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勘探设计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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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勘探设计编制和审批

7.2.1、矿山勘探设计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矿山生产全过程实行探采结合。地质勘探所获得的资料

要满足新建、改建、或扩建工作的需要,基建勘探所

获得的资料应满足矿山投产前生产的需要,生产勘探

所获得的资料要满足开拓、采准、回采工程的设计与

施工要求,

2、根据矿山不同勘探和生产阶段及不同采矿方法对地质资

料的要求,地质工作的侧重点应区别对待。

3、在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以成矿规律为指导,因地制

宜采用不同的探矿手段,推广新技术、新方法,选择

投资少见效快而有可靠的方案。

7.2.2矿山勘探设计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说明

1、设计的依据和任务,包括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矿山发

展规划、采掘计划、采矿方法等要求所决定的勘探任

务、范围、方向等。

2、矿区勘探工作简介,包括以往矿区勘探工作单位、工作

范围、完成的主要工作量,主要成果和结论等。

3、矿床地质概括,包括矿区地层、构造、岩浆岩地质背景、

矿床地质特征等。

4、勘探工程的布置和勘探手段的选择,包括工程布置形式、

工程间距、手段的选择及其根据等。

5、勘探工作量及其费用,包括探矿工程总类取样化验等的

工程量和费用。

6、探矿工程的施工顺序及探采结合的安排。

7、预期地质效果,包括预期获得的各级储量以及升级储量

的数量。

8、预期技术效果和尚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9、工程施工管理要求及安全、施工注意事项。

2)设计图件

设计图件应根据最新地质资料进行编制,图件的比例尺视矿床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为1:200—1:5000.主要图

件有:矿区或矿床地质图,阶段或阶段地质平面图,

地质图,矿体总投影图。

3)设计表格

主要包括勘探设计工程总表,勘探工程设计明细表,工程施工顺序表,预期储量及工程费用表等。

7.2.3矿山勘探设计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勘探与基建勘探设计有矿山及其所属或承担任务的

地质队共同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

2、生产勘探设计一般随同矿山年度采掘技术计划一起编制,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单项工程勘探设计由本单位总工进行审批。

4、重大工程的设计修改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一般设计修

改由本单位总工审批,并报原批准单位备案。

第三节勘探手段与工程布置

7.3.1根据矿床赋存的地质条件、勘探工程的不同阶段以及矿

床开采方式,正确选用钻探、坑谈、槽探、浅井、物

化探等勘探手段,在保证勘探工程技术效果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勘探手段的经济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勘

探工程的投资效果。

7、3.2勘探工程的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勘探工程布置应由已知到未知,由中心到边缘,由疏到

密,由浅入深;

2、从矿床地质条件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采用不同手段

和工程间距,对主矿体的端部、顶低板边界和地质构

造复杂部位应加密控制。

3、勘探工程在空间上要尽量保持上下对应,构成完整的剖

面系统,并尽可能垂直或矿化带的平均走向。

4、勘探工程要尽可能与矿山采掘工程布局相适应,不同开

采方式和采矿方法对地质资料精度的不同要求要分别

对待。

5、实行探采结合探矿坑道尽量与开拓采准工程布置相适应,

在不利用采掘工程代替探矿工程时应尽量采用坑内钻

探,以减少坑道的掘进量,保证探矿工程适当超前。

6、工程布置要考虑施工方便。

7.3.3勘探工程的布置应根据矿体的产状、形态特征、地形变

化特点等,采用勘探线、勘探网,或水平勘探等形式。

7.3.4勘探工程的间距应根据矿床地质的复杂程度、探矿手段

和工程种类、预期探明的储量级别的要求及采矿方法

等,应用类比法,探采资料对比法,稀空法或统计计

算法等进行研究,提出适合本矿区的勘探工程间距方

案,报请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后执行。

7.3.5确定勘探工程间距应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矿床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要求不漏掉有工业价值

的矿体。

2、保证相邻剖面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可以互相联系对比,矿

体链接无多解性。

3、主要矿体与次要矿体、浅部与深部,重点探矿段与外围

概略了解地段的工程间距应区别对待。

4、密切配合矿山实际情况,实行探采结合。

第四节施工技术管理

7.4.1、矿山地质部门必须切实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加强探矿

工程施工的地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7.4.2、所有的探矿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施工前设计

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7.4.3、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要加强质量管理,地质人

员及时收集、整理地质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4.4、探矿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探

(1)、钻探岩心采取率不得低于65%,矿心按可采层计算,分层采取率不得低于75%。

(2)、钻孔倾角允许弯曲每百米垂直孔不得超过2度,斜孔不得超过3度,随孔深递增计算。

(3)、钻孔方位角允许偏差,由地质与钻探部门根据地层条件和矿床类型等具体确定。

(4)、孔深误差不得超过1‰.

(5)岩心保管、简易水文观测及各项原始记录应符合要求。

2、坑探质量验收标准同本《规程》19-8.

3、槽(井)探工程至少深入基岩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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