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管理制度(红酒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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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管理制度第一章经销商开发流程

第二章售后服务

一、及时送货

经销商在接到终端订单后,须在24小时内将订购货品送达,交并将贮存办法准确传达给终端。

二、协助处理消费者/终端投诉

经销商在接到消费者/终端投诉后,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经销处主任,并妥善保管相关的产品样本,城市营销部经理在24小时到达,与经销商共同处理投诉。

三、协助打假及处理窜货

经销商有义务配合公司相关人员在其销售区域内处理打假及处理窜货事宜,共同维护市场。同时,对于本应在其销售区域内销售却窜货至区域外的货物,也应配合公司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保护

一、保密义务

1. 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及有效期满的任何时间,经销商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司有关的商业信息。

2. 上述所指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合同及合同所附的各附件,及双方在实际经营中制作的有公司确认的任何文件,以及上述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及可以从上述文件的内容描述中能够推断任何信息。

2)经销商各个阶段的实际销售数额

3)公司的生产、市场推广、销售、人事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一切计划、活动及变动情况。

4)其他与公司有关的商业信息。

二、知识产权保护

1. 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经销商由此享有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名

称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与网络有关的权利及产品装潢等)的使用权;

2. 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公司上述知识产权,

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各渠道中发生的如上所述的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经销商应当立刻制止,并

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第四章经销商资质评估

一、建立季度经销商业绩回顾机制

1. 城市营销部经理及区域营销管理中心经理应随时走访市场、拜访各经销商和终端供应

高商,了解经销商需求与销售情况。

2. 每季度区域营销管理中心经理结合销售数据,回顾辖区内经销商销售及库存,营销目

标达成情况,销售部备案。

二、建立年度评估机制

年度结束,由销售部、财务部、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经销商年度合作进行评估汇总,提交评估报告,报公司领导。

三、建立经销商淘汰制度

根据评估报告,对于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或违反合同、协议规定,恶意窜货等行为且无业绩的经销商予以淘汰。

第五章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办法

一、公司规定业务人员无权向经销商收、借现金、货款现金、费用现金及各种现金票据、调

货借货及索要本公司之产品。经销商亦应拒绝公司业务人员的任何理由及形式的借款、借物。如由此造成乙方直接或间接之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未经公司同意,经销商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约定的经营活动以外的有损公司权益的任何

活动,否则公司将扣除全部保证金、取缔经销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经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改变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满及商标,不得经营仿冒公司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公司商标权的产品以及其他含有“新天”“西域”“尼雅”等字样的假冒产品),否则公司将扣除全部保证金、取缔经销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经销商无权自行决定由公司付费的产品宣传、广告及促销活动等形式的实施,对于经

销商在市场上所做的各种宣传、广告及促销活动等,若侵犯了第三人的各种权利,由其自行承担。

五、经销商未经书面盖章确认而进行市场投入,由此发生的费用视为经销商投入,公司不予

核销。

六、对于需要经销商垫付的市场费用,营销总部出具垫款书面协议,按照市场投入支付审批

流程执行,总经理审批确认。

七、经销商违反公司价格管理制度,低于最低销售限价销售产品,每查实一次,按照影响范

围扣罚相应市场管理保证金。标准为:影响所在经销处其他经销商的,罚款500元/次;

影响所在省区内其他经销商的,罚款1000元/次;影响跨省区其他经销商的,罚款2000元/次;影响全国K A连锁的,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取缔经销权。

八、经销商违反窜货管理制度,直接或间接将产品销往未经授权限区域,每查实一次,按照

性质和影响范围扣罚相应市场管理保证金。标准为:轻度窜货罚款500元。次;恶意窜货影响所在经销处其他经销商的,罚款1000元。次;恶意窜货影响所在省区内其他经销商的,罚款2000元/次;恶意窜货影响跨省区其他经销商的,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取缔经销权。

九、市场管理保证金扣罚后,扣罚部分由经销商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拒不补齐的,视为自

动放弃经销资格,公司将扣除全部市场管理保证金余额后单方面解除合同。

附表:《经销商资料卡》

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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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资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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