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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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0•【字号】省政府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1年12月10日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对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所涉及的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实施鉴定和认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负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其他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展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价格鉴证业务不受其他价格评估行业机构资质限制,但从事相应涉案价格鉴证业务时,应当具有相应评估行业的专业评估人员。

价格鉴证机构没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人员,则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证。

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市文号:市第57号发布日期:200161执行日期:200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三章鉴定机构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五章鉴定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办理的类案件的涉案物价值进行估算、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涉案物包括种涉案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产品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实施管理。

工商、财、税务等有关行主管部门按照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经批准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一刑事案件中涉案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二民事、行案件以及仲裁、执行案件中,人民XX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三)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以价格数额作为处罚依据而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涉案物当事人认为需要对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的,可以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第三章鉴定机构第八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二有不少于三名具有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三)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三年以上四)近三年未因评估失实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第九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和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三近三年的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人员现状和典型评估实例。

第十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价格评估资格等级认定部门履行专项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一、总则
1. 为有效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定的活动。

二、鉴定机构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由具有资质和相关经验的鉴定机构进行。

2. 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受他人干扰。

三、鉴定程序
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不得擅自进行价格鉴定活动。

2. 鉴定程序包括勘验、检测、评估、结论等环节,必须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工作。

四、鉴定标准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价格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2. 鉴定应当依据市场价格、物品状况、产品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鉴定结果合理。

五、鉴定报告
1. 鉴定机构应当出具清晰、准确的鉴定报告,包括鉴定对象、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内容。

2. 鉴定报告应当由专业人员签字盖章,并保留相关的鉴定材料和记录。

六、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七、附则
1.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执行。

2. 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机关所有。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必将受到相应处罚。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希望鉴定机构和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 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章 鉴证程序
第十二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关提出;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勘测、检验、确认、鉴定;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提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时,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二)价格鉴证范围及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事项名称、种类、数量、来源等基本情况; (四)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当与办案机关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 鉴
文件内容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于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 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2023年修订)
1999年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01 文件内容
目录
02 第一章 总 则
03 第二章 鉴证机构
04 第三章 鉴证程序
05 第四章 法律责任
06 第五章 附 则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于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 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价法规[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鄂价法规〔200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行为,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证券、商标、商誉、专利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资产。

第三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受理委托单位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涉案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估计、判断和推测的活动。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五条价格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及价格鉴定人员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价格鉴证的委托;(二)价格鉴证的受理;(三)进行价格鉴证;(四)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五)价格鉴证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价格鉴证的委托第六条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时,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二)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三)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灭失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办案机关(机构)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价格鉴证的受理第八条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涉案财产进行审核查验。

属于本机构鉴证范围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与办案机关(机构)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

第九条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证财产,如因鉴证需要留存涉案财产时,应当征得办案机关(机构)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与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保护国家、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与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同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下列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与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

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包含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员是指通过专业培训与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到价格鉴定合法、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鉴定机构办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时,应遵守《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涉案财产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执法、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财产。

主要包括土地、房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盗抢物、损毁物、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物、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财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物。

第四条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工作。

第六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事价格鉴定工作。

客观原则,是指从实际出发,通过认真调查研究,以详实可靠的客观资料为基础,得出真实可信的价格鉴定结论。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严谨的作业流程,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使价格鉴定结果准确合理。

公正原则,是指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为办案机关公正地提供价格鉴定结论。

第七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办理同级办案机关委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办理下一级价格鉴定机构移送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办理市、县(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协助上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及最终复核裁定工作。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办理同级办案机关委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办理下级价格鉴定机构移送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助上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工作;经批准设立复核裁定分支机构的,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

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第六条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公正进行,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提出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应依法进行价格鉴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办案机关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第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三)有三名以上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案机关不得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3]259号1 总则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2.1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58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年7月28日川发改物价[2010]580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标准和行为,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提高价格鉴证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经同级编委批准的专门机构。

价格鉴证机构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须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办案机关确认后,可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的价格依据。

第五条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价格鉴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三)有三名以上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7.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已于200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范围和费用第三章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员第四章价格鉴定的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构)在办理案件中,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的活动。

第四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办案机构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专门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办案机构办理案件时,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当依法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国家规定不予价格鉴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受理。

第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对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价格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确认。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价格需要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确认的,依照本办法办理。

法律、法规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必须取得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规定,严格执业,恪守信用,诚实服务,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中涉及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8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12.10【实施日期】2001.1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1年12月10日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对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所涉及的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实施鉴定和认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负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其他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展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价格鉴证业务不受其他价格评估行业机构资质限制,但从事相应涉案价格鉴证业务时,应当具有相应评估行业的专业评估人员。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物价局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价格鉴证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价格鉴证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价格鉴证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市场比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收益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成本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 专家咨询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物价局发文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物价局发文

附件: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章价格鉴定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3人以上;(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六)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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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

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包括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实行年检、注册制度。

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第八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机关(机构)委托;(二)价格鉴定机构受理;(三)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价格鉴定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九条委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

委托书应包括:(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二)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来源(产权状况)以及购置时间、地点、价格和质量状况等;(三)价格鉴定目的;(四)价格鉴定基准日;(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灭失物品除填写上述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的认定结论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价格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

除复核裁定或联合办案外,同一案件涉及同一标的的价格鉴定只能由一个鉴定机构受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受理:(一)未设立价格鉴定机构的;(二)价格认证机构未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三)价格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四)价格认证机构被吊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中涉及下列财产不需要价格鉴定:(一)珍贵文物;(二)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四)其他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第十三条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价格鉴定人员承办。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标的的鉴定业务可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鉴定。

第十四条拟定价格鉴定作业方案。

主要应包括:(一)拟采用的价格鉴定技术路线和价格鉴定方法;(二)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三)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四)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第十五条现场勘验。

一般应由两名价格鉴定人员参加,要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

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机构或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质量鉴定。

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办案机关(机构)联系确认,必要时要变更委托。

因价格鉴定需留存涉案财产时,应征得办案机关(机构)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对留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应妥善保管,鉴定结束后,及时返还。

第十六条市场调查及资料搜集。

应根据价格鉴定方案进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采价点一般不少于两个,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价格调查表并签字。

第十七条价格鉴定结论书内部审核。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实行集体审议。

审核的内容主要有:(一)程序是否合法;(二)价格鉴定目的、范围是否清楚;(三)价格鉴定结论与目的是否相符;(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准确,使用的资料是否客观翔实,选择的方法是否科学;(五)价格鉴定参数选取是否合理;(六)附件是否齐全。

第十八条价格鉴定期限。

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鉴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办案机关(机构)如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自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

若仍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价格鉴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超过十五日的,按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委托原价格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第二十条复核裁定期限。

一般在30日内完成复核裁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提出复核裁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

委托书应包括:(一)提出复核裁定的理由;(二)提出复核裁定的依据,以及搜集依据和取证过程简述;(三)依据的提供方和收集依据的具体经办人应签字盖章,并对提供依据的真实性负责;(四)原价格鉴定机构作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补充鉴定结论书;(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不再进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一)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二)司法机关已经结案的;(三)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四)其他不能进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

第四章价格鉴定专业技术原则第二十三条替代原则。

指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第二十四条贡献原则。

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预期原则。

指价格鉴定过程中,多数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

第二十六条时点原则。

指价格鉴定标的的界定和数据的采用,是在价格鉴定基准日这一时点进行的,价格鉴定中选取的价格依据和费用标准都可在现行公开市场上存在或成立,且在价格鉴定时点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指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价格鉴定标的产生最高价值的效用。

第二十八条价格鉴定的计价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涉案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二)涉案财产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中准价格;(三)涉案财产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中等价格水平。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价格鉴定基准日应由办案机关(机构)委托时确定。

第三十条鉴定价格应与鉴定目的相适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反映案件涉及的财产价值、损害数额或经营数额。

第三十一条对已灭失或形态发生改变的涉案财产,可根据办案机关(机构)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同类实物形态进行价格鉴定。

第三十二条需要技术、质量鉴定的涉案财产,应先由专门机构或专家作出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

第三十三条外币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收盘中间价确定。

第五章价格鉴定方法第三十四条价格鉴定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

可根据涉案财产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价格鉴定。

第三十五条市场法: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鉴定价格=参照物现行市价±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比较的差异金额或鉴定价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第三十六条成本法:按价格鉴定标的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鉴定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第三十七条收益法:将价格鉴定标的在未来的预期收益,按设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鉴定价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纯收益现值之和P=n∑i=1R i(1+r)iP为鉴定价格;R i为第i年的纯收益;r为折现率;n为收益年限。

第三十八条专家咨询法:将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购买者,利用其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力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方法。

一般选择有代表性的专家3人以上进行鉴定。

第六章价格鉴定文书第三十九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价格鉴定机构根据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价格鉴定标的实施价格鉴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价格证明文书,也是价格鉴定活动的结果及价格鉴定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第四十条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一)价格鉴定标的;(二)价格鉴定目的;(三)价格鉴定基准日;(四)价格定义;(五)价格鉴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办案机关(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鉴定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等;(六)价格鉴定方法;(七)价格鉴定过程;(八)价格鉴定结论。

鉴定价格一律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分别用大、小写表示,数额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十)声明;(十一)价格鉴定作业日期;(十二)价格鉴定机构;(十三)价格鉴定人员;(十四)附件,包括价格鉴定明细表、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必要的产权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价格鉴定工作底稿是反映价格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确认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二条价格鉴定工作底稿主要内容:(一)价格鉴定工作底稿目录;(二)价格鉴定结论书文稿;(三)价格鉴定过程综述;(四)有关凭证,包括图纸、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五)调查资料,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市场调查记录等;(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章价格鉴定工作纪律第四十三条价格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一)不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二)严格遵守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和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不超越权限受理委托;(三)不谋取单位的私利,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定结论;(四)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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