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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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南站停车收费标准

镇江南站停车收费标准

镇江南站停车收费标准镇江南站是镇江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秩序,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镇江南站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满足乘客和车辆的停车需求。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镇江南站制定了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而大型车辆则是每小时收费8元。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辆的停车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地控制车辆的数量,避免停车场拥挤。

其次,针对停车时间的长短,镇江南站也做出了相应的收费规定。

在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情况下,车辆可以免费停车。

而对于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车辆,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进行收费,同时也设置了封顶收费标准,即每天最高收费不超过100元。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给予一定的停车优惠,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车辆长时间霸占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车。

此外,镇江南站还对停车场的VIP会员制度做出了相应的收费优惠。

对于经常使用镇江南站停车场的车主,可以申请成为VIP会员,享受更优惠的停车收费标准。

VIP会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不同程度的停车折扣优惠,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车主成为VIP会员,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车主的停车体验。

最后,镇江南站还对停车收费的支付方式做出了多样化的规定。

除了现金支付外,还可以通过手机支付、刷卡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停车费用的结算,这样的便利支付方式,不仅方便了车主的停车结算,同时也提高了停车场的管理效率。

总的来说,镇江南站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合理、公正的,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主的停车需求,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为乘客和车辆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

希望广大车主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镇江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点),以及经公安、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共同批准设立的道路停车场(点),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管理和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收费,调节停车供需矛盾;(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 3 个等级(见附件一:区域划分示意图)。

一级:南至运河路,西至电力路,东至梦溪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区域内,新行政中心(待建成);二级:一级区域以外,南至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中山北路,东至小米山路、京岘山路、京口路、学府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三级:上述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第六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二:机动车车型分类),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件三: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维护交通秩序,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保障公众的停车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包括道路旁停车场、商场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不得违法经营,不得强行索要费用、乱收费。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注重便民、安全,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确保停车位数量满足停车需求。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识,确保车辆顺利进出停车场。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确保停车场环境整洁,避免垃圾和异味污染。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通道和通行标志,保障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停车规则和警示标识,规范车辆停放位置,避免乱停、乱放现象。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对车辆停放和出入进行监管,确保停车场秩序井然。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场停车费用应当合理、公开,不得违规收费。

第十五条停车场停车费用应当采取电子支付和线上支付等方式,方便车辆所有人的缴费。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提供方便的缴费途径。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交纳停车场经营费用,遵守税收政策,不得逃税、偷税。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做好停车费用的统计、核算和清算工作。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对停车费用进行审计,确保收支情况合规合法。

第四章监管与服务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管,定期检查、评估和考核停车场的管理情况。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2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卫、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等专业规划;负责新建小区环境卫生规划审定和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三)监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

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市区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管建成区内楼宇、机动车清洗;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制定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大中修计划,实施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

(四)承担市区市容、环卫的行政许可和事后监管责任。

负责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含店字招牌)许可管理;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审批;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许可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许可管理;负责因科学、教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负责临时摊点设置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镇政办发〔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22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现将《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54号令)、《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镇发〔2015〕35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1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及评估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3件)1.《镇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2.《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3.《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市文广新局负责起草)。

二、市政府规章制定调研项目(3件)1.《镇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2.《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安局负责);3.《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民防局)。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6件)1.《关于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市发改委负责起草);2.《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负责起草);3.《镇江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4.《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5.《镇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6.《镇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粮食局负责起草)。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镇政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7〕3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本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工商、交通、建设、环保、公安、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管局对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的管理规范;(二)协同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定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三)对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运营活动和城市机动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四)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五)负责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都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镇政办发[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31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现将《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职责,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全面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2.调查研究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

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交流和研讨。

3.对各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督查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4.配合做好国家级、省级相关创建工作。

5.负责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委组织部1.加强城市管理领域领导班子和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

2.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级基层组织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舆论,加强城市管理公益性宣传。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划,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夜景灯光建设和管理。

3.负责建成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和日常监管工作。

4.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5.负责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

6.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围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点),以及经公安、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共同批准设立的道路停车场(点),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管理和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收费,调节停车供需矛盾;(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 3 个等级(见附件一:区域划分示意图)。

一级:南至运河路,西至电力路,东至梦溪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区域,新行政中心(待建成);二级:一级区域以外,南至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北路,东至小米山路、京岘山路、京口路、学府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三级:上述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第六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二:机动车车型分类),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件三: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镇江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镇江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镇江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1]124号【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3【实施日期】2011.05.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镇江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2016)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镇江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2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菜市场建设,促进长效管理,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市商务局依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制定了《镇江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镇江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市商务局)为规范菜市场建设,促进长效管理,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依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1.菜市场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便于管理”的宗旨,从实际出发,适当前瞻,留有发展空间,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菜市场不得改变使用功能,不得分割出售。

2.菜市场建设应遵循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符合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

3.菜市场建设标准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引导菜市场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繁荣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基本要求1.市场规模:根据镇江市区菜市场布局规划确定。

菜市场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大型菜市场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中型菜市场建筑面积2000-6000平方米,小型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2000平方米,中、小型菜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镇江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以及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小区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三)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点),如商场、1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点)以及其他停车场(点)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既利用价格杠杆高效配置停车泊位资源,又兼顾社会各方承受能力;(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室外高于室内,路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3 个等级。

核心区(一级):梦溪路、运河路(青年广场)、天桥路、南徐路、檀山路、中山北路、长江路、滨水路、东吴路、小米山路、桃花坞路、石马湾路、京口路、学府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中心区(二级):核心区(一级)以外,禹山路、谷阳路、官塘桥路、312国道、乔家门路、朱方路、润州路、长江路所围合的区域内;其他区域(三级):上述核心区(一级)、中心区(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2024年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4篇)

2024年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4篇)

2024年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停车场管理制度及安全保卫、消防规定一、车辆停放管理制度1. 本停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停车管理服务。

2. 本停车场专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禁止外部车辆进入。

3. 所有在本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车主需前往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停车许可证。

4. 为保障车辆安全,建议所有停放车辆均已办理机动车辆保险。

5. 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必须遵循规定的行车路线,减速慢行,确保交通安全,严禁违章、逆行等行为。

6. 请将公司核发的停车卡及停车证妥善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的明显位置,进出停车场时主动刷卡,文明停车。

7. 请严格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严禁挤占其他车位。

8. 停车后,请确保车门锁好、车窗关闭,并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9. 停车场内严禁烟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

10. 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修理或使用消防水源冲洗车辆。

11. 停车场为专用区域,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司机完成停车后应迅速离开,不得无故逗留。

12. 严禁酒后驾车及非司机人员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

13. 对于进出停车场的可疑车辆,管理人员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暂扣车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4. 请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因人为损坏,当事人需按价赔偿。

15. 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

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1. 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负责车库的车辆指引和停车秩序维护。

3. 对车辆安全进行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在车辆入场时,应指挥到位并检查车辆是否完好、是否上锁。

4. 严格执行停车规则,对来路不明、无牌证车辆不予停放。

5. 合理配置灭火设备,定期检查其运行情况。

对漏油、漏气车辆进行特别关注,并及时通知车主。

6. 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意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7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7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保障市区道路畅通和安全、有序运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定》、省住建厅和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利用2~3年的时间,以完善市区公共停车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停车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分级阶梯停车价格体系为抓手,以建养管、以管促建,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机动车停车规范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并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和市场化等手段有效缓解停车矛盾,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公交优先和城市道路运行安全有序。

二、基本原则城市公共停车场(点)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建管并举,统一设置、公益优先,扎口管理、分级实施,市场运作、执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建管并举。

以政府性投资建设为主,调动和引导社会性投资参与,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

以路外公共停车场(点)为主,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为补充,坚持建设和管理协调推进。

2.统一设置,公益优先。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现状和实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适度超前,坚持公益优先,合理设置免费停车泊位。

3.扎口管理,分级实施。

市区公共停车场(点)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明确各配合单位工作职责,通过行政备案制,统一管理票据、统一设置标志、标识,建立统一考核评价机制等有效手段,增强管理效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镇政办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50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市区交通安全有序,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经研究,决定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雷志强副市长副组长:沈宝来市政府副秘书长郭必东市城管局局长成员:薛国荣市法制办主任黄祝山市城管局副局长梁坚市公安局副局长朱国芳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富坤市规划局副局长谢庚龙市住建局副局长殷建国市物价局副局长方乐平市民防局副局长余雷市园林局副局长施竞平镇江地税局副局长祝明良镇江工商局副调研员殷利民丹徒区副区长陈跃生京口区副区长刘凯成润州区副区长王桂宏镇江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孙正林“三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吴兴春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沈宝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祝山、梁坚、朱国芳、谢庚龙、朱富坤、殷建国、施竞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一)市城管局:负责市区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推进市区停车管理工作;对市区停车场(点)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停车场(点)规划和建设,完善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停车泊位市场化运作,制定对市区停车场(点)的考核细则;负责对市区停车管理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及考核考评等工作;负责与市财政和地税的收费票据对接,做好收费票据统一发放管理等工作。

(二)市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初步方案》;在道路及交通通行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调整、撤除;根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做好停车场(点)的标志、标线等设施的设置工作;依法做好违法停车查处等衔接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4]11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4]11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4〕1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全面提升经营性用地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经营性用地管理范围1.本意见所称经营性用地是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研发、其它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

二、规范经营性用地决策管理2.建立集体决策机制。

加强经营性用地总体管控,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建立由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民政、监察等部门协同的市区经营性用地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对市区拟上市的经营性用地实施联审把关,统一扎口管理。

3.坚持规划总体管控。

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建立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多层次、全覆盖的规划体系,为经营性用地管理提供依据。

对拟入市交易的经营性地块,须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文书的地块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4.编制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

由市国土部门牵头编制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草案),立足盘活存量,适度控制总量,优化空间布局。

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经市区经营性用地联席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审定,报省国土部门审查后,由市政府下达实施。

镇江市区停车管理办法

镇江市区停车管理办法

镇江市区停车管理办法随着镇江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区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数量急剧上升,但城市核心区道路狭窄、无公交专用车道、停车泊位短缺等资源“瓶颈”,导致市区非机动车道路拥挤堵塞现象严重,停车矛盾日益尖锐。

那么,镇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新办法实施已经一个月了,镇江停车情况到底怎么样了呢?本报先后采访了镇江城-管局、规划局、交巡警大队、物价局等部门。

镇江交巡警大队吴兴春在接受采访时称:目前镇江汽车保有量超过10万辆,停车资源严重不足,由市公共停车办和多部门联合对整个镇江停车加强管理,共同谋划开辟道路停车设施。

道路上哪些道路有需求的要停车,道路有停车资源的可供停车,道路没有停车资源的就不能停车。

比如:解放路非机动道比较宽,有停车资源,中山西路修成之后,非机动车道比较窄,只有3.59米,停不下车了。

在道路上开辟停车泊位仅仅是补充,这地方停车场不够,才在道路停车场上停车。

如果这个道路上有停车场,停车场还没有停满,那么,这些地方就不应该开辟道路停车场了。

道路要有资源,要有需求,现已建好的停车场,如单位停车场、地上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在不够停泊的情况下道路停车场作为补充。

工作分为三步:一是原有停车不违章也是收费的,把这一规定规范起来。

如解放路澳门豆捞原来就有停车泊位,也是收费的,那么现在在原来的基础上把标线画的更清楚,把标牌更新。

目前交巡警主要在做的工作是解放路、中山西路、电力路,还有三分之一的画线工作没有完成,正在紧锣密鼓地做。

主城区的这几条干路,再向外围拓展,把这部分规范起来,核心区是停车最缺乏、最主要的,那么规范起来进行计时收费,原来停车泊位想停的时候找不到,而目前把标志、标线规范起来,管-理-员跟上,计时收费服务跟上,现在就看到解放路停车泊位空闲;二是规范免费停车,清理核心区之外,有些地方有需求的,但不影响交通的,管理人员收费跟不上的,给市民提供一部分方便,在道路边画线,蓝色是免费的,目前画的是白线,是收费的;三是把有些单位的资源挖掘出来,对外开放,来补充车位不足。

江苏省停车管理办法

江苏省停车管理办法

江苏省停车管理办法江苏省停车管理办法1、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引导标志,公示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二)统一着装和佩戴牌证;(三)登记寄存车辆,妥善保管寄存车辆;(四)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并出具合法票据;(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六)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监控设备;(七)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及其交通标志、标线,保证正常用途;(八)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九)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2、车辆停放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三)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3、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车辆停放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及路边公共场地施划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4、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应符合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5、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路段和设置方案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6、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7、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设立显著标志,将规定的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告。

8、车辆停放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顺序停放,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停车费。

镇江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镇江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镇江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镇江火车站停车场是市民出行的重要场所,为了方便市民停车,我们特制定了
以下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免费,超过30
分钟按照每小时5元的标准收费,最高收费不超过50元/天。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按
照每小时10元的标准收费,最高收费不超过100元/天。

3. 月租车位,市民可以选择月租车位,月租费用为300元/月,提供固定停车位,方便市民长期停车使用。

4. 特殊车辆,对于残疾人车辆和公务车辆,停车场将提供特殊优惠政策,具体
政策可咨询停车场工作人员。

为了保证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
1. 停车场内禁止超速行驶,禁止随意变换车道,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2. 停车场内禁止乱停乱放,车辆需按照指示停放在指定车位,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3.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酗酒和施放烟花爆竹,保持停车场内空气清新和安全。

4. 停车场内禁止擅自改装车辆,禁止进行车辆维修和加油等操作,以免引发安
全事故。

5. 停车场内禁止非法占用车位,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和应急出口,确保车辆畅通
进出。

以上是镇江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希望广大市民能够遵守停车场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

同时,我们也会不断优化停车服务,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停车体验。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以及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小区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三)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点),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点)以及其他停车场(点)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既利用价格杠杆高效配置停车泊位资源,又兼顾社会各方承受能力;(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室外高于室内,路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3 个等级。

核心区(一级):梦溪路、运河路(青年广场)、天桥路、南徐路、檀山路、中山北路、长江路、滨水路、东吴路、小米山路、桃花坞路、石马湾路、京口路、学府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中心区(二级):核心区(一级)以外,禹山路、谷阳路、官塘桥路、312国道、乔家门路、朱方路、润州路、长江路所围合的区域内;其他区域(三级):上述核心区(一级)、中心区(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镇江火车站停车费标准

镇江火车站停车费标准

镇江火车站停车费标准镇江火车站作为江苏省境内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对于驾车前往火车站的乘客来说,停车费用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因此,了解镇江火车站的停车费标准对于前往火车站的乘客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镇江火车站的停车场位置。

镇江火车站的停车场位于火车站东广场,总共有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个部分。

地上停车场主要分布在东广场的南北两侧,共有1000多个停车位;地下停车场则位于东广场的西侧,共有500多个停车位。

无论是前往哪个车站出站,都可以选择在这些停车场停车。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镇江火车站的停车费标准。

根据镇江火车站停车管理部门的规定,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如下:1. 小型车,首小时5元,之后每小时2元,24小时封顶30元;2. 大型车,首小时8元,之后每小时4元,24小时封顶50元;3. 摩托车,首小时3元,之后每小时1元,24小时封顶15元。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费的计费是按照整点计算的,不足一小时的部分按照一小时计费。

此外,对于残疾人、军人、公安民警等特殊人群,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免费停车的优惠政策。

在缴费方式上,镇江火车站的停车场支持现金支付和移动支付两种方式。

乘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除了停车费标准外,乘客还需要了解一些其他与停车相关的规定。

比如,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乱停车,需要按照指定车位停放;同时,禁止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无障碍通道等地方停车,以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和紧急疏散。

总的来说,了解镇江火车站的停车费标准对于前往火车站的乘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本文所介绍的停车费标准和相关规定,相信乘客们可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行程,避免在停车方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各位乘客在前往镇江火车站时,能够顺利停车,愉快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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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单独建设或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和住宅区内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或本住宅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下同)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泊位。

第三条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四条镇江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负责对政府融资建设的以及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参与市区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工程验收等工作。

机动车停车场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镇江市公共停车管理处负责。

市规划、公安、住建、财政、国土、工商、物价、交通、民防、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规范使用、服务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政府鼓励多元化建设和开办停车场,积极倡导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积极推广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城管、公安、住建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因发展需要对停车场专项规划进行调整时,应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重大变更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应按照国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第十条政府投资或融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停车场,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收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一条政府储备或待建土地在建设开发项目未落实前,应当积极服从临时停车场设置调剂需要。

凡建设开发需要用地的,临时停车场应当按要求组织撤场,退还用地。

利用政府储备或待建土地设立临时性停车场的,须办理临时占用土地相关手续。

临时性停车场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

条件允许,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原批准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延期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市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工作中,应当对照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严格审查把关。

市规划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对配建的停车场有关事项一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与建设项目同时验收,未完成停车场工程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市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市公共停车管理处统一管理。

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属政府融资建设的,可由建设主体自主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利用民用建筑依法配套建设的或者由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机动车停车场的,其建设和管理依照人民防空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纳入市公共停车管理处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监督电话。

(三)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

按照规范配置照明、消防等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佩戴统一标志上岗、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六)定期清点停放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非专业停车场,不得接纳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停放。

(八)停车信息接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电子显示屏;(九)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十)遵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按照规定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妥善保管,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八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公共停车场:(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三)装载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十九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市城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机关、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社会公益性场所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在一定的时间内免费停放。

第二十二条封闭式、可封闭住宅小区停车场(泊位)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开放式住宅小区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的停车车位不得占用住宅区绿化用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出行和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四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市区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物之间的缓冲带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统一施划,由市城管部门统一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公共停车管理处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市城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临街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且有条件的,应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同意后,可设置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向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社会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二)根据实际需要和道路条件,合理设置大、小型车辆的临时停车泊位;(三)按照国家标准和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划设泊位标志、标线和起止点标识;(四)应当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第二十六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城市快速路、居民休闲活动广场内;(二)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人行横道线内;(三)各类停车泊位不能保证车辆通行和行人过街安全视距的。

(四)道路各管网窨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五)其他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路段和设置方案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道路权属部门在道路范围内设立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及时予以撤销:(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二)城市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应当及时消除泊位标线并恢复道路通行。

第二十九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停车泊位内设置相关停车障碍或者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三)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或在道路停车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四)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不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五)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六)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七)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停车卡逃避缴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其他相关管理第三十一条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者相关土地使用权、停车场权属的有效证明;(三)验收合格证明;(四)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五)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证明、管理运行方案;(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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