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及公共建筑栏杆工程施工合同(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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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住宅及公共建筑栏杆工程施工合同
(三方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总包方:
分包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栏杆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通过招标,经三方友好协商谈判,就位于的项目 #楼栏杆工程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规模:
1.3工程地点:
二、承包内容:
2.1对甲方提供的栏杆工程的施工图进行深化、优化设计。
2.2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包括栏杆原设计单位,下同)书面审核、批准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栏杆的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检验、试验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全部工作内容。甲方不会因其对深化设计图的审批而承担因深化设计图中存在错误、遗漏、不完善或其他瑕疵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失。丙方的深化设计不得对约定的品质、材料、品牌、规格等偷工减料,否则,按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丙方有责任对已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再次复核,并发现深化设计施工图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方面,或原设计施工图、深化设计施工图中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要求)的方面,并于栏杆加工制作前进行及时的完善,否则,因此造成的返工、损失或工程造价的增加均由丙方承担。丙方最终的深化施工图设计和优化须经甲方及设计单位书面确认,并不得降低本工程的品质和效果。
三、承包方式:
3.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深化、优化设计的形式由丙方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四、合同价款:
4.1本工程合同价款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及税金组成,其中分部分项
工程费、措施费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措施费不因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调整而调整。合同暂定总价为RMB 元(大写:元整)。
4.2综合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增减而调整。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含保险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各项检验费、临建费、脚手架配合费、运杂费、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水电费、成品保护费(含对第三方的)、利润、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含深化、优化设计费、图签费等)、约定年限内的保修费、风险费及其它所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合同的备案、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手续的办理,均由丙方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综合单价组成增、减约定:
综合单价不会因本工程的漏项、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而调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工程机械单价如无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市场因素造成涨跌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遇本基准日年月日之后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调整幅度不超过15%(含15%)的,该部分调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政策性调整文件调整幅度超过15%的,则超过1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综合单价中有但丙方实际未施工的项目或施工不到位的,相应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丙方不享受优化设计节约的工程造价。
4.3本栏杆工程之图纸、深化(优化)设计施工图及说明书中未表明者,若习惯上该部分工作属于丙方工作的,丙方亦应照作且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丙方拒绝该项工作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将该项工作交由其他方完成(或由乙方完成),因此发生的费用×120%在丙方的合同价款内扣除。
4.4栏杆工程所用材料,现场作样,经甲方封样确认后作为验收标准。
五、付款方式:
5.1完成全部工程量50%并经监理及甲方审核确认后21天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
5.2全部施工完成后21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
5.3工程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后21天内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
5.4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5留结算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按质保协议书的约定支付。
5.6丙方同意,甲方交付承兑汇票的行为等同于现金支付。支付进度款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交水电、甲供材料费(同期用量扣除)、各种罚款、违约金等。丙方须在甲方每次
付款期限开始前出具符合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并书面提示甲方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
5.7进度款付款比例的调整:
5.7进度款付款比例的调整及奖罚机制:
5.7.1甲方可根据丙方完成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对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5.7.1.1实测实量得分80分以上(含),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付款。
5.7.1.2实测实量得分在80分以下的,每降1分,该阶段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的3%实施延期付款。直至整改至符合80分以上(含),延期款项在整改后次月上旬支付。
5.7.1.3 实测实量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丙方须停工整顿,该阶段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的50%支付,直至整改至符合80分以上(含),延期款项在整改后次月上旬支付。
5.7.2由于非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进度的延误,丙方应根据滞后天数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5.7.2.1工程进度滞后5天内的,每滞后一天,丙方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进度款往后顺延10天支付。
5.7.2.2进度滞后5-15天的,每滞后一天,丙方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进度款往后顺延20天支付。
5.7.2.3进度滞后超过15天的,每滞后一天,丙方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进度款往后顺延30天支付。
六、工期:
6.1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具体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6.2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年月日(根据上述实际开工日期以及合同总工期确定)。
6.3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个日历日(含节假日)。
6.3.1上述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恶劣气候(包括但不限于强降雨、暴雪、风暴等)、政府部门对施工的限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工程的返工等。在施工过程中,除第6.4条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
6.3.2本合同计划节点如下(由甲方工程部明确进度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