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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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的方式 (1)任职回避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 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 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担任双方同时隶 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机关从事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回避一般在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实行以低避 高的方法。




(一)辞退
1、辞退的作用体现在: 实现劣汰机制,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素质。 公共部门人员能进能出,使机构膨胀、人员臃肿 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有助于改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官僚主义作风, 实现公共部门的精简高效。







2、辞退的条件: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 不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简编,本人拒 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不 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 不归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
(一)含义 指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提高或降低公职 人员的职位与级别,包括晋升与降职两方面。
我国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也有缺乏正规的降 职制度,形成了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的现象。 这种状况会阻碍优秀人才成长、选拔和发展,助长 现有公职人员不求进取、消极守城的心理,降低公 职人员素质和公共服务质量。




5、交流的形式 调任

转任 挂职锻炼



(二)回避
回避原本是司法审判中的专用语。在人 事行政管理中,指国家机关为防止公职人员 出于某种亲情关系或其它关系,不能秉公执 行公务,甚至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而对其 任职和执行公务等做出的事前限制性规定。 回避制度以公职人员对亲属回避为中心 ,亲属关系即包括由血缘关系形成的自然关 系,也包括由婚姻交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五、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交流与回避

(一)交流 1、交流的含义 国家公共部门出于对组织工作、人才 锻炼是需要或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法 规所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对组织内部 的公职人员的人事流动,及系统之间的人 事流动进行规划、控制、协调等管理活动 的总称。

2、交流的特征 管理对象的特定性 形式多样性:系统内与系统外人员交流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
第六章
第 六 章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流动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人力
资源流动的客观必然性;理解公共部门人力资源 流动的类型及方式;掌握我国人力资源流动机制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我国人力资源流动问题
的基本对策建议。
第一节 人力资源流动的客观必然性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含义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动因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意义
(二)作用

四、政府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中的作用
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法律体系 实行有效宏观调控 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 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二、促进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 对策

明确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 市场主体地位 完善市场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户籍制度 破除官本位观念

三、人力资源流动与人力资源市场
人才交流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 人力买卖双方从事交易活动的场所,使按照市场 对人力资源进行配臵和调节的一种机制。

(2)公务回避 指公职人员在执行某一项公务的过程中, 所受理或处理的事件涉及本人或上述亲属的利 害关系,需做出回避。 (3)地区回避 指在一定级别政府中,担任主要领导职 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其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地 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以避免其亲属、宗族 干扰正常公务活动。
(4)卸任回避 指国家公务员在离退休后,有子女、亲朋利 用其任职期间的关系或影响牟取个人利益时,对 离退休公务员所作的必要限制。 《公务员法 》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 休的,原是领导成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 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 企业或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 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辞职的限制性条件: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职位;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 序尚未终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辞职的程序: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 表》; 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管理权限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任免机关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 位及公职人员。获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所长:扬长避短 人事相宜:优化组合 依法流动:条件与程序

个人自主与服从组织相结合
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交流的形式

调任:机关的调入与调出 转任:机关内部转换任职

挂职锻炼:有计划选派到机关或企事业
单位
三、公共部门职务任免

(一)职务任免的含义 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公共部门有关 公职人员任职与免职的总称,是任免机关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 依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 任命或免去公职人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三)公职人员的免职



1、上级机关任命的公务员,应呈报上级机关审批, 由主管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2、本机关任命的公务员,应由本机关做出免职决 定并办理免职手续,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3、下级机关报请上级机关任命的公务员担任新职 务时,应同时办理原任职务的免职手续。
四、公共部门职务升降




(三)公职人员的降职
1、降职原因 (1)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包括思想作风差、工作 不努力、业务能力低、工作实绩不佳等。 (2)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其他同级职务。 (3)因机构撤销、预算减少、职位精简等需降低 职务安排。 (4)本人主动要求改任较低职务。

2、降职程序
(1)主管部门提出拟降职公务员名单,说明相关情 况、降职理由、降职后工作安排与使用等。 (2)任免机构的人事部门对降职是由审核,确定其 真实性,并听取拟降职公务员本人意见。 (3)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 论、审核、批准名单,做出降职决定。 (4)公务员对降职处理不服,可接到降职决定在1 个月内,向任免机关提出复议要求。

2、回避的类型 自行回避
Baidu Nhomakorabea

申请回避
决定回避

六、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辞职与辞退


(一)辞职
辞职是建立在公职人员自愿的基础上的,是公 职人员自由择业权利的体现。分两种情况:一是辞 去原来的领导职务,改任它职;一是完全解除与 原来单位的职位关系。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有四种形式: 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跨职位流动




范围的广泛性:公务员内部交流或与企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等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实施的计划性

3、交流的作用 增长阅历、提供才干 促进人与事统一 打破“人情网”,打击腐败 促进政府机构改革 解决公职人员实际生活困难

4、交流的原则 依法实施原则 适才用才原则 集体与个人利益相结合原则 试用——稳定原则


(二)职务晋升 晋升不仅指在组织阶梯上往上提升,也包 括工作扩大、责任加重等广义内容。 1、晋升种类 职务晋升,职等不变 职等晋升,职务不变 职务职等同时晋升 资格晋升





2、晋升条件 《公务员法》规定:晋升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 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 经历等方面资格和条件。一般应逐级晋升,特别 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可破格或越级晋升。


(二)公职人员的任用 1、任用方式 目前我国公职人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 种: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
2、任职程序 提名——考核——呈送——审批——任命——归档


3、公职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
各国一般不限制公职人员从事学术性、 公益性活动的兼职,但禁止公职人员兼任 有报酬的工作。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 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 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人力资源市场构成人力资源流动基本渠道 人力资源市场改变人力资源流动方式
人力资源市场扩大人力资源流动的范围
人力资源市场提高人力资源流动的效益
人力资源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一)功能

1.调配功能


2.信息储存和反馈功能
3.教育培训功能

4.管理功能 1.有利于人尽其才
2.有利于人力资源素质不断提高 3.有利于优化人力资源结构
生产力发展 公共部门改革 法律法规要求
三、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意义
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优化公共部门人才队伍结构 促进用人与治事的统一 改善组织的人际关系 解决生活实际困难。

第 二 节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基本方式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原则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交流的形式
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原则
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含义

含义:人力资源在组织内部、组织之间、地区
甚至国家之间的工作状态的变换。 类型 1.流动范围:内部、之间、公向非 2.流动原因:工作需要、个人意愿

3.流动方向:向上、向下、水平
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动因
(一)内在动因

(二)外在要求

物质生活环境需求 社会关系需求 发展需求




辞职的待遇:
辞职后半年内被重新录用到其他公共部门的,工 龄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其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个人档案由原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保存。 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 盈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需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违反辞职规定,擅自离职的,任免机关不予办 理离职手续;造成政治、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行政 或经济处分。
我国晋升的一些具体要求: 考核结果、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 程度、任职年限、基层经验、符合任职回避的有 关规定。


3、晋升程序
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 晋升领导职务,按下列程序办理:民主推荐,确定 考察对象——组织考查,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 续。” 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务员 晋升领导职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式制 度寒任职试用期制度。”


不得辞退的条件:
因公致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 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七、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离休与退休


(一)离休
主要指在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军队或参加 革命工作的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或未到规定年龄 但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依照法定程序退出 工作单位,享有领取原工资额的退休金和高于退 休标准的其他待遇。


(二)退休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 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 三 节 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 流动的障碍与对策
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障碍 促进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对策

一、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障碍

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地位未完全确立 市场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户籍制度改革滞后 官本位思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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