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住宅小区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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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和验收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对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建设整体水平,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常熟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常熟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常熟市市政设施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验收管理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道路、桥涵、室外照明和供排水、防洪等市政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政施工行业管理,指导和服务全市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住宅工程及其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和各镇、办事处、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建设管理及其验收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相关专业规划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项目招投标、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应由相应专业资质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七条住宅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项目设计图纸(包括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委托有资格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委托本市审图中心审查的,审图中心应在图审时通知相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参与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的审查;委托市外审图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报相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其审查意见作为工程设计图纸审查意见的补充内容。
第八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除厨卫间以外产生污水部位是否接入污水管道;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否满足相关专业规划及管理办法要求;住宅区道路和雨污水自流水管(沟)等标高是否符合高水位自流排水要求;结合地域情况,雨污水是否分流,其管(沟)径是否与外围雨污水管(沟)径匹配,是否满足区域性防汛排涝需求;按照城市排水规划,住宅区雨污水管(沟)外接口位置是否合理;住宅建设是否影响区域内外已有市政基础设施;住宅区外围红线退让地块处理情况;小区照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使用节能产品,采用光源和照明设施布局是否合理;小区河道改造是否经过审批,管涵检修孔是否满足检修要求,市政基础设施有无安全保护或防护措施等。
第九条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委托本市审图中心审查的,从其规定;委托外审而需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备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报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审查申请表(附表一);
(二)规划审批意见;
(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综合管线总平面图和小区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未经图审(包括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备案审查)合格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接受相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管,严格按图施工。住宅区市政设施设计变更图纸应报相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住宅及市政基础设施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应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同时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核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核验。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核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建设单位有关工程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核验;
(三)审阅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申请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核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政基础设施分期建设完成;
(二)市政基础设施功能健全、有效;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按图施工,并落实图审意见;
(四)住宅小区建设未损坏或影响区域内外已有市政基
础设施。如有损坏或影响的,已经修复或签订委托修复协议,并已履行修复责任;
(五)市政基础设施已落实养护单位;
(六)已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手续;
(七)其他法律法规或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核验,建设单位应提供小区总平面布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以及图审意见书、市政设施工程建设资料和其他需要出具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在核验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核验意见。
第十七条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予验收;未经核验或核验未通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本细则实施前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已开工建设的,补办相关手续并按本细则组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