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

合集下载

网络著作权的特性

网络著作权的特性

网络著作权的特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著作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网络著作权指的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创作的作品的享有权。

它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性。

本文将探讨网络著作权的特性,并分析其对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即时性网络著作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即时性。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作品可以瞬间传播到全球范围内,使信息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

这也意味着著作权实施者需要更加快速和敏锐地掌握信息,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即时性也为作品的修改和更新提供了便利,作者可以根据读者的反馈及时对作品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全球性互联网的特性使得作品可以穿越国界进行传播,网络著作权具有全球性。

作者在网络上发布作品时,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差异,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全球化的特性也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挑战,防范和打击跨国网络侵权行为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易于复制和传播互联网的本质是信息的自由传播,这也使得网络著作权作品容易被复制和传播。

在互联网环境下,作品可以通过复制粘贴、下载、转发等方式迅速传播,这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出现,使得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和隐蔽化。

四、创新保护的挑战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创新的迅猛发展,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互联网上,创作者常常会受到其他作品的启发和引用,这给创新保护带来了复杂性。

如何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创新的自由,成为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难点之一。

五、版权管理的技术创新为了适应网络著作权的特性和挑战,许多专业机构和公司开发了一系列版权管理技术。

例如,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嵌入作品中特定的信息,用于验证著作权归属和防止侵权行为;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可以对作品进行全程跟踪和保护;内容识别技术可以帮助著作权人监测和阻止恶意复制行为。

这些技术创新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一、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问题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著作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也就是复制权。

著作权的存在,既是为了维持整个出版业的秩序,也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

然而,当进入互联网时代,如今的出版业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书籍、电影、动漫、游戏等都成了传播知识文化的载体,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显得不太合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

首先,出版物的数字化使盗版变得更加容易,且制作成本低,转播下载等十分便利,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其次,互联网的无中心化使得传播链更加复杂,调查侵权行为和对其进行具体界定的难度也随之增加;再者,互联网的众多参与者的转播或下载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对其本身是否知晓存在侵权进行评判也相对困难。

因此,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显得乏力。

然而当我们拨开迷雾,会发现如今这个技术发达、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传播媒介和内容都已不再是传播文化的短板,真正受到刚性约束的是人们有限的注意力。

在这种情况下,一部作品的受众越广、影响力越大,其成功的概率往往也会越高。

著作权与互联网精神并不冲突,任何作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从而获得更多的受众,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促进文化的繁荣,这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初衷一致,二者的冲突是可调和的。

二、怎样合理保护著作权1、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这样才能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行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2、各职能机关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查,要按时对一些服务引擎进行检查,严格做好管理工作,对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网站的侵权行为要进行坚决抵制和治理。

3、需各地政府制定明确规章制度,让职能部门进行严厉盘查,对于进行私自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制度上的检查、处理,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

4、原创要有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平时要注意自己的著作权保护,要定时查杀电脑病毒,同时留下文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有理有据。

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

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

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每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因特网就是这样一种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工具,因特网正迅速普及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改变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正如《数字化生存》一书的作者尼葛洛庞蒂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原子世界而不是为比特世界而订制的。

”而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更是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而因特网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它给著作权带来更加直接的变革。

这种新型的著作权我称之为“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将作品上载到因特网,并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

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①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

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

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

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对比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对比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对比研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文学逐渐崛起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与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以其即时性、互动性和创新性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阅读体验。

本文将对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进行对比研究。

一、创作方式与传播渠道的差异传统文学作品多是由作者通过出版社等传统渠道发表,然后通过实体书籍销售的方式传播。

而网络文学作品则可以由任何人创作,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

网络文学的创作门槛较低,作家可以更加直接地与读者进行互动,大大丰富了文学创作的参与度。

二、受众群体的差异传统文学作品通常有严格的出版流程和市场筛选,因此相对较为精英化,面向有一定文化素养的受众群体。

而网络文学的传播渠道更多样化,面向的受众更加广泛,不受时间、空间和文化背景的限制,更容易吸引年轻一代的读者。

三、内容特点的差异网络文学作品多以快速节奏、紧凑的叙事和多样的题材吸引读者。

其创新性和变革性使得作品往往充满活力、充满悬念、充满幻想。

传统文学则注重文学语言的运用,以深度思考和情感表达为主要特点。

两者在叙事方式、故事结构和表达手法上各有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审美风格。

四、读者参与度的差异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提高了读者的参与度,通过评论、点赞、分享等互动方式,读者能够更直接地与作家和其他读者进行交流,形成一个文学社区。

传统文学则相对独立,读者参与度较低。

网络文学以读者参与为核心,更加注重读者的需求和反馈,更有利于作家与读者间的互动。

五、传世价值的差异传统文学作品往往有更加广泛和持久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传世价值。

经典的传统文学作品能够承载着历史和文化的瑰宝,经久不衰。

而网络文学的传世性相对较低,大部分作品以快速更新为特点,更加注重时效性和流行性。

六、融合与发展的趋势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二者是可以相互融合发展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将与传统文学相互影响、交流,逐渐形成新的创作风格和阅读方式。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学生姓名:严铮指导教师:查志刚专业年级:09级法学高起本完稿时间:2013年10月6日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诚信承诺书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

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严铮2013 年 10月6日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摘要21 世纪是网络世纪,因特网作为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它的问世和发展将全球连接成为地球村。

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使得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日益依赖于网络。

但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由于他的许多特性与传统法律制度相冲突,从而促使人们在交往中必须形成新的规则以调整相互之间的矛盾。

互联网复制之方便、传播之广泛、速度之迅速,都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难以望其项背的。

正是在这个巨大变化的历史背景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这个新概念迅速地被更多人所认可,并逐渐进入法律范畴。

因此,在传统法律制度下,形成新的适合当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已成为关注的热点。

笔者注意到现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层出不穷,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主要介绍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阐述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合理可行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应对措施,分别从法律制度、技术措施、合理使用、集体管理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使得著作权制度在网络时代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传统著作权保护目录一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1)1.1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1)1.2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2)二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 (3)2.1著作权的客体不同 (3)2.2著作权的主体不同 (3)2.3著作权的内容不同 (4)三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4)四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措施 (5)4.1善于使用证据保全机制 (5)4.2 理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归属 (6)4.3完善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制度 (8)4.4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 (9)4.5构筑网络伦理道德及建立网络道德监督机制 (10)五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1)引言21世纪人们将进入以国际互联网为技术支撑的信息时代。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学生姓名:严铮指导教师:查志刚专业年级:09级法学高起本完稿时间:2013年10月6日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诚信承诺书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

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严铮2013 年10月6日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摘要21 世纪是网络世纪,因特网作为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它的问世和发展将全球连接成为地球村。

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使得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日益依赖于网络。

但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由于他的许多特性与传统法律制度相冲突,从而促使人们在交往中必须形成新的规则以调整相互之间的矛盾。

互联网复制之方便、传播之广泛、速度之迅速,都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难以望其项背的。

正是在这个巨大变化的历史背景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这个新概念迅速地被更多人所认可,并逐渐进入法律范畴。

因此,在传统法律制度下,形成新的适合当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已成为关注的热点。

笔者注意到现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层出不穷,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主要介绍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阐述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合理可行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应对措施,分别从法律制度、技术措施、合理使用、集体管理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使得著作权制度在网络时代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传统著作权保护目录一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1)1.1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1)1.2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2)二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 (3)2.1著作权的客体不同 (3)2.2著作权的主体不同 (3)2.3著作权的内容不同 (4)三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4)四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措施 (5)4.1善于使用证据保全机制 (5)4.2 理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归属 (6)4.3完善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制度 (8)4.4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 (9)4.5构筑网络伦理道德及建立网络道德监督机制 (10)五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1)引言21世纪人们将进入以国际互联网为技术支撑的信息时代。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对比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对比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对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文学逐渐崭露头角,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本文将从创作方式、传播途径、读者参与度以及文学形式等方面对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进行对比。

首先,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在创作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传统文学通常是由专业作家通过纸质媒介进行创作和发表的,而网络文学则更加开放和自由。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自己的作品,无论是专业作家还是普通读者,都有机会成为网络文学的创作者。

这种开放的创作方式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展示才华的机会,也为文学创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在传播途径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传统文学主要通过出版社和书店等渠道进行传播,而网络文学则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网络文学可以迅速传播到全球各个角落,读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阅读网络文学作品。

这种便捷的传播方式大大提高了读者的获取和阅读体验,也为作品的传播和影响力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第三,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在读者参与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传统文学通常是作者独自创作,读者通过阅读来感受和理解作品。

而网络文学则更加注重读者的参与和互动。

读者可以通过评论、点赞、转发等方式与作者进行互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

这种互动性的存在使得网络文学更加贴近读者的需求,也为作品的改进和优化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在文学形式上也有所不同。

传统文学主要以小说、诗歌、散文等形式存在,而网络文学则更加多样化。

网络文学不仅包括传统的文学形式,还涵盖了微小说、网络小说、游戏文学等新兴的文学形式。

这种多样化的文学形式为读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也为作家创作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在创作方式、传播途径、读者参与度以及文学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网络作品区别于传统作品的特征

网络作品区别于传统作品的特征

所谓网络作品,就是指那些经过智力加工,符合作品实质性要件的网络信息。

下面来详细看看网络作品区别于传统作品的特征。

对照法律规定,依照网络作品的来源,可以认为两类网络信息应当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网络作品:一类是数字化作品,指进入网络前已经借用传统载体存在,只是通过键盘,扫描仪等工具输入计算机,然后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另一类就是在网络上创作的作品,即从被创作起就直接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区别于传统作品,网络作品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调整的滞后性自网络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

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轻轻点击鼠标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这样,对于网络作品的法律规制便远远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的消失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

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

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的弱化著作权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专有性相对较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

作品在网络中传播后,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地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而与此同时,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

因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专有性能几乎不存在了。

(四)表现上的数字化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等在网络中被数字化,形成另一种全新形式的作品,这种作品无法类于任何一种传统作品中。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对比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对比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对比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之后,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与此同时,文学也不例外,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逐渐崭露头角,与传统文学形成鲜明的对比。

本文将对两者进行比较,探讨其特点与影响。

一、文学形式的改变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以其便捷与互动性的特点吸引了大量的读者。

与传统文学不同,网络文学采用了更为灵活的表达形式,如微小说、微信公众号以及博客等各种文学形态。

传统文学更多地依赖于纸媒的出版发行,而网络文学则可以通过网络随时发布,更加便于传播和获取。

二、读者参与度的提高传统文学是单向的传播,作家创作,读者阅读。

而网络文学则具有互动性,读者可以直接与作家进行交流和反馈。

网络文学作品的评论区让读者可以畅所欲言地表达对作品的喜好和看法,甚至还有机会与作家进行面对面的实时互动。

这种双向的沟通形式使得网络文学成为了一种更加广泛参与的文化娱乐形式。

三、创作风格的多样化由于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更多地面向年轻人,其创作风格比传统文学更加大胆、活泼。

网络文学中涌现出许多轻松幽默、搞笑诙谐的作品,更能引起读者的共鸣和欢乐。

相反,传统文学比较注重文化传承和深度思考,更偏向于文学的艺术性和纯粹性。

因此,两者在创作风格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四、传播与影响力的扩大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文学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

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网络文学可以快速传播到世界各地。

这也使得网络文学在一些读者群体中具有了广泛的影响力。

然而,传统文学继承了历史文化积淀,具有更深远的思想内涵和底蕴,对于文化的传承和积累有着重要的作用。

五、文学消费习惯的变化传统文学更多地依赖于实体书店的销售,而网络文学则通过网络平台供大家免费获取或按需付费。

这种免费或低成本的获取方式使得网络文学更加受到年轻读者的欢迎,年轻人也更容易接触到各种类型的文学作品。

传统文学的销售模式受到了互联网的冲击,必须通过创新来适应市场需求。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在形式、读者参与度、创作风格、传播与影响力以及文学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探究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探究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探究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络文学是指通过互联网发表在在线平台、博客、论坛等网络媒介上的文学作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文学创作和传播日益普及,其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探讨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首先,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传统文学作品在法律上享有明确的著作权保护,但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法律地位却存在争议。

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网络文学作品属于口述文学作品,不属于书面作品,因此应当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文学作品是一种新型的文学作品,应当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对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造成了障碍。

其次,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方式和形式多样化,使其著作权保护难度加大。

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方式多样化,如在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多个平台上发布,这使得著作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

此外,网络文学作品的形式也多样化,如免费作品、订阅作品、VIP作品等,这也使得著作权保护难度加大。

再次,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比较普遍。

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范围广泛,其著作权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也普遍存在,例如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盗版、侵犯名誉权和商业信誉权等。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作家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网络文学市场形成威胁。

最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需要政府、平台和作者多方合力。

为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文学平台也需要履行运营责任,加强创作管理,杜绝侵权行为。

同时,作家们也需要注意自身作品保护,加强版权意识,在作品发布过程中加入水印等保护措施。

总之,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复杂性问题。

为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平台和作者多方协作,加强监管和创作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学创作和传播环境,从而推动网络文学作品的合法发展。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互联网化的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同时也更加重要。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不仅关乎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也关乎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认可。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至关重要。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特点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便捷。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易获取大量的作品信息,这也使得著作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1. 可复制性强:网络环境下,作品可以被轻易复制和传播,导致版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 界限模糊:在互联网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和空间的限制,很难确定作品具体的传播范围。

3. 大量用户参与:互联网上有大量的用户参与作品的传播和分享,因此很难追溯侵权者的身份。

4. 新兴形式的作品:网络环境下涌现出许多新兴形式的作品,如网络小说、网络音乐等,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盗版侵权严重:网络上存在大量的盗版作品,侵犯了作品原作者的权益,给创作者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 法律规范不足: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在网络环境下显得力不从心,难以覆盖所有新兴形式的作品和传播方式。

3. 执法难度大:由于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和边界模糊性,执法部门难以精准打击侵权行为,导致很多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4. 跨境侵权问题: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跨境侵权行为的频发,但目前国际合作机制不够完善,使得跨境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规范和打击。

5. 侵权认知障碍:一些互联网用户对于著作权的认知并不清晰,认为在网络上的作品可以自由传播和使用,进而产生侵权行为。

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以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使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

1.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将新兴形式的作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明确网络侵权的界定和惩罚标准。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在传统的实体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相对较为容易,通过实物形式的作品可以明确归属著作权人,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

网络环境的出现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

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得著作权的归属难以确定。

在网络上,作品可以以复制、传播的形式存在,而不再是实体物品的形式。

这就给著作权的归属带来了困扰,因为网络上的作品可以很容易地被他人侵权复制、传播。

与此网络上的作品也可以被不同用户修改、演绎,这进一步增加了著作权归属的复杂性。

对于这个问题,一种解决办法是通过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来追踪作品的来源和修改痕迹,以便确定著作权归属。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需要解决跨国性问题。

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作品可以跨越国界传播,但不同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程度和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这就导致了著作权的保护在国际范围内存在差异,同时也给跨国著作权的维权带来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法律标准以及加强执法合作。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需要平衡创作者和用户的权益。

网络的出现为用户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获取和分享作品的途径,但也同时增加了侵犯著作权的可能性。

保护著作权不应阻碍用户的合理使用和分享。

我们需要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著作权许可机制,对用户进行教育引导,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够解决。

这包括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以提高著作权的可追溯性;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法律标准和加强执法合作;平衡创作者和用户的权益,保护著作权的同时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全球合作和持续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与网络版权的区别

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与网络版权的区别

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的共同点它们的目标都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文化的需求,实现传播。

出版只有实现规模性的复制,或者叫规模性的使用,才能形成产业,网络环境下的规模就体现为重复使用的次数,所以说产业的基础和规模是相关的,和广泛传播也是相关的,这一点无论在现实社会里还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其本质都应该是一致的。

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不同点是什么呢?传统出版需要获得复制权,数字出版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不同。

一个是在真实的社会里,一个是在虚拟的空间里。

传统出版的生产方式,需要出版商印书成册,然后通过不同区域的批发商、零售商或电子商务等环节才能到读者手中;数字出版的生产方式,需要把大型的信息数据库建立在一个平台上,通过网络进行传送,它可以使许许多多的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获取任何一部数字作品。

数字出版要求版权的集约化程度高。

在传统出版领域,一些较小的出版单位一年可以只出几十种、几百种书,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很普遍,但在数字出版领域,这就远远不够。

如果不能集约或控制某一领域中最具代表性且有相当比重的作品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下,以传统出版的方式投送数量有限的作品,而面对数百万个网站,这样去做数字出版,无疑像在海里撒盐一般。

近年来,我们一些出版单位在数字出版上投了不少钱,也花了不少精力,但效果却不大,版权集约不够可能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版权的角度看我国内容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第一,对版权的认识不够。

现在很多文化单位回避版权,不知道在所有文化产品当中,天然的已经有了版权的因素在里面,甚至有的搞文化产业,却不了解版权。

第二,定位不清楚。

我们讲实现出版的转型,是把自己放在一个传播者的位置上来考虑问题。

在传统出版里面,作为出版者,是要通过复制、发行来进行传播,通过传播获得效益;在数字出版领域,传播需通过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两个层面。

它既需要有大的运营商,也需要有大的内容提供商。

现在,大的运营商已经有了,比如联通、移动、电信,而大的内容提供商还没出现。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基于中日著作权法的比较研究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基于中日著作权法的比较研究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基于中日著作权法的比较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传播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发布内容和交流信息的主要手段之一。

然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引起重视。

本文将以中日著作权法的比较研究为基础,探讨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中日著作权法的比较研究中日两国在著作权法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承认著作权人享有著作物的独占权,都设有著作权登记制度等。

但是,在网络传播方面,两国的著作权法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在著作权主体方面,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并对其相关义务和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这也导致我国在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一些困难。

其次,在著作权保护范围方面,日本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于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作品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否则无法主张著作权侵权;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取消了著作权登记制度,并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

这也导致我国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更广泛,但也存在一些实践困难。

二、案例分析1.《保时捷911》案该案中,某网站发布了一篇名为《保时捷911驾驶技巧》的文章,但该文章的内容实际上是从一本汽车杂志中抄袭而来的。

保时捷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需要赔偿保时捷公司100万日元。

对比中日著作权法,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著作权法取消了登记制度,而日本的著作权法要求对于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因此,如果该案在我国发生,保时捷公司也可以主张著作权侵权,并获得赔偿。

2.《变形金刚》、《海贼王》等动漫侵权案近年来,一些网络平台和个人使用未经授权的动漫素材进行二次创作,严重侵犯了动漫原作的著作权和形象权。

由此引起了日本动漫产业的高度关注,一些著名动漫公司也纷纷向侵权者提出诉讼。

对比中日著作权法,我们可以发现,日本的著作权法通过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其相关义务和责任,有力保障了动漫原作的著作权和形象权。

网络版权法保护网络作品版权与知识产权

网络版权法保护网络作品版权与知识产权

网络版权法保护网络作品版权与知识产权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作品以及知识产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络上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这无疑带来了一个新的话题:网络版权法如何保护网络作品版权与知识产权?本文将从网络作品版权的概念、保护手段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网络作品版权的概念与特点网络作品版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以各种形式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益。

网络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与传统作品版权相比,网络作品版权具有以下特点:1. 可复制性:网络作品可以在短时间内被无数次复制,并广泛传播。

这种复制性使得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

2. 可传播性:互联网为网络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便利的平台。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轻松地传播作品,这使得网络作品版权更容易被侵犯。

3. 跨界性:由于互联网没有国界限制,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理限制,跨国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给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网络作品版权的保护手段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版权与知识产权,各国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手段:1. 网络版权登记:针对网络作品版权的特点,一些国家建立了网络版权登记制度。

作者可以通过申请登记来获得版权保护,并在侵权纠纷中提供有效证据。

2.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一种将特定信息嵌入到数字作品中的技术手段。

通过嵌入水印,可以对作品进行标识,并能够追踪侵权行为。

3. 数字著作权管理系统(DRM):数字著作权管理系统是一种通过技术手段对数字作品进行加密或者控制访问权限的技术手段。

通过DRM系统,可以有效控制网络作品的复制和传播。

4. 合作机制:国际间加强合作,建立跨国界的版权保护机制,共同打击侵犯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以上保护手段综合运用,将可以更好地保护网络作品版权与知识产权。

三、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实际操作,以下列举了几个经典案例:1. 周杰伦音乐侵权案:该案为中国音乐界首个知识产权保护的胜诉案件。

浅议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著作权法已经难以满足对网络作品的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结合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法律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作品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一、网络著作权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紧密相连的著作权制度也不断受到挑战,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和深化,从而产生一种新的著作权,即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在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受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相对于传统的著作权而言,它具有物质载体无形化、开发性、无国界性、复制更加快捷与方便等特点。

二、我国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现状从1991年到2000年,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在立法上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但随着网络环境下各类作品著作权纠纷不断出现,我国开始注意对网络传输问题的法律规范。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网络著作权解释》,对数字化作品、管辖、法定许可、侵权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这段时间对作者的网络传播权是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来进行保护的。

2001年,我国修订了《著作权法》,其明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

随后2006年5月国务院制定了《网络传播权条例》,其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临时复制、网上发行权等问题法律依然没有作出规定。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完善要想更好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不受侵害,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其法律保护措施:1、建立新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在著作权人的专有领域内,法律小心翼翼地辟出一块公共领域,做为著作权的限制,这块“公共领域”即是合理使用的范围。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络文学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发布的文学作品,因其便于传播和获取而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随着网络文学的盛行,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探讨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取得网络文学作品由作者经过创作并通过网络发表,其著作权取得与传统文学作品不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作品发表前应明确著作权人身份。

网络文学是以网络为发表平台,存在着匿名发表的情况。

但在作品发表前,著作权人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并通过网络版权登记等方式证明其著作权。

2.与网络平台的合同关系。

网络文学平台通常会要求作者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作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合同内容与著作权法规定不符。

3.保护作品的版权。

网络文学作品可能会被盗版、复制、传播等侵犯其版权的行为,因此作者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作品的版权,例如水印、加密等措施。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传统文学作品相似,但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1.侵权行为的证明。

因网络文学作品存在电子化传播的特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易证明。

因此,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作者需要保留有关涉案行为的证据。

2.网络文学平台的干预。

网络文学平台作为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传播渠道,就其管理责任与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界定等存在争议。

若平台存在不合理的管理措施或涉嫌从中盈利,作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国际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没有国界,因此很容易发生跨国著作权保护问题。

作者在保护自身著作权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国际著作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三、建立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针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可以建立以下制度以加强保护:1.完善网络版权登记系统。

建立便捷、快速的版权登记制度,激励作者自觉保护著作权。

2.制定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条例。

针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特点,制定适用的版权保护条例,明确涉及平台的责任和权力。

浅析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浅析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学作者不是全职的,写作只是副业或者单纯的喜欢为 了兴趣创作,而维护合法著作权却需要耗费大量的时 间精力甚至成本,因此一般的作者很少选择维权。
( 二) 网络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网络文学作品不可避免的受到互联网的影响,在 行业建设机制方面,责任的承担也出现了巨大分歧,网 站管理者推卸责任已成为常态,作者利益得不到保障, 归其根源都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所导致的。根据不 同的侵权情形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网络服务提供商 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尽相同,然而相关的文学 网站和文学作品的创作者在面对数十万家盗版网站 时,显然有些力不从心。要追究大量的盗版网站是不 可能的,但为了保护合法著作权,只好把责任落实到提 供盗版链接的分享网站甚至搜索引擎上,这就使得后 续问题的解决更加困难重重。 ( 三) 法律法规制度的缺陷 目前,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关于网络文学著作权 的保护制度虽已初见雏形,但是仅仅体现在民法和刑 法的个别条款上,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备且缺乏体系化。 第一,司法管辖难以确定。互联网的无地域性和 实时性特点,使其与传统侵权相比,法律适用和管辖法 院等相关问题上更难确定,尤其体现在网络侵权涉外 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及时地 跟进与更新,侵权方式的简单化和侵权行为人的流动 性大,都造成了网络文学侵权难以克服的情况。 第二,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根据《民法总则》相关 规定,认定一般侵权责任须具备四个要件: 行为、过错、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首先,由于网络便捷且快速的 传播方式,在短时间内对同一作品的侵权有可能扩散 到很大范围,因此对损害结果的认定具有模糊性。其 次,对于侵权行为的举证十分困难,只有证明数字化是 复制抄袭的原创网络文学作品,才能够认定侵权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网络侵权日 益严重的情形下,明确其认定标准,填补法律漏洞已经 迫在眉睫。 三、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构建一个完善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至 关重要,针对前述的公民著作权意识薄弱现象、网络的 监管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以下将具 体阐述相关建议。

网络小说创作与传统出版的比较分析

网络小说创作与传统出版的比较分析

网络小说创作与传统出版的比较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小说逐渐成为了人们娱乐生活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传统出版也在继续发展。

本文将对网络小说创作与传统出版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它们的异同以及各自的优劣势。

一、创作方式与门槛网络小说的创作方式相对灵活,只需要一台电脑和网络连接,作者便可以随时随地开始创作。

而传统出版则需要作者将作品完整地提交给出版社,经过编辑、审稿等环节后才能出版。

这使得网络小说的创作门槛较低,更容易让大众参与其中。

然而,由于网络小说的门槛低,市场上涌现了大量的低质量作品,使得读者很难辨别优秀的作品。

而传统出版则经过专业编辑的审核,相对来说更加有保障。

二、创作自由度与版权保护网络小说的创作自由度较高,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创意和喜好随意发挥,不受太多限制。

而传统出版则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编辑的意见,对作者的创作自由度有一定的限制。

另外,网络小说的版权保护相对较弱。

由于作品在网络上发布,很容易被他人复制、转载和侵权。

而传统出版则有更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作者的权益。

三、读者群体与传播渠道网络小说的读者群体广泛,几乎覆盖了各个年龄段和社会群体。

它们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多种设备进行阅读,方便快捷。

而传统出版则受限于纸质书籍的形式,读者群体相对较小。

另外,网络小说的传播渠道更加广泛。

作品可以通过各种网站、社交媒体等途径进行传播,吸引更多的读者。

而传统出版则需要依靠书店、图书馆等渠道进行销售。

四、经济效益与文学价值网络小说的经济效益相对较高。

一些优秀的网络小说作家通过签约、广告、付费阅读等方式获得了可观的收入。

而传统出版则需要经过销售环节,作者的收入相对较低。

然而,网络小说的文学价值相对较低。

由于市场需求和商业化的影响,一些网络小说更注重商业性和娱乐性,而忽视了文学的深度和艺术性。

传统出版则更加注重文学的品质和审美价值。

综上所述,网络小说创作与传统出版各有优劣势。

网络小说具有创作自由度高、读者群体广泛和经济效益好等特点,但版权保护和文学价值相对较弱;而传统出版则更加注重作品的质量和版权保护,但创作门槛高、读者群体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
每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因特网就是这样一种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工具,因特网正迅速普及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改变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正如《数字化生存》一书的作者尼葛洛庞蒂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原子世界而不是为比特世界而订制的。

”而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更是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而因特网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它给著作权带来更加直接的变革。

这种新型的著作权我称之为“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将作品上载到因特网,并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

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①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

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

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

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

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

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
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

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二、网络著作权对传统著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
网络著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所以它给传统著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

而其他,如,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著作权对相邻权的吞并,也应受到重视。

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中普遍存在,目的是为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在著作权中,权利用尽主要表现在“发行权的一次用尽”.一般地,在传统发行的情况下,作品在首次销售后,发行权用尽,作品的合法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所有人有权自行将复制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复制件或录音制品。

但是,由于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不同,它的复制形式脱离了有形载体。

“如果,仍遵循发行权一次用尽,计算机联网用户有权把在网络上合法得到的作品通过互联网再发送出去,而且网络传输具有全球性,一旦权利用尽,就将导致版权人的多种权利在国际市场上的用尽,这对版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②所以,网络著作权很难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地域性是著作权中与专有性、时间性并列的特征。

随着因特网的普及,网络时代的到来,这一特征将受到质疑。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那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但是,由于国际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实际上已不复存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对
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设。

这将造成“侵权行为地”无法认定,从而,在办案中法律适用也发生困难。

相邻权是“国际上对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称谓”③,主要包括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的权利。

相邻权的实质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所以,随着网络著作品的兴起,公众传播权的确立,传统的相邻权的存在将受到危及。

公众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此可见著作权人本身就享有在网络上传播作品,不用像传统著作权那样,以相邻权人为中间,使作品得到传播。

在网络著作权中,相邻权已被著作权所吸收。

三、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

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

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

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应该根据网络著作权的特点,设计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则。

考虑到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那么这些信息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必定就是“海量许可”。

海量许可的操作难度是很大的,而且,也不适应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

对现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之适应网络著作权的需要。

保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调和。

这里的“合理使用”是广义的包括了狭义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所谓狭义“合理使用”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④。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⑤。

第一,实行“推定许可”对作者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即作者将作品上载到网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被转载、复制的可能性和广泛性,如未作说明,或没有采取技术手段预防其被转载、
复制,即认为作者自动放弃其部分著作权。

允许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但是,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就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允许转贴,但要遵守规则。

在网络上经常有这样的现象,网民将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贴”在某个网站上,这对于网站来说属于“被动转载”,类同于读者向文摘报刊荐稿。

这种行为对于促进网络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但是,网民和网站的义务应该加以明确。

网民必须要做的是在转载时注明出处,按原样署上作者姓名,并不得对原文加以删改,否则视为侵犯作者著作权。

网站有义务对被动转载的作品进行核查,核实作品是否注明“不得转载”,原作被转载时是否已有删改等情况,并支付原作者报酬。

第三,允许网站先用,之后适当付酬。

这有个前提,除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以外。

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五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这四种权利,网站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其次,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随着科技的进步,作品的复制成为越来越简单的事,而网络的普及更加剧这一趋势。

由于网络作品的易得性和信息的海量性,一方面著作权人要花大量精力检查,起诉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人因使用大量作品,要忙于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

如果,建立一个著作权集中管理机构作为中介,专门管理网络作品,就可以大大方便著作权人和使用人。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技术手段就被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版权人采取诸如加密、电子水印等技术保护措施不仅能保护作品免被他人擅自访问、复制、操纵、散发、传播,而且保持了作品的完整,方便了版权授权和使用监督。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

这决定了我们应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

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网络著作权,以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理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关系。

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促使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