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考研-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宋学勤
人大考研-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新城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新城周新城个人简介周新城,男、汉族、1934年12月生、江苏武进人。
著名经济学家、理论家、教育家,苏联东欧问题研究泰斗。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人履历:1950年参加工作。
1955年—196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读本科、研究生。
1962年毕业留校工作。
先后在经济系、苏联东欧研究所任教师。
1979年聘为讲师,1983年聘为副教授,1984年经国务院特批,聘为教授。
1986年5月—1990年5月任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1990年5月—2000年10月经国家教委批准,任院长(副校级),兼任苏联东欧研究所所长。
2000年10月后任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研究领域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苏联东欧经济开设课程目前主要讲授“经济学热点问题研究”、“民主社会主义思潮批判”等课程。
科研项目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前景》,1996.9——1998.6,主持人。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苏联演变的原因和历史教训》,2000.5——2002.4,主持人。
3.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苏联演变的总体性研究》,2001.12——2004,主持人。
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始于2001年1月,主持人。
5.中宣部项目:《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始于2005年5月,主持人。
科研成果著作:1.《苏联经济改革概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2.《苏联农业》,农业出版社,19813.《“共同市场”的农业政策》(译著),农业出版社,19834.《苏联经济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5.《苏联东欧国家的演变及其教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6.《苏联政治经济七十年》,[出版单位不详],19937.《人道的民主社会主义批判》,[出版单位不详],19948.《评人道的民主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9.《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0.《邓小平经济理论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1.《苏联东欧国家的演变及其历史教训》,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912.《越南、古巴社会主义现状与前景》,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13.《对世纪性悲剧的思考——苏联演变的性质、原因和教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4.《邓小平经济理论研究》,海南出版社,200015.《认识与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7.《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改革状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8.《世界社会主义问题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19.《民主社会主义思潮评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0.《苏联演变的原因与教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论文(2006年以来):1.《必须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经济学的基本问题》,《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2.《不要拿中国的实践来推论苏联演变的原因——关于研究苏联演变问题的方法论原则》,《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6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个理论问题》,《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64.《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若干理论思考》,《经济经纬》,20065.《关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问题的若干思考》,《皖西学院学报》,20066.《经济学研究应该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杂议一个值得重视的方法论问题》,《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7.《保持先进性是共产党生死攸关的大事——苏联共产党惨遭解散的教训》,《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68.《党的先进性建设关键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党建路线——对苏联共产党惨遭解散的沉痛教训的思考》,《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69.《对反思改革的几点思考》,《经济经纬》,200610.《未来世界能否成为一个“大混合经济”》,《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11.《怎样看待两极分化》,《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12.《必须尊重历史--俄教育部再版《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有感》,《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3.《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前提和核心观点必须批判——读刘国光<对经济学教学和研究中一些问题的看法>有感》,《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614.《新自由主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对立》,《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02/0915.《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中华魂》,200616.《关于如何看待两极分化的几点思考》,《中华魂》,200617.《未来世界是“兼容并包各种制度长处的大混合经济”吗?》,《中华魂》,200618.《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从<大突破——新中国私营经济风云录>说起》,《中华魂》,200619.《新自由主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对立》,《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2-920.《“再思考”名义下的全否定》,《中华魂》,200621.《论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科学阐述》,《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22.《毛泽东哲学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红旗文稿》,200623.《“大混合经济”论是错误的》,《光明日报总编室〈知识界动态清样〉》,200624.《抵制新自由主义对经济改革的负面影响》,《海派经济学》,200625.《美国霸权主义和“颜色革命”》,《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动态》,200626.《全面准确把握马克思关于“两个决不会”的论断》,《社科党建》,200627.《对“斯大林模式”岂能“否定得越彻底越好”》,《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动态》,200628.《必须排除新自由主义对改革的干扰》,《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29.《二十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史几个重大问题的评析(上)》,《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630.《二十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史几个重大问题的评析(下)》,《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631.《有关解放思想的若干问题的思考——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华魂》,200732.《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求是》,200733.《构建和谐社会与不断解决矛盾》,《中华魂》,200734.《科学社会主义与四项基本原则》,《中华魂》,200735.《民主社会主义不能救中国》,《党史文汇》,200736.《民主社会主义宣扬的“民主”、“公平”的实质》,《中华魂》,200737.《必须警惕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的泛滥》,《理论视野》,200738.《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问题》,《理论学习》,200739.《关于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几个认识问题》,《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0.《苏东剧变与社会民主主义思潮的危害》,《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41.《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之我见》,《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42.《一个事关我国走什么道路的大问题——评〈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一文》,《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43.《必须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重读〈共产党宣言〉的感想》,《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744.《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上)》,《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745.《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下)》,《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746.《党的先进性建设关键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党建路线——对苏联共产党惨遭解散的沉痛教训的思考》,《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747.《关于社会主义模式问题的若干思考——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斯大林模式、民主社会主义的关系》,《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748.《划清科学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的界限》,《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49.《把握社会发展规律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论坛》,200750.《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学习<江泽民文选>的一点体会》,《学习论坛》,200751.《不能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来谈论什么是社会主义》,《高校理论战线》,200752.《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53.《关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若干思考》,《经济经纬》,200754.《关于私营经济若干问题的理论思考》,《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55.《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之作——介绍《〈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高校理论战线》,200756.《“普世价值”问题研究八人谈》,《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57.《〈共产党宣言〉的当代价值——访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周新城》,《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58.《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学习论坛》,200859.《必须正确理解解放思想的含义》,《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860.《对改革问题的若干哲学思考》,《高校理论战线》,200861.《改革:两种指导思想的斗争》,《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62.《关于国际问题研究的几个方法论原则》,《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63.《我国改革的成功关键在于改革的方向正确——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864.《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的力作》,《高校理论战线》,200865.《一部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力作》,《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66.《怎样认识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观》,《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7.《总结改革开放经验应在“结合”上下工夫》,《学习论坛》,200868.《如何看待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69.《必须毫不动摇地实行两个“最彻底的决裂”——纪念<共产党宣言>发表160周年》,《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870.《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个理论问题》,《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71.《坚持十月革命开创的社会主义道路》,《高校理论战线》,200872.《毛泽东矛盾学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学习〈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学习论坛》,200873.《论“普世价值”是否存在及“普世价值”鼓吹者们的政治目的》,《政治学研究》,200874.《评“普世价值”说》,《学习论坛》,200975.《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模式问题——兼论民主社会主义不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模式》,《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76.《为什么中国不能搞民主社会主义?》,《学习论坛》,200977.《关于研究苏联社会主义模式问题的方法论——重读<一论>、<再论>的一点体会》,《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78.《关于反对“左”、右错误倾向的若干思考》,《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79.《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80.《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学习论坛》,200981.《为什么说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学习论坛》,200982.《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国际金融危机——评<美元霸权与经济危机>》,《高校理论战线》,200983.《关于“普世价值”问题需要搞清楚的几个观点》,《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84.《坚强的马克思主义阵地》,《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85.《“普世价值”说质疑》,《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86.《〈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奠定了社会主义改革的哲学基础》,《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87.《世界金融危机与新自由主义》,《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88.《为什么必须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而不能停顿和倒退》,《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89.《形成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0.《怎样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奖励情况获奖作品:1.《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理论》获北京市社会科学二等奖2.《评人道的民主社会主义》获北京市社会科学二等奖获奖情况:1.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2.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批准19933.劳动模范教育部1989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2)电子信箱:zhouxc1505@。
理性为何要建构彼岸的理想世界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人类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了属人的世界,使人类远远地超出动物世界,成为万物之灵。
而属人世界的创造又与人类的理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理想而铸成的丰碑显示着人类的尊严和崇高。
尽管其间也有诸多失败和痛苦,但人类从不放弃理想的追求。
这里我们将讨论人类为何要追求至善的理想的问题。
一一般而言,理性可视为经验的对立面,或与经验截然不同的理性形式,它被理解为精神取向、精神现象、精神模式或精神机制。
它运用概念的逻辑去把握世界、描述世界和解释世界,试图为解释世界而提供某些原理、公理或抽象原则,建立理解世界的图式或模式。
它在思维过程中所要求的是从已知判断的前提推出结论,所关切的是推理的过程是否符合思维的规则,而不是思考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是否合理,它往往先设定了一个前提,且将之视为无可置疑的,它拒绝对此推理中的前提———抑制或设定的判断质疑,也就是排斥对思维内容的批判性思考。
换句话说,理性主义是以承诺或设定推理前提的已知性、真实性和确定性为前提的,即使它不做出承诺,也会对前提的真实性采取存而不论或置之不理的态度。
这两种态度其实是等值的,它们都以不考虑推理的前提为前提。
理性主义这种排除对推理前提的质疑的态度,符合自身的规定性。
它力求推理过程的前后一贯性,要求矛盾的自恰,规避自相矛盾。
它甚至预先声明自己撇开思维内容而专门研究思维的形式与结构及其规律、规则。
如果不是撇开思维内容、抽取思维的形式、结构进行演绎,就无法考查思维形式的规律和规则,就如同数学一样,它要研究事物之间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关系,就必须对具体的事物采取现象学似的“悬置”、“加括号”的方法,存而不论,完全进入纯粹概念的运动中。
事物的一切常识性或经验的东西,全部被剥离,留下纯概念,进入纯概念的推理王国中。
由是理性主义就由此建立了一个抽象王国,用演绎法来建构自己的理论,追求一个纯而又纯的理论王国。
但它对作为思维内容即已知判断的前提和作为思维形式逻辑本身的前提则从不质疑,同时也禁止别人质疑,因为这是其理论得以成立的基础性设定,抽离了这一前提,则其整个理论大厦都会倒塌。
重新解读梁启超_新史学_宋学勤
帝王的家谱。梁氏对旧史 的批 评确实 攻势 凌厉 , 具有 廓清 摧 陷之功 , 这是因为他 的批判 集中到 旧史即 君 史 这一 根本 问 题 , 痛陈其奴化国民思 想 , 阻挡时 代潮 流的危 害 , 而以 民 史 即以写出民族群体之兴 衰这一 崭新价 值体 系取 而代之 , 这 就 为史学近代化开辟了道路。 梁氏认为必须为 史界辟 一新 天地 , 主张 历史要 研究 智 力、 产业、 美术、 宗教和政治等人类社 会生活的各个 方面。 则 凡百事物 , 有 生 长、 有发 达、 有 进步 者 , 则 属于 历 史之 范围 。 故言历史之广义 , 则非包有万有而并载之不 能完成 。 夫 欲 求人群进化之真相 , 必当合 人类全体而比较之 , 通古今文野 之 界而观察之 , 内自乡邑 之法 团 , 外到五 洲之 全局 , 上至 穹古 之 他认为史书的内容应包 括整 个中华 民族 的政治、 经 济、 文化、 思想各个方面 , 而且要 论述 发展过 程 , 科学 地阐述 其形 成、 发 展和未来的方向 , 内部各民 族的斗争融合 , 对外 关系和文化 交 流 , 在世界上的地 位和贡献等。 在历史观方面 , 梁启 超力 图以 进化论 的观 点来重 新研 究 历史。梁启超旗帜鲜明地 提出用 历史进 化观 来取 代旧史 一 治一乱 的循环史 观。他明确 提出 要划清 旧史 一治一 乱的 循 环观和新史学认为历史的 变化 有 一定 之次序 , 生 长焉 , 发 达 焉 , 即由低级向高级进化二者的界限。主张近 代史家应该 摒 弃旧史家几千年来所信 奉的 天下 之生 久矣 , 一治 一乱 的 旧 观点 , 代之以将近 代进化论 作为研 究历 史的 指导 , 通过 研究 , 描述人类的进化途径及 其具 体表 现。历史 是前进 的 , 但历 史 的进步并非直线式 , 或尺进而寸退 , 或大涨而小落 , 其象如一
我国职场欺凌的法律认定与规制模式选择
收稿日期:2023-09-22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劳动法规范的跨法人适用之研究 (项目编号:20YJC8200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㊂作者简介:宋毅(1997 ),男,浙江慈溪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21级社会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㊂我国职场欺凌的法律认定与规制模式选择宋㊀毅(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摘㊀要]职场欺凌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还会降低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侵犯㊂在我国,职场欺凌话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但规制职场欺凌的具体法律制度却处于缺位状态㊂‘民法典“与‘劳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可以规制职场欺凌,但相关条文较为模糊,尚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㊂要解决职场欺凌问题,首先要明确职场欺凌的侵权行为性质,再对用人单位消除职场欺凌的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同时通过立法设置多主体联合的预防机制,共同作用消除职场欺凌㊂本文参考域外民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职场欺凌规制模式,尝试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参考㊂[关键词]职场欺凌;劳动者;人格权;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5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7416(2024)01-0055-11㊀㊀一㊁研究背景职场欺凌是指劳动者在职场中遭受的欺凌行为,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职场中受到暴力攻击㊁无端的指责谩骂㊁排挤与孤立㊁侮辱性调岗㊁打压劝退等㊂职场欺凌侵犯劳动者的人格权,不仅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降低用人单位的生产效率㊂在我国,职场欺凌问题时有发生①,有关职场欺凌的话题经常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㊂在国际上,有关职场欺凌的研究于20世纪90年代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逐渐向全世界扩散[1]㊂同时,立法规制职场欺凌的议题也开始受到各国关注,瑞典㊁德国㊁法国㊁日本等国先后通过另立新法或扩充旧法的方式,防止职场欺凌㊂201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第190号公约:‘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下称‘公约“),职场欺凌需要受到法律规制在全球达成共识㊂规制职场欺凌的法理基础是劳动者享有的人格权益不受侵害㊂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㊃55㊃第30卷第1期2024年1月山东工会论坛ShandongTradeUnions TribuneVol.30No.1Jan.2024成编,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更高要求,有关劳动者的人格权保护自然包含在其中㊂对职场欺凌的规制作为劳动者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部分,亟待更多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经验㊂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职场欺凌规制的现状与不足,结合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期对我国职场欺凌规制的修法或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㊂二、职场欺凌的定义与规制实践(一)职场欺凌的定义有关职场欺凌的研究起源于心理学,对职场欺凌的定义也常带有心理学研究的痕迹,导致其概念在法律上具有模糊性㊂同时,我国对于域外概念的引入也呈现出相对混乱的状态㊂不同时期㊁不同领域的研究者基于自身理解将相似的概念以不同的名称引入我国,较为常见的有 职场霸凌 职场精神虐待 ,以及 精神骚扰 职场围攻 ㊁ 职场攻击 等,其定义也众说纷纭㊂有学者认为职场欺凌 泛指在工作场所里,个人或团体对于同事或是下属进行不合理的霸凌行为,包含言语㊁非言语㊁身体㊁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 [2],也有学者认为职场欺凌是一种 加害人出于控制欲而对目标受害人故意㊁敌视且重复性的折磨行为 [3]㊂‘公约“则认为,劳动领域的 暴力与骚扰 是 一系列旨在造成威胁或可能导致生理㊁心理㊁性伤害或经济伤害的不可接受的行为和做法或它们带来的威胁,无论是其只发生一次,还是反复发生,并包括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骚扰 ㊂‘公约“的定义极为宽泛,涵盖了所有可能发生在职场中的暴力与骚扰行为㊂同时,出于法律规制的可操作性考虑,‘公约“中提示,各国可以提取上述定义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将暴力与骚扰分为若干单独的概念㊂基于‘公约“中的内容,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可以将视角集中于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害,将职场欺凌进行如下定义: 职场欺凌是由用人单位或工作场所中的其他劳动者实施的,以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其形式可以是暴力㊁言语㊁孤立㊁不合理的职位调动等 ㊂本定义从职场欺凌的主体㊁行为样态和目的出发,尝试概括何为职场欺凌㊂其中,职场欺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或工作场所中的其他劳动者,对于 工作场所 和 其他劳动者 需要进行广义理解:只要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场所都可以理解为 工作场所 ,例如出差目的地㊁远程办公场所等,对职场欺凌的发生地则不作限制; 其他劳动者 则指在同一工作场所中工作的所有劳动者,与其身份无关,例如在同一工作场所中,同时存在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员工,此时除受害劳动者之外的所有劳动者都应当属于 其他劳动者 ,而不论这些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否相同㊂在行为样态上,本定义采用开放式列举的方式,列举常见的职场欺凌形式,但不排除其他样态的行为构成职场欺凌的可能性,判断职场欺凌的核心在于是否对劳动者产生损害㊂在行为后果上,本定义从行为目的出发,规定职场欺凌的目的是 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或经济利益 ,而不以具体的损害后果为要件,适度扩大职场欺凌的范围,有利于对职场欺凌进行预防㊂同时,如果要立法对职场欺凌行为人或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或用人单位要在规章制度中加入处罚职场欺凌行为人的规则,则需要在规定中追加对后果的设置,确保处罚与行为后果匹配㊂为明确职场欺凌的定义,还需要将职场欺凌与其他类似概念进行区分,明确法律适用的范㊃65㊃围㊂职场欺凌与职场性骚扰都在职场中发生,均侵害劳动者的人格权益,但是构成职场性骚扰需要行为中包含与性有关的要素,构成职场欺凌则不需要,这是两者的核心区别㊂因此,职场欺凌与职场性骚扰存在重叠的可能性,例如上司使用带有性要素的侮辱性言辞攻击下属时,该行为就既属于职场欺凌,又属于职场性骚扰㊂部分国家与地区在立法规制时并不严格区分职场欺凌与职场性骚扰,而是将它们统一进行规制[2],这一做法也符合‘公约“对建立统一规制的建议㊂此外,职场欺凌与职场中的暴力伤害也存在一定区别㊂一般的暴力伤害后果较严重,由‘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可以使行为人受到行政拘留㊁有期徒刑等严厉的惩罚㊂而职场欺凌中的暴力行为主要指轻微的暴力行为,这些暴力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身体损害无法到达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标准,但足以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㊂因此,有必要建立规制职场欺凌的法律制度,填补对劳动者保护的空白㊂(二)职场欺凌的规制实践 判例缺失与案由错位尽管职场欺凌的定义尚未统一,但我国研究者普遍认为职场欺凌是一种侵害劳动者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㊂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现有的侵权责任法框架能直接规制职场欺凌㊂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如果职场欺凌的受害者可以证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其民事权益并产生了损害后果,受害者就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下的损害赔偿责任㊂但在实践中,有关职场欺凌的案例几乎空白㊂实践中案例缺失的根本原因是职场欺凌诉讼难以获赔㊂当职场欺凌行为触犯刑法,行为人会依法受到刑事处罚[4],当职场欺凌不构成犯罪,仅造成精神损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民法寻求救济,此时受害人获得金钱赔偿的难度较高㊂无论是‘民法典“第1183条,还是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均规定金钱形式的精神损害赔偿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㊂如果职场欺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至多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㊁恢复名誉㊁消除影响㊁赔礼道歉等非金钱赔偿的民事责任,这样的救济显然不足以驱使受害者将行为人和用人单位诉至法院㊂若职场欺凌受害者缺乏提起诉讼的意愿,对职场欺凌的规制也就无从谈起㊂此外,有关职场欺凌的案件还存在 案由错位 的问题:职场欺凌常发生于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受害方倾向于以劳动纠纷为案由起诉用人单位,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而忽略了请求损害赔偿的要求㊂这类案件中,职场欺凌仅作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辅助因素之一,法院并不会就职场欺凌本身进行说理,导致实务中有关职场欺凌的讨论不够充分㊂由此可见,获赔难度高与案由错位问题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我国法院对职场欺凌的讨论空间㊂尽管如此,我国对部分特定的职场欺凌已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并形成了实践中的规则㊂例如,用人单位以侮辱劳动者为目的进行岗位调动,逼迫劳动者辞职的 侮辱性调岗 行为曾受到广泛关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也曾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理性边界进行讨论[5]㊂目前,实践中已经承认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需要遵循合理性原则,禁止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的调岗行为②㊂虽然㊃75㊃该原则的出发点并非规制职场欺凌,但结果上规制了职场欺凌形态之一的侮辱性调岗行为,说明我国实践中已有规制职场欺凌的需求和实践,但尚需体系化的理论研究㊂三㊁域外经验 对日本制度的考察目前,国际主流的职场欺凌的规制制度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刑法㊁民法规制严重的职场欺凌,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弥补,而对于轻微的职场欺凌,则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置雇主义务,要求雇主应对和预防职场欺凌[6]㊂2020年,日本修改后的‘综合推进劳动施策以及与劳动者的雇用安定及充实职业生活等相关的法律“③(下称 新‘劳动施策法“ )生效,此次修改是日本法律首次对职场欺凌进行定义,并明确设置雇主应对和预防职场欺凌的法律义务,是域外职场欺凌立法的最新成果㊂日本作为东亚的发达国家,在民族结构㊁法律体系及文化习惯上与我国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本文以日本为例,尝试为我国建立职场欺凌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㊂(一)日本民法中职场欺凌受害者的救济路径基于职场欺凌的侵权行为性质,受害者要请求行为人或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需要以日本‘民法“的规定为依据提起诉讼㊂依照责任的性质,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分为行为人或雇主的直接侵权责任㊁雇主的替代责任和雇主的违约责任三种㊂1.行为人或雇主的直接侵权责任日本‘民法“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 违法性 ,即通过被侵害法益的种类和侵害行为态样的相关关系,来决定加害人是否负损害赔偿责任[7]㊂在职场欺凌案件中,日本法院并不会用事先预设好的职场欺凌定义去比照行为人的行为,而是考虑行为人言行本身的性质㊁内容㊁行为人的地位与权限㊁行为人与被害者的关系㊁行为的目的与意图㊁行为的形态㊁被害者的应对方式㊁被害者受损的内容㊁性质等个别具体因素,综合进行判断[8]㊂该判断标准较为抽象,简而言之,如果日本法院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超过了社会一般观念可以容许的范围,侵害了被侵权人的人格权益或 在容易工作的环境中工作 ④的利益,该行为就构成日本‘民法“第709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9]㊂当职场欺凌的意思来源于雇主时,则由雇主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㊂如安排休产假归来的劳动者进入与其他劳动者隔绝的单独办公室,并限制其晋升渠道㊂又如让其他劳动者对退出企业工会而加入地方工会的劳动者进行言语攻击等[8],都是雇主授意的职场欺凌行为㊂在这种情形下,雇主的目的是对劳动者进行惩罚或者报复,而职场欺凌则是其手段㊂2.雇主的替代责任日本‘民法“第715条第1项规定了雇主的替代责任,雇主需要承担雇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第三人产生的损害㊂实践中,日本法院会放宽对 与执行业务有关 这一要件的要求,进而肯定雇主需要对雇员实施的职场欺凌承担赔偿责任[10]㊂此外,同项规定还包含了免责事由,如果雇主在被雇者的选任以及工作监督上尽到了义务,或尽到义务也无法避免损害发生,则雇主不承担替代责任㊂但实践中该免责事由的认定非常严格,使有关职场欺凌的雇主替代责任接近一种无过错责任[11]㊂㊃85㊃3.雇主的违约责任日本‘劳动契约法“第5条规定了雇主的 安全照顾义务 ,该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其内容是雇主有义务保护劳动者在职场中的安全与健康㊂若雇主违反这一义务并造成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劳动者可以根据日本‘民法“第415条的规定,请求雇主就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㊂放任职场欺凌在职场中滋生,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消除,是违反安全照顾义务的一种典型形式㊂在实践中,只要职场欺凌发生,几乎所有日本法院都认定雇主在一定程度违反了上述义务[12]㊂雇主承担违约责任不以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在无法锁定特定行为人时对受害者的救济具有重要意义[13]㊂4.日本‘民法“中职场欺凌受害者救济路径对我国的启发日本‘民法“并未对职场欺凌进行定义,日本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主要焦点是受害者所受损失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这与我国‘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规定不谋而合㊂我国的‘民法典“并未对性骚扰进行限定式的定义,而是规定受害者有权依法请求实施性骚扰者承担民事责任㊂遵循这一思路,我国在规定职场欺凌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不限制职场欺凌的内涵,对职场欺凌的形态进行开放式列举,同时明确职场欺凌的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保留法院说理判断的空间㊂在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方面,日本在职场欺凌案件的审理中软化了 与执行业务有关 这一要件,使雇主承担替代责任[10],对我国的参考意义较为有限㊂相比之下,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使用人单位在违反义务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有可行性㊂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劳动条件恶劣,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损失进行赔偿㊂若将上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进行细化,将 遭受职场欺凌 纳入 劳动条件恶劣 的范围,该规定就可以成为用人单位承担职场欺凌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保障受害者救济的实现㊂(二)日本新‘劳动施策法“对职场欺凌的规制不同于日本‘民法“通过损害赔偿对受害者进行救济的模式,日本新‘劳动施策法“主要规定了雇主在消除职场欺凌中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事先预防和事后应对两种㊂同时,新‘劳动施策法“还对职场欺凌进行了详细的定义㊂1.日本新‘劳动施策法“对职场欺凌的定义日本新‘劳动施策法“第30条规定职场欺凌是一种 在职场中发生㊁以关系上的优越性为背景㊁明显超过业务必要范围㊁有害就业环境的言行 ㊂该定义可以拆分为三个要素,分述如下:(1)以优越性关系为背景所谓 优越性关系 ,是指行为人与被害者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使行为人处于优势地位㊂例如,上司相对于下属㊁支持者多的劳动者相对于支持者少的劳动者,甚至掌握特殊技能的下属相对于上司,都处于一种优势地位㊂该要素的设置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单独的职场欺凌排除在定义㊃95㊃之外,因而遭受了一定的批评[14]㊂为弥补这一缺陷,日本学界与官方又尽可能对这一要素进行扩大解释㊂在日本实践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均不会因缺少 优越性 要素而否定行为构成职场欺凌[15]㊂(2)明显超过业务必要范围所谓 明显超过业务必要范围 ,是指从社会一般观念看来,行为人的言行对于执行雇主的业务没有必要㊂该要素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职场欺凌的关键,为减少该要素过于抽象导致的理解困难,日本立法者以行为样态作为分类依据,在新‘劳动施策法“配套实施的‘指南“⑤中对职场欺凌进行分类,并通过案例的方式解释何种行为构成职场欺凌㊂同时,立法者强调该分类是一种开放式列举,即使一些行为不符合列举中的任何一种,只要在职场中发生并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产生威胁,就属于职场欺凌㊂具体而言,‘指南“将职场欺凌分为6类:(1)对身体进行攻击,即直接的暴力行为㊂(2)对精神进行攻击,主要指侮辱㊁诽谤㊁威胁等言语攻击行为㊂(3)隔离㊁孤立㊁无视,主要是指破坏劳动者人际关系的行为㊂(4)安排不可能完成的工作,这类职场欺凌通过刁难劳动者达到折磨劳动者精神的目的㊂(5)安排过于简单的任务,与前项相反,长期安排与自身劳动技能不匹配的简单工作也会危害劳动者的精神健康㊂(6)侵害个人空间,即以侵犯隐私㊁强行占用劳动者个人生活时间的方式进行职场欺凌㊂(3)有害就业环境所谓 有害就业环境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劳动者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或是产生劳动者(包括受害人以外的劳动者)难以无视的不良影响㊂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这一要素,需要根据 社会一般观念 进行判断,即在同样状况下,一般的劳动者是否会感觉到痛苦或者存在不良影响㊂该要素排除了形似职场欺凌,但实际上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例如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劳动者进行严厉的斥责[8]㊂换言之,如果某行为能被社会一般观念所容许,该行为就不构成职场欺凌㊂即使不能完全免责,日本法院在判决时也会酌情减轻赔偿责任[8]㊂2.日本新‘劳动施策法“对雇主义务的规定(1)雇主采取事先预防措施的义务新‘劳动施策法“规定雇主的事先预防措施分为两种,一是在职场中明确禁止职场欺凌,二是设置咨询㊁投诉窗口㊂首先,雇主有义务在职场中明示禁止职场欺凌,并建立对职场欺凌行为人的处罚机制,上述内容都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其形式可以是规章制度等确定的文书,也可以是对劳动者进行相关培训,或在企业的网页㊁内部媒体中明示㊂其次,雇主应当事先设置应对职场欺凌的窗口,供劳动者遭到职场欺凌时进行咨询㊁求助㊁投诉等㊂如果雇主没有条件单独设置这类窗口,也可以委托外部机构㊂窗口的负责人必须能够灵活㊁正确应对劳动者的咨询㊁求助㊁投诉等,并在考虑实际情况之后采取适当的措施㊂㊃06㊃(2)采取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当职场欺凌发生之后,雇主应当迅速㊁正确地认定有关职场欺凌的事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㊂对于被害者,雇主应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缓和其与行为人的关系,必要时进行保护性的岗位调整;关注其精神状态,防止损害扩大等㊂对于行为人,雇主应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根据已有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惩罚;要求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帮助缓和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㊂同时,雇主在接受咨询以及处理职场欺凌的过程中,还要保护劳动者的隐私,不能对前来咨询或举报的劳动者进行报复㊂3.新‘劳动施策法“对我国的启发从新‘劳动施策法“的规定来看,日本通过修法,增加了雇主预防㊁应对职场欺凌的义务㊂我国‘民法典“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职场性骚扰的防治也体现了类似的思路:‘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概括规定了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则是对该义务的进一步细化㊂新‘劳动施策法“作为直接规定雇主义务的法律,对职场欺凌进行了定义,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㊂同时,日本立法者还通过解释案例的方式,加强雇主在履行义务中对 职场欺凌 这一概念的理解㊂参考这一思路,我国可以尝试在‘劳动法“中对职场欺凌进行定义,同时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应对职场欺凌的义务,并在宣传普及时采取举例说明的方式㊂同时应该看到,新‘劳动施策法“亦遭受了一定批评㊂该法没有直接规定职场欺凌行为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拓宽受害者的救济路径[8],也没有规定劳动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雇主进行处罚㊂劳动行政机关只能对雇主进行建议㊁指导和劝告,这些措施对职场欺凌的规制效果有限,与被害者的期待背道而驰[16]㊂因此,我国在设置相关制度时,还应当注意拓宽职场欺凌受害者的救济路径,赋予劳动行政机关执法权㊂四、我国职场欺凌规制模式的选择(一)明确职场欺凌的侵权行为本质解决职场欺凌问题,首先需要确保民法中的侵权责任规定能有效救济遭受严重职场欺凌的受害者㊂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使司法机关有充足的资料对职场欺凌问题进行充分讨论㊂在这一点上,我国‘民法典“中有关性骚扰的规定不失为一个好的先例㊂‘民法典“第1010条强调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无论行为造成的损害为何,都赋予了受害者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17],一定程度上软化了 性骚扰诉讼门槛较高 的印象,鼓励受害者诉至法院,拓宽了司法机关的讨论空间㊂遵循这一思路,我国可以尝试以 侵犯劳动者人格权 为核心,配合开放式列举的方式,明确受害者有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㊂由于职场欺凌带有很强的劳动关系色彩,本文认为将该规定置于我国‘劳动法“中较为合适,或跳出 职场 的桎梏,在‘民法典“中对各种场景下的欺凌行为进行规制,再对职场中的欺凌行为进行详细规定㊂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新增案由也是促进司法案例增加的方式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增㊃16㊃。
有机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之比较
第18卷第6期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18,N o.6 2016 年 12 月J.o f W u h a n U n i.o f S c i. &T e c h.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D e c. 201 6有机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之比较宋林泽(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有机马克思主义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是在生态文明研究方面值得重视的两种社会思潮。
有机马克思主义倡导马克思与诺斯•怀特海的“联姻”通过批判“现代性”来探寻生态危机的根源,主张以诺斯•怀特海哲学为基础并建立一种有机整体的自然观。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从马克思的“人化自然”思想出发,在批判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对生态中心主义所主张的自然观也提出了否定,它主张建立一种新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
二者在理论基础、哲学立场、思维方式上存在根本不同,对这两种自然观的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还可以明确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有机马克思主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生态危机中图分类号:B561.5 文献标志码:八文章编号:1009-3699(2016)06-0643-06随着二十世纪下半期全球性生态危机的爆发,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如威廉•莱斯、本•阿格尔、安德列•高兹、詹姆斯•奥康纳和约翰•福斯特等人,通过重新阐释和建构历史唯物主义来探寻生态危机的根源,并且逐渐发展成为具有完整理论体系和影响力的社会思潮—生态 学马克思主义。
与此同时,以大卫•雷•格里芬和小约翰•柯布为代表的过程哲学家和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者,也从自身的理论视角出发开展了对生态危机的研究,并主张把马克思主义与怀特海的有机哲学结合起来,他们把“现代性”看作是生态危机的根源。
有机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正在生成中的新流派,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一样,在探寻 生态危机及其解决之道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自然观。
【人大考研辅导班】人大马克思主义哲学考研科目考研复试考研分数线考研经验
【人大考研辅导班】人大马克思主义哲学考研科目考研复试考研分数线考研经验一、人大马克思主义哲学简介-启道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是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承担培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生、博士生的任务,与我校哲学院共建教育部哲学人文科学人才培养基地、马克思主义哲学重点学科。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研室的前身是马列主义发展史研究所“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室”和“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室”,1996年建院后,两室合并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研室”。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研室是国家一级学会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集体会员,该学会现名誉会长、会长均为我室成员。
马克思主义学院原副院长兼马列主义发展史研究所所长、《教学与研究》杂志主编、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会长梁树发教授现在教研室工作。
曾在本教研室工作过的著名学者有庄福龄教授、陈先达教授、徐琳教授、马绍孟教授,靳辉明教授、刘炯忠教授、冯景源教授、俞长彬教授、金羽教授等。
庄福龄教授、陈先达教授、冯景源教授曾先后担任“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室”主任,陈叔平译审、王瑾译审、梁树发教授曾先后担任“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室”主任、副主任,曾枝盛教授曾担任“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研室”主任。
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的研究方向为马克思恩格斯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史、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社会发展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领导、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等。
二、人大马克思主义哲学考研科目-启道三、人大马克思主义哲学考研复试-启道一、复试办法(1)笔试题目笔试测试内容涉及考生所报专业的学科基本知识,重点测试考生综合运用这些学科基本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检测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学科基础和潜在能力为主。
专业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外语笔试满分为50分,30分以上为及格。
考试时间为2.5-3小时。
(2)面试题目:专业面试测试内容涉及本专业的基本知识,重点测试考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测考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专业基础和能力。
正确认识农民群体的多元性与异质性
正确认识农民群体的多元性与异质性
作者:宋学勤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2019年第14期
宋学勤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教授
1949-1965 年的农民进城及其社会管理说明,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人为地采取截、堵、卡等管理措施,将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发展。
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在应对农民进城这一重大社会问题时,必须尊重城市化历史规律。
沿袭至今的城乡二元社会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当前中国社会的发展。
如果将持有农村户口的人界定为农民,那么太多的在城农民实际上已经不再将自己的身份认同为农民,他们事实上已经完成了身份和职业的转换,但制度和体制并没有认可,他们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他们无法脱离农村,却又没有生活在农村,而是处于城市社会结构的边缘。
在当前的社会管理中,解放思想观念,正确认识农民群体的多元性与异质性,完善农民进城的政策机制,势在必行。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人大考研-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侯衍社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侯衍社侯衍社个人简介侯衍社,男,山东泰安人,1967年10月生,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哲学博士后,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经典作家论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史教材编写”课题组成员,北京市中青年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学者。
主要学术著作有《“超越”的困境——“第三条道路”价值观批判》、《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及其当代价值》,参编著作多部,公开发表学术理论文章5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北京大学学报》、《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摘登。
主持和参与重要科研项目20多项,多次获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曾先后借调中央办公厅、教育部工作。
研究方向社会发展理论、价值学和人学。
科研项目:主持主要科研项目: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范畴研究》,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超越”的尝试与困境——“第三条道路”价值观批判》,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3.《“第三条道路”价值观批判》,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
4.《中国人民大学的大学文化研究》,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
5、《皮亚杰的认识主体性思想研究》,1998年山东省教委资助项目。
参加主要科研项目:1.《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子课题《经典作家论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2004年启动。
2.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史”教材》,2007年启动。
3.《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重大问题研究》,200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4.《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比较研究》,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5、《邓小平理论的创新性及其在新世纪的历史使命》,200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6、《“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2003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0年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委托项目。
人大考研-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齐鹏飞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齐鹏飞齐鹏飞,南开大学历史学学士(中国史专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史专业)、法学博士(政治学理论专业)。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当代中国史专业、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专业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
原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2003—2013)、《教学与研究》主编(2011—2013)。
现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统战部长、中共党史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马克思主义理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学会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学会高等院校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兼秘书长、全国台湾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共党史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台港澳交流促进会理事、北京高校统战理论与实践研究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新世纪”优秀理论人才“百人工程”的首批培养人选;北京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第一批培养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培养人选。
专业教学方面:承担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中共党史”学科专业(国家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重点学科)、“当代中国史”学科专业(中国人民大学自主设立学科专业)以及新增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的“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学科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和专业选修课等。
主持编写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疑难问题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集体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集体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集体项目)等专业教材。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入选2007年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立项并获得2011年“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
曾经主持或正在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在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中的第一个本科生“台港澳事务专业方向”、中国人民大学自主设立的学科专业“当代中国史”以及新增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的“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学科专业的创建工作;主持完成北京市和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教学改革项目《“突出学科特色,发挥综合优势,注重机制创新”——中国人民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特色教学建设与改革探索研究》,主持完成“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专业的2007年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第一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和2008年北京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
人大考研-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宋友文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宋友文宋友文个人简介宋友文,1980年生,籍贯山东省日照市。
本科、硕士和博士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2009年7月获得哲学博士学位,专业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2009年8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研究领域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
开设课程独立讲授本科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参与讲授硕士研究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与范畴》等。
科研项目1、主持2009年度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价值虚无主义问题与社会核心价值研究》,结项(鉴定结果为优秀)。
2、主持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历史主义与现代价值危机研究》,结项(鉴定结果为良好)。
3、参与2009年度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研究品牌计划《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文献与基本问题研究》”,目前在研。
4、参与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目前在研。
科研成果(2009年参加工作以来):学术专著:《历史主义与现代价值危机》,人民出版社2012年6月版。
学术论文:1、《“应当”之逻辑与现实——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应有之义》,《学习与探索》2012(11).2、《西方自然观念的嬗变与近代政治哲学问题》,《学术月刊》2012(4).3、《重新理解马克思与形而上学问题_兼驳海德格尔对马克思“达到了虚无主义的极致”的批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1).4、《历史主义的命运与马克思的历史性思想》,《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3).5、《当代西方“意识形态终结论”思潮对大学生的影响及其批判》,《思想教育研究》2012(4).6、《反思现代性的新视角——风险社会理论的兴起及其当代价值》,《求实》2012(5).7、《建立公共性的价值秩序——克服历史主义价值危机的一种可能性出路》,《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反启蒙”之滥觞——历史主义兴起的哲学反思》,《南京社会科学》,2012(1).9、《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武陵学刊》,2011(6).10、《历史主义与历史性》,《社会科学辑刊》2011(5)11、《新形势下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的问题与对策》,《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4).12、《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主义问题》,《教学与研究》2011(2).13、《重思虚无主义问题的价值学理路》,《天津社会科学》2009(5).获奖情况1、2011年第五届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基本功比赛,第二名。
中共党史学的特殊社会功能——访宋学勤教授
2019年9月Sep.2019第35卷第瑚Vol.35 No.3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angfa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中共党史学的特殊社会功能——访宋学勤教授邹兆辰(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89)摘要:宋学勤是一位中年党史学者、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本次访谈意在通过她的亲身体会说明中共党 史学与历史学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具有资政、育人等方面的社会功能。
由于它的政治性强,且内容反映了中国 共产党成立后近百年的中国历史,与整个国家的发展、命运息息相关,因此它的社会功能也就更加突出。
通过 访谈也说明,一位优秀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需要有深厚的学术功底和研究水平,能够切合教学需要,通过科研来扩展自己的认知领域,深化自己的能力和见解,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水平。
关键词:宋学勤;中共党史学;社会功能中图分类号:K09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210(2019)03-0051-07刍E :宋老师您好!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每年一次的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讨会上我们经常 见面,但没有机会就您个人的学术经历和学术见解进行深入的交流。
您是搞中共党史的教学与科 研工作的。
今天,我访谈的目的是想谈一谈中共党史学的社会功能问题。
习近平同志多次讲“历 史是最好的老师”“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等,我想听听您这位党史学者如何理解。
让我们先从您的专业背景谈起。
一、史学理论和方法是从事史学研究的基础邹:我知道您是跟随北师大陈其泰先生读史 学理论及史学史专业的,毕业论文写的是梁启超。
但您现在从事的却是中共党史教学和科研工 作,那么史学理论专业的基础对现在的工作有帮助吗?宋:有人也问过我这样的问题:“您既然是学 史学理论和史学史专业的,但现在却在马克思主义 学院从事中共党史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这是为什么 呢?”其实,有的人不清楚,史学理论专业毕业的人不一定要从事史学理论的工作,他也可以从事历史学各个学科的工作,因为史学理论是从事史学各专 业的基础。
人大考研-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宋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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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少鹏研究方向:比较政治学,中国政治,女性主义政治学
学士:吉林大学行政学院,行政管理学
硕士: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比较政治制度
博士:清华大学政治学系,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
主要科研成果(2004年新马院成立以来):
论文:
2004年
1、《与时俱进是政党生存的基础》(独立作者)
——《领导文萃》(非核心期刊)2004年第1期,0.4万字。
——《新华文摘》(A类核心期刊)2004年第6期全文转载。
2005年
2、《向警予的女性主义思想》(独立作者)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非核心期刊)2005年第6期,0.88万字。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妇女研究》2006年第1期。
3、《民族国家观念的建构与女性个体国民身份确立之间的关系》(第一作者)
——《妇女研究论丛》(C类核心期刊)2005年第6期,0.9万字。
2006年
4、《分配正义与社会和谐》(第一作者)
——《政治学研究》(B类核心期刊)2006年第1期,1万字。
树立正确党史观的路径选择
作者: 宋学勤[1,2,3]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精尖创新中心;
[3]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
出版物刊名: 人民论坛
页码: 62-65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22期
主题词: 正确党史观;党史学;政治性;科学性
摘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党史国史学界已经就党史学的性质达成共识,即中共党史学是一门具有政治学特点的历史学科,要求学习者精准把握党史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关注重大问题,"正本清源、固本培元",以此确立对中国现实和未来的正确理解.本体论意义上的党史观应同时包含对中共党史客观性、中共党史学政治性与科学性的确认.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不是为了满足好奇心,也不是为了学习而学习,而是为了从党的建设、理想信念等方面汲取力量以更好地走向未来.要达到这一目标,还需要在方法论意义上对党史研究、学习有全面的认识.。
红色文化资源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整合与运用
The integr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red cultural resources i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Teaching
作者: 宋学勤[1];倪梦琪[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5-41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5期
主题词: 红色文化资源;思想政治理论课;整合与运用
摘要:红色文化资源是新时代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得天独厚的资源,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深厚力量。
红色文化资源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内容上的同质性,在价值上的同一性,使得运用红色文化资源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成为可能。
这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有信仰、有能力,正确处理好思政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的衔接关系,借助课程+思政,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各学科的教学,不断深化红色文化资源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运用,实现红色文化资源的育人价值。
制度创新与社会成长_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建设经验研究_宋学勤
证民众的基本权利、提升民生水准、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保证社会安全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 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而制定和实 施 的一 系 列 行为 准 则、 措 施、 法 令、 条 例 的 总 称。 因 此, 无论是毛泽东还是其他中共 领 导 成 员, 他 们 对 “社会建 设 ” 都 较 少 理论 阐 释, 但 更多 的 是在 具 体实践中的政策执行。 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初,其社会建设目标明确,那就是力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的国民待 320
[11 ]6 者” 。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化、体制 和 机 制 上的不 衔 接 以及 人 们 思 想 上的不 适 应, 也 引 起了 诸
多的社会问题。最为显著的 是, 随 着 国有 企 业 改 革 的 进行, 在 “关 停 并 转 ” 的 过程 中,相 当 多 的企业倒闭,社会上 出 现 了 转 岗、 下 岗 职 工。 有学 者认 为,1995 年 城 市 失业 率 已 高 达 7. 7% ,
[10 ]18 降到了 1984 年的 1. 9% 。 正 是在这 样 的 经济 社会 背 景 下, 出 现 了 所谓 的 “共同 富 裕 ” 的 局
面。无论是体制转轨还是社会转型,都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我国一直保持着较快的 经济增长速度,基本上度过了短缺经济的状态,社会活力进一步增强。这一时期,工农差异、城 乡差异和地区差异都呈现出缩小的趋势,社会变得更平等了。 1992 年 10 月中共 “十四 大 ” 的 召 开, 标 志着 中 国 开 始 进 入 全 面 建 设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阶 段,但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是社会贫富差距 的 急 剧 拉 大, 扭 转 了 80 年 代 社会 平 等 化发展的 趋势。在经济迅速转轨、社会转型不断深化的过程中 , “由于资源配置机制的 变 化,社会 中 的一 些人迅速暴富起来,而原来在改革初期得到一些利益的边缘和弱势群体日益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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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考机构-人大考研-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宋学勤
宋学勤
一、简介
宋学勤,女,历史学博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在韩国首尔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当代中国史教研室副主任。
主攻方向为史学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史。
二、开设课程
中共党史学概论、党史、国史研究的理论与方法、当代中国社会史专题研究、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三、科研项目
1、主持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年项目一项,已结项。
2、主持2009年度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培育计划项目一项,在研。
3、主持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课题一项,已结项。
4、主持2012年度北京市社会科规划项目一项,在研。
四、科研成果
出版专著
1、《嬗变中的近现代史学---以学科互涉为视点的考察》,24万字,学苑出版社,2008年5月版。
2、《中共党史学概论》,30.2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版。
3、《梁启超新史学的当代解读》,37.3万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4月版。
参与撰著:
1、陈其泰著《中国史学史》(近代卷),参著6.4万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2、瞿林东主编《中华大典·历史典·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分典》,参编31万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3、齐鹏飞主编《“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疑难解析》,参编4.2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
4、程天权主编《科学发展观研究》(历史新起点书系),参著2.5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
5、齐鹏飞主编《中国共产党与当代中国外交(1949-2009)》,参著4.1万字,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年3月版。
主要论文(2006年以来)
2006年度:
1、《当代人作当代史:梁启超史学理论建构的现代意义》,《郑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新华文摘》2006年第3期篇目摘编。
2、《当代中国史研究与口述史学》,《史学集刊》,2006年第5期。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历史学》2006年第12期全文转载。
3、《梁启超:“从域外反观国内”的比较研究思路》,《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4、《梁启超:历史统计学的倡导与实践》,《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3期。
2007年度:
5、《史家修养论的不断演变及其现实意义》,《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历史学》2007年第3期全文转载。
6、《历史教育与和谐社会---重读江泽民给白寿彝的信》,《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年第6期。
7、《梁启超与社会学》,《史学月刊》,2007年第12期。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历史学》,2008年第1期全文转载。
2008年度:
8、《跨学科研究与当代中国史学科发展的前景》,《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
9、《试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党史研究的价值取向》,《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3期。
该文被收入《中共党史学科研究方法创新与研究领域拓展——全国中共党史学科博士点建设研讨会论文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版。
10、《中共党史研究的两个里程碑------从〈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到〈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1、《心理史学的发展与当代中国史研究的深化》,《河北学刊》,2008年第4期。
《光明日报》2008年8月23日“新论集萃”摘编;《新华文摘》2008年第22期篇目摘编。
12、《史地整合与学术发展------从梁启超的史地整合思想看区域史研究的前景》,《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13、《梁启超新史学的学术机制与当代价值论略》,《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2008年9月卷。
2009年度:
14、《“梁启超式的输入”的真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5、《心理史学的发展与当代中国史研究的深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历史学》2009年第2期全文复印。
16、《科学客观地认识新中国第一个30年》,《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年第7期。
17、《应全面系统地认识新中国60年的社会建设》,《北京党史》,2009年第5期。
18、《制度变迁与社会生活新范式的生成》,《江海学刊》,2009年第6期。
2010年度:
19、《陈云对新中国初期民生热点问题的关注与实践成效》,《陈云与当代中国》第1辑,2010年5月出版。
20、《心理传记学的视野与途径》,《中国改革》,2010年第9期。
21、《曲折中的前进-----1949---1966年中国人口状况与政策回应》,《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8期。
22、《当代中国史视角下的社会史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6期。
23、《陈云社会建设思想与实践的现实意义——以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为视角》,《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年第10期。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毛泽东思想》2011年第1期全文复印。
2011年度:
24、《陈云对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社会建设的认知与推进》,《湖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25、《制度与生活之间的张力:1956至1966年间人民物质生活状况述论》,《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4期。
26、《中共党史学的科学性不容置疑》,《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4月21日。
27、《制度创新与社会成长---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建设经验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6期。
28、《新中国初期(1949---1957年)北京市工人生活状况考察》,《北京党史》2011年第5期。
2012年度:
29、《中共党史研究问题意识的三重维度》,《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月20日。
30、《当代社会建设研究的历史学思考》,《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年第2期。
31、《梁启超与马克布赫“新史学”思想比较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32、《中国共产党引领婚姻家庭建设的策略选择与社会意义》,《江海学刊》2012年第2期。
《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7期论点摘编。
33、《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建设的发展路径与基本经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4期。
34、《想起了龚育之的“批判性反思”》,《北京日报》2012年12月24日。
35、《科学确立中共党史研究的问题意识》,《北京党史》2012年第1期。
2013年度:
36、《中共党史研究的认识误区与学术选择》,《党史研究与教学》2013年第2期。
五、获奖情况
2008年度获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标兵班主任称号。
2009年度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指导教师奖。
2012年度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指导教师奖。
六、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