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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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2017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澄江化石地)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澄江化石地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两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面积为5.12平方公里;
(二)二级保护区为遗产地以外的缓冲区,面积为2.2平方公里。
第四条澄江化石地的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澄江化石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并按照规定对澄江化石地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玉溪市人民政府、澄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将澄江化石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澄江化石地保护所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澄江县人民政府以及右所、九村、海口等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澄江化石地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的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澄江化石地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澄江化石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保护规划和管理办法;
(三)组织调查澄江化石资源分布;
(四)建立健全科学研究、科学考察、发掘、零星采集化石等管理制度;
(五)汇集、保存、管理在保护范围内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成果副本和化石标本;
(六)建设、管理和维护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七)开展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科学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和文化创意等活动;
(八)做好澄江化石地保护和利用有关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九)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章资源保护
第八条澄江化石地保护规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报省城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