在确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根据指定法律适用规则或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来进行选择。

当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确或不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可以参考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或根据国家的国际私法法律规则进行判断。

第八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第八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也称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 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 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配偶继承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限制妻子的继承权, 如法国法。

养子女继承权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33条:无人继承财产 的处理,适用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律。
六、与继承有关的海牙公约

(一)《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尽可能承认各种遗嘱方式有效 (二)《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1、冲突的产生
2、冲突的解决 主要通过国际许可证签发和承认的有关规定,为遗产的 国际惯例提供便利。 管理动产遗产的国际许可证由死者死亡时习惯居所所在 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制作签发,该许可证如果符合公约所附格 式,则被许可证持有人(即遗产管理人)请求给予承认 的其他缔约国,应对该许可证给予承认。
包括继承权的剥夺、遗产的归还等
5、准据法的范围 依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论其是否属于缔约国法律, 都应适用。 6、转致的采用
只限于非缔约国的法律之间,有利于缔约国法律范围内的 准据法统一。
7、公共秩序保留 与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时,可不适用 8、区际与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大多数国家在较长时间都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或立遗嘱行为所在地法,即只要其中任何一个认为遗嘱 形式符合要求,就可确认遗嘱的形式为有效。 泰国、埃及等是将该规定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遗嘱 形式;英国、美国等则仅将该规定适用于动产遗嘱的形 式。

国际私法(第五版)

国际私法(第五版)
需要,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本书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果,共分5编18章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本书
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
法学研究的成果。在理论创新、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本书可作为高等学
第五节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第六节在线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和解
第二节国际商事调解
作者介绍
这是《国际私法(第五版)》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目录分析
3
第一章涉外民
事关系与国际
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
法的历史
第三章冲突规

1
4
2
5
第四章准据法
确定中的几个
一般性问题
第五章外国人
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国际
私法关系的
主体
第七章法律
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
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
第二节离婚
第三节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

国际私法09.10年真题1-8章(答案)

国际私法09.10年真题1-8章(答案)

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下列哪项而实现的(B 1-8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B.冲突规范C.程序规范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范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其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是指(A1-18 )A.冲突规范B.国际统一实体规范C.解决国际民商争议的程序规范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16.调整国际贸易支付的国际惯例有(C1-20 )A.《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和《华沙—牛津规则》B.《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C.《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维斯比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31.在国际运输公约方面,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有(ACE1-16 )A.1924年的海牙规则B.1929年的华沙公约C.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D.1963年的海牙议定书E.1978年的汉堡规则15.用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其方法属于(B1-8 )A.直接调整B.间接调整C.混合调整D.自然调整1.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 B1-10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B.冲突法C.程序法D.自然法1.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也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C1-6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D.国际法律冲突2.国际私法有以下四种法源,属于中国国际私法最主要渊源的是(C1-13 )A.国际条约 B.国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3.在讲到什么是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下面不准确的说法是(D1-1 )A.这种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B.这种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C.这种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D.这种关系发生争议在外国而对争议的仲裁或诉讼必在内国进行第二章2.从十九世纪末叶起,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开始出现了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6.简述法律选择的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应取得的蛄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37.何谓侵权行为之债?简述其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行为之债。

①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其理论根据乃是。

场所支配行为一这个古老的原则,在英美国际私法中,或将之建立在“国际礼让”学说上。

②法院地法说:也有学说认为,侵权与刑罚上的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固所采用,从而提出了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的理论。

③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该说由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里斯提出。

38.简述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

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主要规定在第十四章,主要内容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具体如下:(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3)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6)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同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8)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9.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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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律评析】 一些人在分析本案时,把本案识别为一起票据纠
纷案件,认为应当按照我国《票据法》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确定其准据法。他们认 为本案中,支票的出票地和支付地都在香港,因 此根据我国1995年《票据法》第98-101条的规定, 应当适用香港法律。
对于票据法律问题,要区分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原 因关系,对于涉外票据法律问题,也应该如此。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显然不属于 票据关系。这是因为:被告持有票据的根据是双 方之间的质押合同,被告的权利是基于质押合同 而产生的作为质权人的权利,即当债务人(本案 是邝某)不履行债务时,被告有权兑现受偿,这 种权利显然不是票据权利。因此本案是一起支票 的质押担保纠纷,应当被识别为担保物权法律关 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1
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物之所在地法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信托 国际破产
2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 践中的运用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三、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
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
有的应收账款;(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
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至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第40条提及的质权设立地,根据设
质的权利不同,质权设立地也可能不同,例如,
在不同的情况下,合同订立地、设质的权利证书
交付地、出质登记地等,都可能成为质权设立地
此,如果将本案作为票据关系来看待,被告就不能获得票据上
的合法权利。(刘志新主编:《中国典型商事案例评析》,法 律出版社1997年版)。
本案是一起涉港案件,被告为我国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住所 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对于担保物权,应当按
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即“物之所在地法”,适用支票
规定“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只是法律选择不得用来对抗
第三人),同样引进了“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当事人未选择法
律时,债权与有价证券的抵押则应由抵押债权人的习惯居所地
法支配,而“其他权利”的抵押应由适用于该权利的法律(即该
权利的准据法)支配。
6
三、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 之所在地法的其他表述形式
【法律问题】1.本案是票据纠纷案件还是担保物权纠纷案 件?应如何适用法律?
2. 如适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案应如
何处理?
14
1.【法院判决】一审中,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之 间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没有支付对 价获得3张支票,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决被 告返还该3张支票。被告认为自己与邝某之间有合 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自愿作为邝某的担保人, 将3张支票作为质押,因此自己根据质押合同从邝 某处获得该3张支票,有合法的依据,不构成不当 得利。法院采纳被告的观点,驳回原告起诉。
“物之所在地法” 原则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 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 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 或“动产附骨”的冲突原则, 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 即原属城邦的法律)来解决。到19世纪,尽管这一古老 的原则仍为某些国家的民法典所坚持,但从那时以后, 对动产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4
2019年《外商投资法》第20条规定:国家
13
【案例分析】支票质押纠纷案
1994年底,原告香港某国际贸易公司与珠海市某开发公司 经营进口电子计算机业务,需筹集400万元人民币关税款 及推销部分电子计算机。1995年香港公司经人介绍,请求 当时任深圳某贸易公司经理的邝某帮助筹款并推销电子计 算机。邝某则要求香港公司借款100余万元人民币给邝某, 以便偿还邝某欠本案被告广东省某电子进出口公司的货款。 香港公司于是于1995年7月将3张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的 支票交给邝某,收款人为被告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总面额 120万港元,作为邝某向广东省进出口公司还款的抵押担 保。同年7月5日,邝某将支票交给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作为 其欠该公司的部分货款。同日,邝某被公安局拘留。香港 公司于是要求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交还该3张支票,并通知 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止付。广东进出口公司则要求该香 港公司兑付,被拒绝。双方协商不成,香港公司在广州向 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广东进出口公司归还该3 张支票。
条对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
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
又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物之 所在地法”这一古老的冲突原则之外,又提出 了一个可以与之相并列的适用于物权的另一重 要冲突原则,即“物之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 法律”。这一原则目前虽尚未在国际实践中产 生广泛的影响,但可以预计,它在将来是可能 成为“物之所在地法”的另一种重要准据法表 述公式的。
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在英美法学中,物权法是被纳入“财产法” 这个更为广泛的范畴之中,但在财产法中,物权 法仍占据首要的地位。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在冲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章阐述了“物之 所在地法”是解决各种物权关系适用得最为普遍 的冲突原则,以及国有化、涉外破产关系和信托 关系中的一些基本的法律适用制度。本章要掌握 的重点是: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的理论根据
(一)主权说 (二) 法律关系本座说 (三) 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
5
三、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
之所在地法的其他表述形式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起主导作用的原则当是
物之所在地法,但由于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和情况可能是非常复
杂的,不是单靠一个这样的原则便可完全解决。加上立法的着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6条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 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 不动产。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章第36—40
的所在地法,即我国法律,而不是香港法律。根据我国《担保
法》,支票可以作为质押的客体,即为“权利质押”。本案中,
被告与邝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香港公司自愿作为邝
某的担保人,用3张支票作为质押,符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被告广东省进出口公司对该3张票据的质权有合法的依据(被
告广东省进出口公司获得票据上的权利有合法的依据?)因此,
8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二)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 适用
1. 运输中的物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 散时的财产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5.国家财产
6.文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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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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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 汇票
、本票、支票;(2) 债券、存款单;(3) 仓
单、提单;(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16
【另外一种解释】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关系中,持票人取得 票据权利必须给付对价(除去赠与、继承、税收等少数无需对
价而获得票据权利的情况之外)。本案中被告是直接从原告手
里取得支票的,即原告是支票的出票人,被告是直接接受票据
的人,之间并没有经过(邝某)转手。本案中作为票据的当事
人只有原告和被告,而被告取得票据并未向原告支付对价。因
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邝某拖 欠广东进出口公司货款,香港公司为筹集税款求 助于邝某,邝某向香港公司借款还账,香港公司 自愿将3张支票作为抵押交给邝某并交付给广东进 出口公司。因此,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如适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本案权利质权应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即我国大 陆地区法律。
的其他表述形式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
的变通处理 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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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
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
我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物权关系中介入外国因素后,由于各国物权法上的 规定不同,往往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需要解决 法律选择问题。目前,适用得最为广泛的冲突原则便 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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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一)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1) 对于不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
理上的所在地。 (2) 对于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一般为它
们物理上的所在地。而对于车辆、商船或民用飞 机等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一般以其注册地(港) 作为其所在地,但亦有以企业的主营业所所在地 为其所在地的。 (3) 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务、商誉和工业产权 等),总的原则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 的地方为其所在地。上述无体动产的所在地具体 如何确定,《戴西、莫里斯和科林斯论冲突法》 一书作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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