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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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合理使用和保护,保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申请一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资金、技术、管理能力、设备等基本条件,并有较强的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系指对文物修缮、保护、保管等活动的工程,包括文物保护修缮、文物保护科研、文物保护展示、文物保护环境、文物保护管理等项目。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文物保护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评审,并由文物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请与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第六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文物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介绍;(三)单位或个人资质证书;(四)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相关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确定资质等级,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文物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审核意见后,对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时,应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合理规划、安排工程进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保护意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5]18号颁布时间:2005-8-22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会反映良好。

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05年8月22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二、专业人员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

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

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资质条件第六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经济实力;(二)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文物保护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三)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单位简介、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明和相关业绩证明;(五)技术装备和设施清单;(六)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证明文件;(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保证施工单位有足够的技术和设备实力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旨在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

个体工商户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有相关从业经验。

第六条获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注册资金,法人或经济实体。

(二)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包括施工经理、技术人员、工人等。

(三)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工具。

(四)具备相关的工程管理体系。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资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和批准。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资质等级的复核和审查,确保资质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火灾危险源的排查、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防火疏散措施的制定等。

第十四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1)各级政府应将文物保护工程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得到充分保障。
(2)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3)文物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2.文物保护资金使用:
(1)文物保护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2.文物保护信息公开:
(1)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主动公开文物保护工程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
(2)公开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审批结果、工程进度、验收情况等。
(3)对公众关注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九、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文物保护应急管理:
(1)建立文物保护工程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救援、善后等环节。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2.文物保护事故处理:
(1)对文物保护工程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总结事故教训,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加强城乡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的衔接,确保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2.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
(1)在旅游开发中,应兼顾文物保护,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文物本体。
(2)旅游项目应遵循文物保护原则,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3)加强对旅游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宣传,提高游客的文物保护意识。

一、总则
(3)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利用的指导和监管,确保文物得到合理利用。
七、宣传与教育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4月13日发布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章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第六条乙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制定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该办法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施工项目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而制定的,旨在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一、施工资质管理(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资质,并且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习,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建立消防设施,对施工区域进行隔离和封闭,进行临时用电的合理规划和管理等。

(四)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文物保护单位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的时间、地点、人数、设备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进行适当的筹备和安排。

(二)施工前应当开展详细的火灾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三)施工前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三、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一)施工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消防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器材齐全有效。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应急处理火灾的能力和知识,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三)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和监测,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上可能引发火灾的杂物和易燃物,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四、施工结束后的安全整改(一)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第六条一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

第七条二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个人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审慎的原则,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的功能,保护和利用好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表示具有较高、一般、初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能力。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机构是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颁发依据文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具备执业资信,并确保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来完成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八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颁发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项目经验等。

第九条颁发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限定时间内补正或者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颁发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资质证书的颁发,同时将有关信息公示。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才能继续使用。

第三章资质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活动,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设计、勘察工作。

第十三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委托开展设计工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

第十四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计质量,并接受颁发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颁布日期】:2003-07-08【正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第六条一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稿)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稿)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2013-12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规划等五类。

从事壁画彩塑、岩土、基础加固等特殊性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项资质。

二、专业人员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等级和从业范围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员和项目负责人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中,为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能够得到专业的施工和管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和细化了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施工企业资质要求、施工人员资质及技能要求、施工质量要求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施工企业资质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资质是保证施工企业有能力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重要依据。

施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 注册资金要求: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施工企业应拥有相应的注册资金,以保证施工企业的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

2. 人员要求:施工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以确保施工过程中专业技术的保障。

3. 施工设备:施工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和适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设备,以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施工人员资质及技能要求施工人员的资质及技能是施工质量的保证,同时也是施工企业能否获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重要条件。

具体要求如下:1. 岗位要求:施工人员应具备与职责相对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胜任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任务。

2. 学历要求: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了解文物保护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3. 经验要求:施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在实践中积累一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提高施工质量。

三、施工质量要求施工质量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核心要求,也是评价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能力的重要标准。

以下是施工质量要求的几个方面:1. 施工技术要求:施工人员应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掌握文物保护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材料选择要求:施工人员应根据文物特点和保护要求,合理选择施工材料,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施工过程要求:施工人员应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方案的要求,严格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相关规定。

4. 施工验收要求:施工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字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正2003年4月1日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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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第六条一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

第七条二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

第八条三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

第九条暂定级资质标准:
资质条件不低于三级。

第十条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五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七、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施工活动满三年后,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原资质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五条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可认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三年。

年检合格,可申请正式资质。

四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分级见附表: 别的施工项目
一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项目。

二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

三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

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施工项目。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

不得越级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检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第十九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施工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并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因施工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

降级的施工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因资质升级等原因而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

第二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五罚则
第二十六条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造成文物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分级表
工程工程主要内容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重要文物的修缮一级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迁移二级工程、重建工程。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
文物的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
抢险加固工程。

三级 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的修缮工程。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四级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注:本级别不含壁画、石窟寺和石刻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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