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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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流程图

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流程图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流程图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流程图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流程图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水文、通信设施和防汛物料的处罚流程图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流程图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对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竣工未经审查同意检验投入使用的处罚流程图对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危及山体稳定活动的处罚流程图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流程图对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处罚流程图对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流程图(53)对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未随时转运、清除或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未在禁采期将采砂机械和淘金船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流程图对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照明报警设施(器具)、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设施和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的处罚流程图对拉运砂石的车辆沿堤顶行驶的处罚流程图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流程图。

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流程图

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流程图

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流程图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 收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罚申请后,行政机关进行初步核实,并核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 如符合立案条件,行政机关依法受理申请,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证人、鉴定人等。

3. 对采集到的证据进行归档,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汇总分析。

4. 根据分析结果,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立案,若决定不立案,需向申请人和当事人发出不立案决定书,并解释理由。

5. 如决定立案,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并告知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二、调查阶段1. 行政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2.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问询、勘验现场、查封扣押、抽样检测、调取有关证据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

3. 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确保调查活动的公正、透明,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处罚依据。

5. 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制作成调查报告,并告知当事人。

三、听证阶段1. 如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听证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听证。

2. 听证期间,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申辩及提供证据。

3. 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听证过程,并制作听证报告。

4.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果进行裁决,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

四、裁决阶段1.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听证结果,依法裁决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责任和处罚幅度。

2.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裁决前,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行政机关应当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4. 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案件举报信件样本2. 案件立案通知书样本3. 案件不立案决定书样本4. 调查报告制作规范5. 听证申请书样本6. 听证记录模板7. 裁决书样本8.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9. 行政诉讼起诉状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法行为:指在河道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的行为。

【精品】水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精品】水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关键字】精品水政执法工作流程图1、管辖范围: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2、办理依据:《水法》、《行政处罚法》。

服务事项及审批程序1、依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安徽省水利厅文件《关于明确省佛子岭、梅山、响洪甸水库管理处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皖水政〔2007〕25号,负责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审批。

2、依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负责管理范围内小型建设项目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依据《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负责在水库内开发旅游项目审批。

4、依据《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负责对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提出审查意见。

河道采砂审批项目名称:河道采砂审批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申报条件:申请进行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2、河道采砂可行性报告。

材料目录:申请进行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河道采砂申请书;2、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采砂区水下地形图);3、采砂范围、深度、作业方式;4、作业区边缘标志设立情况;5、航道管理部门意见。

办理程序: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审批。

办理时限: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直接审批的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名称: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申报条件:1、按有关规定,属于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2、已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且报告已经过专家评审;材料目录:1、建设单位申请;2、工程建设方案;3、防洪评价报告;办理程序: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2、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初审;3、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审批或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2、验证举报或发现的事实情况3、初步核实违法行为是否属实4、决定是否立案,如立案,制作立案决定书5、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涉案方,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二、调查核实阶段1、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涉案方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2、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取证、询问涉案方当事人等3、分析、核实、评估收集到的证据三、听证阶段1、制作听证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方和听证委员会成员参加听证会2、召集听证会,由听证会主持人主持3、听证会进行听证、辩论、质询等环节4、制作听证会记录与意见书四、处罚决定阶段1、根据调查与听证结果,有关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2、处罚决定书经审核后,报给主管部门审批3、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发布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涉案方4、监督部门对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申诉与复核阶段1、涉案方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2、对申诉进行审查,作出复核决定3、根据复核结果,对处罚决定进行修改或维持原决定4、将复核决定书送达涉案方六、执行阶段1、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2、涉案方按照处罚决定书执行并缴纳相应的罚款3、如涉案方未按处罚决定履行义务,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4、执行完毕后,监督部门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报告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见相关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1、立案决定书:水行政处罚的起始文件,用于正式立案并通知涉案方。

2、调查通知书:通知涉案方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的文件。

3、听证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方和听证会成员参加听证会的文件。

4、听证会记录与意见书:记录听证会过程和听证结论的文件。

5、处罚决定书:根据调查、听证和证据收集的结果,做出处罚决定的文件。

6、复核决定书:对处罚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后做出的决定文件。

7、强制措施:在涉案方未按时按处罚决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手段。

水务局行政审批类流程图(适用所有行政审批)

水务局行政审批类流程图(适用所有行政审批)
对公民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 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违法事实
收集有关证据
口头或书面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 政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 陈述、申辩的权利
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交当事人
向单位报告处罚情况 结案,归档
当事人到指定的 银行缴纳罚款
承办机构:水政监察大队 服务电话: 4030576
监督电话 4011205
3
水务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
受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 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 录》。
当事人陈述申辩。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
发放补正材料通 告书或当面告知
水务局行政审批类流程图 (适用所有行政审批)
申请
申请人向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 交材料
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材料不全 要求补正材料的
受理
行政审批科人员对材料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
不符合条件或不 属于本机关事项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 他人重大利益的,告 知利害关系人,有权 进行陈述和申辩
承办科室:市水政监察大队 依法确定行政征收相对人
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核查并计算应征数额。 征、缴双方共同核实并确认征收额度。 制作缴费通知书
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送达缴费通知书。
相对人需申请缓缴或减免的,提出书面申请。 经集体讨论
不符合 缓缴或 减免的,
符合减免 的,作出减 免决定。
符合缓缴的,限期缓缴。 缓缴期满后
发放补正材料通 告书或当面告知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1 行政处罚立案申请1.2 立案审查1.2.1 确认行政违法事实1.2.2 确认行政法律关系1.2.3 初步定性和初步界定责任主体1.2.4 决定是否立案二、调查取证阶段2.1 确定调查组成员2.2 制定调查方案2.3 进行调查取证2.3.1 审查案卷、资料和证据2.3.2 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和证实人2.3.3 查阅、抄录、复制和提取涉案文件、记录和其他材料2.3.4 依法解析、取证或委托鉴定涉案物品 2.3.5 邀请专家、学者提供鉴定意见2.4 编制调查报告三、听证阶段3.1 发出听证通知书3.2 开展听证活动3.2.1 听证组的组成3.2.2 听证程序的规定3.2.3 参与听证的权利和义务3.2.4 审听和调查证据3.2.5 记录听证过程3.3 编制听证报告3.4 送达听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给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4.1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审查4.2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行政处罚告知阶段5.1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5.2 行政处罚告知六、执行阶段6.1 行政处罚执行6.1.1 行政处罚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6.1.2 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6.1.3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6.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七、结案阶段7.1 结案报告的编制7.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附件:1、调查取证相关表格2、听证相关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违法事实:指被行政处罚对象涉嫌违反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处罚对象与行政主体之间因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正式、特定、具体的法律关系。

3、初步定性:根据初步调查取证的结果,对行政违法事实进行确认的过程。

4、初步界定责任主体:在初步定性基础上,初步确定涉嫌违法的责任主体。

5、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
案件来源
现场调查取证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复核陈述、申辩意见
不予行政处罚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
案件来源 立案 调查取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不符合听证条件
符合听证条件
告知听证权利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要求听证 组织听证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 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法制审核
不要求听证
负责人集体讨论(可选) 案件审批 决 定 处 罚 不予处罚 移送有关部门
送达处罚决定书 履行处罚 未履行处罚 催告 强制执行 结案归档

对违反水功能区划的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

对违反水功能区划的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

对违反水功能区划的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立(受)案
调查取证 (2人以上)
审 查
处罚前告知决 定
送 达
执 行
结 案
表明执法身份指出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理由听取陈述申辩
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
不予处罚
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
报告备案
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流程
复议决定或行政判(裁)决
执 行行政复议或诉讼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录制笔录、抽样取证等
□收集书证、物证等
□鉴定、勘查等□其他取证方式
听取陈述申辩
送达听证告知书(重大处罚)
集体讨论
不予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登记保存(7日内决定)
改改改
改改改改改改改
改改改改改改改改改改
改改改改
逾逾逾逾逾逾逾逾逾逾
改改改改
举行听证会
逾逾逾逾

逾逾逾逾逾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1. 案件立案a. 政府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将对涉案方进行初步调查b. 若初步调查证实涉案方存在违法行为,则立案处理c. 立案时应当出具案卷,并告知涉案方其权利和义务2. 调查取证a. 监管部门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b. 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复制证据材料、勘验现场、检查账册等方式c. 调查取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界限3. 制定处罚决定a.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政府监管部门结合法律规定,对涉案方进行认定b. 认定涉案方存在违法行为后,制定相应的处罚决定c. 处罚决定必须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处罚方式、期限等细节4. 送达告知a. 处罚决定完成后,政府监管部门将决定书送达涉案方b. 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c. 涉案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或者申请听证5. 审核裁决a. 如果涉案方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要求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听证或复议b.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裁决c. 审核裁决结果应当公开,并且告知涉案方其权利和义务6. 执行处罚a. 涉案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被强制执行b. 强制执行手段包括查封、扣押、拘留等c. 对于执行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简要注释如下:- 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以国家行政权力作出裁定,依法加以处罚的行为。

它是国家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

- 立案:是指政府监管部门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涉案方存在违法行为,并将其列为待处理的案件。

- 调查取证: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为了确定案件事实,采用各种调查和取证手段进行收集、鉴定、保护证据的行动。

- 处罚决定:是指政府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涉案方存在违法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案的决定。

- 送达告知:是指政府监管部门将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给涉案方,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1. 立案阶段1.1 收到举报/投诉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或投诉,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

1.2 审查受理行政机关审查举报或投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如果不予受理,要及时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如果予以受理,则进入下一步。

1.3 立案行政机关立案,并向涉案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和申辩意见。

2. 调查取证阶段2.1 查明事实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并据以初步认定违法事实。

2.2 取证材料行政机关收集或留存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实地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

2.3 聆听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复核审核。

3. 处理决定阶段3.1 初步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和当事人申辩情况,初步认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作出初步处罚决定。

3.2 表达意见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

3.3 申辩/听证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辩,也可以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将听证笔录归档。

3.4 决定发出行政机关在申辩或听证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审查案件,作出最终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4. 履行阶段4.1 履行要求涉案当事人必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

4.2 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出具检查意见或复查决定。

4.3 处罚执行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恶意拖延履行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强制停产停业、罚款、查封扣押等。

5. 结束阶段5.1 结案行政机关依法结案,告知涉案当事人行政处罚已经履行完毕。

5.2 评估总结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工作实施评估总结,总结工作经验,总结处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水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

水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

水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流程说明一、流程分类:蓝线表示正常流程走向绿色虚线表示可能发展方向二、流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上级审批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1.起诉阶段1.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收集相关证据- 确认违法行为1.2 初步调查- 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视察现场- 确认违法行为事实1.3 确定处罚权力机关-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处罚权力机关 - 通知相关部门和当事人1.4 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处罚形式和幅度- 决定罚款数额- 决定其他处罚措施- 决定是否需要听证2.处罚阶段2.1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通知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听证2.2 当事人的申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证据、处罚措施提出申辩意见- 行政机关对申辩意见进行认真考虑2.3 听证程序- 根据需要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 确定听证地点、时间和参与人员2.4 签发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申辩意见和听证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决定是否需要执行停止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3.执行阶段3.1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通知当事人应当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3.2 监督履行- 对当事人进行履行情况的监督- 通知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3.3 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时,采取强制措施- 可以进行财产查封、扣押或强制代扣等手段4.结案阶段4.1 处罚决定的履行检查- 检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处罚决定的义务- 确认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4.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复议和诉讼程序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 证人证言- 相关文件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行政处罚:依法对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权力机关:具备水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3.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作出的对违法行为主体处罚的书面决定。

4.申辩: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证据、处罚措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水行政处罚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适用项目1、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2、对拦水、蓄水未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处罚。

3、对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的处罚。

4、对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处罚。

5、对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6、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

7、对河道采砂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的处罚。

8、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9、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10、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罚。

11、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13、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4、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5、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揭府办〔2007〕165号)要求,现将《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2、揭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图3、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流程图4、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检查流程图5、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征收流程图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承办岗位揭阳市水利局,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揭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20日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揭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19117七、相对人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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