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的内容
人身权法
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犯隐私权,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
为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的,不构成侵害隐私权。
案例: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 了一篇关于她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 及病史公之于众,造成小兰被排斥和歧视, 那么上述媒体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哪些权利?
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歪 曲、丑化他人肖像。
合理使用行为:(1)新闻报道使用;(2)执行公务或为国家
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3)为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
肖像;(4)为科研或教育目的限定使用。
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案
内容: (1)命名权(2)变更权(3)使用权
姓名不能转让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 (3)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
案例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19岁)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 (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 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张某(原告,女,28岁) 借用身份证。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 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 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名义到 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 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 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 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 用,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 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第一课 在生活中民法用民法 学案--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单元结构】【课时结构】第一框:第二框:【知识梳理】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1)民法调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和。
(2)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2.民事法律关系(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承担。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自然人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
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务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生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和。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的,也是的。
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的。
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与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民法强调、,追求权力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1.确立民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身份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身份权的概念及其内容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
二、亲权亲权是指父母(fumu)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没有亲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纳入监护中,在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亲权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
根据亲权的内容,一般分为:(一)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1、保护权。
父母(fumu)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权利的表现。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入,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因此,《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l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1、管理权。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保存与管理的权利。
父母未尽职责,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2、处分权。
为了子女的利益与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3、使用收益权。
在不毁损财物或无损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获取收益。
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对于女有虐待、遗弃行为而被剥夺亲权时,亲权一般由另一方行使。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中山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根据民事权利橡培神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梁亏利。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什么、什么、什么、什么?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1)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
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律赋予自然人有姓名权,法人等有名称权,一方面是确认他们能够保持自己独有的权利主体名义,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肖像权。
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誉权。
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说毁他人的名誉,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
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中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荣誉权、署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权。
第十章 人身权
终审判决: 7月23日上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 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除了孙华东、李爱野夫 妇一审判决结果内容有所撤消外,其他均维持一 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立即赔偿赵盛强夫 妇寻子寻亲费用4.5万元,赔偿两人精神损害 抚慰金各5万元;判令该医院立即赔偿孙华东夫 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赔偿两人抚养孙 超抚养费35457.98元;判令该医院立即 赔偿赵达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令该医院 立即赔偿孙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寻亲费1 400元。(人民网,2003年7月23日)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侵害原告陈某名誉权的行为成立。我国 ( 民法通则 ) 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 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 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 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 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 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社会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某的 人格,损害了吉某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 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某的描写,也使其名誉 受到损害,并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 报》社在原告陈某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 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 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 事责任。原告陈某系已故吉某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 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两被 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 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师范大学网络课程)
案例2:鲁迅肖像权及姓名权案 因生产销售鲁迅纪念酒,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 限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限公司被鲁迅之子周 海婴告到法院,以其侵犯了鲁迅姓名权、肖像权为由,要 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24.7万余元。周海婴诉称,自己是鲁迅先生财产权 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曾与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的 关于鲁迅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议均已终止,但对方还 在浙江、上海等地销售鲁迅纪念酒并拒绝承认侵权事实。 原告认为,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公司的行为 均构成对鲁迅姓名、肖像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两 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和精 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用7856元。 浙江古越龙山公司辩称,姓名权、肖像权均属于人格 权,不在继承范畴之内,故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生产鲁迅纪念酒并非基于原、被告2001年签订协议,而 是基于原绍兴鲁迅纪念酒有限公司股东周亦斐(原告之 子)、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于2003 年签订的“鲁迅纪念酒协议书”。根据后者,浙江古越龙 山有权独家延续生产和销售鲁迅酒,并使用鲁迅的姓名和 肖像,协议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后并未生产,因 此,不构成侵权。上海古越龙山则表示,向原告出售的鲁
人身权
(八)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 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 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律待征: (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 (3) 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 (4) 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 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内容: 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维护权 侵权行为要件:(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2)须未经肖 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像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 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 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 2.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 需要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4.现代史 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
(三)亲权的内容
(一)身上照护权 1、居所、住所指定 权 2、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 4、子女身份行为及 身上事项同意权和代 理 5、教育与抚养义务 6、赔偿义务
(二)财产照护权 1、财产行为代理 权 2、管理权 3、使用收益权 4、处分权
(四)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3)权利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对未成年 于女的教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的权利范 围包括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身份利益支配权。如对已成年的精神病患者, 亲权不能按括之,只能由监护权进行调整。 (4) 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于女 的教养和保护权;监护权的权利范围虽宽于亲权, 保其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是有教养权的内容。因 而,在权利内容上,监护权窄于亲权。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49_真题-无答案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49(总分98,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小型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可采用( )合同。
A.单价 B.总价 C.成本加酬金 D.综合单价2. 下列不属于货物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的是( )。
A.资格要求 B.申请人须知C.资格预审申请时间 D.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4.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由招标文件规定的是( )。
A.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B.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形式C.履约保证金的格式 D.投标文件5.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履约保证金最主要的方式是履约保证B.如招标人向中标人保证的,一般是支付担保,常见的是保证C.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成员共同递交D.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6. 合同订立是缔约各方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合同内容,以一定的形式表示的过程,必须经过要约和( )两个阶段。
A.收盘 B.出价 C.报价 D.承诺7. 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 ( )A.核准 B.审查C.备案 D.检查8. 下列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法B.资格预审一般在投标前进行,资格后审一般在开标后进行C.资格预审的评审办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D.资格审查由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9. 在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采用( )方式。
A.双罚制 B.单罚制 C.加重罚制 D.三罚制10.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发包双方进行竣工结算时,在合同中对期限没有时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天。
A.15 B.28C.30 D.3511. 开标地点应当为( )预先确定的地点。
人身权
• 三、亲属权的内容 • 1、抚养、扶养权 • 2、赡养权 • 3、代理权 • 4、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
3.3 荣誉权
• 一、荣誉的概念和名誉的区别
荣誉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评价说,认为荣誉是对自然人 或者法人的评奖。 第二种:奖励说,荣誉就是自然人、法 人获得的奖励或者光荣称号。
2.4健康权
• 健康权的内容 • 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
权。在特殊场合,也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 (危险性很大的体育竞技,如登山、拳击、 赛车和漂流等)。
2.5身体权
• 身体权与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不受他人之妨害,而对于 生命之安全享有一定利益之权利,其客体 为自然人的生命,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 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生命权的 法律意义在于活着,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应 该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章、人权概述
1.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与分类 一、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 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
• 法律特征 •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具体体现:①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与民事主 体存在的同期性,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法律承认自 然人的平等的人身权。 ③人身权的专属性。不能放弃、转让,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具体人身权的一部分内容可 以转让,但是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
• 隐私权的特征 • 1、专属性 • 2、秘密性 • 3、可放弃性
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3、个人通信秘密权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意义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意义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它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五类。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对其所有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
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
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案例7月21日下午,王侠率人到工地找到正在拉砖的王强,向其讨要欠款。
王强称手头暂时没钱,请求再宽限几日。
为使王强主动还钱,王侠遂强行将王强用于营运的北京JB2310P8型货车扣押。
王强几次托人交涉,要求王侠返还车辆,但王侠拒不返还。
王强无奈,遂将王侠诉至法庭。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侠无合法依据,私自扣押王强用于营运的货车,侵犯了王强的合法财产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对所扣货车予以返还。
因王侠的侵权行为给王强造成损失,王侠应酌情予以赔偿。
二债权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1)合同之债。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
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
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
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
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其客体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
人格权法研究的自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思维自由权。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事权利的四项基本内容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权利的四项基本内容民事权利的四项基本内容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是每年司考的必考对象。
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3.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4.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5.具有排他效力,故又称绝对权。
6.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比如两个人就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的,就需要其中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法律上的归属。
支配权受侵害的,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侵害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提起给付之诉请求赔偿。
此时,支配权就是该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
(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3.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4.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民事诉讼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认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二是从侵害人身权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责任方面保护人身权。
提出侵权行为法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指出了我国当前人身权立法中和司法中的缺漏和不足,分析了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
在古代中国的“约法三章”。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
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
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
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而且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不可转让性——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离开了特定的人身,人身权就没有意义;(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排除可以带来间接的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3)是绝对权——权利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4)对人身权保护具有特殊性。
047附章人身权概述(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四编人格权(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典本编只新增了人格权的内容,为内容的完整,就人身权简单阐述作为附章放在前面,身份权的具体内容放在第五编。
附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人所享有的许多人身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重大区别。
二、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权利,保护的主要是精神利益,这种精神利益是以自然人的人身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组织体为依附的。
人身权通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得出售、赠与或继承。
例外:企业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不直接体现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也不以满足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为目的,其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事实上与财产权有着密切联系的,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如一个企业良好的商誉可以为其吸引大量的顾客;一个自然人良好的声誉可使其获得他人的信赖,为其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无须他人的协助。
第二节人身权法律关系一、人身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人身权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人身权或承担民事人身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人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人是义务主体。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
二、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人格权,并根据其自身状况享有一定的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人身俱来的。
第十三章 身份权
第十三章身份权一、填空题1.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
禁止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2.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并由夫妻平等专属享有的身份权,称为。
3.亲权的内容分为两大类:一是;二是。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A.名誉权B.荣誉权C.生命权D.隐私权2.基于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身份权属于()。
A.配偶权B.亲权C.亲属权D.监护权三、多项选择题1.基于下列哪些事实可以取得荣誉权?()A.优秀教师B.劳动模范C.三八红旗手D.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荣誉权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荣誉获得权B.荣誉保持权C.荣誉支配权D.荣誉转让权3.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包括哪些?()A.非法剥夺他人荣誉B.非法侵占他人荣誉C.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荣誉D.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四、不定项选择题1.配偶权的内容包括()。
A.同居权B.夫妻姓名权C.住所决定权D.日常家事代理权2.下列关系不能产生亲权的有()。
A.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B.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C.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D.夫妻关系3.亲权的财产照护权包括如下内容()。
A.财产行为代理权B.财产管理权C.赔偿请求权D.财产处分权4.亲权的主体包括()。
A.父母B.兄弟姐妹C.祖父母D.夫妻五、名词解释题1.亲权2.荣誉权六、判断题1.在配偶日常事务代理权中,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由配偶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2.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
()√×3.亲权就是亲属权的简称。
()√×七、简答题1.配偶权具有哪些特点?2.亲权的特点有哪些?3.荣誉权有哪些内容?八、论述题1.配偶权具有哪些内容?2.亲权具有哪些内容?九、案例分析某市针织厂职工兰华经单位领导同意批准,选用本厂生产的服装面料,自己设计缝制了一套宽松式女套衫,以个人名义参加了市纺织局组织的“服装百花奖”竞赛,并获得了“设计二等奖”,但获奖证书和奖金却被单位以厂设计小组的名义领取。
自然人的权利(一)人身权
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已经侵害原告的
肖像权。
法院认为: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人与
生俱来的固有权、专属权,是人之所以作为人而存在的 必备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 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
姓名的权利。名称权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享有的
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名称权与姓名权的主要不同:主体不同,自然人
和法人;名称权具有经济利益,可以转让;名称权具
有一定的专属性。
对非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的名称权的侵犯和对自然
人的姓名权侵犯类似,但是更强调经济利益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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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 权利内容 侵害的表 现 决定、使用、变更
丧失生命;财产损失如抢救、丧葬费;生前 扶养的人的生活来源丧失;近亲属精神损害。
故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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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康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客体 人体的健康和身体机能,内部生理机
能健全、精神层面的健康安宁。 权利内容 健康维护、健康利益部分支配、劳动 能力的保有利用和发展 受侵害的表 现 侵害方式 健康受损;因健康受损导致财产受损; 本人及近亲属精神受损。 故意、过失
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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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身体完整并支配肢体、器官的人格权。
客体 权利内容
受侵害的表现
身体整体、尊严 器官外观完整、部分支配
非法搜身、侵扰、威胁、无痛破 坏,轻微殴打,不当医疗
侵害方式
故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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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三者联系紧密,但是存
在区别:
生命权关系人的存活;健康权注重人内部的各项
2122客体保护的对象名誉利益外在评价自我认知内容名誉保有名誉利益部分支配侵害表现丑化侮辱诽谤失实新闻报道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财产损侵害方式主要为故意过失也可侵害新闻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237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
《民法》(本科)练习题1
《民法》练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关系属于(A )。
A 绝对法律关系B 相对法律关系C 人格法律关系D 身份法律关系2、以其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形式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C )。
A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B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C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D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是(C )。
A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B 代理人辞去委托C 代理人死亡D 代理事务完成4、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发生在(B )。
A 诉讼时效期间内任何时间B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C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六个月内D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年内5、导致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发生在(D )。
A 诉讼时效期间内任何时间B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C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六个月内D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6、物权的客体只能是(A)。
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人身利益7、抵押权属于(D )。
A 完全物权B 主物权C 用益物权D 担保物权8、地役权属于(B )。
A 完全物权B 从物权C 法定物权D 担保物权9、按照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物权分为(C )。
A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B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C 主物权和从物权D 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10、动产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转移?(B )A 登记B 交付C 合同成立D 买卖完成11、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D )。
A 占有权能B 使用权能C 收益权能D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12、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指的是所有权的(D)。
A 整体性B 排他性C 弹力性D 恒久性13、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B )。
A 罗马法B 日耳曼法C 法国法D 德国法1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A)。
A 30年B 40年C 50年D 70年15、土地承包合同应该采用(B )。
A 口头形式B 书面形式C 登记形式D 审批形式16、下列哪项财产可以设定抵押?(B )A 幼儿园B 汽车C 土地所有权D 支票17、下列哪项财产或权利不可以设定质押?(B )A 著作财产权B 土地所有权C 仓单D 汇票18、下列关于留置权性质的表达,正确的是(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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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身份权的内容核心内容: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份权有哪些内容呢?身份权的内容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权利。
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身份权的内容。
身份权的内容:一、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管理和保护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设有亲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纳入监护中,在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亲权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
根据亲权的内容,一般分为:1、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1)保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惯。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享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权的表现。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等不良的行为。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即使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权利和义务等等。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
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因此,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
(1)管理权。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保存与管理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和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监护人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不仅有权排除他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侵犯,有权否定被监护人所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有权向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
父母未尽职责,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2)处分权。
为子女的利益与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3)使用收益权。
在不毁损财物或无损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获取收益。
例如,未成年子女受赠的现金父母可以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以取得利息。
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对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而被剥夺亲权时,亲权一般由另一方行使。
二、配偶权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
夫妻关系是具有夫妻身份的人身关系。
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权。
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用其他的姓。
2、人身自由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
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3、协助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抚养。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4、忠实请求权。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
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作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不能被强制执行。
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禁止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离婚权。
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亲属权亲属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其内容主要包括:1、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
对于患有精神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对其有监护权,父母对患有精神病的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权,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患精神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权。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子女相互间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申请权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同时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权。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权。
他们相互间有继承权,而且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对于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享有监护权。
同时他们相互间也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申请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3、兄弟姐妹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他们相互间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以及在一方失踪后进行财产代管的权利。
家庭成员间的身份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凡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抚养,抚养、赡养义务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四、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1、公民的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是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或战斗中,因表现突出,成绩卓著,获得的光荣称号。
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模范教师”、优秀学生”、三八红旗手”等。
因获得光荣称号,而享有的荣誉,即为荣誉权。
每个公民都有资格获得荣誉称号,但不是每个公民都能获得荣誉称号。
只有获得荣誉称号的公民,才享有荣誉权,而且只能由荣誉称号的公民本人享有。
由于荣誉权与获得荣誉称号的人的人身具有不可分离性,所以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
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被继承。
2、法人的荣誉权法人的荣誉是法人在工作、生产、经营中成绩卓著时获得的光荣称号如先进企业”、文明单位”、卫生模范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都是光荣称号。
这些光荣称号是国家有关部门或法人的主管单位给予法人的表彰,是法人的光荣。
法人对它获得的荣誉称号享有荣誉权。
法人的荣誉权专属荣誉获得者享有。
这是法人的主要身份权。
如果法人的行为或者表现与它获得的荣誉明显不相称时,可由授予该荣誉称号的单位作出决定,取消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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