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 刑法评价(一)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必须要由法律预先设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必须严格予以适用。
3、中间地:是指结果发生地的一部分或者危险结果发生地。
4、法益: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6、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
7、客观构成要件,就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说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8、违法性,就是指刑法本身违反法律的一种特性,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或者反价值的。
形式的违法性: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且又不具备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具有违法性。
实质的违法性:行为在实质上违反了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侵害了法益,即具有违法性。
客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即具有违法性。
主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违反法规范的人必须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即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而言。
结果无价值:就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
行为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9、行为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
10、刑法上的身份,是指自然人主体所具有的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的特定的个人要素。
11、身份犯的含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某种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某种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理论上称为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行为主体的身份仅影响定罪的身份犯,成为纯正身份犯。
案外司法人员出具虚假立功材料的刑法评价
案外司法人员出具虚假立功材料的刑法评价作者:赵赤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2018年10月,H县某村村民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H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后,方某为得到从轻处理,通过他人找到邻县C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某,请托杨某帮助提供立功线索材料。
2019年2月初,杨某授意C县公安局Z派出所指導员徐某,将原本由Z派出所自行抓获的网上逃犯姚某编造为根据方某举报抓获,徐某根据杨某的授意指使民警苗某通过制作内容虚假的询问笔录、出具由杨某、徐某、苗某三人签名的《犯罪线索查证情况审核表》等方式,共同为方某伪造虚假立功证据,相关证据提交H县人民法院后,法院认定方某具有立功表现,并因此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二、分歧意见对于杨某等人帮助方某出具虚假立功证明材料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几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杨某等人作为具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采取伪造立功材料的方式帮助方某逃避刑事处罚,符合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的“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的情形,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杨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或者滥用职权罪的情况下,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以及“特殊罪名优于一般罪名”的处断原则,也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认定。
[1]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立案标准》,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公安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伪造证据,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本罪。
本案中杨某等人不是方某危险驾驶案的侦查主体,在案件中不具有具体的侦查职权,其出具虚假立功材料的行为也并非发生在对犯罪活动进行“追诉”的职权活动中,因此缺乏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和时空条件。
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卷一
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卷一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正确答案】 B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第⼀章、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罪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3.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4.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5.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6.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与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7.挪⽤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与⾮法活动8.⽣产、销售劣药罪与⽣产、销售假药罪9.⽣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品罪与⽣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0.挪⽤公款罪与贪污罪11.伪证罪与包庇罪12.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13.盗窃罪与诈骗罪有可能竞合14.绑架罪与抢劫罪有可能竞合第⼆章、犯罪构成理论第⼀节、犯罪构成基础理论⼀、犯罪构成的要素分类1、成⽂VS不成⽂。
刑法法条是否有明⽂规定。
【注意】不成⽂的构成要素不违反罪刑法定,虽然没有写在刑法中,但也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如诈骗罪中的⾮法占有为⽬的)。
2、积极VS消极(阻却)。
消极构成要素是从反⾯的否定犯罪成⽴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注意1】刑法仅此⼀处消极的构成要素,其他都是积极的构成要素。
【注意2】区分:阻却犯罪的要素。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属于犯罪阻却事由,即前⾏为已经构成了逃税罪,但因为⾏为⼈后续实施了⼀些“补救”⾏为,可以阻却⾏为的犯罪性。
3、客观VS主观。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
如⾏为主体、⾝份、⾏为、结果。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为⼈内⼼的、主观⾯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的、动机。
【区分】主观构成要素是内⼼的,不可见。
淫秽物品等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可见的,属于客观构成要素。
3、记述VS规范(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进⾏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常⽣活对该⽤语有明确的界限。
如“⼈”、“妇⼥”、“毒品”等⽣活术语,还包括⼀些动作⾏为的描述,如“提供”、“伪造、变造”等⼤家都能够感知,⽽且结论⼀致的。
试论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摘要 : 在 共同犯 罪中, 法律身份 对共 同犯 罪性质、 共 同犯 罪人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很 大的影响。中外学者都曾在这一理 论领域进行过 多番探讨 , 一些国家刑法专 门对共 同犯罪与身份 关系作 了规定, 而我国刑法对此问题一直语 焉不详。 本 文将 从理论和 实践的不 同视 角, 就法律 身份如何影响共 同犯罪的定罪量刑 问题展 开论述。 关键词 : 法律 身份 ; 共 同犯罪 ; 正犯 ; 共犯
题 自然行不通 ; 其次 , 主犯与从犯的划分无法解决有两个 以 上主犯 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该作法还否定了其他共 同 犯罪人 的构成要件 的独立性。 笔者认为 , 共 同犯罪的性质应
以犯罪 人 实行 行 为 的性 质 为根 据 , 即“ 实行行 为决 定 整体 性 质” 的原 则 。 所 谓 实行 行 为 , 是指 直接 实施 犯 罪 , 完成 刑法 分
2 O14 年 2 月 第 6期
教 育 教 学 论 坛
E DU CA TI ON 1 r EA CH I N G F O RUM
F eb . 2 01 4 N O. 6
【 专题研 讨 】
试 论 法律身份 对共 同犯罪 定罪量刑 的影 响
何文妍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广东 广州 5 1 0 5 2 0 )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编号: 1 6 7 4 — 9 3 2 4 ( 2 0 1 4 ) 0 6 — 0 0 9 5 — 0 3
法律身份 , 是指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 的身份 . 如国家工 作人员 、 司法工作人 员、 邮政工作人 员、 证人 、 鉴定人 、 翻译 人等 , 它与 自然身份相对应 , 后者指于一定事实关系而形成
犯罪构成与身份问题研究
第 3期
王学 峰 : 犯罪构成与身份 问题研究
3 1
如 , 学教 师 带 领 学 生 春 游 , 学 生 不 慎 落 入 污 泥 小 有 池 , 师怕脏 而不 肯下 去救人 , 个路 过 的人也 不愿 教 一 意下 去救人 , 是 , 者 因 身 份 上 的要 求 而 构 成 犯 但 前 罪, 后者 则不 构成犯 罪 。由此 可 以看 出 , 只有法定 的 不 作 为犯 , 主体 需 有 特 定 义务 , 而构 成 身 份 犯 。 其 因
我 国刑法 中的犯 罪 构成 是指 “ 国刑法 所 规定 我
的社会 关 系是 邮电工 作 的 正 常秩 序 , 种犯 罪 因犯 两
的、 决定 某一 行为 成立 犯 罪 所 必需 的一 切 客 观要 件 和主观要 件 的有 机 统 一 整 体 ( 机统 一 体 ) ” l 有 。 _ 判 断一个行 为是 否构 成 犯 罪 , 看 这一 行 为 是 否 齐备 要
修 正犯 罪构 成 中 , 身份 不是犯 罪的主体要 件 , 身份 者 同样 -  ̄符合 身份犯 的修 正犯 罪构成 。 无 . 1 -
[ 关键词] 共 同犯罪; 罪构成; 犯 身份 ; 身份犯
[ 中图分 类号 ]D 6 1 [ F 1 文献标 识 码 ]A [ 章编 号 ]17 文 62—10 2 1 0 0 3 0 50(00)3— 0 0— 3
、
犯罪构 成与 身份 的关 系
( ) 一 从犯 罪 的客 观 方 面看与 身份 的关 系 我 国刑法 中 的犯 罪 客体是 指受危 害行 为侵 害而 为刑 法所保 护 的社 会 主 义社 会 关 系 , 刑法 中 的身 而
份则 是 由法律 明文规 定 的对定 罪量刑 具有 影 响的一 定 的个人要 素 。一 方 面 , 为人 的公 务 或业 务 的职 行
(完整版)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第二讲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二一三七)(一)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是否构成犯罪)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子)(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假立功”案件中本犯的刑法评价
“假立功”案件中本犯的刑法评价作者:方凡朱晓芹偰锦良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4年第07期摘要:“假立功”案件中,本犯以贿买等手段教唆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在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下,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正犯),“假立功”本犯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共犯。
同时,“假立功”本犯指使他人就“提供虚假证明营造具有立功表现”作伪证,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假立功”本犯的行为同时成立妨害作证罪(正犯)与徇私枉法罪(共犯),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假立功妨害作证社会危害性想象竞合一、基本案情甲某因诈骗罪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后该案进入审判阶段,甲某为得到从轻处理,找到邻市B县公安局民警乙某,以8000元请托乙某帮助提供立功线索材料。
乙某遂将自己所侦办的某盗窃案中的监控视频提供给甲某,教授甲某如何解释视频来源并制作相关笔录;同时出具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情况说明,证明系由于甲某协助才破获该盗窃案,为甲某伪造虚假立功证据。
在A地公安机关民警向乙某电话核实前述情况是否属实时,乙某仍表示情况说明所载内容属实,并发送盗窃案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予以佐证。
相关证据提交A地人民法院后,法院认定甲某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刑事案件得以侦破,经查属实,系立功,并对其从轻处罚。
二、分歧意见甲某为受较轻的追诉,贿买具有侦查职责的案外司法工作人员乙某伪造立功材料,即为本文探讨之“假立功”。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4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乙某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对乙某的行为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不存争议。
但“假立功”本犯即甲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为在诈骗案件中得到从轻处理,采用贿买等方式“购得”立功线索,其明知自己没有真实立功线索,只有通过乙某出具虚假证明等方式,才可能使其被认定为立功,其对乙某作伪证行为具有概括故意,故对甲某应以妨害作证罪评价。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001.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3.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4.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
5.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
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刑法案例分析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
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
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
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
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信用卡透支l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构成诈
骗罪。(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走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后来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4)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
中止制度。
(2004年)
六、(本题25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
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
的,具备盗窃罪的主观要件;陈某撬开工具箱取材的行为,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务的客观要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因此构成盗窃罪。陈
刑法学(一)04-知识拓展—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_28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1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特征1.正当性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正当性,是指该行为为法律所肯定和积极评价。
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为法律明文规定,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第二,为法律所容许或许可,如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第三,为执行法律和依法执行职务之必然结果,如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和专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等。
正当性还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法律所蕴含的精神进行。
2.善意性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善意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时,必须是出于排除危害、保护正当利益的善意,而不得出于乘机谋利和借机报复等恶意。
如果行为人在面临重大危害时,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来保全个人私利,或者利用加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过错,借实施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报复欲望,其行为均应受到否定的评价,不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3.私力性相对于国家和社会实施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即公力救济行为而言,绝大多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表现为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即行为人依个人的力量和条件排除其面临的紧急危害,行为方式表现为公民个人行为。
如果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具有私力性或者个体性,一般不构成刑法上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4.有利性从功利的角度看,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实质上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原苏联学者H.A别利亚耶夫等采取目的说解释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他们认为,“这些行为就其客观内容和主观特性来说,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2意大利学者帕多瓦尼以优越利益解释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他认为,“冲突利益的平衡是确立正当化原因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两个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律优先保护的利益应通过价值比较来确定”。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2.承担责任能力所,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的能力。
3.折中说,认为责任能力既是行为能力,又是承担责任的能 力。
4.区别说,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 为能力是指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意思无关的身体活动能 力。责任能力则应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 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 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三、生理缺陷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
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
2.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一 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定罪意义 量刑意义
1、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二、特殊身份的类型 第四节特殊身份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积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论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兼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
王庆刚 , 北京师 范大学刑事 法律科 学研 究院刑 法学专业 20 级硕士研究 生(085 07 107 )。 ( ] 林山田 :刑 法通论 》 下) 台大法学 院图书部 2 0 1 《 ( , 06年版 , 4 第 2页。 [ ] 林山田 :刑 法通论》 下) 台大法学 院图书部 20 2 《 ( , 06年版 , 4 ~ 0页。 第 4 5
身份犯而言的,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刑法一般没有 限制犯罪 的主体, 由具有一定的身份者实施时规定 但
较 重或较 轻 的刑罚 的情况 。可 见 , 真正身 份犯要 求行 为 的实施 主体 必 须具 有一 定 的身 份 , 如果 没 有这
种身份就不可能构成该真正身份犯 , 这一点是与不真正身份犯 的本质区别 。我 国与绝大多数大陆法
份 , 时 , 据利 用者 与被 利用 者之 间 的利用 关 系 , 此 根 又可 能有 几种 不 同情形 : 种 是被 利 用者 有 责 任能 一
力且与利用者之间存在共谋的合意 , 该情形下 , 由于两者之间存在共谋之合意 , 即使有一方没有相关 身份 , 也可以采取共犯理论加以解决 , 在我 国刑法典 以及司法实践 中也是这样处理的。因此 , 此种情 形不属于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另一种情形是 , 被利用者有身份却无责任 , 例如妇女教唆不满十四周 岁或 患有 精神病 的男 子强 奸其 他妇 女 的行 为 , 由于被 利 用 者 并 不具 有 责 任 能力 , 即使 双 方存 在 合 谋 , 也不能构成共犯 。再一种情形是 , 被利用者虽有身份但不知情 , 国家工作人员 的家属在该国家工作 如
资格刑比较研究(一)
资格刑比较研究(一)一。
资格刑概说资格刑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的一种刑罚,但是,资格刑的定义是什么,资格刑的说法到底合不合适,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
各国学者在表述这类刑罚时也采用了不同的称谓,一般来说,有名誉刑、权利刑、能力刑以及资格刑之称。
名誉刑之称由来以久,历来被学者们认为是现代刑罚中资格刑的起源。
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作为中世纪刑罚之残余,名誉刑构成了今天刑罚制度中之一种刑罚。
在中世纪,名誉刑以两种面目出现:其一是作为一种对被判刑人的羞辱,如侮辱人的装束和耻辱柱;其二是作为所谓的权利和名誉的丧失,主要是意味着减少被判刑人的法定权利。
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人们开始对这种名誉刑进行批判性的思考。
认为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羞辱刑是不适宜的,而与此相反,现代各国普遍保留了源于权利和名誉丧失的名誉刑。
正如李斯特所说的,国家在给予公民越来越多的参与社会活动、公共事务的机会的同时,也扩大了对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李斯特认为,名誉刑包括权利的丧失和名誉的丧失两种情况。
与此相似,也有学者认为,名誉刑之称可以涵盖其他三种称谓,认为名誉刑,即国家褫夺犯人所享有荣誉之资格,亦即使犯人丧失享有公法上一定权利之刑罚,丧失公权之资格,乃丧失公法上一定权利能力,故名誉刑又称权利刑、资格刑或者能力刑。
权利刑说认为,所谓资格刑,其实是以剥夺罪犯一定的权利为内容的,故称之为权利刑更为合适。
如台湾刑法学家杨建华在《刑法总则之比较与检讨》一书中指出:“国家剥夺犯罪行为人担任公职或公权之权利,谓之资格刑。
因系对于一定权利之剥夺,故又称权利刑。
”能力刑说认为,所谓资格刑,其实是剥夺犯人享有公权能力之刑罚。
过去学者每以褫夺公权能力,即系减损荣誉,加犯人以耻辱,故亦称为名誉刑,但在现代特别预防主义之下,刑罚非但不应减损犯人之人格,且须养成其羞耻心、名誉心,始能达改善之目的,法律规定能力刑,乃限制犯人之行为能力,以期预防危害,非以剥夺荣誉为事,故名誉刑之称,远不若能力刑之为惬当。
刑法讲义1——精选推荐
刑法讲义1绪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通说: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刑法学的分类·刑法是⼀门独⽴的法律。
·在母法与⼦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法。
→“根据宪法”⽽制定·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中,⼀般认为刑法属于公法。
·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实体法。
·在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分类中,刑法⽆疑属于刑事法。
·在强制法与任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强制法。
三、中国刑法的演进·世界各国封建刑法的⼤致特征:1.⼲涉性:2.恣意性:3.⾝份性4.残酷性:严刑峻法·截⾄到2010年11⽉,全国⼈⼤常委会对现⾏刑法总共进⾏过8次修订,形成了1部单⾏刑法,7部刑法修正案。
·我国现⾏刑法是1997年10⽉1⽇正式⽣效的。
第⼀章刑法概说·刑法学的框架:刑法总论:刑法基础论、犯罪论、刑事后果论(刑罚论/刑事责任论)刑法各论·刑法总论的内容:绪论第⼀编刑法基础论第⼀章刑法概说第⼆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适⽤范围第⼆编犯罪论第四章犯罪构成第五章客观构成要件第六章主观构成要件第七章犯罪的停⽌形态第⼋章共同犯罪第九章罪数形态第三编刑罚部分第⼀节刑法的概念、渊源⼀、刑法的概念1.刑法·刑法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另外,我国刑法第37条还规定了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刑罚处罚措施”。
2.犯罪·所谓犯罪,就是诸如杀⼈罪、盗窃罪、放⽕罪那样,在侵害⼈们的社会⽣活的⾏为中,成为刑罚的处罚对象的⾏为。
3.刑罚·所谓刑罚,是指诸如死刑、⽆期徒刑、有期徒刑、罚⾦等那样,针对犯罪所科处的国家性制裁。
⼆、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是指刑法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是法官进⾏法律判断之时的基准。
◆具体渊源(1)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事案件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问题
应用21.2012刑事案件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问题探析文/刘懿肖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各种刑事犯罪也逐渐增多。
在人口输入输出量较大的省市和地区,刑事案件被告人隐瞒真实身份、虚假陈述的情况相当突出,在判决生效后才查明被告人真实身份的应如何处理已经成为困扰刑事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不同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发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99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采用裁定方式纠正刑事案件被告人虚报的身份信息,也有些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此问题应采用何种方式,值得探讨。
一、纠正刑事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的必要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隐瞒真实身份的手段除了更改户籍信息、完全“漂白”身份的情况外,更为常见的是以虚报姓名等信息的方式隐瞒身份。
行为人虚报身份信息大多出于隐瞒累犯情节避免从重处罚、冒充未成年人以求从轻处罚、防止留下犯罪记录等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和出生地等情况表述,只需用括号注明“自报”即可。
尽管这些法条以高效率打击犯罪为目的,为司法机关处理被告人隐瞒真实身份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乃至判决生效后均有一些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影响案件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卷含答案解析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卷(含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7,分数:102.00)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3题)(分数:6. 00)A.第①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B∙第①(❾句正确,第③Φ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③句错误D.第①(黝句正确,第②(Q句错误2.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1题)(分数:6. 00)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3.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
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 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
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
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8题)(分数:6. 00)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4.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2012年卷二5题)(分数:6. 00)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李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5.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年卷二4题)(分数:6. 00)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6.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论被害人身份对罪刑设定的价值
有社会危害性 而应该科处刑罚 的, 他 们 的 评 价 就 会 在 刑 法 上 予 以 体 现 。而 影 响 立 法 者 对 此 的价 值 判 断 的 因 素 是 多 种 多样 的 , 如 犯 罪 行 为 所 侵 害 的 利 益 的大 小 、 犯 罪 行 为 所 引起 的社 会 不 安 感 的轻 重 程 度 、 修 复 犯 罪 损 伤 所 需 要 的时 间长 短 等 等 。 我 国 的刑 法 理论 早 已 有 “ 身 份犯” ①这 一 概 念 。身 份 犯 概 念 的产 生 , 是 将 视 角 聚 焦 于 犯 罪 人 身 上 而 得 出 的理 论 概 念 , 而且 ,
[ 作者简介] 李婧( 1 9 8 5 一) , 女,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2 0 1 1级 博 士 研 究 生 , 主 要 从 事 犯 罪 学 与刑 事 司法 研 究。
一
、
引 言
被 害人 身 份 之 刑 事 立 法 价 值 , 应视为是“ 被害人身份” 这 一 因 素 对 刑 事 立 法 所 产 生 的 积 极 作 用 或 者 是 重 要 性 。“ ‘ 价值 ’ 这
V o1 . 25 No .0 4
J u 1 . 2 0 1 3
口 法 学 研 究
论 被 害 人 身份 对 罪 刑设 定 的价 值
李 婧
( 中 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 摘 要 ] 本 文 在 阐述 被 害 人 身 份 的 定 义 与我 国 刑 法 中包 含 的有 关 被 害 人 身 份 因 素 的规 定 以及 这 些 规 定 设 立 的 法
这是一个在立法 之后 , 通 过 学 者 对 现 有 刑 法 法 条 的理 论 研究 而 总 结 出来 的一 种 理 论 上 的 犯 罪 类 型 。在 这 里 要 说 明 的 是 , 本 文 所 探 讨 的“ 被害人身份” 的概念 , 是将 研 究 视 角 聚 焦 在 被 害人 身 上 的 , 而且 , 这 是 一 个 先 于 立 法 的应 然 概 念 , 不 像 刑 法 理 论 中所 谈论的“ 身份犯” 那 样 是 一 个 实 然 的概 念 。 ② 不可否认 的是 , 相对于犯罪 人 , 刑 事 被 害 人 被 刑 法 给 予 的 关 注 实 在 是 有 些 少 了 。确 实 , 刑 法 是 为 了 规 制 社 会 中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产 生 的法 律 部 门 , 对 犯 罪者 投 入 更 大 的研 究 力 度 也 是 无 可 厚 非 的 。 然 而 , 新近 的犯罪 学理论研 究却 发现 , 单 一 地 将 研 究
冒用别人的资质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个人和企业对资质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冒用他人的资质证书,进行经营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分析冒用别人资质的法律后果,以提醒人们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冒用别人资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冒用别人资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证明其具备某种能力或资格的文件,进行经营活动或证明自己的能力或资格。
2. 表现形式(1)冒用他人姓名,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经营活动。
(2)伪造、变造他人资质证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证书进行经营活动。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4)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资质证书,进行经营活动。
三、冒用别人资质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冒用别人资质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吊销、撤销相关资质证书;(4)限制或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2. 民事责任冒用别人资质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民事权益。
因此,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冒用别人资质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若构成犯罪,侵权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包括:(1)拘役、有期徒刑;(2)罚金;(3)没收财产。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伪造乙的资格证书,冒充乙进行经营活动。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荣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案例二:丙未经丁同意,使用丁的执业资格证书,进行经营活动。
丙的行为侵犯了丁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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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刑法评价(一)身份,严格地讲是一个民法术语,可惜我国目前的民法学对身份问题鲜有研究;即使涉及时也是在身份权寥寥数语的论述中轻描淡写一下而已。
而身份被纳入刑法理论研究的视野,也是稍近之事。
因此,对于身份的刑法评价有必要进行反思式的探讨,以求其在刑法理论的发展中踏实而进。
一、刑法中身份的含义关于“身份”一词的本义,《辞海》解释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
尽管表述略有不同,但“出身”所反映的是一个人过去由于早期经历或家庭背景而得到的社会地位,是本人或家庭以往的经历或经济状况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等级:“资格”所反映的是一个人现有的社会地位,是以本人现有的能力或获取的成就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地位,这种社会地位被法律确认时,即形成个人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意义上讲“身份”的实质在于法律对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标签性判定,其内容包括一个人在法律上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何,即一个人享有或不享有某种权利,负有或不负有某种义务。
而一个人的“身份”却又是主要由在法律上有意义的人身特征决定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人的自然特征,即由于年龄、性别、生理方面的差异所形成的特征,如未成年人、男人、又聋又哑的人等;另一部分是人的社会特征,即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由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所扮演的角色做出的行为不同而形成的相互区别的特征,如司法工作人员、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惯犯等等。
在刑法中,身份的意义在于其对罪、责、刑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作为犯罪的特殊主体的身份,则指影响定罪或量刑的行为人人身所具有的特定资格或情况。
”1“刑法上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即对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或影响刑事责任程度有意义的身份。
”2但是缘于身份犯这一概念的影响,似乎刑法中的身份便等同于犯罪主体的身份,而犯罪主体的身份就是刑法中的身份之全部。
几乎所有的国内刑法学著作涉及“身份”,便自觉地、想当然地臆断出这样一个探讨有关身份方面理论的前提。
这一前提究竟正确与否?我们可以回顾一下,79年刑法典和97年刑法典都对奸淫幼女罪的犯罪对象做了明确限定: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且应当以强奸罪从重论处;更为直截了当地表现是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罚;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显然,依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行为对象的人的身份即被害人的身份,同样也会影响到罪、责、刑。
因此,我国原有的刑法理念——身份便是犯罪主体的身份—-必须予以修正。
否则,我们的理论只能是在错误的前提基础上将错就错。
3依拙见,刑法中的身份是指规范性刑事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的对罪、责、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人身特征。
二、刑法中身份的特征根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刑法中身份具有以下特征:(一)刑法中的身份是一定的个人人身特征所谓个人人身特征是指依附于个人而存在的区别于他人之法律地位的某种情状,例如职务、性别、年龄等。
个人因具有这些人身特征而在法律上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涉及犯罪有必要由刑法以刑罚的手段予以调整时,这种个人的人身特征就成为刑法中的身份。
因此,一个人的个人人身特征是刑法中的身份的事实特征。
一个人的个人人身特征是刑法中的身份的事实特征,也是与刑法中情节的区别所在。
刑法中的情节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因素,例如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罪前表现等。
可见作为个人因素的身份是刑法中的情节之一,但情节并非都是身份,二者是种属关系。
在刑法学界,曾有人把行为人的主观状况,如目的、动机等都视为身份。
1967年日本最高裁决所裁决认为,麻醉药取缔法第64条第2项中“营利为目的”也是身份,但这一观点遭到日本刑法学界小野庆二法官和植田重正博士等的反对,他们认为,身份必须多少具有继续的性质,动机和目的这样的一时心理状态不是身份。
4依我国刑法理论,目的、动机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是一种完全内心的东西,而身份表现为人区别于他人之法律地位的某种情状,是一种外化的事实特征。
因此,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充其量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应归入身份中,否则将使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彼此不分,混淆起来。
(二)刑法中的身份应当是对罪、责、刑具有影响作用身份作为一个民法概念之所以进入刑法领域,就在于它对定罪、确定刑事责任、量刑能够发生一定的影响;否则,一定的个人人身特征就不能成为刑法中的身份。
所谓影响定罪,是指这种特定的个人人身特征直接影响某种犯罪的成立与否,以及成立何罪;如刑法典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中的行为对象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否则不构成犯罪。
所谓影响刑事责任的确定,是指刑法中的身份对于刑事责任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如刑法典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谓影响量刑,是指对于刑罚的具体适用种类和轻重有着直接的影响;如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因此,对罪、责、刑具有影响作用是刑法中的身份的本质特征。
(三)刑法中的身份必须是由规范性刑事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国内所有的法理论著作在归纳身份的特征时都称“刑法中的身份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这种观点正确吗?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罚;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规定: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对于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怎么认识呢;显然其不属于法律的明文规定,那是不是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同时,判断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不是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主要是看它是否“创造”了法律规范5.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都规定了1997年刑法典无论如何扩大解释也不可能得出的新东西,很明确这两个司法解释已经创造了新的规范,其性质是刑法规范的效力来源;而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刑法典颁布后已有数十件,面对此种情况我们能忽视吗?显然必须将其进行理论研究,以前对这一问题的忽略使我们错误地得出“刑法中的身份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结论。
采取“规范性刑事法律文件”的主张可以把目前已经出现的、“非法律”的司法解释包括进去;并且可以涵盖以后可能出现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依拙见,规范性刑事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是刑法中身份的法律特征,只有规范性刑事法律文件的规定才使得个人的某种个体特征在法律上有了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否则,我们只能是对影响罪责刑的个人特征束手无策或任意评价亦或纯粹忽略,最终危及刑法的整体功能。
三、刑法中身份的分类、身份犯、特殊主体刑法中的身份有着不同的分类标准,而相应得出不同的结论。
现我们逐一分析:(一)从形成方式上分,可有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之别自然身份实质因自然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有男女之分,基于血缘的事实可形成亲属身份;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会计人员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并不在于直接说明刑法中的身份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而在于通过对身份的了解,进而准确而深刻地把握刑法设立此项规定的原意,这无意会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法律。
例如,我们在区分挪用单位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时,可以借助身份的不同来将二罪进行辨别。
(二)从身份附属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主体身份和对象身份主体身份是犯罪主体所具有的身份,对象身份是犯罪对象所具有的身份。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某些犯罪,除了要求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
同时,我国刑法典也规定,某些犯罪以具有一定身份的人作为其特定的犯罪对象,否则就不能构成该罪。
主体身份在我国刑法典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职务上的身份,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第382条等)、司法工作人员(第400条等)等等。
二是职业上的身份,例如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第134条)等等。
三是职责上的身份,例如直接责任人员(第137条)等等。
四是其他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身份,例如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第305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306条)等等。
对象身份在我国刑法典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基于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身份,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第400条)等;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身份,例如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第254条)等;三是职务上的身份,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277条)等;四是基于自然关系而产生的身份,例如家庭成员(第260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第261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第262条)等等。
(三)从身份在定罪量刑的作用上分,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或叫构成的身份)和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或叫加减的身份)6.另有学者认为,从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上看,可区分为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与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7.但二者都把上述分法同国外刑法理论的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联系并等同起来;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正确;首先上述分法不能涵盖刑法中的身份对罪责刑的影响作用,如一个15岁的少年实施了强奸行为和盗窃三万元,对于前一行为应当是犯罪(由于其已满14岁的男性公民身份决定符合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要求),而后一行为则不是犯罪(由于其未满16岁的公民身份决定其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决定后一行为性质的身份怎么评价,显然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身份,故该分法的第一种观点无法把这一情况包括进去;王某在17岁的生日这天残忍地杀死5人,单纯的依情节而判断应当罪该处死,但其17岁未满18岁的身份决定对王某不能适用死刑,这一身份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吗,不是,其决定了对王某不能适用死刑,属于决定刑罚适用种类的身份,这是该分法的第二种观点不能归类的。
其次,国外刑法理论中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的分法是建立在犯罪主体身份的基础上,而被害人的身份和犯罪主体的身份又是并列的,但是国内刑法理论的上述两种观点却是通观整个刑法中的身份,明显地和国外的分法是不在同一前提下的,将二者等同起来当属错误;最后,对于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的分类,笔者认为是可以采纳的,但必须是在犯罪主体的范围内,超出这一范围便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