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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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个人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个人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个人财务管理活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财务管理和会计人员要带头遵守。

第三条本规章的贯彻落实由本单位党委书记、财务负责人全面领导实施,由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二章个人财物使用管理第四条个人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

第五条员工应根据工资收入和支出水平,合理制定个人预算计划,保证生活良好,不偏离合法收入范围,不做非法获利行为。

第六条员工须认真做好个人财务记录工作,及时记载支出收入情况,保持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员工不得在未经单位批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从事与单位业务无关的金融投资和经商活动。

第三章禁止行为第八条员工不得利用单位职权、业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他人行贿、受贿。

第九条员工不得利用单位的资金和物资为他人谋取私利,不得私自侵吞、挪用单位资金。

第十条员工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不得从事非法借贷、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员工,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1、一般性违规行为,给予警告或扣发个人奖金等处罚;2、严重者,可能被免职、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如有后续修改,由财务部门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对于难以界定的问题,应当与单位财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财务部门解释。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个人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同事们能够严格遵守,加强财务管理意识,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确保单位财务稳健、顺利运行。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宗旨本办法规定了理财业务的权责,管理要求及执行措施,旨在健全绩效管理、规范日常操作,保证严格管理,确保实现理财业务安全、有效、规范发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行理财业务活动,包括发行各类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以及客户服务等;适用于业务规模较大的特殊投资服务。

三、业务组织本行设立理财部门,负责营运、经营及监督理财产品的研发、批准与发行;负责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理财咨询服务等。

四、审批机制理财产品研发及批准须遵循规范程序,理财部门提出理财产品研发方案,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签发批复文件,并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核准后提交法律部门审查后,经董事会审批签发批复文件,方可进入发行阶段。

五、理财人员招聘与考核本行理财部门应定期招募优秀理财人员共同协作,针对应聘者的学历、经验和专业能力开展严格考核,以确保理财团队专业技能。

六、客户服务本行理财部门对客户提供专业强有力的投资咨询服务,提供全方位的客户服务。

本行要求理财人员积极及时地回复客户问题,确保理财服务及时、准确的提供,使客户满意。

七、财务管理通过科学的会计准则,核算理财投资收益,本行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报表,对业务收入及支出的情况进行及时总结、整理,以便业务实施和理财成果持续性评估。

八、风险管理本行要求理财部门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全面、依法、严格的投资监督机制隆重建立,确保理财业务是安全有效的。

九、质量控制整个理财过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标准开展,以保证业务操作规范和及时,实现投资目标,提高业务质量,提升投资者满意度和信心。

十、违规处置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的情况,本行将采取纠正措施,确保理财业务依法规范发展。

本行将对理财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超出规定的业务行为予以处理。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二、理财顾问服务的资格与培训(一)理财顾问的任职资格银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相关金融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年限的金融从业经验,熟悉金融市场和各类理财产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二)持续培训与教育银行应定期组织理财顾问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能力,了解最新的金融政策、法规和市场动态。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规划知识、投资分析技巧、风险管理、客户沟通技巧等。

三、理财顾问服务流程(一)客户需求评估理财顾问在为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等信息。

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二)财务分析与规划根据客户的需求评估结果,理财顾问为客户进行财务分析,包括资产负债状况、收支情况等。

并在此基础上,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理财规划方案,明确投资组合建议、风险管理策略等。

(三)投资产品推荐理财顾问应根据客户的理财规划方案,向客户推荐合适的投资产品。

在推荐产品时,应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特征、收益情况、投资期限等重要信息,确保客户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四)交易执行与跟踪在客户同意投资建议后,理财顾问协助客户完成交易操作。

交易完成后,理财顾问应持续跟踪投资产品的表现,及时向客户反馈投资收益情况,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调整投资策略。

四、风险管理与合规要求(一)风险评估与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理财顾问服务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理财顾问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

如何有效管理个人理财账户

如何有效管理个人理财账户

如何有效管理个人理财账户一、制定详细的预算计划在管理个人理财账户时,首先要制定一个详细的预算计划。

这个预算计划应该包括每月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每笔支出的具体金额和用途。

通过制定预算计划,可以帮助你更好地控制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消费,从而实现理财目标。

二、建立紧急备用金紧急备用金是管理个人理财账户的重要一环。

建立一个足够的备用金可以应对突发事件,如意外医疗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等。

通常建议将一个月的生活费用作为备用金,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三、理性投资在管理个人理财账户时,理性投资是非常重要的。

不要被市场的波动所影响,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

同时,要分散投资,降低风险,避免集中投资于某一种产品或行业。

四、定期盘点资产定期盘点资产是管理个人理财账户的必要步骤。

通过定期盘点资产,可以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建议每季度或半年对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寻求专业理财建议如果自己对理财没有足够的了解,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理财建议。

理财顾问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专业的理财建议,帮助你制定更合理的理财计划,实现财务目标。

但要注意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理财机构或理财顾问,避免受到不良影响。

六、不断学习提升管理个人理财账户是一个持续学习和提升的过程。

要不断学习理财知识,了解市场动态,提高自己的理财能力。

可以通过阅读理财书籍、参加理财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财水平,更好地管理个人理财账户。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控制理财产品销售风险,促进理财业务良性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下文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简称为“中国银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界定的“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三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五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销售管理是指由总、分行个人金融部组织,其它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市场营销和策划、产品包装和组合等方式,在销售网点及通过电子化渠道进行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过程。

第七条受本办法规范的我行理财产品包括:汇聚宝、春夏秋冬、人民币搏弈理财产品以及今后新推出的我集团研发的所有理财计划。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各级机构。

境外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制订管理办法并报备总行。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指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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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注意
●在理财产品销售与相关管理过程中,要注 意防范法律风险、声誉风险;
●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
●在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操作 风险;
●在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上,要 注意防范合规性风险;
●在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上,要注意防范 战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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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及《指引》产生的背景 二、《办法》与《指引》的基本思路 三、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框架 四、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销售的客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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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出了一系 列限制性条款
Ⅰ、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 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Ⅱ、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 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 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Ⅲ、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 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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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 与客户的合规性管理
◆商业银行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及其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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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在未取得客户正式授权时,不得代替客户作出任何投资 性决定;
不得擅自隐瞒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上所列明 的信息或对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作出虚假陈述;
不得在储蓄柜台提供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或建议; 不得擅自作出对个人投资理财产品市场的预测; 不得对任何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或市场暗示或保证收益。
险评估与风险揭示、告知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7)二、机构管理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机构设置 (9)第三节机构职责 (10)第四节机构入网 (12)第五节机构退网 (13)第六节机构撤并 (14)三、人员管理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岗位设置 (15)第三节岗位职责 (17)四、术语 (25)I第一节国债业务 (25)第二节基金业务 (29)第三节理财业务 (31)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国债业务 (35)第三节基金业务 (38)第四节理财业务 (41)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国债业务 (46)第三节基金业务 (48)第四节理财业务 (50)七、风险管理 (54)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4)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5)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68)第四节事后监督 (70)八、差错处理 (75)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78)会计部分 (80)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0)II二、期终处理 (84)第一节日终处理 (84)第二节年终决算 (85)三、会计公共管理 (85)四、罚则 (86)附则 (8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4•【文号】银监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暂行办法
答:保证收益理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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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开展哪些个人理财业务需要申请批准
答(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客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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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客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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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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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ABC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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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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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属于理财顾问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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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2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A、客户B、银行C、客户和银行共同
A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5年的4283元增长到2006年的11759元,10年增长了近两倍。

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日益旺盛,这为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

我国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招商银行推出集本外币、定活期存款集中管理及代理收付功能为一体的“一卡通”,这是国内首度出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个人理财产品。

此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银行界成立了私人银行部,客户只要在私人银行部保持最低10万元的存款,就能享受该行的多种财务咨询。

2003年,建设银行以“汇得盈”命名的个人外汇结构型理财产品第1期正式向市场推出,随后,各家银行也相继推出了名目繁多的外汇结构型存款,如汇率区间累计增值存款、阶梯跳跃型存款等。

各家银行还分别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了个人理财中心、个人理财工作室以及金融超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

短短几年间,所有银行都在开拓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出现了越来越红火的局面。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并不占用银行资金,银行只是充当中介,并不负担责任,是一项风险小、收益大的优质业务,因此在国际上是一种十分流行的金融服务,被银行看作是取之不尽的“金矿”。

美国私人银行过去几年里个人理财业务每年的平均利润率高达35%,年平均赢利增长12%~15%,远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

随着2006年底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我国国内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重点。

当然在理财业繁荣的背后我们也可以看到像华尔街金融巨头麦道夫的“庞氏骗局”,看到理财业中潜在的各种风险,妥善地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基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8)二、机构管理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机构设置 (10)第三节机构职责 (11)第四节机构入网 (13)第五节机构退网 (15)第六节机构撤并 (16)三、人员管理 (1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第二节岗位设置 (17)第三节岗位职责 (19)四、术语 (30)I第一节国债业务 (30)第二节基金业务 (33)第三节理财业务 (35)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9)第一节一般规定 (39)第二节国债业务 (40)第三节基金业务 (43)第四节理财业务 (46)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50)第一节一般规定 (50)第二节国债业务 (52)第三节基金业务 (54)第四节理财业务 (56)七、风险管理 (60)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60)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62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76)第四节事后监督 (78)八、差错处理 (83)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87)会计部分 (89)II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9)二、期终处理 (94)第一节日终处理 (94)第二节年终决算 (94)三、会计公共管理 (95)四、罚则 (96)附则 (9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总则 ...................................................................................................................................... - 3 - 第一章个银保险业务组织架构................................................................................... - 3 - 第一节理财顾问 ...................................................................................................... - 3 - 第二节渠道经理 ...................................................................................................... - 4 - 第二章个银保险业务人员人事管理........................................................................... - 5 - 第一节职业生涯规划 .............................................................................................. - 5 - 第二节招聘管理 ...................................................................................................... - 5 - 第三节入职管理 ...................................................................................................... - 6 - 第四节异动管理 ...................................................................................................... - 6 - 第五节解除劳动合同 .............................................................................................. - 6 - 第三章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薪资福利........................................................................... - 7 - 第一节个银保险业务人员福利津贴....................................................................... - 7 - 第二节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薪资体系....................................................................... - 7 - 第四章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考核办法........................................................................... - 9 - 第一节考核期的确定 .............................................................................................. - 9 - 第二节业务人员类别套转..................................................................................... - 10 - 第三节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考核指标..................................................................... - 10 - 第五章附则 ................................................................................................................ - 11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银保险渠道业务管理,完善销售队伍组织架构,构建优势薪资体系和积极灵活的考核机制,打造新形势下具行销支持力与团队作战能力的个银保险业务队伍,实现个银保险业务的差异化、突破性快速发展,特制定《ⅩⅩ人寿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3版)》,以下简称《基本法》。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理财公司合作管理第四章代销产品准入管理第五章销售流程管理第六章代理销售管理第七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全行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问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行内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2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新公司的新产品品牌系列以及品牌系列内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有较大变化的新发产品。

所称新业务方案包括新产品销售推动方案、营销活动方案等。

所称的特定对象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拟向合格投资者、特定客群、特定区域销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理财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接受理财公司委托,代销其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目录页码1. 使命宣言 12. 总则 23.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质考核与认定 33.1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职责履行的基本条件 33.2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控制 54.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培训机制 84.1培训的组织与实施84.2培训的内容和方式85.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内部监督机制 10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 11年1月第5版]本管理办法仅提供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内部操作使用。

未得到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之授权,不得将该管理办法之内容向外部透露。

1. 111.使命宣言东亚中国将以最高之专业和诚信为准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以审慎经营为前提,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业务的不断发展,为社会、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更大的价值。

我们致力于成为持续稳健发展的最佳在华外资银行。

2.总则为规范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营销活动,确保我行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东亚中国财富管理部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我行现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9年3月第4版)进行重新修订(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我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质认定,从事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项活动的专业服务人员。

本办法对我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质认定、培训考核、内部监督机制加以规范明确,从而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符合我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

本办法每年定期检阅一次,如因监管法规有重大变更时,也可即时进行检阅,但任何变更均需经法规监管部、稽核部及业务营运支援处审阅以保证其符合外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内控制度和其他本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尽职地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四、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五、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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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20 11年1月第5版]本管理办法仅提供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内部操作使用。

未得到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之授权,不得将该管理办法之内容向外部透露。

目录页码1.使命宣言 (1)2.总则 (2)3.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质考核与认定 (3)3.1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职责履行的基本条件 (3)3.2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控制 (5)4.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培训机制 (8)4.1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8)4.2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8)5.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内部监督机制 (10)6.附则 (11)1. 使命宣言东亚中国将以最高之专业和诚信为准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以审慎经营为前提,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业务的不断发展,为社会、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更大的价值。

我们致力于成为持续稳健发展的最佳在华外资银行。

2. 总则为规范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营销活动,确保我行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东亚中国财富管理部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我行现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9年3月第4版)进行重新修订(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我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质认定,从事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项活动的专业服务人员。

本办法对我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质认定、培训考核、内部监督机制加以规范明确,从而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符合我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

本办法每年定期检阅一次,如因监管法规有重大变更时,也可即时进行检阅,但任何变更均需经法规监管部、稽核部及业务营运支援处审阅以保证其符合外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内控制度和其他本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3.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质考核与认定根据我行实际情况相关规定,目前我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岗位名称依次设定为:个人理财文员、个人理财高级文员、个人理财主任、个人理财高级主任及个人理财经理。

3.1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职责履行的基本条件3.1.1个人理财文员/高级文员任职要求及岗位职责任职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英语程度四级或以上;有良好的人际沟通技巧;积极、细致、耐心并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良好客户关系;能在压力下工作并完成设定的工作指标;有一年以上相关金融产品销售经验或持有理财(或基金)从业资格者优先考虑。

职责描述:负责维护我行现有理财客户,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综合销售我行资产、负债、其他中间业务等各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境内挂钩投资产品、信托产品、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等。

为客户提供相关个人理财服务。

3.1.2个人理财主任/高级主任/理财经理任职要求及岗位职责任职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英语程度四级或以上;有良好的人际沟通技巧;积极、细致、耐心并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个人理财主任/高级主任须具备二年以上相关金融产品销售经验;个人理财经理或以上须具备五年以上相关金融产品销售经验,其中至少二年以上团队管理经验;有良好的客户资源,善于挖掘潜在客户;能带领销售团队完成设定的工作任务。

对于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聘者经分行行长批准后方可聘用。

职责描述:负责维护我行现有理财客户,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综合销售我行资产、负债、其他中间业务等各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境内挂钩投资产品、信托产品、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等。

积极拓展增量客户;协同总行,设计并推广新产品;负责个人理财销售团队的管理工作;分析客户需求,及时有效地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资产管理解决办法,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提供我行优质的理财服务;为分(支)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提供相关个人理财业务的培训。

同时,所有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资格要求:遵守我行员工道德规范和理财岗位要求的员工职业操守,勤奋工作;严格保守我行商业秘密及客户个人隐私。

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3.2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控制3.2.1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上岗资格控制所有分行正式聘用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须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证书,同时参加由东亚中国人力资源处组织的基础培训即:个人银行业务综合技能以及专业技能(个人理财业务)培训,考试成绩达到总行人力资源处要求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上岗资格,方可进行相关产品销售。

其中个人理财文员须通过在职培训后进行资格考试。

其他具有相关理财业务经验之高级文员或以上级别员工须在考取本上岗资格后方可正式进行相关产品销售工作。

所有分行非正式聘用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将不得进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分行个人财务及财富管理部主管应保证参与当期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如在各类内外部检查中发现未获得上岗资格而进行相关理财产品销售的违规行为,总行销售管理部、财富管理部将会同人力资源部、法规监管部等部门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问责:(1)对未取得上岗资格并直接参与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其理财产品销售资格,直至通过上岗资格考试后方可恢复;对连续参加三次以上考核仍未取得上岗资格的理财业务人员,分行个人财务及财富管理部主管应对其作出包括换岗、降级、解聘等意见,经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行行长批准后做出相应决定。

上述决定须同时报送总行财富管理部、销售管理部、人力资源处备案记录。

(2)对监督不力的分行个人财务及财富管理部主管,分行行长应对其作出口头批评。

对多次监督不力的分行个人银行及财富管理部主管,分行行长应对其作出包括书面警告、降级、换岗等决定,上述决定除口头批评外须同时报送总行财富管理部、销售管理部、人力资源处备案记录。

所有分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各类学习,获取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综合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理财规划师(CFP)等职业资格证书。

3.2.2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岗位问责制所有通过我行个人理财业务考核的业务人员应持证上岗,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我行各项规章制度。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该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在充分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度推荐相关风险等级的产品,协助客户进行资产配置,避免对客户进行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所有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均须对客户资料的私密性负责,任何泄露客户资料用于本行业务之外的其他商业目的都将被严格禁止。

对于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违法、违规及客户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将根据《东亚中国合规问责制度》(以下简称:《问责制度》)给予包括经济处罚以及银行处分在内的相应问责,其中如银行处分未明确细则部分,将按照下述处分规定执行:A、停职培训。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因错误销售或不当销售引起客户首次书面投诉的违规行为,经确认情节较轻的,或由于理财客户经理服务质量问题引致媒体公开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及形象的;分行个人财务及财富管理部须对相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在重点培训期间,相关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培训结束后,须经分行个人财务及财富管理部主管及主管副行长评估批准后,方可重新上岗。

B、书面警告。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因错误销售或不当销售引起客户二次书面投诉的违规行为,经确认,情节较重,分行发书面警告一次。

C、降级。

如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在任职期间收到因错误销售或不当销售引起的三次书面警告记录,由分行提出降级意见。

D、换岗。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在任职期间收到因错误销售或不当销售引起的书面警告记录超过三次以上,虽经多次职能培训后,仍存在错误销售或不当销售行为,由分行提出换岗意见,同时取消其在我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上岗资格。

E、解聘。

个人理财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生违法、重大违规、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受到处分的,由分行提出解聘意见,同时取消其在我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上岗资格。

上述处分流程将根据《问责制度》安排遵照执行并须同时报送总行财富管理部、销售管理部,法规监管部、人力资源处备案记录。

上述处分如遇《问责制度》更新或相抵触部分,将依据《问责制度》执行。

4.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培训机制为适应市场的不断变化及我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我行将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提供每年不低于监管要求的个人理财业务培训时限,旨在提高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风险意识、道德意识等综合竞争能力。

4.1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培训主要由总行财富管理部、人力资源处协调相关部门(行内和行外)组织开展理财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培训。

各分行个人财务及财富管理部应根据分(支)行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个人理财人员开展各类理财培训并做好详细记录后交由分行人力资源部汇总。

具体事宜应根据我行颁布的《个人银行营销经理基础培训及上岗资格考试流程》执行。

4.2 培训的内容和方式4.2.1标准化培训体系对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安排将参照我行即将发布的《个人银行培训路径图》执行,培训内容包括如理财业务上岗、相关业务系统等产品及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也包括如优质客户服务、销售技巧等销售与服务技能方面的培训。

培训内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定期审阅及更新(最长不超过一年)。

4.2.2学习和掌握的内容(1) 商业银行基础业务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基本零售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合规经营知识、会计相关知识等;(2) 市场营销知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技巧、公关能力和客户服务技巧、礼仪知识等;(3) 理财知识:针对不同客户组合产品的能力;(4) 新产品发行前培训:包括产品培训和销售培训。

产品培训包括产品结构、特点、功能、风险揭示、申办及签约流程等;销售培训包括市场状况、产品适销对象、销售策略、宣传口径等;(5) 行内外优秀营销理财案例分享等;(6) 合规、业务法规、职业道德及操守准则等;(7) 其它理财相关培训。

4.2.3 培训方式包括在岗培训、培训班、专题讲座、赴港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

4.2.4 培训跟踪评价分行人力资源部须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为所有参加培训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建立培训档案,详细记录个人理财人员参加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并确保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培训每年不低于监管要求的培训时限;如有考核要求,一并记录考核内容、成绩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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