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垃圾焚烧处理监管规定_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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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理规定

废弃物处理规定

废弃物处理规定引言废弃物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利用的物质。

正确处理和管理废弃物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废弃物的处理,一系列废弃物处理规定被制定和实施,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分类和管理分类废弃物应根据其性质和特征进行分类,通常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废物、生活垃圾和特殊废物等四大类。

•可回收物指可以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

这些废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有害废物指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废电池、废油漆、废荧光灯管等。

这些废物应采取专门的处理方法,以确保其安全处置,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食物残渣、纸巾、烟蒂等。

这些废物应当进行垃圾分类,并按照当地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置。

•特殊废物是指具有特殊性质或特定来源的废弃物,如医疗废物、农药废弃物等。

这些废物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专门处理,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管理废弃物的管理要求包括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等方面。

•分类:废弃物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处理和管理。

•收集:废弃物的收集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个人负责,确保废物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和收集。

•运输:废弃物的运输应符合相关的运输安全要求,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污染和危害。

•储存:如有需要,废弃物可以进行临时储存,但储存场所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处置:废弃物的处置应根据其性质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确保废物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理。

废弃物处理的方法填埋填埋是一种传统的废弃物处理方法,将废物埋入地下,使其与自然环境隔离。

填埋场应根据相关的标准进行选择和建设,以确保填埋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焚烧焚烧是将废弃物在高温下进行燃烧,以减少体积和消灭有害物质。

焚烧应通过合理的控制和处理,确保废物燃烧过程中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是将废弃物经过一系列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使其变得无害或对环境造成最小危害。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27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总则第二章排放、运输和消纳第三章综合利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措施。

推广装配式施工和一体化装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城管(综合执法)局、环卫管护中心: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我市生活垃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实行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6元/月·户(其中,末端处理费2元/月·户、袋装化收集运输费4元/月·户)。

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城管(环卫)部门上门收取;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中解决,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城管(环卫)部门缴纳,不得另向居民收取。

其中,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具备以下情形的可减收垃圾处理费:将居民垃圾运往城管(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点)的,按照小区实际住户向城管(环卫)部门交纳居民垃圾处理费2.5元/月·户;物业管理企业具备自运条件,运往垃圾处理厂的,按照小区实际住户向城管(环卫)部门交纳居民垃圾处理费1元/月·户。

四、非居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处理费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为21元/立方米(其中,委托代运服务费15元/立方米、处理费6元/立方米),也可按重量、桶等形式进行折算收费,具体折算系数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Standard for supervision on oper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plantsCJJ/T 212-201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12-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2月10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监管内容和方法;4.焚烧厂运行效果考核。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邮政编码:1001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北京市朝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创冠环保(中国)有限公司重庆三峰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杭州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郭祥信徐文龙白良成王敬民翟力新张益刘晶昊吴剑卜亚明吴燕琦吴学龙吴选辉邵军龚佰勋刘思明杨桦赖剑波王柯张媛刘海威姜宗顺张龙余毅蹇瑞欢方朴李晖沈卓心白贤祥李祖伟余兵吴立张星群云松蒲志红彭孝容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聂永丰陶华施阳刘申伯魏金华吴文伟夏明颜勃方建华缪磊王革非1 总则1.0.1 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的运行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运行水平,保障公众利益,制定本标准。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排放管理(6条)第三章运输管理(10条)第四章消纳场建设与管理(8条)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5条)第六章监督管理(9条)第七章法律责任(19条)第八章附则(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与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清理、平整场地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绿化、人防、河道等工程以与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与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合处置。

第五条【按级分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发展规划】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以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发展规划。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投放实行总量平衡,必须使用符合行业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排放管理(6条)第三章运输管理(10条)第四章消纳场建设与管理(8条)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5条)第六章监督管理(9条)第七章法律责任(19条)第八章附则(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清理、平整场地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绿化、人防、河道等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合处置。

第五条【按级分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发展规划】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以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发展规划。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投放实行总量平衡,必须使用符合行业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济南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济南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济南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1篇
济南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一、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给环境和资源带来巨大压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济南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推进济南市垃圾分类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宣传培Biblioteka 等经费需求。(四)技术支持
引进先进的垃圾分类处理技术,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效率。
(五)监督考核
建立垃圾分类考核机制,对各级政府、部门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五、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行动,共同营造美好家园。
2.强化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定期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济南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垃圾分类工作,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形成合力。
(二)政策法规
制定济南市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和标准,明确垃圾分类要求,确保垃圾分类工作依法依规推进。
(二)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济南市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和标准,明确垃圾分类要求,确保垃圾分类工作依法依规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
1.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2.开展“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活动,提高市民垃圾分类知晓率和参与度。
(四)优化设施配置
1.合理规划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布局,确保设施满足需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鲁建城管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举一反三,进一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19﹞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是公共环境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加强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既关系到公共财政投入效益,又关系到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去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了部分省市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污染问题。

各市、县(市、区)城乡环卫一体化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运行和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切实把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监管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将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不断提升转运站运行监管水平,提高转运能力。

二、合理布局,加强规范管理各市要统筹建设、合理布局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垃圾分类等因素的影响,并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

原则上一个乡镇(街道)建设一处转运站,在满足垃圾清运要求的前提下,相邻乡镇(街道)可共建共享。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现发布《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净化城市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以及各类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泥浆等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近郊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独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区。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济南市渣土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市中、历下、天桥、槐荫、历城五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弃物的清运管理;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

城建、规划、土地、建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地,由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生活废弃物处置管理第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对生活废弃物必须实行容器化收集,做到日积日清,并逐步实行袋装、分类收集。

第七条生活废弃物和建筑垃圾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24号《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已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与运输第五章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生活垃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应规定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贸易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等级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等级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
害化等级评定复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鲁建城函[2014]1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的通知
(鲁建城函〔2014〕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
为加强我省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填埋作业程序,发挥设施效益,确保处理效果,根据《山东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考核细则(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2012年底前,被评定为无害化处理Ⅱ级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已封场的,请提前报省厅);达到评定要求尚未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的垃圾填埋场;原为Ⅱ级经改造提升,拟申报Ⅰ级的垃圾填埋场。

在审核各地自查评定申报材料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严格依照部颁《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进行现场复核评定。

生态环境部令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11月21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0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收集与运输第五章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第六章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0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在城市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城建、建管、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保证处理的无害化,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引进资金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究卫生光荣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对破坏环境卫生、乱倒垃圾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垃圾焚烧处理监管规定_最新修正版

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垃圾焚烧处理监管规定_最新修正版

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垃圾焚烧处理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达标排放,制定本检验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全过程。

第三条晨茂垃圾焚烧车间作为运营方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及烟气排放等过程完全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 CJJ90-2009 ) 和国家《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 (2010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保证处理结果能够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GB18485-20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的要求。

负责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的自我监测或委托监测,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存档。

第四条科技科负责与济阳县环保局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进行垃圾焚烧处理过程的监督性监测,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存档。

负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监督、监管事项。

第五条办公室与科技科共同负责对垃圾焚烧处理监测的结果进行检验、评价并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运行维护监管第六条运营方应保持卸料大厅地面干净、整洁,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档和事故报警设施。

第七条运营方应保持垃圾料坑处于负压状态,并应设有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

第八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焚烧炉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 度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 2 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 以内,石灰、活性炭、反应助剂等耗材须按规定添加。

第九条运营方应在每年12 月20 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垃圾焚烧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监管方备案,并按照已备案的检修计划实施检修。

因突发事故导致设施、设备检修计划确需变更的,须报监管方批准。

第十条运营方应建立完善的《垃圾焚烧重大事帮应急预案》体系,并报监管方备案。

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方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视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同时须在半小时内向监管方电话报告、12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

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

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5【实施日期】2003.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2003年7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复函》的规定,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开发拆迁管理、人防管理和建筑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现将有关处罚条款公布如下:第一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一条违反建筑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等,未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定期粉刷、修缮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吊挂杂物,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四)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建筑物实体或在临街建筑物一楼外部安装空调,其机体下沿距地面低于一点八米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或变更临街门窗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违反道路景观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对临街的施工场地不按规定围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场地或城市道路两侧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机具和搭设的工棚杂乱无序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围挡及其他临时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进行道路养护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场地未设置隔离栏(索),施工机具及材料摆放杂乱无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未按规定及时修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未经批准建设架空管线设施横穿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生产、修理、加工、卖艺影响市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确定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确定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确定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济价费字[1997]第103号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卫局:
根据省建委、物价局、财政厅鲁建城发[199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市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环卫局是济南市环卫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所有依照本标准进行收费的区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物业部门等单位,均需在事前获市环卫局批准、授权或委托。

二、经市环卫局批准、授权、委托的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

市物价、财政部门与环卫局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县城(含丘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标准。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

废弃物处理规定

废弃物处理规定

废弃物处理规定废弃物是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若不妥当处理会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挥霍。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卫生和促进可持续进展,订立了废弃物处理规定,其内容如下:一、废弃物的分類及处理方式1. 生活垃圾:包括家庭生活、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产生的有机垃圾、塑料等。

处理方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生物处理、焚烧和填埋等。

2. 工业固废: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如废纸、废钢铁、废玻璃、废塑料等。

处理方式:回收再利用、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物理处理等。

3. 农业废弃物:包括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如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药包装袋等。

处理方式:利用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粪污沼气化利用、综合利用等。

4. 不安全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中的电池、废油、废药品等,以及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化学药品和放射性废料等。

处理方式:安全的堆放、分类、封存、严格监管、特别处理等。

二、废弃物的处置1. 废弃物回收:对可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和再利用,如利用废旧金属、废纸等。

2. 填埋:对难以有效处理的废弃物进行填埋,以削减环境污染。

3. 焚烧:通过高温焚烧的方式,将废弃物燃烧成无害的气体和固体残渣,削减环境污染。

4. 生物处理:通过在废弃物中添加微生物,使其自然分解,达到削减环境污染的目的。

5. 物理处理:利用物理手段如重力、离心、过滤、蒸馏等对废弃物进行处理。

三、废弃物处置的管理1. 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废弃物处置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问题。

2. 废弃物处置企业:开展废弃物处置业务的企业必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持有合法的资质证书,具备规范管理本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 废弃物处置设施:废弃物处置设施必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建设在环境条件优良、安全牢靠的地方,符合设计标准,使用期限不能超过规定时间。

4. 废弃物处置的记录和报告: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记录和报告机制,适时上报废弃物处理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保证信息公开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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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垃圾焚烧处理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达标排放,制定本检验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全过程。

第三条晨茂垃圾焚烧车间作为运营方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及烟气
排放等过程完全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和国家《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保证处理结果能够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要求。

负责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的自我监测或委托监测,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存档。

第四条科技科负责与济阳县环保局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进行垃圾焚烧处理过程的监督性监测,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存档。

负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监督、监管事项。

第五条办公室与科技科共同负责对垃圾焚烧处理监测的结果进行检验、评价并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运行维护监管
第六条运营方应保持卸料大厅地面干净、整洁,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档和事故报警设施。

第七条运营方应保持垃圾料坑处于负压状态,并应设有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

第八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焚烧炉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度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石灰、活性炭、反应助剂等耗材须按规定添加。

第九条运营方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垃圾焚烧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监管方备案,并按照已备案的检修计划实施检修。

因突发事故导致设施、设备检修计划确需变更的,须报监管方批准。

第十条运营方应建立完善的《垃圾焚烧重大事帮应急预案》体系,并报监管方备案。

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方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视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同时须在半小时内向监管方电话报告、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运营方应制定出严格、科学的《垃圾焚烧作业指导书》,并制定出《员工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运营方应向监管方提供详细的《垃圾焚烧日常运行记录》,记录烟气排放、污水排放、炉温日变化曲线、垃圾焚烧量、主要耗材(石灰、活性炭等)消耗量、炉渣和飞灰外运量、炉渣热灼减率等相关数据。

以周报的形式及时报监管方,以备核对。

第三章环境保护监管
第十三条运营方必须对烟气、渗沥液、恶臭污染物、噪声等进行处理或控制,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如表1、表2、表3。

第十四条运营方应对每条焚烧生产线安装独立的在线监测系统,对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实施在线监测,监测系统必须与监管方、环保主管部门的在线监管系统联网,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在线传输至监管方、环保主管部门,并定期对网络进行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稳定。

第十五条按照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中第四、七条的要求,运营方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表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厂界噪声标准
表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第十六条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向社会发布《垃圾焚烧年度环境报告书》。

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运营方应确保炉渣、飞灰在整个厂区的所有环节及运输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

炉渣可以直接进入填埋场填埋处置,对飞灰等危险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规范的安全处置,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关于飞灰的入场要求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并做好《垃圾焚烧炉渣处置记录》和《垃
圾焚烧飞灰处置记录》,详细记录产生量、填埋位置等信息。

第十八条运行维护监测项目、监测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需委托监测的项目,由运营方确定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报监管方确认。

监管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弃物焚烧装置排放情况每二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二恶英的监督性监测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运营方应根据《济南市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焚烧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原山东省环保局对环评的批复意见的要求制订对烟气、污水、恶臭、噪声、炉渣(热灼减率)、飞灰、二恶英等项目的《垃圾焚烧监测计划》。

按照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第十一条的要求,污染物排放应每季度采样检测一次。

二恶英至少每年聘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一次监测。

自行监测、委托监测项目监测的结果,应及时报监管方。

日常监测费用由运营方承担,监管方对运营方的抽查监测费用达标的由监管方承担,未达标的由运营方支付。

如监测结果表明严重超标,运营方应立即停产(半停产)进行整改,在监测项目未达标的条件下运行,垃圾计量不计入垃圾处理费结算范畴,监管方10日内对未达标项目进行再次监测,监测费用由运营方承担。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发现运营方存在虚报垃圾进厂量数据、处理量数据、环保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管方有权采取惩罚性措施,具体措施由处理中心办公室规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下列材料可作为监管方对运营方实施惩罚性措施的依据:(一)权威部门、中介机构监测报告和数据;
(二)媒体曝光、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录像;
(三)监管人员的现场记录;
(四)运营方与监管方共同监测的结果;
(五)历史记录;
(六)因运行问题导致的居民上访等恶性事件发生;
(七)其他足以证明不符合垃圾处理质量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监管方现场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当场阻止,并向运营方下发整改通知书,运营方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监管方和运营方协商解决。

附:运营方需要制定的文件或记录
1、《垃圾焚烧设施、设备检修计划》
2、《垃圾焚烧设施、设备检修记录》
3、《员工培训计划》
4、《员工培训记录》
5、《垃圾焚烧监测计划》
6、《垃圾焚烧监测记录》
7、《垃圾焚烧作业指导书》
8、《垃圾焚烧设备操作规程》
9、《垃圾焚烧日常运行记录》
10、《垃圾焚烧炉渣处置记录》
11、《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记录》
12、《垃圾焚烧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3、《垃圾焚烧年度环境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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