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私车公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实施私车公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私车公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控制成本支出,改革用车办法,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购置的私家车用于公务活动,以满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应急用车需要。经研究,在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私车公用,财政补贴”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经单位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后勤管理机构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的行为。
私车公用的范围,是指在温州市范围内办事、出差、下乡、参加会议等,确因公务所需,但单位又不能满足需要的公务所需的派车行为。
二、私车用于公务前,必须具备驾驶资格且车辆处于正常状态。必须事先填写《派车管理单》,经所在科室(所、股等)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后勤管理机构。符合私车公用条件且已报单位后勤管理机构批准的,应与单位签订私车公用书面协议。
三、车辆的维护费均由车主本人负担。派车单位向车辆所有者支付车辆使用费用,支付标准为1.5元/公里。行车里程由派车单及“里程表”推算,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私车公用过程中发生其他费用(包括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根据实际发生数额凭据报销。
私车公用的各项费用在派车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四、车辆使用费由单位后勤机构定时填制、统一办理。每月报销费用一次,报销时应填写《私车公用报销费用行车记录表》
并附上相应发票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五、私车公用车辆必须向车辆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按规定办理一切规费及任意保险所需支出由车主自负。因私车公用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违章行驶等,派车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违章行驶相关的一切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罚款等),由车主自理
六、单位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单位的后勤管理机构,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的审核部门为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样表《私车公用报销费用行车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