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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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 提出申请之日起12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 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 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 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 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 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知 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港澳地区 居民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除可以委 托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外,还可以通过其在内地 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与商标权
商标是区别不同企业商品的一种通常由 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组合构成的 专用标记。 商标权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 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权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

1)商标权获取原则的冲突 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如法国、日 本、我国规定商标权只能通过法定的注册程序 后才能取得;有的国家采取“使用在先”原则, 依据对商标的使用先后获得商标权;还有国家 采取“使用与注册互补”原则,如美国商标法 规定,商标权原则上属于最先注册的人,但最 先使用人可以在5年内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注 册商标,如果法律确认请求成立,则商标权属 于最先使用的人。
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本章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概述 专利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著作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立法保护 着重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概述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经济(Intellectual Economy)
在提倡知识经济的现代社会,知识
产权在目前倍受人们关注。随着信 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对于知识 产权的社会经济功能的认识与日俱 增。智力经济成为新的产业经济。 上风上水上海淀;融资融智融天下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在保护范围、保 护期限以及权利取得方式等问题上存在立法差 异,知识产权在法律保护方面也出现了明显的 冲突现象。由此可见,解决各国在保护知识产 权过程中的法律冲突、管辖权和司法协助问题, 已成为国际私法学的新任务和新要求。 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 中国人民大学1992年版。
问题

我国专利局应批准哪一申请人的申请?为什么?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有无权利在其他国家申请 专利权?若有权,应符合什么条件?
分析

本案是一起发明专利申请纠纷案,涉及发明专 利申请中的“先申请原则”,《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问题。
参考

Leabharlann Baidu
我国专利局应批准美国申请人的申请。中美均 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在首次向缔约国之一提出正式申请的基 础上,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12 月,外观设计6月),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 保护,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提出申 请的日期。

1985年8月15日,组合式制冷系统发明人澳大 利亚某股份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 1992年1月8日,原告依法取得该发明专利的 专有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自1993年初以 来,擅自生产和销售具有原告专利产品所要求 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的DZW-110型单元组合 冷水机组。原告发现后,将被告生产、销售的 产品送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和深圳市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所鉴定,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产品的技术 结构特征与原告发明专利同类。原告即要求被 告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向深圳市中院起诉。
三、中国有关涉外专利权的法律规定

(一)概况 目前,我国涉及专利权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984年3月颁布、1985年4月施行、1992年和 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2003年6月颁发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等。
(二)有关涉外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如有关专利申请日及优先权,适用被申请的国 内法;关于是否批准外国人的发明专利权,适 用被申请国法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 法,适用被请求保护该权利国家的法律;有关 专利职务发明适用劳动合同准据法;有关专利 的转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 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与专利权转让有最密切联 系国家的法律、受让方或转让方国家的法律。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成员国内,为同一发 明授予的专利权彼此互相独立。故美国专利申 请人在中国获得专利,并不意味着在第三国自 动获得专利权。我国申请人仍有权在其他第三 国申请专利权,但只有在该第三国并非公约成 员国,或美国专利申请人在该第三国没有提出 申请的条件下方可提出申请。
澳大利亚某股份公司诉深圳富威冷暖设备 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

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决定了 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仅仅具有域内效力,原 则上不发生域外效力,因而根本不会产生法律 冲突问题。然而,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之间 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的迅速开展,知识产权 也逐步国际化,在一国取得的专利、商标和著 作的专有权,也迫切需要在其他国家得到相应 的承认和保护,从而需要国际私法来调整。
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专利权的保护受属地主义和专利权独立原则支 配,原则上不发生域外效力,要想在他国受保 护,则应分别依各该国法律提出申请,并且在 各国取得的专利权,彼此之间互为独立。 专利权由于跨国保护而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象, 就有必要解决与此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现有 如下几种主张:

1、适用专利申请地或授予国法
审理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制造、 使用和销售的权利。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 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 人的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 销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本案原告取得专利 权后,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已构 成专利侵权。


专利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在哪里申请专利, 就必须按那里的法律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被授 予的专利权,也只能在授予国境内有效。 专利权人要想就同一发明创造在另一国境内享 有权利,必须按该国的专利法到其境内办理有 关申请手续并获得批准。因此,一项发明创造 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是否能被授予专利以 及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如何,只能依专利申请 地法律来确定。

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 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 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根据中国专利 法办理。外国人的一切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中国 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我国国家知识 产权局提出有关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我 国法律审查批准和授予专利权。
2)商标注册原则的冲突

有些国家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任由商标使用 人自愿决定对其使用的商标采取注册与否的做 法。前苏联、东欧国家采用全面注册,要求所 有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销售者经销的商品都应 当使用注册商标。多数国家采取自愿注册与强 制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规定除药品、食品、化 妆品、烟草制品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 商品是否使用注册商标听由当事人自愿申请而 定。
2)专利保护范围的冲突

英、德专利法保护范围较广,几乎所有技术领 域的发明都给予保护,对于食品、饮料、调味 品、药品、化学物质、微生物品种也不例外。 美国专利法规定除原子核裂变物质不能取得专 利外,一切发明创造都给予保护。法国专利法 规定除动物品种外,凡具有创造性及实用性的 新发明均可获得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除动物 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外,其他领域的科技发明均可授予专利。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实质上就是利用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来调整涉 外知识产权关系,也就是探讨用什么样的法律 来保护跨越一国界限的知识产权。 经历了一个完全由国内立法进行调整,到以国 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相结合进行调整的历程。时 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制订相应的国内 实体法和冲突法来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与此同 时,世界上不少与调整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有关 的统一实体规范也应运而生。

法院判决 一、被告停止生产、销售DZW-110型单元组 合冷水机及其他专利侵权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2699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3010元。
第二节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一、商标权及其法律冲突 1、商标(Trade Mark) 2、商标权 3、商标制度与商标法 4、商标权的法律冲突

4、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 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知识 产权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 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李某与William间的发明专利申请纠纷案

事实 1985年12月,美国发明人William通过我国专 利代理机构在我国申请有关G-H-F型机器的发 明。同时,我国专利局正在审查一项同类机器 的发明,该发明为中国发明人李某于1985年8 月提出申请的。专利局经过调查得知,美国发 明人曾在1985年1月在美国专利局申请并获得 专利权。
第二节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一、专利权及其法律冲突 1、专利(Patent) 2、专利权 3、专利制度与专利法 4、专利权的法律冲突

专利与专利权

专利是指经一国的有关机构依照法定程 序审查批准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是指专利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 们的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 该专利的制造、销售或使用的独占权。
4)专利审查制度的冲突

德国和日本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自申请日后18 个月早期公开,7年内可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我国规定,收到申请文件后经初审合格,自申 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也可根据申请人的 请求提前公开,公开后3年内可提出实质审查 请求。美国专利法采用完全审查制,凡提交到 专利局的申请,全部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直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才公布其申请文件并 授予专利权。
2、适用实施权利行为或侵权行为地法

一项在原始国产生的专利权能否在某外国真正 得到保护,应取决于专利权实施地或侵权行为 地,而不是其他准据法。如1978年《奥地利 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4条规定:“无形财产 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 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3、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3)专利申请原则的冲突

主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英、 法、德、日和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先申请原则,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时, 按申请日的先后确定,将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 的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先申请 原则。美国专利法规定了先发明原则,当两个 或两个以上同样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时,专利权 授予先发明的人,而不考虑申请先后。

专利权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

1)专利种类的冲突 各国专利法对于专利种类的保护不尽相同。英 国和德国现行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不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美国现行专利 法保护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 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法国专利法则保护发明、 实用新型。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都加以保护。



又称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 不同,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点。 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包括 专利权和商标权,具体指发明、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 原产地名称等内容; 一类是著作权(Copyright),亦称版权,具 体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版权和音像以 及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等。
5)专利保护期限的冲突

英国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 日起计算。美国法规定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 护期限为17年,外观设计分别为3年半、4年 或14年。法国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为6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德 国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提出申 请第二天起计算。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 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 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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