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债权清收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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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债权清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集团债权清欠专项工作管理与考核,解决集团债权长期未得到有效清收问题,保证债权资金及时回收,减少资金使用费用和财务损失,提高资金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率,防止呆坏账发生,加速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债权是指集团内外部未按各类合同(协议)规定期限支付的货款、工程款、保证金等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准备金),预付后不能继续执行合同无法回收的预付款项,通过诉讼方式追缴的债权,以及暂估入库但未按合同或协议获得实际货权的存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事业部和控股公司开展不良债权催收、保全、诉讼、清理、收回等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债权清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理、有据、有节;

(二)依法清欠、以理服人;

(三)债权安全、利益最大化;

(四)货币资金收回为主、物质资产和无形资产抵顶为辅;

(五)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灵活有效;

(六)先追债,再奖励。

第五条为加快推进债权清收,有序推进清欠工作,建立集团债权清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集团分管联系债权清收责任单位的领导、集团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联席会议在集团融经管理部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办公室主任由集团融经管理部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为融经管理部、风险管控部、财务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巡察办。清欠办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集团及相关事业部、控股公司抽调,脱岗集中办公,专职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是集团债权清收的决策议事机构,清欠办是集团债权清收的经办机构,集团债权清收相关决议由清欠办提交集团债权清收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审议。

第七条债权清收以各债权责任单位为主体。各债权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制定专项清收方案,报清欠办和债权清收联席会议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八条清欠办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集团融经管理部对集团和各事业部、控股公司不良债权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摸清各债权责任单位内外部不良债权形成及清收情况,督促债权单位催回欠款。

(二)集团财务管理部协助各债权责任单位核定清收范围。

(三)集团风险管控部督促各债权责任单位及收集相关证据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出清欠建议。

第九条清欠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完成债权清收任务;

(二)集团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三)对违反集团清欠规定的责任人和事项向清收联席会议提出考核和处罚意见。

第十条集团债权清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

(一)讨论审议集团债权清收事宜;

(二)认定造成不良债权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追责建议;

(三)审定对债权清收工作、清欠责任人的考核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债权责任单位职责:

(一)组建清欠工作组,组织对本单位不良债权开展专项清收;

(二)核定清收范围;

(三)制定清收专项计划方案;

(四)收集相关债权证据,以及确定不能收回的旧账、呆账、坏账等的核销证据;

(五)办理清收后续手续;

(六)按相关管理规定组织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核销处理工作;

(七)各债权责任单位原则上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本单位清欠工作组,抽调相关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清欠工作。如有需要,安排负有债权责任的责任人离岗开展专职清欠。

第三章制度和机制

第十二条建立债权责任和清收责任认定机制

(一)导致各责任单位产生债权的相关人员为债权责任人。债权责任人由清欠办进行认定,认定原则为:债权形成时债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债权第一责任人,业务分管领导为领导责任人,业务经办主管为主管责任人,业务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债权责任人对债权清收负有永久责任,必须履行债权清欠责任,拟定清欠计划、目标和完成时间,牵头开展清收工作。凡在清欠期间有岗位变动的,需对清收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移交相关资料,由清欠办或经专业审计确认无拖欠债权及坏账风险后,方可离岗。

(三)负责开展债权清收工作的人员为债权清收责任人。债权清收责任人由债权责任单位指定。原则上,债权责任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债权清收第一责任人,业务分管领导为债权清收领导责任人,清欠办确认的债权责任人为永久责任人,其他人员为债权清收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建立跟踪督办相关制度

(一)建立月报制度。每月最后一周,各债权责任单位

向清欠办报告债权清欠工作开展情况、清欠成果和次月清欠计划。清欠办向债权清欠联席会议和集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当月的清欠工作开展情况、清欠成果和次月清欠计划。

(二)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对于难度大、情况复杂的清欠项目形成专题报告,向清收联席会议或集团办公会报告。

(三)对当月新增加的不良债权应由主要领导和经办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清欠办备案。清欠办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债权新增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债权损失核销机制。对不能收回的债权或具备核销条件的债权,由清收责任人提出申请并附清收工作报告(包括债权形成时间、清收情况、未追回款项的原因、对下一步清收建议、核销债权的金额等内容)及清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经债权责任单位及清欠办同意,报融经部、财务部、风控部、纪检监察部审核确认,按《XX集体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核销。

第十五条建立清欠常态化机制。集团实行集中清欠常态化管理,原则上债权责任单位产生逾期2年的债权,非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债权第一责任人或债权领导责任人需办理

离岗手续离开原单位,集中到清欠办开展专职清欠工作,对所负责的债权进行专项清收。

第四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在集中清欠期间,债权清收按照债权责任

人、非债权责任人、离岗清收、在岗清收,分类进行考核,兑现薪酬和奖惩。

(一)在岗清收的债权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绩效薪酬的XX%、直接责任人绩效薪酬的XX%与清收成果进行挂钩考核,按收回债权的比例同比兑现挂钩考核的薪酬。不能按清欠计划时限收回债权的非现任法定代表人转为离岗清收。

(二)离岗清收的债权责任人,绩效薪酬全面停发,前XX个月按照原岗位基本薪酬(不含绩效薪酬,下同)发放,XX个月后按原岗位基本薪酬的XX%发放,XX年后按原岗位基本薪酬的XX%发放。待集中清欠结束时,根据清欠成效再结算兑现被扣留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三)在岗或离岗清收的非债权责任人,清收第一责任人绩效薪酬的XX%、责任领导绩效薪酬的XX%、其他责任人绩效薪酬的XX%与清收成果进行挂钩考核,按收回债权占整体债权的比例同比兑现挂钩考核的绩效薪酬。

(四)对于不能收回应收账款而产生坏账、预付账款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按时结清的,负有债权责任的清收人,按坏账金额或未结清预付账款金额ⅹ0.3%的比例扣发薪酬;非债权责任人但负有清收责任的清收人,按坏账金额或未结清预付账款金额ⅹ0.2%的比例扣发薪酬。本条款考核为一次性经济处罚,考核时间为确定责任债权为坏账的当月或次月,原则上由清欠办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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