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保障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旨在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一、案例背景某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不慎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行人受伤。

行人及其家属向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二、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的责任1.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车辆管理人。

2. 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履行保险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及时给付保险金。

3. 在本案中,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属于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人的责任1. 侵权行为是指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或者不慎驾驶机动车致使他人受伤或者财产受损的行为。

2.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 在本案中,车辆驾驶人属于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因碰撞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四、责任的分配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行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保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或者逝去的赔偿责任。

对于行人受伤的情况,由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在本案中,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应当是: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车辆驾驶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结论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安全,做到文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强险追偿无证案例法律(3篇)

交强险追偿无证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交强险追偿过程中出现无证驾驶的情况并不少见。

本文将以一起交强险追偿无证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简介2019年,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赵某的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中,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承担主要责任。

赵某因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经协商,李某同意赔偿赵某3万元,但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在追偿过程中,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赵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1. 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法律规定,赵某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赵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无证驾驶对交强险追偿的影响尽管赵某无证驾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未及时核定或者核定的赔偿金额不符合约定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赵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案情:2011年7⽉21⽇,被告唐某驾车在临渭区将⽥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效,⽥某某于8⽉1⽇死亡。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次要责任,⽥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被告唐某曾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后,给⽥某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1288.87元。

被告唐某已⽀付⽥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6157元⼈民币。

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法协商⼀致,受害⼈⽥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唐某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律师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的过错为赔偿要件。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按照责任⽐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xx保险**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民法院,要求被告xx保险**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承担剩余赔偿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被告xx保险**分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赔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保险**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保险**分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民币,判决被告唐某承担剩余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道路交通事故案⼈⾝损害赔偿范围: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费: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法律咨询交通理赔案例(3篇)

法律咨询交通理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8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市区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避让前方突然闯入的行人李某,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一棵大树。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停车并报警,同时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张某车辆部分损坏,行人李某受轻伤。

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二、案例争议在理赔过程中,张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金额产生了争议。

张某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其车辆属于全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保险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等事项。

在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即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

在本案中,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3. 保险责任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的车辆损失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因避让行人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四、理赔方案1. 车辆损失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理赔及典型案案例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理赔及典型案案例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中典型案例探讨一、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及商业险的基本处理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目前,全国统一标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有责限额总额12.2万元,无责限额总额11100元。

在总限额之下还试行分项限额赔偿。

其中,机动车一方(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状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一方(被保险人)在无责任的状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分项责任赔偿范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帮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担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依据请求权人的诉请,优先在交强险中支付,保险公司主见精神抚慰金不赔偿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养分费。

二、如何理赔:1、单方事故无第三者损失:本车的车辆损失由车辆损失险赔偿,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损失由车上人员险赔偿(附加险)。

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案例:A先生是一名司机,拥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

一天,他正常驾驶车辆行驶时,突然遭遇一辆失控的货车撞击,导致车辆受损严重。

A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提出理赔申请。

根据上述案例,既然A先生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我们可以合理预测A先生所投保的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两部分。

首先,交强险是指机动车辆保险中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主要承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法定赔偿责任,覆盖车辆的第三者责任损失。

在该案例中,由于是其他货车导致的事故,A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的理赔,用于支付第三方损失赔偿费用。

此外,商业险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非强制性保险,主要为车辆提供额外的保障。

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广,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

在该案例中,由于车辆受损严重,A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险的理赔,用于支付车辆修理费用。

根据以上分析,A先生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理赔申请。

首先,他需要提供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车辆证件,以证明车辆是否合法登记。

其次,他需要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等,以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车辆的损毁程度。

最后,他需要提供保险合同和保险单等相关保险文件,以证明自己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派出保险专员调查事故现场,并与A先生与事故责任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结合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赔偿的限额,决定是否给予理赔,并确定理赔金额。

总结起来,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障车辆安全和车主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车辆所有人而言,了解保险条款、及时投保保险,并在发生事故时妥善处理理赔,是保障自身利益的关键。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保险人的审核和赔付流程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保险条款的公平合理执行。

只有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车辆保险的最大效益。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例

No matter how long the road is, it can be completed step by step, and no matter how short it is, it cannot be reached without taking both fee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例某日,被告人甲某驾驶货车在某修路工地上行驶,因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

在翻车过程中造成车旁的乙某当场死亡。

经查明,甲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丙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在保修期内。

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认定甲某系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用法律强制规定必须上缴的一种保险,主要是为了预防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无力承担责任,而用法律来规定赔偿责任,赔偿多少由国家来定,根据车的不同缴纳的费用也有所不用。

下面就由为您介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例,以便了解交强险。

一、何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二、案例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者除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能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若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将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身份参与到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案情如下: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等127885元;2、请求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某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以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2020年9⽉17⽇,王某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华县西三环由东向西⾏驶转弯时,与东西⾏驶的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张某在该事故中⽆责任。

事故发⽣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周⼝淮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股⾻颈闭合性⾻折。

2、左⼿⼩指离断伤,住院治疗58天。

经查,事故车辆豫PVxx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被告双⽅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缺席未答辩。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异议,对被某保险⼈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异议。

1、关于医疗费,原告患有脑梗、肺部疾病等其他基础性疾病,⼀般应当在医疗费⽤中扣除20%的⾮医保⽤药。

由于某保险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已经垫付10000元,该项费⽤应当予以扣除。

2、住院伙⾷补助⽆异议,误⼯费有异议,由于原告年龄已经达到75岁,按照法律规定已经丧失劳动能⼒,其主张的误⼯费不合适。

针对营养费、护理费的计算⽅式⽆异议,但计算时间明显偏长,根据《⼈⾝损失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般不超过120天、90天、100天为宜。

3、伤残赔偿⾦,原告已75岁,应当计算为5年,交通费⽆异议,鉴定费属于间接费⽤,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诉讼费也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

交强险案例分析范文

交强险案例分析范文

交强险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描述:小张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突然一辆货
车冲出来违法变道,与小张驾驶的小轿车相撞。

货车司机受伤严重,小张
的小轿车也受到了严重损坏。

交强险的责任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主要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交强险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

交强险赔偿流程:首先,受害人需要向交警报案并取得事故认定书。

接下来,受害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申请表格,将相关资料提交
给交强险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会派出定损员前往现场核损,并根据定损结果给予赔偿款项。

最后,保险公司会将赔偿款项直接打到受
害人的账户上。

根据以上分析,货车司机可以通过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具体赔
偿金额将根据定损员核定的损失情况进行确定。

另外,小张的小轿车也受
到了严重损坏,小张可以向自己的商业险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险的赔偿。

综上所述,交强险是一种适用于我国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责任赔偿
的强制保险制度。

在实际案例中,受害人可以通过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并根据定损员核定的损失情况获得相应的赔偿款项。

同时,交强险赔
偿范围仅限于人身伤亡赔偿,对于车辆损失需要通过商业险进行赔偿。


实际生活中,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为车主和他人提供
保障,避免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心得(3篇)

法律案例分析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项重要环节,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学生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谈谈我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甲驾驶一辆轿车与行人乙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

经交警部门调查,甲在事故发生时酒驾,且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乙因此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案例分析(1)甲酒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在事故中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甲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甲的酒驾行为和未投保行为均构成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乙可以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四、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素养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法学学子,我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交强险案例分析

交强险案例分析

司机和车主不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法的角度,在本 案中,司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司机是正常行驶,车速每小时20-30公里,司机在驾驶中 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狗突然蹿出来,被车撞死的。司机 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狗会钻到车底下,况且车撞到狗的位置 距离狗主人停车的位置只有1米左右。在这样近的距离, 一瞬间的事情,即使看到了也来不及反应。再加上狗是从 前后门中间钻进去的,司机根本看不到小狗。所以,更加 难以避让。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司机没有任何过错,不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 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交警部门最后认定这是一 起因交通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意外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 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由此可见,道路 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 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一般认为, 交通事故都是指车与车、车与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因此我 们认为车撞死狗被判为交通事故有些不妥。
大家思考一下,保险公司会不会给她赔 偿?为什么?
案例分析:
•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因如下: • 关于玻璃单独险的合同条款,一般都列明, 由于车自身的物品导致玻璃破碎,保险公 司不负保险责任。尚女士由于在签订合同 时没有认真研致了本 案的发生。
本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 我们在签订汽车保险合同以前,不但要注 意保险条款的责任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还要密切注意保险合同中的除外条款。所 谓除外条款,就是若发生保险合同列明的 事实情况,保险公司免除自身的赔付责任,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免责条款。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一种强制性的车辆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侵权人是指交通事故中责任方。

一、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进行的,并且依照“谁的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判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他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这个原则,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责任承担过程中,交强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可以通过交强险来进行赔偿。

二、交强险对于投保义务人的责任分配投保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首先要履行的义务就是投保交强险,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保费。

如果投保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或者超时未缴纳保费,出险时没有有效的交强险保单,将会面临罚款并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投保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投保义务,并且及时缴纳保费。

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存在对于投保义务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交强险会对投保义务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强制性的分担,减轻了投保义务人的经济压力。

在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交强险将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侵权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三、侵权人的责任分配侵权人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侵权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人应当对于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交强险对于侵权人的责任分配可以起到辅助的作用。

交强险会根据保单的约定对于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侵权人可以通过交强险来进行赔偿,避免了自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

在赔偿过程中,侵权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

在本例中,事故各方分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
•甲车得到的: 财产损失赔偿=1524元,
其中:赔偿车辆=3000/(3000+5000)×1524=571.50元 赔偿货物=5000/(3000+5000)×1524=952.50元;
•乙车得到的:财产损失赔偿=1600元,医疗费用赔偿=5714元,
解题思路:
一、交强险部分赔偿
1、甲车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5000+3000=28000元>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 额=2000元 其中:乙车得到的25000/28000×2000=1786元; 司机得到的3000/28000×2000=214元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12000元>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金额=10000元
其中:赔偿给车辆的为:11200元; 赔偿给医疗费的为:1400元
•A保险公司赔偿总额: 车损险部分:7000+4500=11500元
三者险部分:11200+1400=12600元
案例3
甲乙两车相撞,造成甲、乙车受损,乙车司机死亡。经认定,甲车被 保险人承担事故主责。甲车投保情况:1)强制保险:投保了交强险。2) 商业保险:投保了车损险、三责险,车损险保额为10万元,三责险责任 限额为5万元。没有购买相应的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乙车投保情况: 乙车只投保了交强险。
二、甲车商业险部分: 车损险部分: 赔偿金额=(12000-2000)×70%×(1-10%)=6300元 第三者责任险部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实际损失-交强险应赔款额)×事故责任比例 =(25000+3000+12000+180000+7000+110000+300 +1000-2000-10000110000*298300/328300)×70%=151410>50000 三责险赔偿金额=50000× (1-15%)=42500元 商业险赔偿总额=6300+42500=48800元 甲车保险公司赔偿总额=122000+48800=170800元

交警做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警做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交警塘沽支队万年桥大队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01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02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03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04
《中处添加您的正文

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2

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2
1
新闻
分类信息
第一节
2
新闻
分类信息
案例分析10-1
1.案情介绍
2009年6月26日,张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立交桥下,向左转弯 时与直行的公交车右后轮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摩托车损 坏的后果。经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属酒后无证 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此次事 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李某无责任。经调查,张某的摩 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而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4月16至2010年4月15日。事故发 生后,张某经住院治疗,现已痊愈。张某通过熟人打听到,像 他这样的情况,因为对方驾驶人没有事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 将不会进行任何赔偿。为此张某与李某一同到公交车投保的保 险公司就张某能否得到赔付进行咨询。
案例分析10-3
4. 案件点评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
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 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不予赔偿。
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情况下,发生事 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 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 可不予赔偿。
13
案例分析10-4
2. 理赔关键
被保险人沈阳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
请,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就被保险
人的索赔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车辆的这次事
故属于保险的碰撞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车辆损失和车上人
员伤亡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载货物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分类信息
引导案例
由于汽车保险理赔的质量关系到保险人与被 保险人双方的利益,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关 注且敏感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汽车保险理赔工作 要求理赔人员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并且需要兼顾 不同类型的赔案。本章通过列举一些比较典型的 赔案,可以使理赔人员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更好 地为被保险人服务,同时也可以使被保险人在投 保之后发生责任范围内事故以后,知道如何报案 索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项目3 车险理赔案例

项目3 车险理赔案例

本案提示车主,在车辆定损后,车主应该按照理赔书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对受
损车辆进行维修,给自己增添安全保障。如遇情况有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到自身理赔 程序的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返回首页 返回目录
三、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实例
案例三 斑马线上被撞获赔320万元
案情介绍
一名13岁少年在斑马线被两辆公交车先后撞上,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返回首页 返回目录
车辆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赔
六、其他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六 3.结论
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由金某负担。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 展,越来越多的人购买汽车,可是一部分人限于资金不足,购买二手车不失为一种好 的办法,既能满足自己使用汽车的需求,花费又不多。但很多人嫌麻烦或不了解保险 知识,二手车交易后不通知保险公司,为以后的索赔带来困难。因此,广大汽车用户
经法院调解,受害人最终获赔320多万元。 据介绍,2013年5月4日,13岁男孩李某过马路时,站在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南仓街交 叉口的斑马线上避让车辆。这时,靳某驾驶一辆城际公交车沿紫荆山路由北向南行驶, 至南仓街左转弯时,与李某相撞;之后,王某驾驶一辆公交车和靳某驾驶的城际公交 车同向行驶,把李某夹在两车中间,致使李某受重伤。
家楼下的地面停车位上,可第二天清晨准备上班时,他发现爱车车顶被一个种有 仙人掌的花盆砸出了一个明显的凹痕,并震坏了汽车的风窗玻璃。刘先生仰头一 看,小区楼房高达16层,几乎每家阳台上都摆放着各式的花盆,该找哪家呢?爱 车被砸成这样,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返回目录
返回首页
四 、汽车附加险理赔实例
案例四 案例分析:
返回首页 返回目录
车损人伤还要退保费,索赔走错程序车险会白买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例分析根据规定,凡是机动车辆必须加入“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它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Y1自己拥有卡车,所以也不例外,他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加入了上述保险。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察,Y1驾驶该车肇事,在该交通事故中应当负全部责任。

找专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随着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跟危害也越来越大,发生交通事故,不可避免的的要面临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等问题,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析一则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例,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案情2013年11月,黄某驾驶粤etxxx号小客车行至x523线与彭某驾驶的粤a1xxx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承担次要责任。

粤etxxx号车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彭某被送往三水人民医院后转至佛山中医院救治,诊断为:1、中型颅脑损伤①左额叶脑挫裂伤,②蛛网膜下腔出血,③颅底骨折;2、枢椎椎体骨折。

医疗费一共花费52118.3元,共住院61天,保险公司已支付10000元抢救费用,对主车主已支付10000元。

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颅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颈椎骨折致颈部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两个十级)。

彭某在某排水公司任司机,工资3400元/月。

二、法院判决1、医疗费:52118.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61天=3050元3、营养费:1000元4、护理费:50元/天×61天=3050元5、误工费:3400元/月×121天=13713.33元(计算至评残前一天)6、交通费:800元7、伤残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80089.45元1、30226.71×20×13%=78589.45元2、鉴定费:1500元8、精神抚慰金:10000元9、施救费300元,停车费580元,车辆评估费874元,车辆维修费14985元。

交强险的案例

交强险的案例

交强险的案例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强制性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交强险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的交通事故。

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每天都要开车上班。

某天早上,小明开车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名行人受伤。

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小明的交强险将会为受伤行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这就是交强险的作用之一,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张先生的车辆被盗。

张先生拥有一辆汽车,某天晚上停车后发现车辆不见了,经过报警和调查,确认车辆被盗。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的交强险同样会发挥作用,根据交强险的规定,被盗车辆的车主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帮助车主尽快恢复损失,重新购置车辆。

案例三,王女士的车辆损坏。

王女士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损坏,需要进行维修。

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的交强险也会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车主尽快修复车辆,恢复正常使用。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交强险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帮助车主在车辆被盗或损坏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减轻经济负担,让人们更加安心地驾驶车辆。

在购买交强险时,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确保能够在发生意外时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赔偿。

同时,也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总之,交强险作为一项强制性保险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我们在交通事故中获得应有的保障和赔偿,为我们的出行保驾护航。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重视交强险,合理购买保险,文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年2月23日,于某驾校学习的学员胡某乘坐驾校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路上行驶。

车辆上坡时尾部出现异常黑烟,且车尾灯光照射下尤为明显。

在未封闭后车厢中乘坐的,包括胡某在内的六位培训学员均表示诧异。

靠近驾驶室的学员敲打后车窗向驾驶员示警,受害人胡某则站起并将双腿自车厢内伸出车外,由车上跳下后因为惯性使头部与车辆尾部发生碰撞受伤,经送医院治疗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于3月4日晚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随救护车一同到县医院,因此该事故无现场,公安机关以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为由作出交通事故证明。

后该事故在相关部门主持下,驾校与胡某父母就胡某的死亡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驾校赔偿胡某父母共62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

驾校理赔后,向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合同理赔,遭到拒绝。

2013年8月,驾校将保险公司诉至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不计免赔,要求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万元。

保险公司称: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应为意外伤害,是因紧急避险引发的意外伤害。

胡某是保险车辆上的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既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也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即使承担保险责任也只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险种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胡虎是否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问题?
律云律师观点:
关于胡某是否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问题,应当这样理解:胡某因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及驾校于事故发生后对死者亲属赔偿620000元的事实清楚,保险公司对此也无异议;涉案车辆为轻型普通货车,限定驾驶室载客5人,但该车却在后车厢另载客6人,违背交通安全法中的限载规定,且因驾驶人员无法掌握后车厢中人员情况,致后车厢中乘座的胡某,在避险跳车过程中头部与车辆尾部发生碰撞,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因此该起事故应定性为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大队以事故现场不复存在、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但从现场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事故车辆违法载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胡某错误判断车辆行驶中出现的情况,盲目跳车自救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胡某因位于后车厢内,而后车厢属载货区,故其应该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车内人员;另外,该事故车辆后车厢中乘座的另外五人均证明胡某系在跳出车外后身体与车辆发生碰撞,应理解为胡某在跳出车外后因行驶中的车辆惯性致头部与车辆发生碰撞受伤,其碰撞受伤之时已不在车上,因此胡某应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驾校的驾驶员开车造成交通事故致胡某死亡,应由交通事故强制险的保险人在医疗费、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20000元范围内全额赔付120000元,超出部分损失40余万元按照事故责任由原告分担70%。

因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责赔偿。

律云律师提示:
一、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三、二者的关系。

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来说,在超出交强险部分能够商业险里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避免了向被保险人索赔不能达到有效赔偿的风险。

对被保险人来说,也希望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受害人,避免了被保险人先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的繁杂程序。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能直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更利助于伤亡治疗处理的进行,维护了作为社会弱者的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减轻了作为加害人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可以使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能够比较容易地从损失的赔偿和事故的损害中得以恢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