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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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十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十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市政工程现场取样及检测若干规定1

市政工程现场取样及检测若干规定1

市政工程现场取样及检测若干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规范市政工程的材料检测、标准试验等行为,现就市政工程现场取样及检测工作作规定如下.1、水泥:(1)不超过200t和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一次,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C30以上砼结构按1批/60t检验。

(2)工地取样,应在一批到货中取样,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

(3)对已进场的每批水泥,视在场存放情况,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其强度和安定性,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常用水泥,使用前必须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4)施工企业应分别按单位工程取样.2、砂:(1)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400m3或600t亦为一验收批.(2)每一验收批抽检一次,数量为22kg.(3)取样方法: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均匀分布,取样时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8份(每份11kg以上),搅拌均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22kg组成一组试样。

(4)施工企业应按单位工程分别取样.3、石子:(1)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400m3亦为一验收批。

(2)每一验收批抽检一次,数量40kg(最大粒径为20mm)或80 kg(最大粒径为31.5 mm-40 mm)。

(3)施工企业应按单位工程分别取样。

4、钢筋:(1)原材:1)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热轧钢筋:由同一厂别,同一炉灌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同一时间进场的钢筋组成一验收批,每批数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取样一组,每组取4根(两根30cm,两根60cm)。

2)热轧圆盘钢筋按同一尺寸和同一钢号,每批100盘。

3)钢绞线按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每批60t。

(2)焊接:1)班前焊:在正式焊接施工前同一焊工、同批钢筋、同焊接型式取模拟试件一组.对闪光对焊取6根件,长度60cm,对电弧焊取3根焊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见证取样实施细则

见证取样实施细则

道路、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电力、燃气管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及送检实施细则编制人:审批人:目录一、编制说明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及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三、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四、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五、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等材料的取样制作要求六、监理见证工序内容六、监理见证取样主要内容及控制要点七、控制要点及目标值九、关于同条件试件养护相关要求摘要一、编制说明1、编制说明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合同及文件要求,三条道路、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电力、燃气管线、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本工程的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为规范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见证取样及送检实施细则》。

由于施工图变更等原因,本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现场实际及有关规定不符现象,届时,各方另行协商完善。

2、编制依据本计划编制依据下列法规、文件的规定、精神: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DB11/T382-2017、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监[2000]211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北京建筑材料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规定>(试行)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至具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及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1、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合同范围内需要做的材料及构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取数量的100%;按规定下列原材料、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1、道路工程部分(1)路基土石方填筑用回填料;(2)路基边坡支护进场工程原材料材料见证取样;(3)路基浆砌石挡墙、浆砌石排水边沟进场原材料、砂浆试块;(4)二灰料及沥青混凝土等。

建筑工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样

建筑工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样

建筑工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样培训材料(内部参考资料)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一、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1)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验检测的相关知识 (4)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用材料取样及检测规定 (6)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验检测项目 (41)五、评定的有关知识 (44)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2]2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 000 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临督部门对共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
1. 见证取样系指在特定场合下的取样过程中,由一方成员或监督员见证和监督取样人员的操作,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和合规性。

2. 见证取样应由专业的见证取样人员执行,包括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实验室人员或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代表。

3. 见证取样的前提是取样过程的重要性和价值,一般适用于关键的样品、重要的检测项目或涉及法律纠纷的取样。

4. 在见证取样前,应确定好取样的目的、样品类型、取样地点、取样方法和数量等重要细节,并确保取样工具、容器和标签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5. 见证取样应在正式场合下进行,包括在特定的场地、时间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并确保取样现场的安全和卫生。

6. 见证取样的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可信度高,并记录好整个取样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数据。

7. 见证取样的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利益方,并确保取样样品的安全、完整性和保密性,防止取样结果被篡改或泄露。

8. 见证取样人员应对其见证过程进行书面报告或记录,包括取样的目的、过程、结果和所见到的问题或风险,并及时将报告提交给委托方或领导机构。

9. 对于存在争议的见证取样结果,可以进行复检、第三方鉴定或仲裁等解决方式,以确保取样结果的公正和权威性。

10. 见证取样的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承担,包括见证取样人员的费用、实验室检测费用和相关的运输和保管费用等。

同时,委托方也有权要求对见证取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取样、试验操作手册(市政)

取样、试验操作手册(市政)

取样操作手册53二、市政工程部分取样操作手册54序号项目类别检测项检测指标组批原则或取样频率取样方法及数量1道路材料(土工和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颗粒分析颗粒分析2000立方米做两次。

送样:20kg。

液塑限界限含水率(液、塑限联合测定法)2000立方米做两次。

送样:5kg。

无侧限无侧限抗压强度送样:每2000立方米或每工作班制备一组试件。

送样:送样时各组成材料的送样量分别为:∮150模60kg /组;∮100模30kg /组;∮50模10kg /组。

砂渗透系数渗透系数按设计要求送检。

送样:10kg。

标准击实砂的相对密度(含最大干度密度)每400立方米为一批,做一次。

送样:25kg /组。

击实试验同一品种、同一现场用料的为一个击实标准,做1~3组;若现场改用材料时就需另做击实标准。

土、石屑为50kg/组;无机结合料为各组成材料均送50kg/组。

CBR (室内)承载比试验(CBR)按设计要求做。

随机抽取100公斤进行密封送检。

水泥剂量水泥或石灰稳定土中水泥或石灰剂量的测定方法(EDTA 滴定法)每2000平方米取一次。

每次从混合料中取约25公斤进行送检,在2个小时内送至我司;若做标准曲线检验,从原材料中各取25公斤进行送检。

取样操作手册55序号项目类别检测项检测指标组批原则或取样频率取样方法及数量2细集料砂、轻集料筛分每600吨或400立方为一批,不足该数视为一批。

在料堆取样时不少于8点,组成一组样品;总量至少20kg。

表观密度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砂的碱活性(快速法)氯离子含量取样操作手册56序号项目类别检测项检测指标组批原则或取样频率取样方法及数量3粗集料卵石、碎石筛分每600吨或400立方为一批,不足该数视为一批。

在料堆取样时不少于8点,组成一组样品;总量至少20kg。

表观密度含水率和吸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压碎指标值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碱活性岩石抗压抗压强度按同品种、规格、适用等级及日产量每600吨为一批,不足600吨亦为一批。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建设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该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一建市政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正确做法

一建市政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正确做法

一建市政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正确做法市政见证取样和送检是市政工程施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其正确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可以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下面是一建市政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正确做法:1. 确定取样位置: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取样位置。

取样点应当覆盖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工序和关键部位。

2. 准备工具和材料:取样前,确保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和材料,如样品容器、密封袋、标签、笔记本等。

3. 进行现场检查:在取样前,对施工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包括环境卫生、施工质量、材料标识等。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4. 确定取样数量:根据施工规模和工程要求,合理确定取样数量。

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多取样,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5. 进行取样操作: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取样操作。

取样时要注意避免外界污染和杂质的混入。

6. 标识和封存样品:每个样品都应进行标识,包括工程名称、取样点位置、取样时间等信息。

同时,将样品密封并记录好封存信息。

7. 编制样品送检清单:根据取样点信息和工程要求,编制样品送检清单。

清单上需详细列出每个样品的信息和要求。

8. 选择合格实验室:选择合格的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

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准确、及时地完成检测工作。

9. 安全运输样品:在样品送检前,确保样品的安全运输。

避免样品受损或污染,影响检测结果。

10. 跟踪检测结果:及时关注检测结果,根据结果进行必要的整改和调整。

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以上是一建市政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正确做法,通过遵循正确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可以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市政工程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见证取样送检操作

见证取样送检操作

见证取样送检操作1. 背景在进行某些实验、检测或调查时,取样和送检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为了保证取样的真实性和结果的准确性,见证取样操作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见证取样送检的操作指南。

2. 操作过程2.1 准备工作- 在进行取样前,应事先确定好实验、检测或调查的要求和目的。

- 准备必要的设备和材料,如采样、标签、封条等。

- 确保取样地点和样品处于安全的环境中,避免可能对样品产生污染的因素存在。

2.2 见证取样操作1. 在取样前,应将取样地点清洁干净,以排除可能的杂质。

2. 如果有多个样品需要取样,应为每个样品准备独立的取样。

3. 在取样上正确填写标签,包括取样地点、时间、见证人等相关信息。

4. 见证人应当及时到达取样地点,并确保见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合法有效。

5. 见证人应当全程目视取样的整个过程,并确保取样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6. 见证人应当确认取样的数量和质量,避免发生取样不足或取样错误的情况。

7. 取样完成后,应及时将取样密封,并在封条上签名确认。

8. 见证人应在标签上签名,并在见证记录中标明取样的时间和地点。

2.3 送检操作1. 将封好的取样妥善保存,并保持适当的温度条件,以确保样品的稳定性。

2. 根据实验、检测或调查的要求,选择合适的送检机构或实验室。

3. 将取样交给送检机构或实验室,确保有相关的交接记录。

4. 配合送检机构或实验室提供的要求,如填写样品信息表、支付相应的费用等。

5. 根据送检机构或实验室的指导,及时获取样品的检测结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分析。

3. 注意事项- 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样品的安全。

- 见证人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能够准确地判断和记录操作过程中的关键步骤。

- 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上是见证取样送检的操作指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与相关专业人员联系。

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目录一、总则二、监理目标三、监理工作要点四、监理工作程序五、见证取样六、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七、其他附件一: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附件二:取样见证记录表附件三:建设工程现场建筑材料有见证取样登记台账用表附件四:建设工程现场试块,试件见证取样登记台账用表1、总则:1.1、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0】202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员实用手册》等文件的要求,编制本细则。

1.2、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设计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和部位的试块、试件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送行检测。

1.3、工程中对本细则第5条规定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原材料以及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2、监理目标:2.1、原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2.2、对试块、试件的取样检测具有代表性,检测结构能真实地反映结构实体的工程质量。

3、工作要点3.1、熟练掌握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有关标准、检测项目和取样方法。

3.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3、对已送检的试验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3.3.1、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业务与委托试验工作是否相符。

电力施工企业在现场设置的试验室,须经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或省电力公司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评审、考核、认证,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等级。

3.3.2、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人员、设备仪器的配置是否满足国家或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资质条件的要求。

3.3.3、是否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3.3.4、试验设备、计量器具是否经过法定检测部门的定期检定。

3.3.5、试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4、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进行现场取样和试块(件)制作时,应先通知监理人员到场见证。

市政道路改造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市政道路改造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市政道路改造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市政道路改造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1. 引言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建筑市政工程试验员取样、送检必知

建筑市政工程试验员取样、送检必知

建筑\市政工程试验员取样、送检必知1水泥物理性能试验1. 取样频率:同一水泥厂、同期出厂、同一出厂编号及同强度水泥(散装≤500吨/批、袋装≤200吨/批)。

2. 取样方法:随机在不同部位至少20袋水泥中均匀抽样经搅拌均匀后,取10㎏试样。

2钢筋原材力学性能试验1. 取样频率: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炉批号、同一规格、级别、同一交货状态及同一进场时间≤60吨/批。

2. 取样方法:每批任意选取两钢筋切取两条用于拉伸试验,两条用于冷弯试验为一组,长度按不同试验室的检测仪器定。

3钢筋单、双面搭接焊及电渣压力焊试验1. 取样频率: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2. 取样方法: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为一组,长度按不同试验室的检测仪器定。

4钢筋闪光对焊试验1. 取样频率: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

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时,仍按一批计算。

2. 取样方法: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抗拉3个接头冷弯为一组。

5钢筋机械连接试验1. 取样频率:同型号、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批,不足500个接头仍作为一批。

2. 取样方法: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另取3条钢筋作为母材抗拉试验为一组,长度按不同试验室的检测仪器定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试验1.取样频率:每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仍作为一批。

2.取样方法:按膨胀方向中心分上、中、下抽取共9个试样为一组,每个试样平整切割成100×100×100mm。

7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1. 取样频率:每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仍作为一批。

2. 取样方法:随机抽取5块为一组。

8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1. 取样频率:每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仍作为一批。

市政工程现场取样及检测若干规定

市政工程现场取样及检测若干规定

市政工程现场取样及检测若干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规范市政工程得材料检测、标准试验等行为,现就市政工程现场取样及检测工作作规定如下。

1、水泥:(1)不超过200t与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一次,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C30以上砼结构按1批/60t检验。

(2)工地取样,应在一批到货中取样,由监理与施工单位共同取样,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

(3)对已进场得每批水泥,视在场存放情况,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其强度与安定性,存放期超过三个月得常用水泥,使用前必须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4)施工企业应分别按单位工程取样。

2、砂:(1)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400m3或600t 为一验收批,不足400m3或600t亦为一验收批。

(2)每一验收批抽检一次,数量为22kg。

(3)取样方法: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均匀分布,取样时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得试样8份(每份11kg以上),搅拌均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22kg组成一组试样。

(4)施工企业应按单位工程分别取样。

3、石子:(1)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400m3或600t 为一验收批,不足400m3亦为一验收批。

(2)每一验收批抽检一次,数量40kg(最大粒径为20mm)或80 kg(最大粒径为31、5 mm-40 mm)。

(3)施工企业应按单位工程分别取样。

4、钢筋:(1)原材:1)普通碳素钢与低合金钢、热轧钢筋:由同一厂别,同一炉灌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同一时间进场得钢筋组成一验收批,每批数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取样一组,每组取4根(两根30cm,两根60cm)。

2)热轧圆盘钢筋按同一尺寸与同一钢号,每批100盘。

3)钢绞线按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每批60t。

(2)焊接:1)班前焊:在正式焊接施工前同一焊工、同批钢筋、同焊接型式取模拟试件一组。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

市政⼯程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签署页⽬录1⼯程概况2本细则编写所依据的⽂件及规范3建筑材料试验基本技能4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5专项检测6常见的⼀些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法1⼯程项⽬概况1.1项⽬概述1.1.1项⽬名称:1.1.2⼯程地点:1.1.3建设规模:1.1.3.1⼯程造价:1.1.3.2⼯程质量⽬标:1.2项⽬组织体系1.2.1项⽬组织系统2本细则编写所依据⽂件及规范2.1《现⾏建筑施⼯规范⼤全》2.2《常⽤建筑材料与结构⼯程检测》3建筑材料试验基本技能3.1取样在进⾏试验之前⾸先要选取试样,试样必须具有代表性。

取样原则为随机抽样,即在若⼲堆(捆、包)材料中,对任意堆放材料随机抽取试样。

取样⽅法视材料⽽定。

3.2仪器的选择试验中有时需要称取试件或试样的质量,称量时要求具有⼀定的精确度,如试样称量精度要求为0.1g,则应选⽤感量0.1g的天平,⼀般称量精度⼤致为试样质量的0.1%。

另外测量试件的尺⼨,同样有精度要求,⼀般对边长⼤于50mm的,精度可取1mm;对边长⼩于50mm的,精度可取0.1mm。

3.3试验试验前⼀般应将取得的试样进⾏处理、加⼯或成型,以制备满⾜试验要求的试样或试件。

制备⽅法随试验项⽬⽽异,应严格按照各个试验所规定的⽅法进⾏。

⽐如检测混凝⼟强度要制备符合要求的砼试块等。

3.4结果计算与评定试验结果经计算处理后,应给予评定,是满⾜标准要求,评定其等级,在有些情况下还应对试验结果进⾏分析,并得出结论。

对监理⼈员来说,观察试验过程更加重要。

3.5试验报告试验的主要内容都应在试验报告中反映,试验报告的形式可以不尽相同,但其内容应该包括:⑴试验名称、内容;⑵⽬的与原理;⑶试样编号、测试数据与计算结果;⑷结果评定与分析;⑸试验条件与⽇期;⼯程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委托⽇期;报告⽇期;样品编号;⼯程名称、样品产地和名称;规格及代表数量;检测条件;检测依据;检测项⽬;检测结果;结论;等等。

即墨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工程质量检测

即墨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工程质量检测

即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即墨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规范市政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提升检测工作质量,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工程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市政工程进一步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办字〔2010〕95号)的规定要求,对我市从事市政工程质量的检测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市政工程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委托通过登记备案的具有市政工程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未经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作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严格贯彻执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的通知》(青建城字[2012]24号)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

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送检比例达不到要求及见证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市政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加强市政工程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的现场检测项目及功能性检测项目的检测管理工作,下列项目须由监督机构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基桩检测;2、锚杆(索)拉拔检测;3、道路路基、基层、面层弯沉、取芯(厚度、强度及压实度)、平整度及抗滑性能检测;4、结构实体强度检测(取芯、回弹、超声回弹)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质量标准要求,减少取样数量和取样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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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山东省建管局《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轨道交通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中修以上)工程。

第三条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各市(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本细则有关术语:(一)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二)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检的全过程。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得取样员资格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市政工程中需见证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市政工程检测能力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四)见证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资格证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样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样员(试验员)资格证的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六)委托检测:是指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委托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七)见证检测:是指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对符合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试样进行的检测及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在现场进行的检测。

(八)结构检测:是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对结构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及对见证取样试块(件)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

(九)鉴定检测:是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对未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进行检测,为工程结构性能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提供技术评估依据。

(十)监督抽测:是指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下委托监督检测机构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三章见证取样和送检基本规定第五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结构工程混凝土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试块;(二)砌筑砂浆及孔道压浆试块;(三)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土工合成材料及防水材料;(五)结构工程现场施工用水泥、粗细集料及外加剂;(六)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七)路基回填材料及人行道铺装材料;(八)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需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第六条对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抽样标准 100% 的实行见证取样检测 , 其中30% 的见证取样试块、试件和材料须送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规定:(一)原材料:取样应在现场原材料料场按检验批及抽样规则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取样。

(四)道路基层材料及沥青混合料:应在施工现场未碾压前按检验批及抽样规则随机抽取。

(五)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臵。

第八条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九条取样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递交《市政工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授权表》(见附件1)。

授权表应写明本工程现场的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以便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第十一条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市政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对于维修工程及小型市政工程项目,允许在2-3个项目兼职,但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正常实施。

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变更备案,并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 ,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附件2),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以指导和监督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审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及送检,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及施工单位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检测机构应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审查及核对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第四章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程序第十四条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应根据《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施工进展情况及材料进场情况,按规定要求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第十五条现场取样时,见证人应核对材料质保单(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上的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批号(炉号)、出厂日期、数量等信息,对取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取样方法的规范性进行见证。

第十六条完成取样后,见证员、取样员应在试样上作出唯一性标识,由施工单位取样(试验)人员现场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见附件3),委托单应含样品唯一性标识编号、工程部位、取样数量、代表数量、取样时间等相关信息,取样员、见证员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加盖见证公章。

第十七条每次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表》(见附件4)及《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见附件5),取样员应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见附件6)。

第十八条见证取样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机构,并确保试样在送检过程中不损坏、变质、混淆或丢失。

检测机构应核对见证员身份、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条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中检测机构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检测机构应核查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授权书一致,若不一致应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二)检测机构在收样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应不予办理收样,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三)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保管及已检样品的留臵工作。

有关标准留臵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臵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

(四)应建立混凝土、水泥、钢筋等主要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及数据实时上传系统。

(五)应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

对不合格的报告应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及委托单位,并上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应在24小时内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及时出具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取样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收到检测报告后 , 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 , 作好检测结果分类统计及评定工作,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以上见证取样各种表格、标识由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制、铅印。

根据施工技术档案管理要求,各有关单位均不得复制或复印。

第二十三条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授权表、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证取样记录表、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及时归入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及监理资料档案。

第二十四条见证取样试块 ( 件 ) 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或结构检测,经复检或结构检测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工程,应经设计复核及专家论证后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

经见证取样检测或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后仍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强制性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应进行退货处理。

第五章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大对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

质量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7)规定的内容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质量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8)规定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质量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市政工程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9)规定的内容对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开工条件、基础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及结构验收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频次为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在开工条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的资格以及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在施工过程阶段重点核查需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及督促责任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在结构验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是否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情况监督抽查,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重点核查对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及检测不合格上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旁证和进行检测。

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和人员将分别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送检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按照《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抽测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监督抽测发现工程中使用材料不合格的,将对常规见证取样送检及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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