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泉政办〔2017〕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7号)精神,推动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和《泉州制造2025》,提升全市消费品质量整体水平和质量竞争力,确保消费品质量安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深入实施《泉州制造2025》的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突出标准引领,创新质量供给,以科技创新支撑标准化和质量提升,以先进标准引领消费品质量提升,倒逼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消费品生产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二)总体目标消费品质量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到2020年,主要消费品质量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6%以上,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类消费品数量累计新增100个以上。
实施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企业质量主体意识明显增强,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到2020年,实现泉州市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5以上。
知名品牌培育成效明显,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消费品品牌数量明显增多,知名消费品品牌价值大幅提升,到2020年,消费品福建名牌产品达200个。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泉政文〔2020〕52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告
泉政文〔202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
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泉政办[2013]157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03【实施日期】2013.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3日泉政办〔2013〕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闽政办〔2013〕4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推进质量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2〕253号),明确2013年全市质量工作重点,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强化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一)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流域环境整治为重点,加强江河、水库等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监管,严禁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产品进入市场。
加强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管。
继续深入开展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水利局、工商局、质监局)(二)加强服务“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机、化肥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开展农药质量市场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生鲜乳质量安全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兽药、农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开展“打假护农”专项行动和市场大检查。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1)
附件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目录一、粮食加工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3)3 挂面 (5)4 其他粮食加工品 (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2)1 食用植物油 (12)2 食用动物油脂 (15)3 食用油脂制品 (17)三、调味品 (20)1 酱油 (20)2 食醋 (22)3 酱类 (25)4 调味料酒 (27)5 香辛料类 (29)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1)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3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38)9 味精 (41)四、肉制品 (43)1 预制肉制品 (43)2 熟肉制品 (45)五、乳制品 (51)1 液体乳 (51)2 乳粉 (55)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57)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59)六、饮料 (64)1 包装饮用水 (64)2 果、蔬汁饮料 (67)3 蛋白饮料 (70)4 碳酸饮料(汽水) (72)5 茶饮料 (74)6 固体饮料 (76)7 其他饮料 (79)七、方便食品 (83)八、饼干 (87)九、罐头 (90)十、冷冻饮品 (96)十一、速冻食品 (99)1 速冻面米食品 (99)2 速冻谷物食品 (101)3 速冻调理肉制品 (103)4 速冻水产制品 (104)5 速冻蔬菜制品 (106)6 速冻水果制品 (108)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111)1 膨化食品 (111)2 薯类食品 (113)十三、糖果制品 (118)1 糖果 (118)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20)3 果冻 (122)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25)1 茶叶 (125)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30)十五、酒类 (133)1 白酒 (133)2 黄酒 (135)3 啤酒 (137)4 葡萄酒 (138)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140)6 配制酒 (142)7 其他蒸馏酒 (145)十六、蔬菜制品 (147)十七、水果制品 (152)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57)十九、蛋制品 (160)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64)1 焙炒咖啡 (164)2 可可制品 (165)二十一、食糖 (168)二十二、水产制品 (175)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181)二十四、糕点 (184)1 糕点 (184)2 月饼 (187)3 粽子 (190)二十五、豆制品 (193)二十六、蜂产品 (197)1 蜂蜜 (197)2 蜂王浆 (199)3 蜂花粉 (201)4 蜂产品制品 (203)二十七、保健食品 (205)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 (209)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09)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13)3 营养补充品 (216)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22)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 (231)三十一、餐饮食品 (240)三十二、食用农产品 (245)1 畜禽肉及副产品 (245)2 蔬菜 (261)3 水产品 (281)4 水果类 (291)5 鲜蛋 (309)6 豆类 (313)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314)三十三、食品添加剂 (319)1 食品添加剂明胶 (319)2 复配食品添加剂 (321)3 食品用香精 (323)三十四、食盐 (326)附注 (329)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29)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30)一、粮食加工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泉政办〔2020〕1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泉政办〔202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3日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一、制定项目(一)《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二)《泉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二、预备项目(一)《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二)《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三、调研项目《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办法》附件: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规章制定计划任务分解表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任务分解表项目类别规章名称起草单位提出草案时间制定项目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提出泉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已提出预备项目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市住建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城管局配合2020年6月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城管局2020年10月调研项目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办法市文旅局2020年12月完成调研报告——结束——。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2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由市粮食局、农业局、发改委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统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三、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四、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2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蛋制品、蜂产品、罐头、蔬菜制品、调味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15大类食品563批次样品,检出其中9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
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超标6批次,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超标和质量指标不达标各1批次。
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四川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淘宝金利健康工厂店(经营者为江西省南昌金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西省南昌金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营养米粉(钙铁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广东省深圳新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芽(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泉政办[2018]11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构建从“农田到餐桌”覆盖人民群众日常基本消费食品的“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放心省创建和建设食品安全“党政主抓、部门主管、企业主体、主官主责、人人主人”责任体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源头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以“一品一码”(一个批次产品有唯一的追溯码)为总体思路,依托全省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建立覆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终端销售、检验检测、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公众查询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强化数据驱动、多方协同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实现食品质量安全全覆盖全链条可追溯,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我市食品安全状况的稳步提升。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四个最严”。
按照“四个最严”“五主”责任的要求,依托“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严格督促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管责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保障全市食品质量安全。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字号】泉政办〔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规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有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全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市食安委办公室(下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并负责开展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二、考核导向和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一)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主要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责任落实情况等方面考核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总体状况。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6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 号)精神,我市制定《泉州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方案》等7个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治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目标任务。
要及时解决影响工作的难点问题和制约性因素,确保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落实经费保障。
市级财政要保障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经费。
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保障治理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督查评估。
各县(市、区)要将治理工作情况作为对部门和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列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综治(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加大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坚决查处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责任单位主抓,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阶段性情况的通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阶段性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泉政办[2012]302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阶段性情况的通报(2012年11月30日泉政办〔2012〕3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密切协同协作,稳步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现将1~10月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工作情况2012年1~10月,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侵权假冒案件1555件,涉案金额2966.7万元。
公安机关共立侵权假冒案件17起,涉案金额达350万元。
检察系统共批准逮捕犯罪案件84件155人,提起公诉123件207人,其中重特大案件74件125人。
法院系统共受理侵权假冒相关刑事案件110件,涉案人数195人,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我市“双打”工作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双打”工作有效落实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我市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37个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泉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打”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成立了“双打”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联络人员,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确保了“双打”工作的责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14
•【字号】泉政文〔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
泉政文〔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建设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作用,经研究,2020年,安排市重点项目656个,总投资12804亿元。
其中,在建重点项目482个,总投资835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422亿元;预备重点项目174个,总投资4452亿元。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创新保障服务机制,强化分级分类管理,做好前期服务、审批指导、要素保障、施工协调、资金调度、物资供应和安全质量管理等工作,攻坚克难、形成合力,促进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确保全
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2020年度泉州市重点项目名单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2020年)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泉政文〔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评选原则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用于表扬在我市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优中选优,公正、公开、公平,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及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再重复参评泉州市政府质量奖。
二、组织机构(一)市政府成立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负责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管理,并协调相关工作。
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数字办、税务局、泉州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视当年度服务业申报企业或组织情况,相应增加市直服务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泉应急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应急规〔2022〕1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泉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3月17日泉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闽安委办〔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工贸(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下同)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工贸行业企业具体范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规定自愿申请标准化三级定级。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企业自主创建、第三方机构规范评审、政府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泉州市专利奖的通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泉州市专利奖的通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02
•【字号】泉政文〔2021〕30号
•【施行日期】2021.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泉州市专利奖的通报
泉政文〔202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促进更多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的产出和运用,根据《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泉政文〔2019〕51号),经项目申报、形式审查、公示、专业评审及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议,2021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授予“一种沥青混合料厂拌热再生设备ZL201610553710.6”等4个项目为2020年度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一种具补偿器保护结构的预热器ZL201710595147.3”等10个项目为2020年度泉州市专利奖二等奖,“一种纬编大卫衣提花机
ZL201410852549.3”等20个项目为2020年度泉州市专利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及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更大的成绩。
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者要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主动服务、开拓创新,积极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水平不断提升,为全方位推进泉州高质量发展超越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20年度泉州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及人员名单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0年度泉州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及人员名单。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2012年度教育工作市级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2012年度教育工作市级督导核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泉政文[2014]49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7【实施日期】2014.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2012年度教育工作市级督导核查情况的通报(2014年2月27日泉政文〔2014〕49号)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泉政文〔2006〕149号)以及《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2011年修订)》(闽政教督〔2011〕22号)等文件精神,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核查组于2013年12月17日至19日,对你区2012以来的教育工作开展市级督导核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与成效(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大力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教育工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确立了全区要在第一个五年规划期间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和“教育强区”两大目标。
2012年以来党政有关会议多次研究教育工作,党政主要领导每年深入学校调研解决问题,有22个教育项目列入全区“五大战役”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合力支持教育事业,在经费投入、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等方面,对教育事业优先提供服务。
(二)加大投入,改善条件,教育基础能力显著增强建区后,区财政在保障教育投入达到三个增长的同时,加大对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投入。
2012年,区财政经常性收入42396万元,比2011年增长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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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接触用纸制品
泉州台商投资区2020年
食品接触用纸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制品产品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与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原则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可参照执行。
2.产品分类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产品。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品接触用纸制品产品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品接触用纸制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
表1 企业规模划分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15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砷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纸、纸板及纸制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GB 31604.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27590-2011(含第1号修改单)纸杯
GB/T 10440-2008 圆柱形复合罐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网上自我公开声明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要求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品种
抽样型号或规格:应抽取同一类产品的某一规格作为抽查样品。
尽量抽取复合工序较多、印刷面积较大、产品下线时间短的产品。
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纸杯产品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可以抽取的,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1)优先抽取有印刷、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复杂的主导产品;(2)优先抽取S/V(表面积体积比)最大的产品(即相同工艺和形状中容积较小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确认产品的种类、规格、生产时间(按产品标识,在1年内)。
原则上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选取3个或3个以上包装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
在符合抽样要求的可选产品批中随机抽取样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须经生产企业对所抽的样品进行确认。
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数量:
抽样时,按实际最小销售包装折算成检样和备样数量,以保证检样数量及备样数量不少于表中规定的
要求,避免打开原包装,详见下表。
食品用纸容器、纸杯产品抽样数量表
注:容器产品因体积差异影响样品数量需求,在满足检验和备检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包装规格等情况适当调整抽取样品数量,但须在抽样单中注明样品容积和具体原因。
6.3样品处置
6.3.1 样品抽取后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并贴上封条,在封条上面签字。
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3.2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接收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保存。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
(1)纸板类罐
(2)圆柱形复合罐
(3)其他类复合罐
(4)纸杯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本次抽查对于接触油脂类产品,总迁移量项目不做化学溶剂替代和油脂类食品模拟物的迁移试验。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检验结论用语:
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标准要求,依据xxx抽查细则(或方案),判定为合格;
2)经抽样检验, xxx、xxxx、xxx项目不符合xxx标准要求,依据xxx抽查细则(或方案),判定为不
合格;
3)经抽样检验, xxx、xxxx、xxx项目不符合xxx标准要求,依据xxx抽查细则(或方案),判定为不
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注:“xxx抽查细则(或方案)”中的“xxx”,要填写完整的抽查细则(或方案)编号(含年代号)和名称。
9.异议处理原则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不予复检的情况
(1)提出复检时,产品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3)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