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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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 区(乡镇)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类型合同。

1.1 固定期限合同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为年个月,其中试用期(或见习期)为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乙方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相符合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劳动合同期限也相应的进行提前或顺延,但保持劳动合同总期限不变。

1.2 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年月日起至法律约定的终止情形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乙方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相符合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1.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二条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分配,并按照甲方有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目标;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3种情况乙方自愿接受:

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经营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条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单位工作或者项目施工所在地。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四条甲方可以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实际岗位情况,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休息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休息休假制度执行。

第六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双方协商确定。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乙方工资实行月/年薪制,月/年薪额中含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补贴的部分福利待遇以及特殊岗位的岗位津贴。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年,甲方除向乙方支付该工资外,甲方将应为乙方向社保部门交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甲方应承担部分的元/月/年,直接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到相关的社保部门交纳。

第八条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九条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待工、停工、息工的,待工、停工、息工期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元。(每月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因乙方已经在其他部门参加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并支付了保险费用,或乙方不同意甲方为其办理统一的社会保险(养

老、医疗、失业),故甲方在第七条中已经将甲方应承担的部分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向社保部门交纳。

第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由乙方向其自行办理的社保部门申请享受,如乙方未自行办理上述保险,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

1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3.2甲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13.3乙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解除本合同。

13.4因乙方未能在1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3.5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包括但并不限于此)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用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

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视为乙方欺诈,甲方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3.6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累计旷工2天(正常请假除外,但超过请假批准的时间按旷工计算),每年累计迟到或早退15次、累计旷工5天(正常请假除外,但超过请假批准的时间按旷工计算)。

13.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甲、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

14.1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4.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十五条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但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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