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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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五五普法”活动法律法规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经理办公室法律室编2009年0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义第一章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动产质押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四种。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五种。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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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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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 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 发出要约。行为人邀请这是一种事实行 为,它不是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诱 他人发生要约,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 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约规定 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广州:某商 场广告: 99年10 月1日,商场一层的化 妆品全部半价出售。这个广告属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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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重点)
• 1、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依合同 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有所不同。
• 具体而言:
• (1)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 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准。
• (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的时间;签字、盖章有先后的,以最后 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 A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B 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 意旨。
• C 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 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 (3)要约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对话形 式两种。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 (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可分为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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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 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 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
•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 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 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 约束力。

合同法讲义 最强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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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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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行使 先履行一方行使
案情: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 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 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 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 2000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 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 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 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 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 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 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法人 订 立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 自然人 同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的 组织 主 体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信 件
其它形式
公 证 形 式
合同书
数据电文
推 定 形 式
三、合同的内容 当 履 解 事 行 决 违 标 数 质 价 人 期 争 款 约 名 的 量 量 限 议 或 责 称 地 的 报 任 和 点 办 酬 住 方 法 所 式
第一讲
合同法律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 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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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一、概念§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练习: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二、合同的分类(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四)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五)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七)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一时性合同,继续性合同(八)以合同约束的对象不同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涉他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二、合同正义原则三、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甲乙要约甲乙承诺甲乙(三)要约的效力1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消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3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4 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17条)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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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协议法概述一、协议的概念和种类1、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协议的种类协议的种类涉及商事协议和非商事协议、国内协议和涉外协议、有名协议和无名协议、标准协议和非标准协议、主协议和从协议、要式协议和不要式协议、双务协议和非双务协议、有偿协议和无偿协议。

二、协议法律制度概述1、我国协议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2)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2、协议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2)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3)公平守约;(4)诚信。

思考题:1、什么是协议?它有什么特性?2、协议是如何分类的?3、如何理解协议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协议的订立一、协议的订立概述1、协议的订立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互相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2、协议主体。

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约与承诺1、要约。

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

(1)要约应当具有法定条件。

(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和相对人两方面。

(3)要约的形式重要涉及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批准要约的意思表达。

三、协议的成立1、协议成立是基于协议订立而产生的结果。

协议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协议的重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所有过程。

2、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协议的形式涉及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协议的内容涉及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协议格式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先协议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1、先协议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期间负有充足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先于协议成立而产生,并且不同于协议自身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成为先协议义务。

合同法详细讲义共7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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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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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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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单选题】下列协议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是()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协议B.买卖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培训协议『答案』A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三、合同的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补充】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解释】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解释】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属于单务合同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解释】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属于无偿合同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从合同【解释】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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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认生效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外部 相对人
法律关系 委托 后果
代理人
内部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 借用合同 与 盗用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相对人的两种权利:催告权和撤销权
2、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承诺的方式:通知;行为 ● 承诺生效的条件: ① 受要约人发出 ② 在要约规定期限内 ——逾期承诺视为新要约
● 客观逾期
与 主观逾期
● 期限如何确定? 【例】 02.3.1——落款 02.3.3——邮戳 3.7——收到
③ 内容与要约一致 实质性变更 与 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撤回:到对方前或同时 ●承诺的生效:到达对方 ●承诺生效的意义:合同成立 外贸实践用语: 询盘——发盘——还盘——受盘 拍卖合同的签订: 公告——底价——叫价——击锤
附:关于约因和对价
1.约因——产生合同的原因(大陆法系) 2.对价——当事人间的相互给付(英美法系)
• 诺言、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 提供的利益或蒙受的损害
3.有效对价的条件:
• 对价必须合法 • 对价必须是将来履行的对价或者已经履行的对价, 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等价 • 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① 协商一致 ② 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通知
2、法定解除——通知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当事人一方提前违反合同主要义务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讲义PPT课件( 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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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法律事实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意外事件
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 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事实
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
§2.1 概述
2.1.3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
表示,所产生的后果(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
解决争议 的方法
违约 责任
案例分析 P42 2.9.3 P44 2.9.4 P45 2.9.5
当事人的名称或 姓名和住所
标的
合同一般条款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价款或酬金
数量
质量
2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
§2.2 合同及其分类
2.2.3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 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作用: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等。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
2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
§2.2 合同及其分类
2.2.1 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
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
§2.2 合同及其分类
2.2.5 合同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做出不同的分类。
基本分类
买卖合同,共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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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种类包括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非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律制度概述1、我国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2)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2)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3)公平守约;(4)诚信。

思考题:1、什么是合同?它有什么特征?2、合同是如何分类的?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概述1、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2、合同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约与承诺1、要约。

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当具备法定条件。

(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和相对人两方面。

(3)要约的形式主要包括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是基于合同订立而产生的结果。

合同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1、先合同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间负有充分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先于合同成立而产生,并且不同于合同本身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成为先合同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当事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思考题: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3、格式条款的概念、效力及解释。

4、论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担保一、担保概述1、担保的概念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方法。

其适用范围为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2、担保的种类。

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保证1、保证的概念、种类。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2、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为保证人。

3、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包括:(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责任。

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代为履行或者代为赔偿损失的义务。

三、抵押1、抵押的概念和种类。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可以用来抵押的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

抵押有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权利抵押、财团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2、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能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依法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物要办理登记手续。

4、抵押权的效力、实现和消灭。

(1)抵押权的效力体现在抵押权的担保效力、抵押物的范围效力和抵押权对抵押物转让的效力。

(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拍卖、变卖和折价。

(3)抵押权因主债权、抵押权行使和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四、质押1、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五、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定金1、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订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2、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思考题:1、保证人的资格。

2、抵押财产及其限制。

3、权利质押的范围。

4、留置的特征及运用。

5、定金及其适用。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的效力;一个是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4)符合法律对合同方式的特殊规定。

合同生效的方式包括:(1)成立生效;(2)批准、登记生效;(3)附条件生效;(4)附期限生效。

二、效力未定的合同所谓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包括: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依、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无代理权的合同;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以处分他人财产为内容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取得合意,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可以分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全部无效合同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国家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部分无效合同包括: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取得了合意但由于其意思表示并非真意,违反了公平原则,经申请可以取消其效力的合同。

导致合同撤销的事由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为1年。

思考题:1、什么条件下合同才会生效?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它体现了合同法的什么原则?3、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4、试论可撤消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一、履行的概念和基本要求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的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

履行的基本原则为: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二、合同的补缺与推定合同的补缺与推定是解决合同条款缺陷的两种方式。

三、履行抗辩权1、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按照约定应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4、不安抗辩权。

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

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应该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者履行资信明显减弱.以致可能影响到合同正常的对等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先行履行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种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三)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四)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四、合同的保全1、合同的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的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2、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在向人民法院请求后,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对于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做了如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特征有:(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位债权的保全,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3、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对此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上的限制。

这种时间为除斥期间。

有两种情况:(1)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算1年;(2)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算时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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