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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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2007年7月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是指文物保护和博物馆行业范围内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范围包括:

(一)不可移动文物;

(二)可移动文物;

(三)文物调查与考古发掘;

(四)博物馆;

(五)文物保护、博物馆信息化及信息建设;

(六)文物保护行业内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应当与国家相关标准相符,当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并经国家标准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中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可以纳入科技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工作的组织管理,采取国家文物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编制单位三级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是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文物保护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文物保护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工作;

(五)组织文物保护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管理文物保护行业的质量认证工作。

国家文物局行业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负责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国家文物局确定行业标准(或某项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标准的草拟和修改。凡有能力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经批准立项后均可以编制标准。

第三章行业标准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标准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适应文物保护行业的特点和技术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二条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经过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可纳入标准。

第十三条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练,其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分为立项、调研起草、讨论、送审和报批五个阶段。

第十五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制定、修订本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标准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报国家文物局审定,下达实施。

第十六条标准编制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在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应由编制单位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八条编制单位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研工作。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需召开专题研讨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编制单位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标准征求意见稿应由编制单位发送20个以上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一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组织审查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标准送审稿应附有“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意见,由国家文物局审定。

第四章标准的发布和复审

第二十四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代号为:WW。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WW ××××-××××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WW/T××××-××××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二十五条国家文物局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

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国家文物局确定行业标准的出版,局部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形式发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标准发布实施后,标准的解释和管理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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