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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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8•【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10日昆明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2019年5月18曰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食堂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餐饮业污水、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排放、收集、处置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建立餐饮业经营者的数据清单和动态管理数据库。

城镇排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餐饮业排水许可管理,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占道经营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业发展以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在居民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集聚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手续以及办理条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环境保护手续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告餐饮服务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第六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七条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

餐饮单位环境管理制度

餐饮单位环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餐饮单位的环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餐饮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环境管理目标1. 维护周边环境质量,确保餐饮单位所在地的空气质量、水环境、声环境和生态环境良好。

2. 防治油烟、污水、餐厨垃圾、噪声等污染,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3. 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卫生、安全的餐饮服务。

三、环境管理制度1. 油烟排放管理(1)油烟经专用烟道排放,专用烟道排放口高度应高于其所在建筑物主楼的顶层或远离本建筑物。

(2)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2. 污水排放管理(1)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小区生活污水管网。

(2)定期对污水管道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污水排放畅通。

3. 餐厨垃圾管理(1)餐厨垃圾应分类收集、存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

(2)定期对餐厨垃圾进行清运,确保餐厨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4. 噪声管理(1)经营场所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2)封闭直接面对居民楼的门窗、排风扇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3)严禁用餐人员在23时至次日8时内高声喧哗、产生噪音,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5. 环境卫生管理(1)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对产生的垃圾、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四、责任与监督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环境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 环保部门对本单位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3. 单位员工应自觉遵守环境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单位环境。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单位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以实际情况为准。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餐饮活动的特点,其在日常运营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以及促进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的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餐饮业环境污染现状分析1. 饮食业污染源饮食行业的污染源主要包括厨余废弃物、油烟排放、废水排放等。

这些污染源在不加以控制的情况下容易对环境造成影响。

2. 环境污染对餐饮业的影响环境污染不仅对周围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还可能导致餐饮业的声誉受损,影响经营业绩。

三、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设1. 制定环保政策餐饮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环保政策,明确环保的重要性,将环保纳入企业的经营文化之中。

2. 厨余废弃物处理餐饮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厨余废弃物处理机制,充分利用资源,减少厨余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3. 控制油烟排放对于油烟排放,餐饮企业应该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4. 废水处理餐饮企业应该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对产生的废水进行合理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5. 环境监测与评估定期对餐饮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四、管理制度实施效果评估1. 环境污染减少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后,餐饮企业对环境的污染量显著减少,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2. 公众满意度提升餐饮企业的环保意识与行动受到公众的认可,企业形象得到提升,客户满意度得以提高。

五、结论餐饮业作为重要的服务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污染排放。

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争取公众认可的有效途径。

以上是关于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概述,希望通过这些措施有效提升餐饮业环境保护意识与水平,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清洁、卫生、健康的生活环境。

餐饮污染防控措施有哪些

餐饮污染防控措施有哪些

餐饮污染防控措施有哪些餐饮行业是一个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方式的变化,餐饮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餐饮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污染防控措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餐饮污染防控措施,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解决这一问题。

一、加强废水处理1. 减少废水产生量:餐饮业可以通过改进操作流程、控制用水量和采用节水设备来减少废水的产生。

例如,在清洗过程中使用封闭式水循环系统,废水经过沉淀池、过滤器等处理设备后再进行回用。

2. 强化废水处理:餐饮业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技术来处理废水。

物理处理包括沉淀、过滤和气浮等技术,化学处理可以采用中和、沉淀和氧化等方法,生物处理则依靠微生物的活动将有机废物转化为无害物质。

二、改进垃圾处理1. 分类垃圾处理:餐饮业应强制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将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和处理。

餐厨垃圾可以用于生物肥料或沼气发电,可回收物可以进行再利用,而其他垃圾则要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

2. 推广环保餐具:餐饮业应鼓励使用环保餐具,例如可降解的纸杯、纸盒和木质刀叉等。

这些环保餐具可以减少塑料垃圾的产生,并降低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三、加强排烟治理1. 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餐饮业应安装高效的油烟净化器,将烟尘和油烟从排气口中净化除去。

这些净化器可以有效地处置油烟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问题。

2. 加强引风设备的管理:餐饮业应保证引风设备的正常运行,以确保良好的通风效果。

减少室内的油烟积聚,有效降低油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四、开展员工培训1. 普及环保知识:餐饮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培训内容可包括废水处理方法、垃圾分类准则、油烟排放控制等方面。

2. 强调操作规范:餐饮业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操作规范,确保员工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

例如,合理使用洗涤剂、减少用水量、避免随地乱倒废弃物等。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 引言餐饮业是一项重要的服务行业,为人们提供日常所需的食物和饮品。

然而,由于餐饮业的特殊性,长期以来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一直存在,给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带来了不小的威胁。

为了有效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目的和意义制定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餐饮业的经营行为,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提高环境质量,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

此外,该制度还能促进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餐饮业的竞争力。

3. 管理要求3.1 餐饮业环境污染源的管理1.餐饮业应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源台账,记录各种环境污染源的有关信息,包括名称、型号、产生污染物的类别和数量等。

2.餐饮业应对环境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排放量。

例如,在采购厨房设备时,应优先选择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设备。

3.2 餐饮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1.餐饮业应制定废弃物管理制度,明确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要求。

餐饮业应设立专门的垃圾分类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垃圾桶或垃圾箱。

2.餐饮业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例如将食物残渣、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等分类投放。

3.餐饮业应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废弃物的及时、有效处理与处置。

废弃物的处置方式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3 餐饮业油烟污染的防治1.餐饮业应安装有效的油烟净化设备,确保厨房油烟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和公众的健康造成危害。

2.餐饮业应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高效净化效果。

3.餐饮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消防设施,以防止油烟引发火灾。

4. 监督与管理4.1 监督机构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监督应由相关环保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4.2 监督内容监督部门应对餐饮业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对环境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废弃物处理与处置情况、油烟净化设备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

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

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改善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制定以下整治方案。

一、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1.加大对餐饮业环境污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长效机制。

2.加强对餐饮场所的定期检查,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餐饮场所进行整改和处罚。

3.建立健全餐饮业环境污染投诉举报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推动餐饮业绿色发展:1.鼓励餐饮业采用绿色环保餐具,减少一次性餐具的使用,推广使用可降解餐具。

2.鼓励餐饮业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等,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推广餐饮业“光盘行动”,减少餐饮浪费,合理控制用餐量。

三、培训餐饮从业人员:1.加强对餐饮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识。

2.引导餐饮从业人员提供健康、卫生、绿色的餐饮服务。

四、鼓励餐饮业环保投资:1.鼓励餐饮业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如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垃圾分类处理设备等。

2.为餐饮业提供环保技术咨询和金融扶持,引导餐饮业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1.加大对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2.举办环保宣传活动,鼓励公众参与到县城餐饮业环境整治中来。

六、加强跨部门协作:1.加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

2.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七、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和持续性。

以上整治方案是针对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从监管和执法、绿色发展、从业人员培训、环保投资、宣传教育、跨部门协作、监督和评估等多个方面提出的综合性整治方案,希望通过各项措施的综合实施,能够有效改善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提升县城居民的生活质量。

2024年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

2024年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

2024年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Ⅰ、问题背景随着县城餐饮业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餐饮企业排放废气、废水和垃圾不规范,致使空气和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给居民的生活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县城的形象与可持续发展。

为了改善县城餐饮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Ⅱ、整治目标目标一:减少餐饮企业废气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二:降低餐饮企业废水排放造成的水质污染;目标三:提高餐饮企业废弃物处理的规范程度;目标四:推动餐饮企业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Ⅲ、整治措施1.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配置足够的执法人员,加大对餐饮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检查制度,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2.推动餐饮行业绿色升级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和高效燃烧设备,减少废气排放。

推广绿色餐饮理念,鼓励餐饮企业提供健康、环保的菜品,减少食品浪费,倡导使用环保餐具。

3.加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餐饮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县城政府将加大对废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没有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的餐饮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

4.倡导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餐饮企业应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引导顾客进行垃圾分类,提供垃圾分类训练和指导。

鼓励企业与废品回收利用企业合作,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担。

5.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大对餐饮企业及消费者的环境意识宣传力度,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

通过举办环保知识讲座、开展环保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醒大家关注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6.加强行业内合作和联合整治鼓励餐饮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加强内部交流和合作,共同制定环保行业标准。

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形成长效机制。

Ⅳ、实施保障1.设立资金支持县城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餐饮企业环境整治工作,用于建设废水处理设施、购买清洁能源设备等。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业发展以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集聚区。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环境保护手续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抄告餐饮服务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第六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小餐饮环保专项整治方案

小餐饮环保专项整治方案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餐饮业蓬勃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餐饮油烟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制定本小餐饮环保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小餐饮油烟污染问题,确保油烟达标排放;2. 提高小餐饮业主环保意识,推动行业自律;3.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范围1. 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小餐饮经营单位;2. 露天烧烤、流动摊贩等临时性餐饮活动。

四、整治措施1. 加强宣传引导(1)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小餐饮油烟污染的危害;(2)组织环保知识讲座,提高小餐饮业主环保意识。

2. 强化监管执法(1)对辖区内小餐饮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油烟污染问题台账;(2)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达标排放或存在其他环保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3)对露天烧烤、流动摊贩等临时性餐饮活动,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3. 严格整治要求(1)要求小餐饮经营单位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2)要求小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油烟排放台账,如实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3)对存在油烟污染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

4. 完善长效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小餐饮油烟污染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2)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整治效果;(3)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小餐饮业主环保意识,推动行业自律。

五、整治步骤1. 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范围、措施和步骤;2. 开展宣传引导,提高小餐饮业主环保意识;3. 全面排查,建立油烟污染问题台账;4. 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规行为;5. 严格整治要求,督促小餐饮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6.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整治效果。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小餐饮环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2. 加大经费投入,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3. 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第一条为加强对餐饮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县属建制镇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两类场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第四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餐饮业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区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 1 —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部门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污水纳管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餐饮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经营店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餐饮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监督餐饮经营店店容店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对涉餐饮污染的案件积极探索先于执行,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明确人员,组织督促落实餐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改造和开发建设应当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2009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未采取降噪、减振措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与废油脂处理单位签订废油脂处理协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废油脂交由符合规定的废油脂处理单位回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装置隔离出的废油脂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存放。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场所安装使用食品加工设备以及空调器、冷却塔、鼓风机、引风机等设施的,应当采取降噪、减振等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安装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其他废油脂处理单位承担相应业务。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餐饮业经营者指定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及产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餐饮业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餐饮业是一个庞大的行业,不仅在经济上对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一个环境污染的重要源头。

为了保护环境和提高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制定了《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餐饮废物的分类处理餐饮业废物主要包括厨余垃圾、废油脂、废水等。

为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餐饮业需要对废物进行分类处理。

制度规定了各种废物的处理方式,包括垃圾分类、废油脂的回收利用等措施。

同时,餐饮业也需要配备相关的废物处理设施和设备,确保废物处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餐饮业废水的处理和排放餐饮业的废水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制度要求餐饮业必须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废水处理设施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污标准,确保排放的废水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制度还规定了餐饮业的废水排放监测和检测要求,以确保废水排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餐饮业烟尘和噪音的控制餐饮业的烟尘和噪音是对周边环境和人们健康的直接影响。

制度规定了餐饮业烟尘和噪音的排放标准,要求餐饮业必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烟尘和噪音的产生。

同时,制度还要求餐饮业在建设时需要考虑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利益,选择合适的地点和建筑材料,减少烟尘和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餐饮业环境监测和评估为了确保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效果的实施和监督,制度规定了对餐饮业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要求。

餐饮业需要配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同时,制度还规定了监测和评估结果的上报和公开要求,以便公众了解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情况。

总之,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餐饮业的生产和运营行为,将有效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提高餐饮业的管理水平和环保意识,推动餐饮业的绿色发展。

餐厅治污方案

餐厅治污方案

餐厅治污方案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餐饮行业的污染问题。

餐厅作为一个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减少餐厅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我们制定了以下餐厅治污方案。

一、源头治理1.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餐厅应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优先选择有机食材和绿色食品,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与优质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绿色供应链建设。

2.厨余垃圾分类餐厅应建立厨余垃圾分类制度,对剩余食物进行合理利用,如油脂提取和有机肥料转化。

合理利用厨余垃圾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也有利于餐厅的经济效益。

3.加强油烟治理油烟是餐厅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威胁。

餐厅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定期清洗排烟管道,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二、节能减排1.优化设备选择选择节能型厨房设备,如节能炉灶、节能排风设备等,减少能源消耗。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合理控制用水餐厅应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水资源。

采用节水设备,定期检查和修复漏水问题。

鼓励顾客不浪费餐厅的提供的饮用水。

3.推行光控管理餐厅应根据光照情况合理安排照明设备的使用。

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三、环保宣传1.发布环保公告餐厅应张贴环保公告,让顾客了解餐厅的环保措施和号召顾客共同参与环保行动。

2.开展环保教育活动餐厅可以定期举办环保教育活动,向顾客和员工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

组织环保实践活动,鼓励顾客和员工积极参与。

3.推广可持续餐饮餐厅可以推出可持续餐饮产品,如无纸餐具、环保包装等。

引导顾客选择环保产品,共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餐厅治污方案的实施不仅可以减少餐厅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人们的餐饮品质,还有助于餐厅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更多的餐厅能够加入到环保行动中,共同为建设绿色餐饮产业做出努力。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编者注:此字读jv,右边为火字旁,左边为局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2月13日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水、异味等的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适用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或者服务性劳动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第三条餐饮业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控制源头、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开展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餐饮业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餐饮服务行业协会、餐饮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业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规范行业行为。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餐饮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 改善环境质量, 保障公众健康, 促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 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夜市摊、食堂、熟食加工点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综合服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现场监管。

规划、建设、城管、卫生、工商、国土、水务、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

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六条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餐饮业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新、改、扩建餐饮业审批第七条新、改、扩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规划的要求。

下列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以下简称新办餐饮业):(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三)湖泊、江河水面;(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

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第八条以下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二)选址位于未设计餐饮业功能的商住楼及商业区、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地点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三)6个基准灶头以上,位于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黄山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黄山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黄山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熟食加工点和涉及餐饮的宾馆等综合服务单位。

第三条各级规划、建设、工商、房管、城管(市容)、卫生、环保、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城市集中餐饮经营区域或合理布局餐饮经营点。

负责在城市改造和开发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商住楼建筑设计时要有餐饮业专用烟道的设计.建设部门负责商住楼建筑设计时餐饮业专用烟道设计的审图和竣工验收工作.水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餐饮店。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照有证、有照无证经营的餐饮店。

房管部门依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管小区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从事餐饮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城管部门(市容部门)负责规范餐饮业的生活垃圾、污水倾倒等行为及店容店貌符合城市管理要求;负责流动餐饮业的管理.市、区两级卫生部门负责规范餐饮业达到卫生标准,并依据《食品卫生监督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负责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餐饮店.环保部门负责规范餐饮业油烟、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依法取缔有证有照达不到环保标准的餐饮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协助、配合对餐饮业专项整治,开展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新、改、扩建餐饮业审批第四条新、改、扩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规划的要求,居民住宅楼禁止新、改建餐饮业。

第五条环保、卫生部门对新、改、扩建餐饮业应进行联合现场调查预审,对具备环保、卫生条件的,出具预审意见,办理环保、卫生审批手续。

第六条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选址位于未设计餐饮业功能的商住楼及商业区、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地点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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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函;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餐饮场所环境影响保护审批登记表;餐饮场所地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对于规划控制区外的地区或者临时商业场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划部门对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的验收意见及其附图;若涉及建筑物规划功能变更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餐饮业户名称核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应当提交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水接驳证明或者接驳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餐饮场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

第十三条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餐饮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米。

第十七条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油烟在线监控、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其安装费用和日常营运费用由餐饮业户负责承担,并应当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油烟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

其他餐饮业户应当参照技术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业户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条件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餐饮业户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

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可以限制其营业时间,其中,造成夜间噪声污染扰民的,其经营时间限制在每天的7时至22时。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餐饮场所排污许可制度。

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对餐饮业户核发、变更、撤销、吊销、注销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

餐饮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照。

第二十五条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持有人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污水、废气和噪声治理设施;有效期限;备注;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排污口的名称、编号;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限值等要求;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记录、清洗技术要求;年审记录;持有人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餐饮业户依法取得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利用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事项规避行政处罚、污染扰民严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饮业户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饮食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功能,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规范餐饮行业污染防治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未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大中型餐饮业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环保、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作出或者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餐饮场所是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业户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就餐场所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中,大型餐饮业户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250人以上的餐饮业户;中型餐饮业户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至250人之间的餐饮业户;小型餐饮业户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以下的餐饮业户。

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在线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仪器、仪表等设施。

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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