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垃圾焚烧处理监管规定_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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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垃圾焚烧处理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达标排放,制定本检验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全过程。

第三条晨茂垃圾焚烧车间作为运营方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及烟气

排放等过程完全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和国家《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保证处理结果能够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要求。负责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的自我监测或委托监测,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存档。

第四条科技科负责与济阳县环保局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进行垃圾焚烧处理过程的监督性监测,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存档。负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监督、监管事项。

第五条办公室与科技科共同负责对垃圾焚烧处理监测的结果进行检验、评价并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运行维护监管

第六条运营方应保持卸料大厅地面干净、整洁,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档和事故报警设施。

第七条运营方应保持垃圾料坑处于负压状态,并应设有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

第八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焚烧炉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度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石灰、活性炭、反应助剂等耗材须按规定添加。

第九条运营方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垃圾焚烧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监管方备案,并按照已备案的检修计划实施检修。因突发事故导致设施、设备检修计划确需变更的,须报监管方批准。

第十条运营方应建立完善的《垃圾焚烧重大事帮应急预案》体系,并报监管方备案。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方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视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同时须在半小时内向监管方电话报告、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第十一条运营方应制定出严格、科学的《垃圾焚烧作业指导书》,并制定出《员工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运营方应向监管方提供详细的《垃圾焚烧日常运行记录》,记录烟气排放、污水排放、炉温日变化曲线、垃圾焚烧量、主要耗材(石灰、活性炭等)消耗量、炉渣和飞灰外运量、炉渣热灼减率等相关数据。以周报的形式及时报监管方,以备核对。

第三章环境保护监管

第十三条运营方必须对烟气、渗沥液、恶臭污染物、噪声等进行处理或控制,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如表1、表2、表3。

第十四条运营方应对每条焚烧生产线安装独立的在线监测系统,对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实施在线监测,监测系统必须与监管方、环保主管部门的在线监管系统联网,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在线传输至监管方、环保主管部门,并定期对网络进行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稳定。

第十五条按照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中第四、七条的要求,运营方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表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厂界噪声标准

表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第十六条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向社会发布《垃圾焚烧年度环境报告书》。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运营方应确保炉渣、飞灰在整个厂区的所有环节及运输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炉渣可以直接进入填埋场填埋处置,对飞灰等危险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规范的安全处置,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关于飞灰的入场要求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并做好《垃圾焚烧炉渣处置记录》和《垃

圾焚烧飞灰处置记录》,详细记录产生量、填埋位置等信息。

第十八条运行维护监测项目、监测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需委托监测的项目,由运营方确定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报监管方确认。监管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弃物焚烧装置排放情况每二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二恶英的监督性监测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运营方应根据《济南市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焚烧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原山东省环保局对环评的批复意见的要求制订对烟气、污水、恶臭、噪声、炉渣(热灼减率)、飞灰、二恶英等项目的《垃圾焚烧监测计划》。按照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第十一条的要求,污染物排放应每季度采样检测一次。二恶英至少每年聘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一次监测。自行监测、委托监测项目监测的结果,应及时报监管方。日常监测费用由运营方承担,监管方对运营方的抽查监测费用达标的由监管方承担,未达标的由运营方支付。

如监测结果表明严重超标,运营方应立即停产(半停产)进行整改,在监测项目未达标的条件下运行,垃圾计量不计入垃圾处理费结算范畴,监管方10日内对未达标项目进行再次监测,监测费用由运营方承担。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发现运营方存在虚报垃圾进厂量数据、处理量数据、环保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管方有权采取惩罚性措施,具体措施由处理中心办公室规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下列材料可作为监管方对运营方实施惩罚性措施的依据:(一)权威部门、中介机构监测报告和数据;

(二)媒体曝光、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录像;

(三)监管人员的现场记录;

(四)运营方与监管方共同监测的结果;

(五)历史记录;

(六)因运行问题导致的居民上访等恶性事件发生;

(七)其他足以证明不符合垃圾处理质量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监管方现场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当场阻止,并向运营方下发整改通知书,运营方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监管方和运营方协商解决。

附:运营方需要制定的文件或记录

1、《垃圾焚烧设施、设备检修计划》

2、《垃圾焚烧设施、设备检修记录》

3、《员工培训计划》

4、《员工培训记录》

5、《垃圾焚烧监测计划》

6、《垃圾焚烧监测记录》

7、《垃圾焚烧作业指导书》

8、《垃圾焚烧设备操作规程》

9、《垃圾焚烧日常运行记录》

10、《垃圾焚烧炉渣处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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