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关于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公告
王志勤、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机械制造事业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志勤、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机械制造事业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缪明富喜胜毛国强【审理法官】缪明富喜胜毛国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志勤;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机械制造事业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液液压有限公司;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志勤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机械制造事业部大连大液液压有限公司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志勤【当事人-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机械制造事业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液液压有限公司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姜东泊辽宁新时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姜东泊辽宁新时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汉鹏姜东泊【代理律所】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辽宁新时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志勤【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机械制造事业部;大连大液液压有限公司;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被上诉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东莞1250t/h卸船机机械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计划安装时间2014年3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建筑物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据原一审及本案一审卷宗材料查明,因本案事实,上诉人起诉本案各被上诉人和南通诚爱电器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8)辽021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一、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液液压有限公司、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王志勤医疗费60887.69元,残疾赔偿金86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482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21476.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97746.39元;二、驳回原告王志勤其他诉讼请求。
300443金雷股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43 证券简称:金雷股份公告编号:2021-022金雷科技股份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2021 年 4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伊廷雷、李新生、周丽、杨校生、郭廷友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其中,杨校生、郭廷友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且均已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但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27日附件: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伊廷雷:男,1972 年 2 月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金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金龙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1.11
•【字号】大证监发[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金龙任职资格的批
复
(大证监发[2012]5号)
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聘任大连营业部负责人的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报的金龙拟任大连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
经审核,对其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新大新材:关于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新大新材公告编号:2013-059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 6 月 17 日召开了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分别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改选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改选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孙毅先生、于泽阳先生、宇德海先生、陈文先生、买智勇先生正式出任公司董事,朱莉峰先生、徐强胜先生、祝丽玮女士正式出任公司独立董事,程志毅女士正式出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上述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郝玉辉先生、季方印先生、独立董事卢景霄先生、王诚军先生,监事何恒超先生的辞职报告即日起生效,独立董事卢景霄先生、王诚军先生,监事何恒超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董事郝玉辉先生、季方印先生在公司股票上市时承诺如下:
1.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通过与公司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的方式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在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特此公告。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600231 凌钢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231 债券代码:122087股票简称:凌钢股份债券简称:11凌钢债编号:临2013-018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6月6日在公司会议中心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13年6月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
会议由董事长张振勇先生主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了以下事项:1、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因董事苏辉先生已被任命为凌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导致公司关联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其董事职务,并提名补选沈洵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至2014年10月18日。
本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汪琦先生、张先治先生、戚向东先生对上述变更董事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变更董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
同意将变更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向四家经销性子公司委派董事的议案。
委派公司总经理沈洵先生、公司总会计师何志国先生、公司销售公司经理刘威先生为凌钢(大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沈阳凌钢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北京凌钢物资供销有限公司董事。
委派沈洵先生为上述四家经销性子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苏辉先生、李胜运先生不再担任凌钢(大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董事。
苏辉先生、杨志远先生不再担任沈阳凌钢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苏辉先生、祁海成先生不再担任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董事。
苏辉先生、柴树风先生不再担任北京凌钢物资供销有限公司董事。
大连市国资委国有股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
大连市国资委国有股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大连市国资委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和大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出资的国有参股公司。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股权代表是指由市国资委党委委派、推荐的由市国资公司管理的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力的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以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生产和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股权代表要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公司报告:(一)公司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以上(含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情况;(二)公司自身进行抵押贷款以及为全资子公司的贷款担保情况;(三)以扩大生产经营能力为目的的公司内部重大资产变动或技改项目投资;(四)对其它独立法人的投资、且投资金额累计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的情况;(五)公司因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六)公司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且支出金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0%及其以上情况。
以上报告事项,国资公司将作备案处理或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股权代表应在实施前向国资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为非全资子公司及境内外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情况;(三)公司的下列投资情况:1、对其它独立法人的投资、且投资金额累计超过本公司净资产20%及其以上的情况;2、向境外企业投资情况;3、因被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公司的投资资本及权益减少20%以上的情况;4、被投资的企业发生破产或被兼并、收购情况。
(四)收购或兼并其它独立企业法人情况;(五)公司的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支出情况;(六)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的情况;(七)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年薪和年度考核奖励方案;(八)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方案;(九)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以及被兼并、收购情况;(十)其它需要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情况。
600694 _ 大商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编号:临2013-032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股份”、“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12日在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1号公司19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13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11人,独立董事胡咏华、姜培维分别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孙广亮、陈平参加会议。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就公司拟向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大连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管理”)发行股份购买大商集团、大商管理分别持有的商业零售业务类资产事宜,2013年6月12日公司董事会接到公司股东大连大商国际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25,859,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0%)发来的关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大连大商国际有限公司提议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为将发行价格从38.00元/股调高至53.00元/股,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完毕后将相应每股除息1元,前述价格最终确定为52.00元/股;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调整为共计93,935,768股,其中向大商集团非公开发行42,769,807股,向大商管理非公开发行51,165,961股;考虑本次发行特点和公司现金流情况,公司将不再进行配套融资)。
公司董事会对于大商国际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牛钢先生主持,会议经逐项审议,一致通过下列与发行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决议如下: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1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及2013年6月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3-027)、《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9),定于2013年6月28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
华锐铸钢: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函 2010-10-23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函
一、《改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对于《改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公司总经理提名,以及对李琳女士、姜君东先生、王守建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身体状况以及所聘职务的职责要求等情况的考察,我们同意改聘李琳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姜君东先生为公司副总会计师,同时聘任王守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我们认为:李琳女士、姜君东先生、王守建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改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大连重工·起重借款的议案》
对于《关于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大连重工·起重借款的议案》,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求,以合理利率申请交通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2.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娄延春、刘淑莲、史永东
2010年10月21日。
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结果报告
关于XXXXXXX公司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结果的报告
(附选票格式)
我公司工会于XXXX年X月XX日召开职工代表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职工董事1名、职工监事2名。
会议共有15名职工参加,名单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经无记名投票,XXX得15票,当选为职工董事;XX、XXX各得15票,当选为职工监事。
XXXXXXXXXX公司工会委员会
20XX年X月XX日
XXXXX公司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直选票
一、选举职工董事(候选人1名,应选1名)
二、选举职工监事(候选人2名,应选2名)
填票说明:
1、本次选举应选出职工董事1名、职工监事2名,每项职务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2、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里画个“○”;不赞成或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关于公司职工董事选举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司职工董事选举情况的报告
公司职工董事选举报告
本报告是关于公司职工董事选举情况的报告,旨在提供有关本次选举的详细信息。
本次职工董事选举始于2024年1月1日,截至2024年5月1日止。
在此期间,公司召开了2次选举会议,以确定每个职位的最终董事。
会议上,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出席了会议,他们都有资格投票。
第一次会议,公司面向员工发布了职位招聘信息,要求报名参加投票的候选人提交个人信息和资格证书。
同时,公司还发布了关于选举事宜的法律文件,指定了对所有参选人的资格证明和财务审核程序。
第二次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共有51人参加了会议。
在此次会议上,每个参选人进行了简短演讲,演讲内容包括个人简历、技能优势以及未来的计划和愿景。
参加会议的所有参与者都按照投票规则进行投票选出了董事候选人。
最终,得票最高的8名候选人被选中担任公司董事,他们分别是:李先生、王先生、张先生、刘先生、赵先生、钱先生、孙先生和周先生。
600031 三一重工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公告编号:2013-015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召开了2013年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道成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详见附件1)。
李道成先生将与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附件1: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
通裕重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XXXX年5月) XXXX-05-07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3)1.1 背景与目的 (3)1.2 股权架构的重要性 (4)1.3 顶层设计方案的定义 (5)二、股权架构概述 (6)2.1 股权架构的定义 (7)2.2 股权架构的类型 (8)2.2.1 集中式股权架构 (9)2.2.2 分散式股权架构 (10)2.2.3 混合式股权架构 (11)三、顶层设计方案 (12)3.1 设计原则 (13)3.1.1 公平性原则 (14)3.1.3 稳定性原则 (16)3.1.4 灵活性原则 (17)3.2 设计要素 (18)3.2.1 股东权益 (19)3.2.2 股权比例 (20)3.2.3 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 (22)3.2.4 股权激励与约束 (23)四、具体设计方案 (24)4.1 股权结构调整 (25)4.1.1 股权转让 (26)4.1.2 增资扩股 (27)4.1.3 股权回购 (29)4.2 股权激励方案 (30)4.2.1 限制性股票 (31)4.2.3 股票增值权 (34)4.2.4 员工持股计划 (35)4.3 股权退出机制 (36)4.3.1 股权转让退出 (37)4.3.2 股权回购退出 (39)4.3.3 股权置换退出 (40)五、实施与风险管理 (41)5.1 实施步骤 (42)5.1.1 制定详细实施方案 (43)5.1.2 股权结构调整与激励方案设计 (44)5.1.3 实施与调整 (46)5.1.4 监督与评估 (47)5.2 风险管理 (48)5.2.1 风险识别 (49)5.2.3 风险防范与控制 (51)5.2.4 风险应对措施 (53)六、结论与展望 (54)一、内容综述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而深入的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维护股东权益。
我们将详细解析现有的股权结构,识别潜在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建议。
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我们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机制、投融资策略等关键领域。
三工钢桥:董事换届公告
证券代码:871500 证券简称:三工钢桥主办券商:西南证券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换届公告(更正后)一、换届基本情况换届的基本情况(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17日审议并通过:提名纪拥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3年,自2019年10月8日起生效。
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29,70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70.7143%,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沈莉芳女士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3年,自2019年10月8日起生效。
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30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0.7143%,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李希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3年,自2019年10月8日起生效。
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王俊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3年,自2019年10月8日起生效。
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谢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3年,自2019年10月8日起生效。
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本次会议召开8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实际到会董事5人。
会议由沈莉芳主持。
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换届是否涉及董秘变动:□是√否二、换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换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本次换届对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影响。
三、备查文件《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0月22日。
大连重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公告编号:2020-013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9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丛红先生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邵长南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48,708,565股,占公司总股本1,931,370,032股的64.6540%。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39,696,1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87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012,3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大政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1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大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政府根据对国有企业监督工作需要设置监事会。
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市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沈玉香、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玉香、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3【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66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军刘婷娜宁宁【审理法官】梁军刘婷娜宁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玉香;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沈玉香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沈玉香【当事人-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段广满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广满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广满【代理律所】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玉香【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系返乡支农人员,现早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系返乡支农人员,现早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上诉人成为返乡支农职工系特定时期的政策原因造成的,返乡支农人员的待遇问题应由当时的国家政策确定,因此上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1:51:15【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玉香系返乡支农人员,而返乡支农人员的待遇问题应当由当时的国家政策确定,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玉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回原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派出监事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2.06
•【字号】大政办发[2007]13号
•【施行日期】2007.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
事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7] 13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1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
市政府任命:
刘启信同志任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张治亮同志任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供水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苗东芳同志任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何来生同志任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不再担任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监事会要尽快完成工作交接,进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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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公告编号:2020-03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召开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孙元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董事,马亚男女士、张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上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将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特此公告
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简历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简历
1.孙元华女士,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硕士学位,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设计员。
现任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焦炉车辆设计院副院长。
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
2.3条所规定的情形。
2.马亚男女士,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
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制造事业部办公室主任、团委副书记,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冶电设备制造事业部办公室主任、机关工会主席。
现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
未持有公司股权,除上述在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3.张辉先生,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
曾任大连重工·起重有限公司计财部会计科科长、审计部部长助理,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部长助
理。
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副部长,大连华锐重工(宁德)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大连海威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大连海大华锐海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监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辽宁省内部审计协会理事。
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