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停车位(库)设计设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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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

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修订稿)

2004年2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

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

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

附录A (32)

附录B (33)

1 总则

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

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

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

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

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

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

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

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

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

(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

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

过300m。

2.0.3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

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

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2.0.5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

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

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2.0.6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2.0.6的规定。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表2.0.6

注:1. 二轮摩托车按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2. 助动车按1.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3. 三轮车按2.5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4. 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

2.0.7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符合城

市交通、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地下汽车停车库应避开地下水

位过高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避开巳

有的地下公用设施主干管、线。

2.0.8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

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

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方准使用。

2.0.9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

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70%。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

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

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

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2.0.10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停车

场建设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或任意占

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逾期不改

正、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30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负

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

复。

2.0.11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

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

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另建的停

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

径。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3.1 总平面布局

3.1.1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

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

基地内部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

6.0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

7.0m。回转道路场地应

保证转弯半径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4.0m。当停车数小于

50辆时,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但在人流上下

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当停车数大于500

辆时,主要道路宽不应小于9.0m。

3.1.2基地内道路宜采取工程措施限制车速,确保交通安全。

3.1.3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航空

港口、体育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当出租车停车数大于

等于50辆,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专用的出租车

排队候客车道,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可有多个车道

组成,其总长度应按公式3.1.3计算,每条车道最小长度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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