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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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资产评估和财产保险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归口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代表处)、内部核算电厂、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另行制定。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管理基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预算平衡后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如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出租、出借管理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实行有偿原则,按照该资产的应计提折旧、合理收益和税金核定出租、出借的租金。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固定资产毁损、盘亏、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单项资产原值超过30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报集团

公司审批。单项资产原值不超过30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每年6月和11月对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盘亏进行集中审批。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毁损、盘亏和报废净损失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九条流动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产、短期投资、各种债权、存货等。

(一)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二)短期投资主要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和短期委托贷款。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公司不得进行短期投资。控股子公司进行短期投资的,应报董事会批准。

(三)各种债权形成要建立严格的批准程序,各单位要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尤其是电热费的回收工作。建立债权清理制度和帐龄分析监督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

(四)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确需抵押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和定额管理。应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库存燃料、事故备品备件和原、辅材料定额,按集团公司制定统一制度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存货超定额耗损、担保损失等流动资产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处理。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长期投资管理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全资及控股企业所进行的对外投资,应进行充分论证,报集团公司审批。分公司(代表处)、内部核算电厂不得进行任何对外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

(一)高风险业务是指外汇、证券、期货、黄金、房地产等方面的买卖业务。

(二)全资及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在高风险业务方面的投资,已进行的投资要逐步收缩。增加高风险业务方面的投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兼并、重组、重大资产置换、租赁等业务,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二)接受投资、联营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将评估价值或合同价格等资料上报集团公司审查。

(三)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一)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备案。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其他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各单位应加强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不得随意挂账。

第六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各单位需进行资产评估时,应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立项需报送的材料包括: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拟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情况等资料。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资产评估立项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集团公司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章财产保险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财产保险(不含车辆保险)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车辆保险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各单位资产保险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保险范围内财产出险时,应及时向当地保险公司报案,办理索赔事宜。预计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必要时集团公司应协助出险单位办理索赔事宜。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各单位资产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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