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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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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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保险兼业委托代理协议

保险兼业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

代理人:(下称“乙方”)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

鉴于: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双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1.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事项

(1)在本协议授权的地域范围及险种内,以甲方名义为甲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为甲方代收保险费。

(3)通过甲方在乙方设立的专门账户,代理甲方向保险客户支付甲方核准的保险金。

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及手续费标准

甲乙双方的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账记录核对和结算保费收付金额及代销手

续费给付金额。甲方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计算依据是,

结算期内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实收保费总额乘以该产品手续费比例。即计算公式为:当

期代理手续费=(当期实收保费总额-当期退保金额)X手续费比例

代理地域范围险种名称手续费比例

浙江省企业财产险16

1 浙江省工程险15

浙江省船舶险7

浙江省意外险25

r 浙江省货运险20

浙江省责任险18

浙江省车险12

n浙江省交强险4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于法律、法规、当地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规定及其变动等原因造成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产品手续费率与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规定不一致的,甲、乙双方应另行商定代理产品对应的手续费比例,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新的手续费比例。)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承诺其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已获得保险监管机关的批准或认可,允许通过银行渠道向社会公众销售。

(2) 在收到乙方缴来保险费的次月3日(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前,甲方按乙方实际发生的代理业务保费情况,向乙方报送业务报表,并在次月5日(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前按约定的手续费比例将乙方应得的手续费支付至乙方指

定账户。

(3) 保证数据报表的真实、准确、及时报送。

(4) 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业务凭证、宣传品和有关报表等资料,并保证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甲方运用媒体广告宣传及设计印刷各种的宣传品,凡涉及到乙方的宣传内容应由乙方审核后使用,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5)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有关人员进行代理险种的政策法规、操作流程、业务知识、销

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免费业务培训,每年每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60

个小时。

(6) 甲方派驻乙方的专管员对乙方代理的相关保险业务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投保单,负责

核保、出具正式保单等工作,并定期与乙方进行对账。

(7) 甲方负责投保人的退保、变更及理赔等工作。

(8) 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在甲方。如甲方拟调整乙方代理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停售、变更保险费率等),甲方须于调整日提前皂0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自调整日起乙方应按照新的代理险种范围和适用保险费率办理保险代销业务,对于调整日前乙方接洽的业务,则不受影响。若因此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9) 甲方应在证实投保人已对保险条款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核保后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据;甲方出具正式保险单据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作为保险代理人的全部义务即告履行完毕,此后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乙方无关。

(10) 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乙方的营业网点从事任何形式的宣传营销。如需开展营销活动,甲方必须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代理手续费。

(2) 乙方负责指定下属分支机构办理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各项业务。

(3)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代理权限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4)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的保险条款。

(5)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妥善保管。对甲方所提供重要单证的管理按照乙方的有关重要凭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6) 乙方为甲方代收保险费,并确保于收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所收的保险费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内。

(7) 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不得转让代理权。

(8)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并在协议终止后的20日内,将甲方的保险单证、资料交还甲方。

(9) 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权限代理保险业务,如出现有关保险合同的赔偿争议或诉讼等,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保密

1. 本协议双方均应当保守在保险代理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双方的客户信息)。

2.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协议附件以及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向

他人披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2. 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提出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变更事宜,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变更或追加补充协议。修改、变更后的协议或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协议的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或乙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后,本协议即行解除。

(2)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协议,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代理协议终止

本协议即将到期时,甲乙双方应在协议到期前20个工作日内协商新的合作意向,否则本

协议至期满时终止。

如果协议终止,对于在协议期间所办理的代理业务相关善后工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中途终止执行本协议、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各自义务,应负违约责任,并按约定方式和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则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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