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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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发泄不满情绪。
二、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答: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一)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品、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2、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二)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2、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如何认定?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上述机关的直属机构、临时协调机构视为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以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企业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事业单位以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的登记或者备案为准。
四、本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危害程度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实施的扰乱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等。例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本行为在客观方面造成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2、处罚对象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和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包括所有从事扰乱行为的人。
五、本行为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即行为人为三人以上。
六、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是否属于扰乱单位秩序?
答:不属于扰乱单位秩序,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性质不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单位职工一般性的无理取闹属于违反单位纪律行为。
二、两种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致使单位的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单位的职工一般性无理取闹,主要是对于本单位内部一些问题处理不满而采取过激行为,但这些行为不足以影响工作、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并且通过说服教育,能够得到劝阻、制止,没有造成其它后果。
三、两种行为的处理不同。前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处以拘留15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后者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以及纪律给以单位内部行政处分或教育,只有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才可以给予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