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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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合作社章程

阅读数:1259 最后更新:[2006-8-23 16:13: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农家乐经营接待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柯城区七里乡黄土岭村农家乐合作社。

本社住所:柯城区七里乡黄土岭村。

第三条本社由(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

、、、、、

等个社员组成,经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社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农家乐

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农家乐旅游接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农家乐接待水平。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接待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接待服务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高山蔬菜、餐饮原料和接待物资等,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宣传、销售和产品包装;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国家级风景区、浙江省星级乡村旅游点、国家级生态休闲度假区及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和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股金设置

第八条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条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本社注册资金为元,每股股金元。单每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下(或附后): 。第十二条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第三章社员

第十三条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易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经营接待;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

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七条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经理事会讨

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

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

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

社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

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分之一。代表

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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