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2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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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1第2页d)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围墙内。
e)危险品仓库及汽油站内。
f)液化气站内。
g)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
h)锅炉制粉系统,指锅炉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龙、细粉分离器等区域、除此之外的锅炉制粉系统列为二级动火区域(确无积粉或设备解体后确无粉尘飞扬者可不开动火工作票)。
i)汽轮机油系统。
j)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生产现场加油站。
k)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
5.1.5.2 二级动火区:
a)与油系统能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汽管道。
b)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他管道。
c)氢系统管道及氢冷发电机上下周围30米范围内。
d)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
近的动火工作。
e)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计算机室、通讯机房及各种电子间。
5.1.6 动火审批权限
5.1.
6.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安监部负责人、消防保卫负责人审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5.1.
6.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安监部门安监专工、保卫部消防专工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
5.1.7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考试合格,工作票签发人应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报安监部备案。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5.1.8 动火的现场监护
5.1.8.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挥发物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要求,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5.1.8.2 一级动火区需要审批人亲自到现场:
a)存放或曾经存放过易燃易爆物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容器和粉仓内。
b)氢罐、氢气管道、轻重油母管、油罐、油槽等。
c)液化气槽、液化气管道。
5.1.8.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5.1.8.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和消防队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专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监护)。
5.1.8.5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挥发物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并经安监部门安监专工及保卫消防专工共同认可、签字,方可重新动火。
5.1.8.6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 2 至4 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挥发物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1.8.7 对动火工作票中的粉尘、可燃气体、氢气的检测规定如下:
a)在粉尘浓度大的场所,须在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进行动火作业,粉尘浓度的检测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煤粉尘不大于20克/立方米)。
b)在油区内、油码头引桥端以内、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汽油站内、液化气站内、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储存或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设备等处,须在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进行动火作业,对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由消防人员进行(原油气含量不大于0.2%)。
c)在氢气系统、制氢站内、氢冷发电机周围10米以内等处,须在测定氢气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进行动火作业,对氢气浓度的检测由化学专业负责安排人员进行(氢气含量不大于3%)。
5.1.8.8 动火申请部门在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主动与上述部门联系安排检测工作。
5.1.8.9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认真执行:
a)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移至安全场所动火。
b)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应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c)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动火工作票为一日有效。
5.1.8.10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a)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b)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c)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并通大气前。
d)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e)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f)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动火许可手续未办。
g)生产现场突发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动火系统、设备时。
5.1.8.11 动火工作票应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由运行许可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前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保存在动火部门(一、二级动火票格式见附件1)。
5.1.8.12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在开动火工作票同时应开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其编号按要求填写。
5.1.8.13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1.8.14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
5.1.8.15 外单位人员进行动火工作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有关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
5.1.8.16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5.1.8.17 与运行设备无关的动火工作,亦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
6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一级动火工作票
___________________一级动火工作票No:
附录B
(规范性性附录)
二级动火工作票
___________________二级动火工作票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