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瓶颈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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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行政中介服务瓶颈与对策
一、概述
长期以来,许多中介服务依托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而存在,它们是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鉴证、鉴定、证明、资讯、试验等。我们常说的“红顶中介”就在此类。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许多问题。
201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党组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理要求,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整治红顶中介。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集中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
中央决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主要鉴于其以下弊端。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问题
(一)项目体系臃肿、结构不合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已成为行政审批事项的“衍生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的绝大多数都具有前置性和强制性,已成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而且数量较多。以我省为例,编制《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时,各省直部门上报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达110多项。也有数据显示,一个产业项目,企业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到竣工验收,需要9~20项中介报告,整个流程长达300多天,涉及12个委办局、20多个科室,经手150
多人次。
项目设置结构不合理,“重复中介”效率低。具体表现为:不同职能部门、不同阶段可能要求当事人进行同一内容或结果同质性极强的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虽然各地在推行简政放权,但工作有简单化倾向,导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设置少了,结构不合理问题却依然突出。部分地区强制要求各部门按照固定比例核减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没有考虑到不同领域具体项目设置的实际情况,出现了将本该保留的项目取消、该取消的项目却未被全部取消的现象。企业把太多时间精力放在中介服务环节上,对于很多行业早投产就意味着早创收,贻误商机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垄断问题突出,行政过度干预。首先是行政强制。一些审批部门在企业申报项目时,要求企业必须委托其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否则就很难甚至不能获得审批,企业没有选择余地,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自由选择的原则,且缺乏竞争导致中介机构无自我提升的内在动力,服务水平和质量裹足不前。
其次是利益关联。一部分行政中介机构与行政审批部门利益相关。表现在:部分中介机构本身就是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有些审批部门的现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或任职。因此很难保障中介服务的公正合理,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垄断。存在垄断的中介机构数量极少,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且这些机构通常承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提供高技术壁垒的专项服务,影响力大、影响面广。
最后是限制竞争。一方面,一些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实行总量控制与总体调剂,实际上不利于通过市场实现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市场需求的自动匹配,客观上起到了干预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区域性垄断存在且具有地域排他性特点,地方政府通常直接或变相规定只能由本地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上述情况在地市级行政区尤为明显,实际上剥夺了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权。
(三)市场秩序混乱,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即使部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中介服务领域竞争激烈,也存在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比如施工图审查、消防检测等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存量较多,一家独大或寡头垄断的现象较少,但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低价竞争问题突出。
又如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含房地产)建设、工业等领域中介项目多、收费总量高的问题较为严重。调研结果显示,建设工程领域个别项目的中介服务收费接近项目总投资额的10%。一些跨地区的公路、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须在途经地分段进行,造成中介服务耗时较长,增加了业主单位的时间成本。
(四)市场监管薄弱,惩处力度不足。首先,监管权分散,监管依据不完备。表现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监管依据分散制定,缺乏针对中介服务特点的统一、权威、系统的监管规则。中介服务各领域现行的监管依据多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自行制定,以部门规章甚至内部文件等形式发布,层级较低。
其次,综合监管和事后监管能力薄弱。表现在:综合性监管覆盖面较宽,但监管效果差、约束力不够,价格监管基本落空。专业性监管约束力较强,但集中于事前监管,事后监管薄弱,且对中介服务的质量监管,主要采取抽查再验证的方式进行,比例较低。信用监管未发挥效用,其内容设置存在结构性、时效性差等问题一直未解决,难以及时、准确反映实际情况,且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尚未纳入该体系,对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
最后,对违规经营的惩处力度不足。目前主要限于警告、罚款等,对中介机构资质与从业人员执业资质的关联性不足。由于信用监管与专业性监管的分离,各监管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部分失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行政惩处。目前通过司法途径对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追究的比例仍然很小,成本高、举证难使相关各方均缺
乏动力。
三、清理整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举措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这是首要工作,是简政放权、提升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设定中介服务。严禁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和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等现象的发生。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减轻申请人负担。
(二)切断利益关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一是破除壁垒打破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
二是切断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