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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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种类包括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非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1、我国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2)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2)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3)公平守约;(4)诚信。

思考题:1、什么是合同?它有什么特征?

2、合同是如何分类的?

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概述

1、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2、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约与承诺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应当具备法定条件。(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和相对人两方面。(3)要约的形式主要包括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是基于合同订立而产生的结果。合同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1、先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间负有充分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先于合同成立而产生,并且不同于合同本身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成为先合同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思考题: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3、格式条款的概念、效力及解释。

4、论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概述

1、担保的概念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方法。其适用范围为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2、担保的种类。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保证

1、保证的概念、种类。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2、保证人资格。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为保证人。

3、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包括:(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代为履行或者代为赔偿损失的义务。

三、抵押

1、抵押的概念和种类。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可以用来抵押的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抵押有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权利抵押、财团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2、抵押物。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能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要办理登记手续。

4、抵押权的效力、实现和消灭。(1)抵押权的效力体现在抵押权的担保效力、抵押物的范围效力和抵押权对抵押物转让的效力。(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拍卖、变卖和折价。(3)抵押权因主债权、抵押权行使和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四、质押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

五、留置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定金

1、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订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2、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思考题:1、保证人的资格。

2、抵押财产及其限制。

3、权利质押的范围。

4、留置的特征及运用。

5、定金及其适用。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的效力;一个是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4)符合法律对合同方式的特殊规定。

合同生效的方式包括:(1)成立生效;(2)批准、登记生效;(3)附条件生效;(4)附期限生效。

二、效力未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依、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无代理权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以处分他人财产为内容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取得合意,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可以分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全部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国家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部分无效合同包括: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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