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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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

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标志着我国法律人性化的回归,并且彰显了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这次修改后的近亲属拒绝作证权正是在证人作证豁免领域的积极尝试,属于温和的改良,应该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具体司法实践需要的。

二、亲属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分析

“证人作证豁免权”(immunity of witness)是指某些了解案件情况、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基于某种法定的理由,享有拒绝向司法机关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作证的权利。世界各国现有的证人作证豁免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基于特定职业而生的证人作证豁免权(二)基于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而生的证人作证豁免权(三)亲属关系特权规则的证人作证豁免权。[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证人的近亲属的免证权,即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免于作证的特权。可见,我国引入证人作证豁免权是从亲属关系这方面突破的,说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确立在我国是可行的。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亲亲相隐”传统法律文化的体现。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重要的法律原则,指亲属之间可相互隐瞒罪行,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诞生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对人性的呵护与关怀,避免了国家刑罚、政权与人类亲情的直接、正面的冲突。我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文化基础是亲亲相隐。最先确立是在清末修律,在民国立法中继续传承;被人为抛弃是在建国后,在文化大革命中消失殆尽。[1]那个可谓”大义灭亲”的时代,催毁了世间应有亲情和信任,让人与人之间变得冷漠无情。而证人作证豁免权更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亲情,有利于维持人们之间正常的伦理道德观。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的设想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了近亲属享有拒绝出庭作证权,为证人作证豁免权日后在我国进一步确立奠定了基础。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证人作证豁免权的规定还不够完整和详细,仍需进一步完善,以使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切实发挥积极的作用。具体设想有如下几点:

(一)进一步扩大证人豁免的主体范围

今后在立法中除已明确享有作证豁免权的主体外应增加下列人员享有作证豁免权:1、公务员、人大代表所掌握的公务秘密,如果其所知晓的案件情况或所掌握的案件资料泄漏将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有必要赋予其豁免权。2、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如现任或曾任的律师、医生等人。律师由于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知悉案件情况,除知悉内容属于策划犯罪或欺骗行为不能充当本案证人以外。医生基于职业需要而了解到的病人健康状况等资料。由于这些资料通常为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所必需,所以法律应该赋予这些人员作证豁免权;3、现任或离职的工作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3]

(二)进一步加深改革的力度

这次刑诉法中新增的亲属作证豁免权之所以引起学者们的争议--到底称其为豁免权还是出庭制度的改良?究其原因在于”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确立是我国司法改革在证人作证豁免领域开展的积极尝试,具体规定还不够详细,概念的界定也有一定的模糊空间。但立法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这一新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明确的仅限于近亲属间可以不出庭指认罪行,但其仍可能在庭外负担着提供书面证言的义务。陈瑞华教授曾经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注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这意味着庭外书面的言词证据照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可以传唤被告人的近亲属作证,被告人近亲属不能拒绝,其对证人收

集的书面证言仍可以在法庭上宣读。由此可见,要想真正实现证人作证豁免权,就需要法学界、理论界对这一议题进行积极的探讨,提供科学的、可行的参考和建议,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救济途径

“无救济则无权利”。所以,在立法中确立了一项权利,也应该考虑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果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违反”近亲属享有拒绝出庭作证权”这一原则,强迫证人出庭作证。那么,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证人的这一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尽管证人声称自己享有豁免的权利,却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找不到救济途径,会不会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感到束手无策,以至妥协屈服。[5]为了让这一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找出一种相应的救济途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具体的做法如当证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具体行为的作出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今后应进一步明确此类救济措施,使这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证人豁免权的确立,既可以减少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作伪证现象的发生,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由此可见,促使证人作证制度更趋合理合情,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权法律保障和司法的人文关怀。相信在未来的庭审等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将被更好的运用和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袁士栋.论刑事证人的适格性[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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