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合同法
《合同法》的复习资料(最新)
《合同法》的复习资料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成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邀约,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4、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免责条款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6、格式条款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确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主要针对某些行业频繁、重复进行的交易,为简化同样的合同的订立程序而形成的。
7、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8、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9、无权处分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10、双务合同、抗辩权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理由,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予以拒绝的权利。
1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1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3、合同义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14、清偿清偿又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使用清偿的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15、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合同与合同法的概述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对等。
2、自愿原则: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合理。
4、诚实守信原则: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作用下。
5、保护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社会规范性以及防止权利使用过当。
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合同法的纲领,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合同的成立(订立)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建立具体合同关系,将相互意思达成一致的合意过程。
合同订立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一)要约概念: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件:1、向客观存在的人做出意思表示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4、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受法律约束。
(二)承诺概念: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
3、内容与要约表示同意。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要约邀请概念: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权利:即债权。
包括1、请求权2、相对权3、抗辩权合同义务:即债务。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隋彭生第一章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係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係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係。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2X-3-58)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
(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
(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
(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
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
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二、合同的分类(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採取一定的形式为标準所作的分类。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篇一:合同法讲义课程介绍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课程要求: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展各节内容: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第1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2.民事法律行为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承担合同义务2.区分意义(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2)风险负担(3)违约责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2.区分意义(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2)确定合同性质(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4)合同效力(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别(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具体合同的划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决定(四)要式与不要式1.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为要件2.区分意义“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没啥用基本精神:不轻易因形式问题使合同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五)主合同与从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可独立存在2.划分意义(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基础理论:合同的相对性2.区分意义第三人是否接受(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2、区分意义:适用规则的方法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应规范无名合同:(1)总则;(2)最相类似有名合同的规范3.转化(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的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2.划分意义(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格式合同特点、缺点:2.划分意义(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第2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一、合同的定义,基本要素和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活动的基本法律。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合同目的、内容、形式、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原则。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合同目的是合同所要达到的目标;合同内容是合同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形式是合同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各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合法原则是合同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签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书面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维权。
当然,根据不同情况,有些合同还必须采用特定的方式进行签订。
二、合同的效力和保护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合同法规定,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撤销合同是指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由一方要求解除的合同。
有效合同的效力是通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他们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的。
对于无效合同,合同各方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恢复各方的原有权利义务。
对于撤销合同,撤销请求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解除合同。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某些合同采取了特别的保护措施。
例如,对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同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劳动合同的最低保障标准、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限制等。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完成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履行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当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时,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合同性质和公平原则来确定。
如果合同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合同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履行责任、支付违约金等。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提供担保、设立质押等。
另外,合同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如合同标的毁损、不可抗力等。
最新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亦称契约。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2.合同一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其适用范围一方面进行了扩大,但另一方面也进行了限制。
所谓的“扩大”体现在:现在规定,合同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不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限制”体现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另外,遗赠扶养协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原则上也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三、合同的种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对其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亦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可以分为:(1)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3)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4)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司法考试中的题目一般会如下设置:“下列情形中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或者“下列情形中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有?”法律对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改变这些规定。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就是有效的。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该合同的立法规定。
无名合同在适用法律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公务员笔试法律速成 合同法
公务员笔试法律速成--合同法《合同法》第2 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要紧是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按照交易适应,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同意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
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二、订立合同的一样程序㈠要约1《合同法》第14 条规定:“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2依据《合同法》第14 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谨” 。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⑴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⑵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按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 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谨。
⑶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公布悬赏广告;二是商业广告具备了要约的条件。
⑷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确信,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
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协议法概述一、协议的概念和种类1、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协议的种类协议的种类涉及商事协议和非商事协议、国内协议和涉外协议、有名协议和无名协议、标准协议和非标准协议、主协议和从协议、要式协议和不要式协议、双务协议和非双务协议、有偿协议和无偿协议。
二、协议法律制度概述1、我国协议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2)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2、协议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2)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3)公平守约;(4)诚信。
思考题:1、什么是协议?它有什么特性?2、协议是如何分类的?3、如何理解协议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协议的订立一、协议的订立概述1、协议的订立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互相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2、协议主体。
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约与承诺1、要约。
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
(1)要约应当具有法定条件。
(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和相对人两方面。
(3)要约的形式重要涉及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批准要约的意思表达。
三、协议的成立1、协议成立是基于协议订立而产生的结果。
协议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协议的重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所有过程。
2、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协议的形式涉及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协议的内容涉及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协议格式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先协议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1、先协议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期间负有充足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先于协议成立而产生,并且不同于协议自身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成为先协议义务。
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库《合同法》试题特训
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库《合同法》(2021年最新版)试题特训1、单项选择题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主见_____。
A:代位权B:撤销权C:解除权D:终止权2、单项选择题甲在首饰店购置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自然钻石,甲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屡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见能否得到支持?_____A:不行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有意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会订立合同3、单项选择题以下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_____。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B:5周岁的儿童因创造制造而承受奖金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置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进步10倍4、单项选择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理论性合同的是_____。
A::买卖合同B::承揽合同C::保管合同D::运输合同5、单项选择题某甲借用某乙MP3一台,借用期间,甲因该MP3质量好而爱不释手,遂于10日与乙协商买下该MP3。
因甲仅为12岁,身上无钱,双方商定15日由甲从家中拿钱支付给乙。
甲、乙间的买卖合同_____。
A:于15日生效B:于10日生效C:无效D:假设在1个月内甲征得父母同意,那么有效1、单项选择题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主见_____。
A:代位权B:撤销权C:解除权D:终止权参考答案:A此题说明:【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单项选择题甲在首饰店购置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自然钻石,甲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法复习讲义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合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法律行为;②合同事宜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③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具有意思表示一般性和真实性的协议;合同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3)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5)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公务员笔试法律速成--合同法
公务员笔试法律速成--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形式⒈口头形式。
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⒊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要紧是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按照交易适应,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同意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
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二、订立合同的一样程序㈠要约⒈《合同法》第14 条规定:“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⒉依据《合同法》第14 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谨”。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⑴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⑵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按照《合同法》第14 条的规定,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谨。
⑶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公布悬赏广告;二是商业广告具备了要约的条件。
⑷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确信,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合同法共计23章428条,内容博大精深,理论底蕴深厚。
但对于公考考生结合《民法通则》掌握基础理论即可。
◆合同的形式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要约和要约邀请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的生效及撤回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成立的时间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要式合同成立的例外性规定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生效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附条件合同及附期限合同的生效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效力待定合同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表见代理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效合同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撤销权的消灭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和处理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代位权及撤销权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违约金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用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赠送励志修身名言警句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强的信念。
——罗曼罗兰不要询问世界需要什么。
问问什么事情可以使你活跃,然后付诸实践。
因为世界需要活跃的人。
----霍华德瑟曼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
——李白不为外撼,不以物移,而后可以任天下之大事。
吕坤《呻吟语应务》书,能保持我们的童心;书能保持我们的青春。
严文井一个没有受到献身的热情所鼓舞的人,永远不会做出什么伟大的事情来。
车尔尼雪夫斯基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陈涉伟大的事业,需要决心,能力,组织和责任感。
——易卜生只有经过长时间完成其发展的艰苦工作,并长期埋头沉浸于其中的任务,方可望有所成就。
——黑格尔坚强的信心,能使平凡的人做出惊人的事业。
——马尔顿人们心神不宁是因为总是拿自己平淡不起眼的生活与别人光鲜亮丽的一面相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