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面图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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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明城市道路中线(中粗点划线表示)及道路红线(细实线表示)及其控制点坐标和道路宽度;
2.注明用地界线及转角座标(与市规划局出具的用地界限图的座标一致);
3.用地内的道路、硬地、停车位及其它小品用细实线表示、绿地用细点(专用符号)表格;
4.市政设施须按专业符号表示其位置、平面形状并注明名称,市政管线须标出控制点实测坐标及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
5.注明原有建筑物(细实线表示)和拟拆除建筑物(细虚线表示)及各部分层数、尺寸;
6.注明规划建筑(粗实线表示)和报建建筑(粗实线加细阴影线表示)各部分的层数、外包尺寸和名称,并注明建筑最凸部分(阳台、雨篷等)与周围建筑、用地红线的距离;
7.注明相邻用地内的建筑名称、性质、平面形状(细实线表示)层数及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如相邻用地为空地亦请标出“待建用地”字样;
8.建筑物形状均按建筑底层形状绘制(可另附顶层投影平面图);
9.规划控制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总用地面积(不包含大于20米规划道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为地上地下两部分)、绿地面积、道路广场占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机动车停车位等;
10.标明指北针及图纸比例(在总平面右上角)、比例尺等;
11.住宅小区须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必要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