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协议书精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协议书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厦门市)

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

(200)厦地合(同安通)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各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受让人:

第三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

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与他人共用土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分摊的土地面积暂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分摊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分摊道路及公共设施土地面积平方米。今后实测面积与本合同分摊的土地面积若不一致,受让方应与出让方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认。宗地四至及界址坐标详见本合同附图。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土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分摊道路及公共设施土地面积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坐标详见本合同附图。

第四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委托第三方建设,并签订《委托建设合同》,总建筑面积大

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自用)。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受让人确认:从 200年

月日起,第三方按该土地现状交付受让人管理使用。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工业:200年月日起至 205年月日止(50年)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楼面价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

今后根据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本合同经三方签字后,受让人同意按以下时间一次性向出让方支付上述土地出让金。

付款时间:年月日前。

第十条如受让人用外汇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按付款之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其他有关土地税费。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方在受让宗地内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接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的管理:

进入同安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安工业集中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厦环监[2005]37号)中的相关规定要求。

今后如有调整,应符合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规定的产业导向和功能要求。

第十三条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对受让方在受让宗地内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受让方未经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同意擅自超范围生产经营的,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责成受让方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有权提请出让人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第三方协助受让人统一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用地红线坐标,放样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若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重新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恢复界桩。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并同意政府为厂房增设的供电分支箱等公共设施占用该受让宗地。

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6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醛土地房屋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

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申请,取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及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的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醛土地房屋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建设,经批准有权将本合同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