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法规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系统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应用原则,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证率和综合节能、投资收益。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市规划委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规划设计标准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本市生产环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质量监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假冒伪劣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20•【字号】甘建科[2013]571号•【施行日期】201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指导意见(甘建科〔2013〕571号)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局:为推动甘肃省建筑领域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甘肃省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意义随着化石能源价格的不断攀升和过多的应用化石能源对生态环境和气候状况带来的巨大影响,转变能源利用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
我省属于太阳能资源二类以上地区,是太阳能资源丰富或较丰富区,具有开发利用太阳能的良好资源条件。
但是太阳能热水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比例还很低,这是我省目前太阳能开发利用与资源条件之间的主要矛盾。
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可以替代燃煤、燃气和电热水系统,有效减少常规化石能源消费,缓解这一矛盾,对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调整能源结构,保证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推进我省的太阳能资源利用,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化石能源消耗;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新建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新建科〔2014〕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为促进我区建筑领域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推进我区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各地新建居住建筑及有热水需求的其它民用建筑,应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其中,2014年各地应选定30%以上的市(县)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2015年各地应选定60%以上的市(县)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扩大实施量,2017年起全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
请各地于4月15日前将2014年、2015年度推行市(县)的名单报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教处。
二、各地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一)规划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二)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我区《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设计与安装》等标准及标准设计进行系统设计,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一个章节单独说明和设计,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同时进行设计,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
屋面工程要做好防水处理等措施,并且至少有1个单元的楼梯间通向屋面,以利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和维护。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鄂建[2009]89号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房产局: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改善建筑用能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为避免安装时产生矛盾,安装前业主委员会要协调统一各业主的意见,明确经费来源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装的相关事宜。
二、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一)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和要求。
设计单位要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并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
关于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鼓励与发展
关于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鼓励与发展政策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把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作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重点,宏观政策和消费趋势为太阳能热利用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和市场条件。
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是三分之一,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为此建设部于2005年4月15日发出了《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强调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从源头控制建筑能耗。
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将建筑节能标准从节能50%提高到75%。
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推进全国太阳能热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出中国即将制定太阳能热水器的强制安装政策。
2007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提出“有条件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要优先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新建建筑在设计时,要预设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尽可能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既有建筑,如具备条件也要支持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也要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太阳灶等其它经济实用的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利用技术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予以重视。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二十个省市区和八十多座城市纷纷出台规定,要求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有些省市如山东、北京等对集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还直接给予资金补贴。
这些举措大大地推动了区域市场的发展。
太阳能热水器各地政府支持政策
让太阳能和建筑融合起来我国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推广利用的前景十分广阔。
同时,据粗略估计,我国建筑能耗占我国总能耗的27%,有着巨大的节能空间。
专家表示,让建筑和太阳能融合起来的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将成为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
太阳能建筑融合更为紧密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是一个大趋势。
其中,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无疑是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
据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郑金峰介绍,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现阶段主要有两种体现形式。
一是光热建筑一体化,现阶段大量服务于群众日常生活的太阳能热水器、采暖器等,便是将太阳能转化为热能再加以利用。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太阳能热水器和热水系统总保有量达到1.45亿平方米。
按普通煤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相当于节省了225亿元;按商业用电的市场平均价格来计算,相当于节省了560亿元。
同时1.45亿平方米的集热面积,一年可减排二氧化碳4451万吨。
二是光伏建筑一体化,即将太阳能光伏产品集成到建筑上,充分利用建筑外表面,安装多种光伏发电产品,所产生的电能或供自身使用或并网输送。
2009年,我国新增了160兆瓦以上的光伏系统安装容量,累计安装超过300兆瓦。
与2008年40兆瓦光伏系统安装量相比,2009年新增安装量增长了4倍。
随着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太阳能屋顶计划”和“金太阳”工程的实施,2010年光伏安装量将延续快速增长势头。
太阳能已越来越融入到建筑之中。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申文明说,太阳能和建筑并不是依附关系,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做的是“加法”。
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与常规能源综合应用一体化,都是为了最终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深度结合。
近年来,光热建筑一体化,通过太阳能热水系统、取暖系统和制冷系统等载体,得到了长足发展,两者的融合也更为紧密。
推动光热建筑的一体化,已成为政府和企业共识。
因此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与《可再生能源法》配套的地方法规,比如,在建筑行业实行新建楼房必须预留太阳能热水器安全放置设施,实行安装资格证制度,进一步促进光热建筑的融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宁建发[2009]27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73号)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各房产、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物业服务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7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人:刘军电话:0951-5041177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建筑领域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进行利用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热水箱、循系统、支架、控制系统和配套辅助能源应用系统。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管理。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工作。
秦皇岛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实施细则
秦皇岛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4]24号)、《关于规模化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秦政办规[2017]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管理,其造价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新建城镇居住建筑18层以下和18层以上的逆向18层;学校、医院、宾馆、商场、酒店、养老院、浴池、游泳馆以及有生活热水需求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相关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导则、竣工验收要点和运行维护与管理指南。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等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应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合理制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规划和技术路线,建立健全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标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DB13(J)77、《高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13(J)158、秦皇岛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文件(包括《秦皇岛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设计要求》《秦皇岛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施工技术导则》《秦皇岛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竣工验收要点》《秦皇岛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运行维护与管理指南》)以及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来源:济南建设网时间:2018-04-13 字体大小: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DB37/T 5069、《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100米以下新建高层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
多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太阳能生产企业违反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长清、章丘、高新区及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规范、标准、图集和济南市的有关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组成部件的品质、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抽检及检验等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应满足《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要点》(详见附件)。
第二章规范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和方案设计时,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会同设计单位合理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并按照安全可靠、技术成熟、实用美观的原则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
所选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完成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项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同时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太阳能供货和安装合同、太阳能工程安装照片等相关验收资料。
临沂市太阳能规定
临沂市太阳能规定临沂市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动我市太阳能光热系统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的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太阳能光热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装置,通常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泵、连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统和必要的配套使用辅助能源。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一体化,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的推广应用进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市直工程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监管工作。
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二)太阳能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三)太阳能光热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章推广应用第六条本市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康复中心、养老托幼建筑以及体育场馆、游泳池、桑拿洗浴、休闲会所以及由财政投资的公共建筑等,凡有热水需求,建设单位必须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光热系统。
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费用,纳入建筑工程总造价。
第七条根据建筑物特点、功能、节能降耗、方便使用与维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太阳能光热系统类型。
济南市太阳能规定修订版
济南市太阳能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8〕10号各县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2月11日?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DB37/T5069、《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100米以下新建高层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
多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太阳能生产企业违反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长清、章丘、高新区及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规范、标准、图集和济南市的有关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组成部件的品质、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抽检及检验等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应满足《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要点》(详见附件)。
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要求
一.政策及技术法规
• 5.《济南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 图则》(J14SJ001)
• (5) 图则J14SJ001与省标L07SJ906的主要不同 点 • a.图则设计了集热器托板,保证了在高层建筑上安 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 b.图则增加了无水箱系统设计图,为高层建筑充分 利用太阳能光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形式。 • c.图则提供了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设计,为不便 利用太阳能的住户提供了节能替代产品安装图。 • d.图则增加了既有建筑阳台壁挂式太阳能集热器安 装图。
一.政策及技术法规
•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 范》GB50364-2005。
• (11)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集热器的支撑结构。 (12)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 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13)支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 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一.政策及技术法规
二.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 查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施工图设计之前没有确定太阳能产品型号、 规格,不满足一体化设计要求
• (1)太阳能集热器布置不合理,无论是在屋顶、 阳台、或立面墙上,太阳能集热器都不能完善地 成为建筑的一部分,实现两者的协调和统一。 • (2)不能妥善解决太阳能集热器、蓄水箱的安装 问题,不能确保建筑的承重、防水、预埋件与太 阳能设施的准确对接等重要环节,不能确保集热 器抵御强风、暴雪的功效。
• 4.太阳能热水系统缺少有关专业的设计及施 工图审查内容
• (1)太阳能热水系统各专业应完成的设计 • c.给排水专业: *根据计算热水用量确定集热器面积、水箱容积。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备、管道及附件的确定并有 组织布置。
二.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 查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3•【字号】盐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10〕18号)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市市区房屋建筑中的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物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认识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技术成熟、经济性好,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市区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较为广泛,在节能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但在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过程中,也存在自行无序安装,造成较多安全隐患、影响市容等问题。
因此,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
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战略高度重视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坚持积极推广和规范管理并举的方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快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扩大覆盖面,提升应用水平,推动传统建筑向节能省地环保型绿色建筑转变。
更要注重提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质量和设计、施工、管理水平,着力纠正自行安装、混乱无序、影响城市景观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使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尽快步入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轨道。
太阳能 法规
太阳能法规当今,太阳能已成为一种主要可再生能源,给人们带来了更多发展机遇。
太阳能利用率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国家也尽力把握太阳能的发展脉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定了一套系统的太阳能法规,以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太阳能法规是指国家有关太阳能资源利用、太阳能系统技术研发、太阳能设备安装施工,以及节能减排、节约能源等方面,发布的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行业标准等。
首先,太阳能法规中包括关于太阳能资源的相关法规。
包括太阳能资源利用开发管理条例、太阳能资源区建设管理办法、太阳能资源开发的行业标准等。
这些法规是用于保护太阳能资源,完善太阳能资源利用管理,以及确定太阳能开发项目建设标准。
其次,太阳能法规中包括有关太阳能技术研发的相关法规。
包括太阳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太阳能产品设计规范、太阳能行业标准等。
这些法规的目的是促进太阳能技术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为用户提供更安全、可靠的太阳能产品。
再次,太阳能法规还包括关于太阳能设备等相关法规。
包括太阳能设备安装施工标准、太阳能热水器安全技术要求、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标准等。
这些法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太阳能资源而制定的,它们旨在提高太阳能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质量,以及保障太阳能设备的安全性。
此外,太阳能法规还包括关于节约能源、节能减排的相关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能源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的作用是充分发挥太阳能的绿色低碳作用,确保太阳能在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国家关于太阳能法规制定的相关内容。
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太阳能法规对于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把太阳能发电作为绿色可再生能源更好地融入我国的能源架构,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然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例如,可再生能源开发有时会涉及环境保护,缺乏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实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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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邢台市
《关于全面提升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水平继续实 施“太阳能建筑城”的意见》中规定:全市范 围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 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 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要应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河南省新乡市
《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中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市、县、乡三级 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含商住 楼)项目,包括十二层以上高层建筑,必须全部同 步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所有设置热水系 统的公共建筑(各类学生宿舍、宾馆、酒店等), 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做到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天津市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中规定:新建建 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 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 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本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区,新建城镇 等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规定:公共建 筑中的公共浴室、厨房等用热水部位宜采用太 阳能热水系统提供热水。
辽宁省沈阳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 能技术的通知》中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 在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别墅) 和多层住宅建筑,均应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 体化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对小高层、高层 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应根据建设单位和使用 者的要求,确定是否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 体化应用。鼓励小高层、高层住宅及其他公共 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各地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法规
2014年01月25日
北京市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 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 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 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 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 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 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 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河南省
《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中规定:新 建、改建(扩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以 及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十二层以上具备条件 的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河南省邯郸市
《邯郸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中规定:十 二层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 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 浴场所)等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 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条件的十三层以上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山东省潍坊市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工 作的通知》中规定:确保县城以上规划区内居 住建筑、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部实施太 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
山东省枣庄市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工 作的通知》中规定: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 建筑全部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天津市
《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规定:当 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深层地热作为热 水系统热源时,生活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下住宅应采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 2 经计算年太阳能保证率不小于 50%的十二层 以上住宅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3 有热水需求的其它居住建筑宜采用太阳能、 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热水系统。
山西省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的通知》 中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在全省城镇新设 计的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 的逆十二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医院、学校、 宾馆、洗浴场所等公共建筑强制推广应用太中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和建 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中规定:各建设单位在 新建住宅工程中要大力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太 阳能集热板,做到与住宅主体工程三同步:即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山东省德州市
《关于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 知》中规定: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德 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凡具备 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条件的新建住宅建筑,必 须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新建医院、宾 馆、学校、公寓、酒店、度假村、养老院、福 利院、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集中供应热水需 求的公共建筑,必须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光 热系统,鼓励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供热的工业 企业(如纺织印染、造纸、制药、化工、干燥 等企业)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河北省
《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 技术的通知》中规定: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 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 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 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 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 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 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 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山东省
《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 见》中规定: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 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十二层 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山东省济南市
《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 施意见》中规定:自2014年起,市域内100米以 下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 公共建筑,一律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山东省临沂市
《临沂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 化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全市县城及以上城 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十二层及以下 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与施工。鼓励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应用太阳能热 水系统,十二层以上二十二层以下的高层住宅 必须预留管路。政府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 的建筑要带头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医院、 学校、宾馆、洗浴场等公共建筑中热水消耗大 户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