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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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山东省建管局《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轨道交通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中修以上)工程。

第三条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各市(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术语

第四条本细则有关术语:

(一)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二)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检的全过程。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得取样员资格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市政工程中需见证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市政工程检测能力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四)见证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资格证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样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样员(试验员)资格证的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六)委托检测:是指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委托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七)见证检测:是指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对符合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试样进行的检测及在见证

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在现场进行的检测。

(八)结构检测:是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对结构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及对见证取样试块(件)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

(九)鉴定检测:是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对未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进行检测,为工程结构性能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提供技术评估依据。

(十)监督抽测:是指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下委托监督检测机构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三章见证取样和送检基本规定

第五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结构工程混凝土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试块;

(二)砌筑砂浆及孔道压浆试块;

(三)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土工合成材料及防水材料;

(五)结构工程现场施工用水泥、粗细集料及外加剂;

(六)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七)路基回填材料及人行道铺装材料;

(八)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需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第六条对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抽样标准 100% 的实行见证取样检测 , 其中30% 的见证取样试块、试件和材料须送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规定:(一)原材料:取样应在现场原材料料场按检验批及抽样规则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取样。

(四)道路基层材料及沥青混合料:应在施工现场未碾压前按检验批及抽样规则随机抽取。

(五)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臵。

第八条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九条取样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

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递交《市政工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授权表》(见附件1)。授权表应写明本工程现场的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以便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第十一条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市政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对于维修工程及小型市政工程项目,允许在2-3个项目兼职,但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正常实施。

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变更备案,并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 ,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附件2),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以指导和监督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审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及送检,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及施工单位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检测机构应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审查及核对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第四章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应根据《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

送检计划表》、施工进展情况及材料进场情况,按规定要求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十五条现场取样时,见证人应核对材料质保单(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上的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批号(炉号)、出厂日期、数量等信息,对取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取样方法的规范性进行见证。

第十六条完成取样后,见证员、取样员应在试样上作出唯一性标识,由施工单位取样(试验)人员现场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见附件3),委托单应含样品唯一性标识编号、工程部位、取样数量、代表数量、取样时间等相关信息,取样员、见证员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加盖见证公章。

第十七条每次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表》(见附件4)及《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见附件5),取样员应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见附件6)。

第十八条见证取样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机构,并确保试样在送检过程中不损坏、变质、混淆或丢失。检测机构应核对见证员身份、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条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中检测机构应做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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