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社会保险法》之“刚性”条款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了职工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下面将对此进行相关的解读。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这一规定说明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这也意味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不仅仅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更主要的还是来自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金”。
这一规定揭示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是为工作期间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理赔的一种保险形式,保障了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通过规定的医疗机构产生的生育费用,在规定范围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这一规定说明了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同时还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的作用,即为女职工在产生生育费用时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贴。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涉及到职工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的完善和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这些规定的宣传和解释,让广大职工和单位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和保险制度,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具体解释和细化的规定,旨在明确社会保险的实施方式、条件和程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国家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的制定旨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参保范围和条件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
例如,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对于失业保险,细则规定了失业人员的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等。
2. 缴费标准和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类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细则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比例,以及缴费的时间和方式等。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机制。
3. 社会保险待遇和发放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程序。
细则规定了养老金、医疗保险报销、工伤保险赔偿等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条件。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和支付方式。
4.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使用范围和管理机构等。
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
5. 社会保险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
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等。
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以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和效果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对于社会保险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社会保险法》解读
的执政 地位 和 国家政 权 ,促 进 社会 和谐 稳定 ,实现 经 济社 会可 持 续发 展 具有 重 要 的意 义和作 用。 与此 同时,我 国人
二 、《社会保 险法 》的亮点
口众 多。长 期处 于社 会 主义初 级 阶段 ,经 济社 会 发展 水平
《 社会 保 险法 》作为我 国第一 部 社会 保 障领 域 的基本 低 ,决 定 了社 会 保 障制 度 只能 从低 水平 起 步 ; 国地 域 广 我 法,内容丰 富,亮度纷 呈。 阔,城 乡之 间和 地 区之 间差 异 很大 ,决 定了在 统一 的社 会
广大 职 工社 会保 险权 益的重要 职责 。 社会保 险 法 》对此 加 和 社会 发 展 中长 期 规划 ,作 为国家转 变发 展模 式 的重 要举 《
以明确 ,并在 总则 第 9条 作了专 门规 定 。
措 ,得 到 国家财 政长 期稳 定 的支持 和保证 ,有 效抑 制短 期 行 为和 部 门利益 。应将 社 会 保 险在 内的 社会 保 障 支 出 ( 包
首先 ,本次 立 法 明确规 定我 国社 会保 险 制度 的覆 盖 范 保 障 制度 框 架和 法律 规 范 下,应 充 分考 虑各地 实 际 ,留 出 我 l 老 围和 保 障对 象是 全 体公 民 ,所 有城 乡居 民都 依 法享 有社 会 政 策 的弹性 空 间; 国人 E 龄化 来势 迅猛 ,且未富先 老 ,
保 险 制 度。 同时 ,对 农 民工 、非 全 日制用 工、灵 活 就业 人 员作 出了灵活 的人性化 的制度安 排。
第 二,立 足 当前,着 眼长 远 ,把建 立 比较 完善 的社 会
保 障 制度作 为 国家发 展 的战 略 任 务加 以规 划 (当前 和长 远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是指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社会保障和保险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体公民的全面发展。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法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普遍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职业或收入水平如何。
这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待遇。
因此,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应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
二、公平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公平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公正合理,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保险法应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确保各个社会群体在社会保险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采取差别化的政策和措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三、权益保护原则社会保险法的权益保护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保护参保人的权益,确保其享有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应确立明确的权益保护机制,为参保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保护其社会保险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应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管,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可持续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可持续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具有可持续性,能够长期稳定地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制度应建立在可持续的基础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和充足。
为此,社会保险法应设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控,防止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五、灵活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灵活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体需求的变化。
社会保险法应允许适当的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体需求的变化。
同时,社会保险法应鼓励创新和改进,提供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社会保险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什么是社会保险法
什么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就给大家介绍社会保险法的相关信息。
社会保险法的解析一直试图“绕开”矛盾的《社会保险法》又一次被逼到了墙角。
《社会保险法》草案将于2010年10月送交全国人大会四审。
据知情人士透露,因为某些因素,原定2010年6月上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一再错过6月、8月的审议机会,不过,按照全国人大会立法计划,如果10月上会审议,该法年内有望出台。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各方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提高统筹层次、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
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
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
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怎么提高统筹层次?“三审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取得了一定进展,对国务院授权并另行规定的条款数量降到了最低限度,这些地方都是目前最难啃的‘骨头’,也是部门之间博弈最为激烈的结合部。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
按照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而怎么提高统筹层次,是制度建设的关键。
”郑秉文表示,“可以说,几乎一切(社保)制度缺陷,都是统筹层次太低派生出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摘要: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六、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第35号主席令签署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全体国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有利于实现全民健康覆盖。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涵盖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群体。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所有职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利于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财政保障是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社会保障的刚性发展特征在中国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的刚性发展特征在中国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范广军2013-3-21 16:08:02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郑州)2009年11期【英文标题】Variations in Rigid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Security in China and Its Causes【作者简介】范广军,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范广军(1969—),男,河南开封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呈刚性发展特征。
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并没有随经济发展而呈现出刚性发展的特征。
其根本原因在于中西方在政治体制方面的巨大差异。
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政党争取选票、获得执政地位的政策工具,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够在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有效避免社会保障刚性发展对社会经济基础的过度侵蚀。
【关键词】社会保障/刚性发展特征/变异一、社会保障的刚性发展特征在西方国家的实践及其在中国的变异社会保障的刚性发展特征,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出现的保障项目只能增加而不会减少、覆盖范围只会扩大而不会缩小、待遇水平只会提高而不会降低的趋势,这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程中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在西方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普遍存在的客观规律。
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实践印证了社会保障刚性发展特征的存在。
首先,从表1可以看出:无论是强调国家责任的“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还是把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市场责任结合起来的“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都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其中,1950年到1995年英国从10.6%上升到29.8%,瑞典从9.1%上升到35.8%,丹麦从8.0%上升到32.2%,德国从15.0%上升到33.9%;1960年到1995年美国从10.3%上升到33.2%,日本从8.0%上升到26.8%,法国从13.4%上升到32.9%,芬兰从12.7%上升到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社会保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体系、管理监督等内容,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通过制定这部法律,旨在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用人单位和个人。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是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也有权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这一方针旨在确保社会保险制度能够覆盖更广泛的人群,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提供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
在社会保险体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项目。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覆盖面最广的两个项目,保障了公民在年老和疾病情况下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社会保险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设立,通过财政拨款、用人单位缴费等方式筹集资金。
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必须依法进行,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社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详细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和享受条件。
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其享受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一定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等,其享受条件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形成性考核二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形成性考核二1.[单选题]在劳资关系的演变过程中,社会和()与经济和政治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和影响劳资关系的存在和发展。
(2分)1.社会环境2.文化因素3.劳动者4.意识形态正确答案: B2.[单选题]20世纪3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梅奥在霍桑试验后提出()假设(2分)1.复杂人2.自然人3.社会人4.经济人正确答案: C3.[单选题]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中所发生的关系。
(2分)1.生产过程2.劳动过程3.雇佣过程4.合作过程4.[单选题]下面()不属于信息沟通制度。
(2分)1.纵向信息沟通2.横向信息沟通3.混合信息沟通4.建立标准信息载体正确答案: C5.[单选题]不属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决策的是()(2分)1.战略规划2.术决策3.管理控制4.日常业务管理正确答案: B6.[单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多少工资?()(2分)1.他每月应得的工资2.二倍工资3.五倍工资4.十倍工资7.[单选题]劳动关系系统是现代社会系统以劳动关系为基本关系所构成的包括劳动关系的内部和()因素交流互动的有机整合体。
(2分)1.经济2.社会3.内部环境4.外部环境正确答案: D8.[单选题]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由职业的()劳动而发生的关系。
(2分)1.实质性2.有偿性3.义务性4.非实质性正确答案: B9.[单选题]集体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2分)1.102.23.34.510.[单选题]法律禁止企业安排参加加班加点的职工包括()(2分)1.成年人2.经期女工3.哺乳期女工4.患病女工正确答案: C11.[单选题]《劳动法》和()关于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企业规章制度内容的基本依据(2分)1.《公司法》2.《劳动合同法》3.《宪法》4.《社会保险法》正确答案: B12.[单选题]公共政策的构建策略:保护企业()与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摘要:
1.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概述
2.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具体内容
3.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实际应用
4.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正文:
一、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用于规范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的重要法律。
该法的第十条具体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对于理解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具体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当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2.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
3.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实际应用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在实际应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
2.明确了国家建立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为我国公民在各种情况下获得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3.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也规定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摘要】《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它的实施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同时也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巨大影响。
本文多角度具体分析了《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产生的主要影响,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法;影响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发布,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部基本大法,是社会保险领域最高层次的法律,也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最重要的人力资源相关法律之一。
《社会保险法》加大了监督力度和违法成本,给予劳动者更多保护,《社会保险法》将会促进人们社保意识的转变,也许会带来新一轮的用人、用工变革。
自此,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所有用人、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上升至刚性的法律层面,标志着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一盘棋正在进行中。
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如何顺应变化、如何稳妥过渡、如何提升管理、如何依法完善程序等,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社会保险的现状目前,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多层次的:编内”老人+新人(新进入高校的层次较高的人员,一般是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出站人员、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引进人才)”—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2003年以来,各个高校逐步探索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中的、模糊的、没有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2003年以来进入高校的层次较低的人员,一般是硕士、本科及其以下毕业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人员)—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编外“新人”—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临时性用工)。
高校的编内教职员工参加的社会保险为3+1项,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合同制工勤人员的养老保险。
高校的编外教职员工参加的社会保险为5项,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的创新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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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力资源பைடு நூலகம்社会保障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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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医 疗补助 金改由 工伤 保险基 金承 担�并且规定,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 加工伤保险� 及第三方导致工伤不支 付费 用的, 从工伤 保险基 金先 行支 付,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 或第三方追偿, 这就大大增强了政府 对参保人员的保险权益的维护力度, 扭转了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第三, 逐步实现各险种更高层次 统筹�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规 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 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 级统筹� 这样就能逐步增强整个社会 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还可降低管 理成本, 更加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事 业的健康� 可持续发展�养老保险的 全国统筹, 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应对即 将来临的老龄化, 避免养老金支出数 额的提高引起基金不稳定� 这一规定 是在法 律表决 前的 "最后 时刻" 明智 提出的�到2 009 年底, 全国所有的省 级行 政区都 制定了 养老 保险省 级统 筹的制度,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需 要花 很长一 段时间 将各 地的缴 费标 准�养老金核算发放标准统一起来, 人社部提出的时限是5 年之内实现� 第四, 异地领养老金更加方便� � 社 会保险法� 中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 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 转移, 缴费年 限累计 计算 ; 个人 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 算� 统一支付�" 目前, 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不畅, 已经成为制约社 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社会 保险法� 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转 移接续上升为法律� 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可以跟着人走, 使得异地领取养老 金将变得更加方便�据了解, 为避免 有人冒领养老金, 目前全国各地对离 退休 人员领 取养 老金实 行资格 认证 管理� 但对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外地 的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 则 需要办理比较多的手续� 如果基本养 老关系可以跟着人走, 则能实现在哪 定居, 在哪领 取, 只需确 定了领 取人 身份就能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省去 了异地认证的繁琐手续� 第五, 外地医疗能即时结算� � 社 会保险法� 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 移接续 问题 : "个 人跨统 筹地区 就业 的,其 基本 医疗保 险关 系随本 人转 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为实现医保异地 计算提供了条件�这样, 参保职工到 外地 就业, 医保关 系也 能随本 人转 移, 新就业地将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 参加 城镇职 工基本 医疗 保险的 缴费 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 , 医疗保险关 系转 移前后 的缴 费年限 连续累 计计 算, 不 但看病 结算 方便, 而且医 保待 遇不会受到影响� 第六, 对欠费用人单位的强制措 施更加严厉�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 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 恶性欠 缴� 不 参保 时有发 生, 如 果社 保费缴纳没有强制性的手段, 社会保 险制度就难以维系, 劳动者的保险权 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社会保 险法 � 在原来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 进 一步 强化了 用人 单位缴 纳职工 社会 保险费的义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 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 减免� 还规定了对不缴纳的用人单位 可以 采取的 强制措 施: "社会 保险费 征收 机构可 以向 银行和 其他 金融机 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向有关行政部 门申 请划拨 ; 未提 供担保 的, 还可申 请人 民法院 采取扣 押� 查封� 拍卖措 施, 抵缴社会保险费� " 对未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采取了自欠缴之 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等 处罚措施� 第七, 对百姓的 "保命钱" 管得更 严� 据了解, 在审议社保法草案时, 一 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提出, 目 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 又比较分散, 为了保障基金安全, "应 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新出台的 �社会保险法� 充分吸收委员� 代表的 意见 ,就社 保基 金监管 作出原 则规 定: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 管;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政府 建立健 全社 会保险 基金监 督管 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有 效运行;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尤其引人注意 的是 , 该法 还专设 一章 , 对监 管作出 具体规定: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 用人单位代表� 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 会代表� 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 委员 会, 掌 握� 分 析社会 保险 基金的 收支 � 管理 和投资 运营 情况, 对社会 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实施 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听取和 审议 本级人 民政 府对社 会保 险基金 的收支 � 管理 � 投 资运营 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 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作者单位: 东营市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旨在确保劳动者和其家庭成员在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方面享有基本保障,并促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包含了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1. 保险范围: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有助于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减轻由于意外事故或生活变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2. 缴费义务和金额: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义务和金额。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个人缴费。
这有助于形成持续的社会保障基金,为劳动者提供持久的保障。
3. 保险待遇和权益: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权益。
例如,退休人员有权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受伤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和伤残津贴等。
这些待遇和权益的保障将有效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
4. 组织和管理: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为劳动者提供保障。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正确理解和遵守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享受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浅论保险法研究最新论文范文
浅论保险法研究最新论文范文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项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保险法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摘要:《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显然是旨在对投保人进行保护,恢复公众对保险的信心。
但该法条的制定过于绝对化,在实践中仍显现出不足之处。
新《保险法》却未明确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扩展。
关键词:不可抗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财产险保险标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49条规定,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该条改变了原保险法第43条在标的转让时应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变更合同的规定,推定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使标的转让期间仍能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
同时,受让人或被保险人负担相应通知义务,以确保保险人有机会评估风险。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财产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通常取决于财产自身的性质、用途与状况,与单纯的被保险主体更替关联性不大。
法律推定受让人自动承继被保险人的地位,有利于实现保险保障的自动延续。
虽然法律规定受让人承继的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从立法宗旨来看,应理解为受让人承继的是保险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况且,除转让基于受赠或继承等外,受让人受让财产一般须支付一定对价。
通常情况下,受让人在交易时会将标的之上的保险保障作为议价因素,并以此作为合同的基础。
如果受让人受让标的后,发现保险并不完全必要,自应当允许其解除合同。
二、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况下,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这种条款的目的是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对抗保险人的解除或无效抗辩,保护投保人一方的期待利益。
《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显然是旨在对投保人进行保护,恢复公众对保险的信心。
但该法条的制定过于绝对化,在实践中仍显现出不足之处。
试论《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论文摘要]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具有权威性和系统性、科学性与广泛性、强制性与操作性等亮点,但也存在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条款较多操作性需要加强、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嘱抚恤标準和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病残津贴标準不清、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操作规程需要细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级太低导致不少省份财政压力加大等不足。
文章提出的对策是:适时修订《社会保险法》,严格控制授权立法的范围;明确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嘱抚恤标準和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病残津贴标準;完善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操作规程,实现“刚性”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由省级统筹尽快过渡到全国统筹。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实施;问题;建议《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实施,共12章98条,该法对社会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五大险种的覆盖范围、保险资金筹资渠道、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与领取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该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既具有亮点,也有缺点,需要不断完善。
一、《社会保险法》的亮点《社会保险法》与我国以往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相比,具有如下亮点:(一)权威性和系统性国务院先后于1998年、2003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单项行政法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也制定过单项部门规章。
但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属于第二层次立法,部门规章属于第三层次立法,其权威性不足。
《社会保险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根据立法法,属于第一层次立法,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用同一部法律来规范,也具有系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1. 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实施了多项社会保障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律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2. 保障对象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一节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包括城市职工、农民工、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裙体,确保他们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 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涵盖了劳动者的整个生命周期,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活全方面保障的责任。
其中,养老保险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受到了特别的重视。
它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
4. 参保费用和待遇参保费用和待遇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参保费用的缴纳、待遇的享受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案,参保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待遇则应当合理充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参保人员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
5.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金投资收益的使用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可靠的财政支撑。
6. 个人评述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我深切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我的保障和帮助。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突破
2社会保险法作 为我 国社 会保险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 , . 是我国社
会 保 障体 系 建 设 中一 次 重 大 的制 度 突 破 ; 时 , 又是 一 部 民生 大法 , 同 它 涉
及养老 、 医疗 、 、 工伤 失业 、 生育等多项社会保 障, 它的施行无疑将对每个 人 的生活产生 巨大影响。在 “ 十二五” 到来之 际, 社会保险法 与广大 民众 见面 , 既是对 “ 十一五” 间我 国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建设的总结 , 期 也是“ 十
关键 词 : 会 保 险 法 社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制 度 突破
中 图分 类 号
文章 编 号 :0 4 4 1 (0 0 1— 8 -) 10 — 94 2 1 )2 0 6 ( 2
一
、
导 言
卜一 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七次会议 2 1 0 0年 l 0月 2 8日下午经表 决, 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将于 2 1 年 7月 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 草案 01 从 20 0 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 , 至今已历时三年 , 期间 共 经 全 国 人 大 常 委会 审议 四次 。一 般 法 律 j= 即可 通 过 , 《 会 保 险 审 而 社 法 》 经 四稿 , 见 社会 对 这 部 法 律 的关 注 , 历 可 以及 此 次 立法 的重 要 性 与 复
一
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 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 的法律 , 是完善社会 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 , 构建丰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 十 法律 支柱 。 三 、 会 保 险 法 的重 大 突 破 社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体现在制度上的突破。 一是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 我 国覆 盖 城 乡 全体 居 民 的社 会 保 险体 系 , 是 一 个非 常 大 的 成 就 。 二是 这 体 现 了统 筹 城 乡 的 原则 , 城 乡 居 民 的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基 本 医疗 保 险 的 对 模式大体上是一致 的, 资金来源 、 筹资方式 、 待遇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 的 方 向 努 力 。j 是 突 出 了参 保 人员 的合 法 权 利 , 在保 险 制 度 的设 计 和 实 施 方面 , 始终 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 、 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 社会保险法涉 及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层次 、明确养 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 , 要 求建 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 加强对百姓“ 保命钱” 的监管等几大 民生 热 点 问 题 。 1 . 解决 了养老 、 医疗保险续转难题 。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 畅, 已经 成 为制 约 我 国社 会 保 险 事 业 发展 的突 出 问题 。 于转 移 接 续难 , 由 造 成 劳 动 者 参 保积 极 性 不 高 , 的地 方 甚 至 出 现 了大 量 农 民 工退 保 。此 有 次通过 的社 保法明确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 区就业 的 , 基本养老保险关 其 系随本人转移 , 费年限累计计算 ; 缴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 金分段计算 、 统一支付。 这解决了一个 大家关心的问题 . 人们从一个地方 到另外一个地方就业时不用退保 , 养老保 险可 以跟着人走 。而在 医疗保 险方 面 , 针对异地 报销 医疗 费难 , 响参保 人员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 影 问题 , 社会保 险法 规定 : 有关社会保 险行政 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 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 通过异地协作机制来保 障参保人员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 2 . 基本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 目标 。 此前 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如何 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这一问题规定不太明确 , 而这是经 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据资料统计 , 20 到 09年底 , 国所 全 有的省级行政 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 的制度。 经过评估 , 已经有 2 5个省级 单位达 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 还有 2 7个单位正在评估。 鉴于 目前各地 已 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省级统筹 , 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 的最后时刻 就 提高 社 会 保 险 统 筹层 次作 出 明确 规 定 : 基本 养 老 保 险基 金 逐 步 实 行 全 国统 筹 , 他 社 会 保 险基 金 逐 步 实 行 省级 统 筹 , 体 时 间 、 骤 由 国务 院 其 具 步 规 定 。全 国统 筹 最大 的好 处 是 能 够 解 决我 国幅 员 辽 阔 、 区域 发 展 不 平衡 的 问题 , 决用 东 部 支持 西部 、 市支 持 农 村 的 问题 , 进 全 国 统 一 开放 解 城 促 劳 动 力 市 场 的形 成 。 3强化社会 保险基 金征缴 的力度 。过去 2 . 0多年的社会 保险制度实 篪过程 中, 经常 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 困难的问题 。有一些企业是 因为经 营 困难 、 临 破 产 等 客 观 原 因 , 实 没 有 能 力缴 纳 , 是 也 有一 些 是 因为 濒 确 但 社会保 险意识淡漠 , 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 这次社会保险法强化 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 并规 定 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 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 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 , 记入 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 保险费 ,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应当 自行申报 、 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 、 非 减免 。 针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 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 措 施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可 以 向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查 询 其 存 款 账 户 , 向有 关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划 拨 ; 并 同时 , 提 供 担 保 的 , 可 申 请 人 民法 未 还 院采取扣押 、 查封 、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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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法》之“刚性”条款
发布时间:2011-03-07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近年来,“签合同、交保险”已成为大多用人单位和职工所熟知的法律内容,但目前仍然存在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给社会保险费征缴带来困难,给从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部门带来困扰,也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因是以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征缴举措上缺“刚性”——强制征收手段。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胡锦涛签署主令,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有关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意味着
1日以后,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的时代将就此终结。
笔者在通读《社会保险法》后,撷了几条针对用人单位的“刚性”条款,为此文的标题加以注释。
“刚性”之一——非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缓缴、减免社保费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以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在工作中,总会遇到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责任,以各种借口缓缴甚至不交会保险费,本条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等缴纳社保费做出强制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向社会保险费收机构申报本单位依法应缴纳的社保费,并按申报数额按时足额缴纳,非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此也意着即使用人单位因为自身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足额社保费,也不在“豁免”之列。
一段时期以来,因用人单位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劳动保监察案件的产生。
据统计,去年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总数为999件,其中403件涉及社会保险费案件, 210件为调解案,193件为裁决结案;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数571件,其中176件涉及社保方面,由此可以看出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险现象的长期存在。
刚性之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有关行政部门可从其账户划拨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63条对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如何处理做出硬性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此条还明确,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有关部门可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议。
未按时缴费且不提供担保的,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保费的财产,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以上明确体现了社保费征收的强制举措。
从用人单位账户直接划拨社保费,可以称得上是《会保险法》中的一个“亮点”,一举改变了以往较为“柔性”的征缴手段。
王某于2000年10月到C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2月王某为再去公司上班。
2004年4月,王某向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为其缴纳2000年10月至2004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的请求,裁决公司为王某办理招工、退工手续,补缴上述时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8000余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裁决公司为王某办理招工、退工手续,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12000余元。
以前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都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务,用人单位不得逃避,但因为没有强制措施,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显得“半推半就”。
《社会保险法》的“刚性
则明确了企业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刚性之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将处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以下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86条对企业的法律责任加以了规定,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处罚罚则。
本条中的加收滞纳金和处罚原都带有强制执行的功能,不同的是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而罚款则是强制执行的处罚。
滞纳金是通过增加用人单位外的金钱负担的方式,迫使用人单位尽快履行行政决定,是敦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总有部分企业仗着财大气粗,对加收滞纳金也显得漠不关心,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
了对此类明知故犯的行为加以警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则必须运用行政方式和法律手段加以处罚,所以《社保险法》在此条中明确规定“……;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享有社会保障是广大劳动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益,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之一。
十七大报告提出“到2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此不仅需要广大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权益,更需要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主动承担社会保险责任,这样才能在“感情上留住人、思想上鼓舞人、行上感动人”,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活得“有尊严”落到实处,才能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